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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侵上訴字第 3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應宗選任辯護人 吳秉祐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應宗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應宗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二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再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6日裁定羈押,並於103年12月31日裁定自104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業於104年1月21日判決被告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堪認被告確涉犯重罪,且被告業已提起上訴,而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刑之執行之必要,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