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202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雅玲
劉雅玫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7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4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雅玲、劉雅玫合夥經營桃園縣○○鄉○○路○○○ 號「幼學美語短期補習班」,並於民國94年至97年 8月間僱用許惠茹擔任幼教老師。詎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嗣因經營困難,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起訴書贅載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當庭予以更正),於97年8月23日脅令許惠茹脫去襪子供被告2人鞭打腳底板並書立自白書1紙(被告許雅玲、劉雅玫所涉傷害罪嫌部分,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 21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認被告許雅玲、劉雅玫共同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按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明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者,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而「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issu
e on fact)之證據資格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issue on credibility),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或質疑被告或證人陳述之憑信性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impeachment evidence),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8條亦已就此項「彈劾證據」予以明文規定,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及公平正義之功能,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故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仍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或減損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079號、第2896號、第4029號判決參照)。本件判決以下所引有關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非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依前開判決意旨,皆不受證據能力規定及傳聞法則之限制。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以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既無供述之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罪,或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即認定其有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酌。準此,法院僅有調查而無蒐集證據之義務(參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846號判決意旨),而檢察官於訴訟上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且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須達到使事實審法官有「確信」之心證時,方得為被告有罪之判斷。若依負追訴犯罪職責之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使事實審法官有此程度之心證時,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參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
