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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易字第 14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4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彥誌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8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趙彥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趙彥誌於民國96年10月起至102年6月30日止,受雇於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漢威公司),並由漢威公司於96年11月1日派駐至新北市○○區○○路○○○號之「凱悅四季A區公寓大廈」社區,擔任該社區總幹事,負責社區事務,工作內容包括社區管理費、修繕費等財物之代收、支、出納、保管零用金及社區行政管理服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趙彥誌因生活入不敷出,竟各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自101年6月間起,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

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持有款項時間後之當月某日,在上址社區內,將其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屬該社區所有,應給付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電梯保養費用之各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又將其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屬該社區所有,應給付喬展工程有限公司之社區修繕費用,予以侵占入己(以上因業務上原因而持有各款項之時間、細目、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載),供己花用殆盡。

㈡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6月15日後之當月某

日,在同上址社區內,將其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合計新臺幣316,299元,予以一次侵占入己(以上因業務上原因而持有各款項之時間、細目、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載),供己花用殆盡。嗣經漢威公司員工洪建堂發現報警處理,為警於同年8月22日下午2時許,通知趙彥誌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漢威公司告發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並作為證據使用,又經本院審認結果,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且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趙彥誌對於上揭侵占犯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洪建堂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林佳胤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被告趙彥誌之履歷表、新進人員各項作業流程表、管理費暨第一季、第二季視訊費收繳登記簿、住戶應繳第一季視訊費用明細、被告趙彥誌移交業務所列之欠款明細表、「凱悅四季A區公寓大廈」社區101年5月、9月、10月、12月份財務收支表暨試算表、統一發票、請款單、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02年5月份零用金申報單、收據暨統一發票各一份在卷可稽。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受雇於漢威公司,再由該公司派駐至「凱悅四季A區公寓大廈」社區,擔任該社區總幹事,負責代收住戶管理費、代社區管理委員會至銀行領取款項支付廠商之各項修繕、機電保養費用、保管社區零用金或各項雜項支出、收入費用等業務,是其基於業務關係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自屬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又其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持有時間後之當月某日(共5次)及如附表二所示之102年6月15日後之當月某日(1次),被告將前開因業務上原因而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挪為己之生活開銷,並已花用殆盡,顯然已生將此等持有保管中之款項占為己用,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而有侵占之犯行,至為灼然,是核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一)(二),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附表一(共5次)、附表二(1次),時間明顯可分,顯無同時短暫密接不可分之情形,被告之各次侵占行為,獨立可分,應係基於個別獨立之侵占犯意,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認被告之上揭犯罪事實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所犯上開附表一(共5罪)、附表二(1罪),犯意、行為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原審僅論2罪,容有認事用法不當之違誤。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雖無可採;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而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自為判決之科刑理由:爰審酌被告經受雇之漢威公司派駐至「凱悅四季A區公寓大廈」社區擔任社區總幹事,本應克盡職責,竟因個人生活入不敷出,即未能謹守分際,違反職務上之誠實原則,將其於派駐期間所保管而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挪為己用,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可,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暨所侵占之金額非微,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附表一部分,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二部分,處有期徒刑7 月,以資懲儆。又被告所犯上開附表一、二之罪,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存有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之情形(102年1月25日施行),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自由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款項持有時間 │ 款項細目 │ 款項金額 │ 主 文 ││ │(即係被告由該社區 │ │ (新臺幣) │ ││ │ 開立於第一商業銀 │ │ │ ││ │ 行帳戶內所提領存 │ │ │ ││ │ 款之時間) │ │ │ │├──┼─────────┼───────┼─────┼───────┤│ 1 │101年6月22日 │101年度5月份應│ 13,900元│趙彥誌意圖為自││ │ │給付大同奧的斯│ │己不法之所有,││ │ │電梯股份有限公│即起訴書附│而侵占對於業務││ │ │司之電梯保養費│表編號1所 │上所持有之物,││ │ │ │示時間誤載│處有期徒刑陸月││ │ │ │為「101年6│,如易科罰金以││ │ │ │月15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2 │101年9月29日 │101年度9月份應│ 13,900元│趙彥誌意圖為自││ │ │給付大同奧的斯│ │己不法之所有,││ │ │電梯股份有限公│即起訴書 │而侵占對於業務││ │ │司之電梯保養費│附表編號2 │上所持有之物,││ │ │用 │所示時間誤│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載為「101 │,如易科罰金以││ │ │ │年10月15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3 │101年11月14日 │101 年度10月份│ 13,900元│趙彥誌意圖為自││ │ │應給付大同奧的│ │己不法之所有,││ │ │斯電梯股份有限│即起訴書 │而侵占對於業務││ │ │公司之電梯保養│附表編號3 │上所持有之物,││ │ │費用 │所示時間誤│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載為「101 │,如易科罰金以││ │ │ │年11月15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4 │101年12月27日 │101 年度12月份│ 13,900元│趙彥誌意圖為自││ │ │應給付大同奧的│ │己不法之所有,││ │ │斯電梯股份有限│即起訴書附│而侵占對於業務││ │ │公司之電梯保養│表編號4所 │上所持有之物,││ │ │費用 │示時間誤載│處有期徒刑陸月││ │ │ │為「102年1│,如易科罰金以││ │ │ │月15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5 │102年5月15日 │應給付喬展工程│ 23,015元│趙彥誌意圖為自││ │ │有限公司之社區│ │己不法之所有,││ │ │修繕費用 │即起訴書附│而侵占對於業務││ │ │ │表編號5-3 │上所持有之物,││ │ │ │所示時間誤│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載為「102 │,如易科罰金以││ │ │ │年6月15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 ││ │ │ │(2,515+ │ ││ │ │ │20,500) │ │├──┼─────────┴───────┼─────┼───────┤│合計│ │78,615元 │ │└──┴─────────────────┴─────┴───────┘

