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61號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正光指定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4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442號、102年度偵字第46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為泰雅族山地原住民,明知代號0000000000之女子(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係代號0000000000甲子(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之妻,A女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與A女相姦之犯意,自民國101年農曆過年期間某日起至101年年底某日止,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與A女發生相姦行為,合計6次(A女通姦行為未據甲提出告訴)。嗣經甲○發覺有異,於102年1月6日追問A女,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下稱被告)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時指稱:其與被告總共發生如附表所示6次性交行為(見警卷第9頁、偵字第3442號卷第15頁)等情相符,並有被告所書立之發誓不再與A女聯絡之書面1紙(見偵卷第8頁)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有配偶之A女發生相姦行為一節核與事實相符,為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犯前揭相姦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時,始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經查,被告所犯6次相姦犯行,就構成要件觀之並不具有反覆實施之意涵,且被告每次與A女發生性交在時間上均有相當間隔,難認有時、地密接之情形,亦應認係各別起意,自不能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是本件被告所犯6次相姦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亦異且顯非密接,應予分論併罰。原審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與A女相姦6次之行為,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尚有未洽。
三、原審同上認定,引用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明知A女係為有配偶之人,仍因無法控制自己之情慾而與A女相姦,破壞他人家庭關係和諧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迄未賠償告訴人甲之損失,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臨時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3萬元,尚須扶養2名與前妻所生子女,生活狀況勉持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2月(共6次),且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8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依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主張被告以酒灌醉A女,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後並以此事威脅,如A女不與之交往,要將上情公開,而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行為,被告之行為應構成強制性交罪等語。訊據被告固坦承與A女有發生如附表所示6次相姦行為,惟堅決否認使用強制手段強迫A女與其發生姦淫行為,辯稱:其與A女該段期間係交往中的男女朋友,發生性交行為時並未施用強制手段等語。經查:告訴人A男提起告訴時主張被告係強制性交,惟於偵查中A男向檢察官表示沒有證據可以提出(見他字卷第24頁),證人A女於警詢中亦表示其並未至醫院驗傷或檢查,事發後並未告訴別人,後來因為A男聽部落的人說其與被告在一起,其才告訴A男,其並無證據可提供警方調查(見警卷第10頁、第11頁);嗣A女於偵查中復稱:被告所傳簡訊可供為證,但已被刪除(見他字卷第30頁);沒有被告使用強制力對其性交之證據,無證人亦無錄音可供調查(見偵字第3442號卷第15頁)等語,是本件雖可認定被告有與A女發生如附表所示6次姦淫行為,但無證據證明被告係對A女強制性交。於本院準備程序時,A男確認其與A女於警偵之上開相關說詞後,亦表示對於強制性交部分沒有意見,檢察官並表示強制性交部分,無證據聲請調查,是有關檢察官上訴指稱被告係對A女強制性交一節,並無證據以實其說,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法 官 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淑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附表:
┌──┬────────┬──────────────┐│編號│時間 │地點 │├──┼────────┼──────────────┤│ 一 │101年農曆過年期 │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村河堤 ││ │間某日晚上9時許 │ │├──┼────────┼──────────────┤│ 二 │101年4月間某日晚│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村活動中心 ││ │上11時許 │ │├──┼────────┼──────────────┤│ 三 │101年間某日 │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村活動中心 │├──┼────────┼──────────────┤│ 四 │101年間某日 │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村海邊提防 │├──┼────────┼──────────────┤│ 五 │101年間某日 │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村活動中心 │├──┼────────┼──────────────┤│ 六 │101年年底某日 │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村活動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