四、起訴意旨認被告許雅玲、劉雅玫涉有前開犯行,係以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許惠茹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訴、告訴人許惠茹所提出之照片、錄音光碟等為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許雅玲、劉雅玫均堅詞否認有起訴之強制犯行,被告許雅玲辯稱:「不是這樣子,我沒有做這件事情」(103年10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50頁正面),被告劉雅玫辯稱:「我與許雅玲合夥經營幼學美語短期補習班,在94年至97年8月間有僱用告訴人擔任幼教老師…告訴人有寫自白書,但是我並不在場,而且自白書是告訴人自己寫的,並不是我們脅迫她寫的…我並沒有逼告訴人脫去襪子鞭打她的腳底板,也沒有脅迫她簽立自白書…」(103年7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32頁反面)、「我沒有經營困難,沒有理由這樣做」(103年10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51頁正面)。
五、經查:㈠依據告訴人許惠茹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供述內容:
⑴99年7月29日警詢指述:「…94年間到許雅玲、劉雅玫合
開的補習班任幼教老師…96年1月間…為了補習班立案的事…必須重新裝潢…經濟上出問題…許雅玲、劉雅玫就開始假借各種名義,例如:小朋友不繼續讀或許雅玲的東西、錢及安親班的東西不見或設備損壞…要我賠錢…以要告訴我父母為由脅迫叫我簽本票…不從即遭許雅玲、劉雅玫用『愛的小手』鞭打…有好幾次還用鐵鎚敲我的腳底板…用『愛的小手』…鞭打我的身體及腳底板…從96年 1月間起…他們除了用『愛的小手』、鐵鎚、鐵夾子鞭打我外,也常利用小朋友放學以後將我強行留在補習班內,叫我脫衣服躺在桌上,然後用蠟燭滴我…肚子…如果我叫出聲音來時,她們會再補用『愛的小手』打我…97年 8月間許雅玲又誣陷我偷錢。經家人介入後瞭解事情始末,才知道我早已傷痕累累,之後許雅玲就開始對我提告…經請教人後才知道他們的行為有涉及妨害自由及強制罪嫌,所以我才提告…」(99年度偵字第25532號卷㈠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反面)、「當時我遭他們凌虐的部分,我有用手機將他們的對話錄音及受傷相片,錄音也有內容逐字打成譯文…」(同前偵查卷㈠第15頁正面),⑵於99年10月20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他們一直脅迫我
要告訴我父母…說我爸爸只會相信她們,不會相信我…我父親一直聽我表姐說我的壞話,我擔心我父親又對我印象不好…我真的沒有偷她們的錢…她們懷疑我偷錢之前就已經常常找我麻煩及打我了…沒有欠她們錢,她們說有東西壞掉就要賠幾倍的錢,我不肯簽(本票)就會被她們打…」(同前偵查卷㈠第57頁)、「因為我想證明自己沒有做這件事…覺得我要一直做下去澄清…開始我也很喜歡她們…」(同前偵查卷㈠第57頁),⑶於99年11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她們用夾子、蠟燭
油,還有愛的小手打我」(同前偵查卷㈠第90頁),⑷於99年11月24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她們說我弄壞安
親班的東西…說我不承認會打到我承認,我不簽也會被打…自白書是許雅玲邊念邊叫我寫,如果沒有寫好,許雅玲就會用鐵鎚打我的手…是有一天晚上小朋友都走了,許雅玲就叫我拿一張紙邊念邊叫我寫,我不寫許雅玲就會用鐵鎚打我的手…她叫我寫完後拿回家交給我爸看,叫我爸簽名再拿回安親班給她…我爸沒有簽…」(同前偵查卷㈠第141頁)、「(她們強迫妳,妳為何不告訴家人?)她們都會和我表姐說我的壞話,我表姐就會向我爸爸說我的壞話後,我爸就會罵我」(同前偵查卷㈠第141頁),⑸於100年6月1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致爸、媽、雅
玲和幼學』之信即自白書)是我不願意寫,他們用鐵鎚敲我的手,我是被他們強迫的…邊念邊寫…那時手掌、腳掌也有被打…我並沒有偷她們東西…有時東西在,也算在我頭上…我不承認,也打到我承認為止…」(同前偵查卷㈠第198頁至第200頁),⑹100年6月27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自白書)是許雅玲