【附表二】┌──┬─────────┬───────┬─────┬───────┐│編號│ 款項持有時間 │ 款項細目 │ 款項金額 │主文 ││ │ │ │ (新臺幣) │ │├──┼─────────┼───────┼─────┼───────┤│ │102年6月15日後 │102年度5月份凱│ 177,909元│趙彥誌意圖為自││ │之當月某日 │悅A 社區公寓99│ │己不法之所有,││ │ │戶住戶繳交之管│.即起訴書│而侵占對於業務││ │ │理費 │ 附表編號│上所持有之物,││ │ │ │ 5-1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被告未於│。 ││ │ │ │次月15日存│ ││ │ │ │入管委會帳│ ││ │ │ │戶。 │ ││ │ ├───────┼─────┤ ││ │ │住戶預繳102 年│ 30,114元│ ││ │ │度6 月至12月份│.即起訴書│ ││ │ │之管理費用 │ 附表編號│ ││ │ │(3戶) │ 5-1 │ ││ │ │ │.3戶,分 │ ││ │ │ │ 別為: │ ││ │ │ │ A-3 13F │ ││ │ │ │ (8,729) │ ││ │ │ │ A-4 13F │ ││ │ │ │ (8,211) │ ││ │ │ │ A-9 5F │ ││ │ │ │ (13,174)│ ││ │ ├───────┼─────┤ ││ │ │住戶預繳102 年│ 2,207元│ ││ │ │度6月 份之管理│.即起訴書│ ││ │ │費用 │ 附表編號│ ││ │ │ │ 5-1 │ ││ │ │ │.A-5 3F │ ││ │ ├───────┼─────┤ ││ │ │第一季視訊費折│ 103,350元│ ││ │ │抵費用暨102 年│.即起訴書│ ││ │ │度6月至8月份之│ 附表編號│ ││ │ │第二季視訊費用│ 5-2 │ ││ │ │ │.視訊費用│ ││ │ │ │ 優惠每戶│ ││ │ │ │ 退30元* │ ││ │ │ │ 85戶=255│ ││ │ │ │ 0元 │ ││ │ │ │ 第二季視│ ││ │ │ │ 訊費用 │ ││ │ │ │ 1440* │ ││ │ │ │ 70=100, │ ││ │ │ │ 800元 │ ││ │ ├───────┼─────┤ ││ │ │102年度5月份之│ 2,719元│ ││ │ │剩餘零用金 │.即起訴書│ ││ │ │ │ 附表編號│ ││ │ │ │ 5-4 │ │├──┼─────────┴───────┼─────┤ ││合計│ │316,299元 │ │└──┴─────────────────┴─────┴───────┘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