叫我寫…我有提供錄音檔…就是我被她們打,簽本票和自白書…錄音檔是我被打,聽不出來我被她們打而簽本票和自白書…」(同前偵查卷㈡第13頁),⑺100年8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自白書是許雅玲逼我
寫的,當時劉雅玫不在。本票二個人在。自白書是97年8月23日寫的」(同前偵查卷㈡第24頁),⑻於101年10月31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他們說我把公司
弄壞,要賠他們加倍的錢,要我簽本票,不簽要拿鐵鎚敲我的手…他(劉雅玫)一直說我欠公司的錢,要我拿錢出來…他們說不簽沒關係,會打到我還…」(100年度偵續字第436號卷第53頁),⑼於102年4月26日原審審理時證稱:「…他們用夾垃圾的夾
子,還有鐵鎚還有愛心手把打我(證人哭泣)…(夾子跟愛心手把如何打你?)夾子是刮我身體,愛心手拍打我的身體打到全身瘀青,他們還用蠟燭滴我身體…(他們用鐵鎚如何打你?)打我的腳趾頭…(他們是大概從什麼時候開始這樣打你?)這個我真的忘記了,很長一段時間…(他們為什麼要這樣打我(應係你之誤載)?)我也不知道他們怎麼想,他們說我沒有把小朋友帶好,有東西壞掉,只要我不承認,就用打的。然後小朋友不讀,也怪到我身上來…(這份自白書是否是你所寫的?)是我,但是是許雅玲邊念我邊寫的…(你為何要寫這份自白書?)許雅玲叫我寫的,如果寫錯的話,還要被他打…(這份自白書最後記載日期是97年8月23日,就是當天所寫的嗎?)對…都是他(許雅玲)念給我寫的…」(原審卷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反面)。
⑽103年2月2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卷內的自白書是在什
麼情形下寫的?)當時許雅玲去我家即我剛剛講的他們去我家跟我爸爸拿25萬元支票之後,被告許雅玲叫我寫的,是許雅玲一邊念內容,要我寫下來的…(寫這自白書的地點在何處?)安親班的二樓,當時時間已經很晚了…(寫自白書時,被告劉雅玫有無在場?)沒有…(所以你的意思是要你寫自白書的人,只有被告許雅玲?)對…許雅玲拿鐵鎚站在我旁邊,如果我有寫錯,她就用鐵鎚敲我腳趾…」(103年2月2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17頁正反面)。
告訴人許惠茹指述被告許雅玲、劉雅玫長時間持愛的小手、鐵鎚毆打告訴人許惠茹身體、腳底板,告訴人許惠茹被脅迫書寫自白書,若未依被告許雅玲之指示書寫,即遭被告許雅玲持鐵槌敲腳趾,被告許雅玲並指示告訴人許惠茹將書寫完畢之自白書交予告訴人許惠茹父親簽名,但告訴人許惠茹父親並未在自白書上簽名等情。
㈡⑴依告訴人許惠茹前開所證,可知其均係證稱,其長達一年
多之時間任職於幼學安親班時,遭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指摘其有偷錢、損壞設備,並遭其二人毆打。衡諸常情,一般人若在任職之場所長期遭受毆打、凌虐,並遭誣指竊盜、損壞設備之情事,豈有不趕緊自行離職之理。對此,告訴人許惠茹於原審時雖表示:「…我有想過要辭職,但是他們要對我及對我家人不利,而且我當時有提離職…許雅玲拿繩子勒住我的脖子…」(原審卷第44頁),然參照告訴人許惠茹於99年10月20日檢察官訊問證稱:「因為我想證明自己沒有做這件事…覺得我要一直做下去澄清…開始我也很喜歡她們…」(同前偵查卷㈠第57頁),可知告訴人許惠茹就其指稱遭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經常施以身心上之凌虐,卻仍持續於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所經營之安親班任職一年以上之緣由為何,前後所證之情,完全不同。
⑵證人楊凱萍於偵查時雖證述:「事發之後我們逼問許惠茹
為什麼受虐都不講,許惠茹說許雅玲、劉雅玫有恐嚇她說如果講出來,會讓她的家人及她的親戚在大園無法工作」(100年8月31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34頁,並表示:「許雅玲家族有黑道背景」(同前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34頁),惟證人楊凱萍與告訴人許惠茹係表姐妹,其與被告許雅玲間有民事訴訟,此已據證人楊凱萍陳明在卷(100年8月31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33頁、第36頁),且由證人楊凱萍陳述:「幼學的○○路000號房子是跟我媽媽租的,我們知道許惠茹被凌虐之後…也就是97年7月底之後,就陸續將小朋友帶走…幼學99年搬家了,因為她們要立案涉嫌偽造我媽媽的租賃契約,我媽也有告她們許雅玲和保證人…她們之前答應我二個小孩免學費,之後又發存證信函跟我要50、60萬,民事也判我們要付」(100年8月31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34頁、第36頁),可知證人楊凱萍與被告許雅玲間有民事糾紛,是證人楊凱萍所證述之內容,係否全無偏頗之虞,已非無疑,何況依證人楊凱萍證述,被告許雅玲經營「幼學美語短期補習班」承租場所,因與出租人發生租賃糾紛而搬離,及依循民事訴訟程序對證人楊凱萍請求給付費用等,皆是按照正當合法程序處理及主張權利,顯與其所指黑道流氓行徑完全不符。
⑶而且,告訴人許惠茹於原審審理中自陳,其並不知悉被告
許雅玲之家人係在做什麼(103年2月2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 116頁),而告訴人許惠茹係高職畢業,畢業後在鞋店擔任一年多之銷售員後,至張校長森林幼稚園任職,94年間到被告許雅玲、劉雅玫經營之「幼學美語短期補習班」擔任幼教老師,此據告訴人許惠茹、證人楊凱萍陳明在卷(103年2月2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15頁,許惠茹;100年8月31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33頁,楊凱萍),可徵告訴人許惠茹並非毫無智識之人,且亦有相當之社會經歷、歷練之情形下,其於不知悉被告許雅玲之家庭背景之下,僅憑被告許雅玲空口表示,若告訴人許惠茹離職,即要對其家人不利之詞,告訴人許惠茹即予以採信,而於飽受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幾近凌虐之情形下,卻仍不敢離職,更係與常情有違。
㈢關於告訴人許惠茹所提出之錄音檔案,
⑴告訴人許惠茹表示其遭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毆打之際
,其係有持手機錄音(99年7月29日警詢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頁正面),對於其為何持手機錄音乙節,於102年4月2日原審審理中係證稱:「那時候是想說拿1個證據回去讓我爸相信」(原審卷第42頁反面),於103年2月2日原審審理時則稱:「(我們先前庭期所勘驗你提出的錄音光碟,你可以陳述是在什麼緣由下錄音?)被告二人說我欠他們錢,叫我拿錢出來,被告劉雅玫拿水壺要打我,當時我剛好在收小朋友吃的碗,我就趁機把手機的錄音打開,看能不能錄音…(你當次錄音的目的為何?)錄看看可否錄,我沒有多想…」(103年2月2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16頁反面),告訴人許惠茹就其為何持手機錄音乙節,前後所證,已有不合。
⑵經原審法院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該錄音檔案有無剪輯之情
形,然因該錄音檔案之背景雜音干擾,且對話之內容不清晰,故無從予以鑑定分析係否遭到剪接,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2年3月22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聲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9頁)。
⑶原審法院於101年6月14日審理時當庭播放勘驗告訴人許惠茹提出之錄音光碟編號5及編號9檔案,勘驗結果:
①光碟錄音編號5檔案,錄音總長1分14秒,錄音中有A、
B兩名女子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②光碟錄音編號9檔案,錄音總長9分55秒,錄音中有A、
B、C三名女名對話,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此有原審102年6月14日勘驗筆錄可稽(原審卷第68頁至第70頁反面;第74頁反面至第78頁反面),而編號5檔案中A女係被告許雅玲,編號9檔案中A女是被告劉雅玫,B女是被告許雅玲,C女是告訴人許惠茹,已據許惠茹證述在卷(101年6月14日原審審理筆錄,原審卷第75頁正反面)。
⑷①附表一所示之勘驗內容,
A女:再叫打屁股!A女:是嗎?打開來看看。
A女:看看是誰的?B女:他們的(聽不清楚)每次帶回家它一下就融了。
A女:哎呀,你還會冰冰箱哦。
大約於錄音檔第40秒處,有類似腳步下樓梯的聲音(啪啪聲)。
A女:快點,媽媽等了你很久了。
A女:再一個零。
A女:二隻。
B女:我最近身上真的沒有!A女:二隻。
大約於第54秒左右,在A女講前開二隻之後,還有講話,但是並不是非常的清楚。
B女:我的身上真的沒有(聽不清楚)。
A女:拿給偉偉(音譯)看,去。
B女:不要。
A女:伸好!伸好!回去!(原審卷第74頁反面),可知被告許雅玲與證人許惠茹間,該次交談前後之通話、語意、對談之內容全然不連貫,實難認該內容係被告許雅玲與證人許惠茹間一次性之交談。
②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結果,
⒈於前開錄音檔1分33秒至2分30秒之間,被告劉雅玫於
1分45秒、48秒先後稱:「襪子脫掉」、「快點好不好我很犧牲耶,我在吃飯耶,不用,襪子拉下來就好,最愛打孩子的時候肉很多的地方,快,反正現在門關著啊你可以慢慢的擦後座。」,約2分16秒發出「哎唷」,緊接著於2分17秒被告許雅玲說:「現在給我回去」,2分24秒告訴人許惠茹回稱:「我真的有想要還你,真的」,同時被告劉雅玫回答:「假的」,2分26被告許雅玲稱:「那先去把你妹的20萬元定拿來還我啊,放最多的不是嗎?」(原審卷76頁正面),三人前開陳述,前後毫無應對可言,⒉於該錄音擋案於2分59秒至3分03秒之時,被告許雅玲
正向被告劉雅玫表示,「今天有人來動我的筆電」,被告許雅玲回答:「動妳的筆記?」,接著被告劉雅玫回稱:「筆電…嗯」、「為了你錄片」(音譯)(原審卷第76頁反面),等毫無邏輯、緣由之詞彙;⒊於該錄音檔案約4分14秒時,被告劉雅玫稱「躺上去
,這間很乾淨啦,而且三樓你都還沒有用對不對,你只把碗拿下來,對不對,躺下去吧」等話語之際,突有「秋菊」之聲響傳出,惟告訴人許惠茹於102年6月14日原審審理時證稱:「秋菊這個人是我們之前在不同地方幼稚園的同事,但是錄音的當時,已經沒有跟我們一起做了,那時候在安親班時只有我跟被告三個老師而已,有其他老師,但他們都是屬於兼職的性質」(原審卷第77頁正面),並表示:「(秋菊〈音譯〉聽得出來是誰講的嗎?)許雅玲」(原審卷第77頁),是「秋菊」之人於告訴人許惠茹錄音之當下未在現場,復斯時亦未在安親班任職,被告許雅玲豈會於被告劉雅玫為前開陳述之際,突為前言不對後語,喊叫「秋菊」之人(原審卷第76頁反面);難認該次錄音係屬同一次之談話內容。
⑸又關於錄音光碟編號9之錄音檔,告訴人許惠茹指稱是於
97年7月間被告許雅玲、劉雅玫要打其腳底及身體時所錄音(102年4月26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43頁正反面),然經原審法院勘驗結果,未聽聞有何遭毆打之聲響(錄音檔1分33秒至2分30秒之間),而對於上述有關「「襪子脫掉」、「快點好不好我很犧牲耶,我在吃飯耶,不用,襪子拉下來就好,最愛打孩子的時候肉很多的地方,快,反正現在門關著啊你可以慢慢的擦後座。」對話,被告劉雅玫否認是要動手打告訴人許惠茹,供稱:「是我們有家長不希望我們打小孩子的手掌心,要打其他肉多的地方」,由於該段話確實提到「最愛打孩子的時候肉很多的地方」,被告劉雅玫此部分供詞,尚非不足採信,是前揭錄音光碟之錄音檔,係否可採為認定被告許雅玲、劉雅玫有告訴人許惠茹指述上揭強暴犯行,已屬有疑。
⑹告訴人許惠茹指稱本件係於97年 7月10日前某日所發生,
然稽之告訴人許惠茹前往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製作之警詢筆錄記載之時間及內容,可知其係於99年7月29日提出上開錄音檔並始對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人提起本件告訴(同前偵查卷㈠第14頁正面、第15頁正面),已與其指稱事發之日相隔逾二年之久。對此,告訴人許惠茹前於警詢時證稱,其係因顧及父母面子,且其父母一直希望其能獨立出來開設安親班,故先前沒有告知家人,係因97年8月又遭被告許雅玲誣指偷錢,經家人介入始瞭解上情(99年7月29日警詢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則係證稱,係因其手機壞掉修好後,其想說手機沒有用,即將該手機交予其父親保管,後來其住處附近鄰居有人係律師,其與父親即請教該名律師,該名律師告知手機可以作為證據,為何沒有提出,始才提告(102年11月15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01頁反面、第102頁正面),其前後指述之情節迥然不同。而且,告訴人許惠茹於103年2月2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手機有錄到其遭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毆打腳底板,係因其父親拿其手機觀看時才發現,當時其業已經另行在上班,故其不確定其父親係何時知道云云(102年11月15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08頁反面),然其復於同次庭期中又證稱,其一直知悉其有錄音,且於手機修好之後過幾天,其即有聽該錄音檔,且其一直告知父親有錄音檔案之存在,僅係其父親不懂,認為其僅係錄好玩,並沒有甚麼用(102年11月15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16頁反面、第117頁正面、第119頁正面),益徵告訴人許惠茹就其係如何發現其手機內確錄有前揭與被告劉雅玫、許雅玲對談內容,證述情節亦有扞格之處。則既告訴人許惠茹就其手機錄音之緣由為何、發現其手機內確有錄音檔為何人、何時發現其手機內確有錄音檔存在,前後所證,俱有諸多矛盾之處,加以該等錄音光碟之內容,經勘驗結果所示,亦有諸多疑義,自無從採為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對其為毆打腳底板之憑據。㈣而且,
⑴告訴人許惠茹雖證稱,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經常對其
施虐,且時常持愛心小手毆打其腳底板及身體,導致其傷痕累累,並提出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署桃園醫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暨照片14張為佐(同前偵查卷㈠第28頁至第34頁),然前揭照片並未載有時間,依診斷證明書記載內容及照片畫面,亦僅得證明告訴人許惠茹身體係受有傷害,並無從依此採認係遭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毆打所致。
⑵依告訴人許惠茹前揭證稱,其遭持愛心小手、鐵鎚毆打已
長達一年有餘,則身上勢必多處受傷,審酌告訴人許惠茹於前開期間內,均係與家人同住,此已據告訴人許惠茹於103年2月21日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原審卷第115頁正反面),卻未為同住之家人所發覺,實令人存疑。對此,告訴人許惠茹雖表示:「…因為那時候許雅玲都叫我很晚才回家,都叫我穿長袖的,我爸很注重我們的隱私,不會隨意進我們房間,我一回家,就進房間去,等他們睡著之後,我才去洗澡,因為這樣所以我家人都沒有發現…」(102年11月15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03頁)、「因為被告二人要求我要做到很晚,所以我有時都半夜才回家,早上六點多七點前就到幼稚園,但到半夜十二點才回家,所以與家人相處時間比較少」(103年2月2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15頁反面);惟於長達一年之久之期間,不論天候為何,均穿著長袖,家人卻不起疑心,顯與常情相違,且參之告訴人許惠茹所提出之受傷照片所示(同前偵查卷㈠第31頁),告訴人許惠茹之腳背處亦有諸多瘀青之傷勢,是告訴人許惠茹之家人豈會未看見,並為進一步詢問。
⑶再者,
①由卷附之壢新醫院102年5月14日壢新醫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示(原審卷第52頁),告訴人許惠茹於97年8月6日、8月13日因受有傷害,前往壢新醫院看診,當時其向診療醫師主訴其受有傷害之原因,係與他人發生打架事件;②對上揭傷害,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於101年8月13日
偵訊時供稱:「我們只知道她當時有交網,當時他從中壢夜市回來,哭著說被人家打,好像是跟路人有口角…」(100年度偵續字第436號卷第27頁,劉雅玫)、「我不想回答…我不知道她傷勢怎麼來的,她說的時間7、8月,我自己也在醫院做治療」(同前偵續卷第27頁,許雅玲),而被告許雅玲提出之億安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敏盛綜合醫院大園分院診斷證明書之診斷欄及醫囑欄記載(99年度偵字第25532號卷㈠第129頁、第130頁),被告許雅玲因右手拇指、右手腕挫傷腫痛,右足踝挫傷腫痛、腰邸挫傷疼痛,於97年7月29日至97年8月12日止,共前往億安中醫診所治療6次,因右腕三角軟骨扭傷,97年8月13日、27日及9月1日至敏盛醫院大園分院門診治療。
③告訴人許惠茹於102年2月21日原審審理中證稱:「都是
被告二人打的…(提示原審卷第52頁至第54頁壢新醫院函,依壢新醫院你於97年8月間之就診記錄,你當時是向醫院表示你是跟人家發生打架所受的傷?)因為我不敢講實話…(你去壢新醫院看診時,是跟誰一起去的?)家裡的人陪…(你家裡的人沒有覺得很奇怪,進一步詢問你是與何人打架?)沒有…」原審卷第119頁反面、第120頁正面),然告訴人許惠茹前於原審審理中,即曾證稱,其會於97年7月10日前之某日,持手機錄音,即係要保留1個證據,讓其父親相信(102年4月2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42頁反面、第117頁),可見告訴人許惠茹當時已打算將其遭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欺凌之事告知其父親,則其嗣於97年8月間,誠如其所述,其再次遭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傷害,則於家人一同陪同就醫之情形下,其豈有不趁機講明、告知家人上情之理;而告訴人許惠茹之家人,於發現告訴人許惠茹受有傷害,又豈有不進一步詢問之情,是告訴人許惠茹所指證,更係悖於情理。
④此外,告訴人許惠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父親雖然
知道我有傷,但被告二人跟我父親說我身上的傷是去外面跟別人鬼混所受的傷,所以我父親不認為我身上所受的傷是被告二人打的,是後來我跟嬸嬸講,嬸嬸趕快跟我爸爸講,當天我叔叔就趕快把我帶離開那裡,我才順利從那邊離開」(103年2月21日原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19頁反面),並表示:「97年8月底,也是我離職的當天,因為我早上打電話跟我嬸嬸講…因為我嬸嬸比較會溝通,所以我覺得由她跟我父親講比較好…(既然你覺得你嬸嬸比較會溝通,你在長達這麼常(長之誤載)的時間,為何你不跟你嬸嬸講?)因為我嬸嬸平常很忙,她自己開店,嬸嬸很少回來,嬸嬸是住在大園街上,但她的店是開在蘆竹鄉」(103年2月2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20頁正反面),告訴人許惠茹所證,除與上開證稱,因其不敢讓家人知悉遭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毆打,故係其自己告知家人與他人發生打架之情不符外,且告訴人許惠茹既認由其嬸嬸出面,即得取信於父親,則於其嬸嬸係居住在大園,並非遠在外地、國外,僅以電話即可相互聯繫之情形下,其竟僅認其嬸嬸平常在蘆竹鄉開店,十分忙碌,故而隱忍遭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毆打常達一年之久,始以電話向其嬸嬸聯繫,說出上情,更係難以想像。
⑷又參之卷附之手機翻拍照片所示簡訊(同前偵查卷㈠第66
頁),是由告訴人許惠茹傳送給表姊楊凱萍,再由楊凱萍於2008年8月19日轉傳給被告許雅玲,此已據證人楊凱萍證明在卷(100年8月21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34頁),該簡訊內容:「姐難道一點機會都不給我嗎我真的很怕沒這份工作我都已經沒有朋友了」(同前偵查卷㈠第66頁),係告訴人許惠茹向證人楊凱萍表達想在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經營之幼學安親班工作之情,業據證人楊凱萍於100年8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同前偵查卷㈡第35頁),是若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誠如告訴人許惠茹所稱,經常對其為身心凌虐,告訴人許惠茹希冀其得遠離幼學安親班尚不及,豈又會向他人表示想繼續在該安親班工作之意,則告訴人許惠茹傳發前開簡訊之舉止,亦與其上開證述之情節相互扞格。證人楊凱萍雖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的認知是許惠茹被脅迫發這個簡訊」(100年 8月21日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35頁),然證人楊凱萍對於告訴人許惠茹係於如何之情形之下傳發前揭簡訊並未親自見聞,其認知告訴人許惠茹係遭人脅迫情形下所發,顯屬無據,且據證人楊凱萍證稱:「97年我們家族包含許惠茹的爸爸媽媽去墾丁玩,許惠茹一直打電話來,打了蠻多通的,後來我不接電話,她傳簡訊給我,我很煩,有打電話給被告中一人,該人要求我將許惠茹傳的簡訊轉寄給她,第64頁應該是我發給許雅玲的簡訊,第66頁應該是我轉寄許惠茹的簡訊給許雅玲」,參照證人楊凱萍傳送給被告許雅玲的簡訊內容:「惠茹在樓上打手機給我,用審問的語氣責備我,因她聽見妳打電話給雅玫,破壞我旅遊的氣氛」(同前偵查卷㈠第64頁),益見告訴人許惠茹傳送前開內容簡訊給證人楊凱萍未受脅迫甚明。
⑸證人陳雅筑雖於99年12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其國小
時曾在「幼學美語短期補習班」就讀,有看到許惠茹老師被叫到三樓和廁所,然後就聽到很大聲的被打的聲音,時間是在傍晚時候(同前偵查卷㈠第173頁、第174頁),然依證人陳雅筑所述,其未曾親自目睹告訴人許惠茹遭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毆打之情節,其並表示:「(打玩〈完〉後有看到許惠茹哭嗎?)沒有看到,但在廁所時出來全身濕濕的」(同前偵查卷㈠第174頁),是僅係單憑有發出很大之聲響而為評斷,尚無法作為告訴人許惠茹曾遭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持愛的小手毆打之論據。而且,告訴人許惠茹指述被告許雅玲、劉雅玫對其施暴之時間均是在午休或小朋友下課後,即避開他人私下為之,衡諸常情,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如確實有對告訴人許惠茹指施暴,鮮少會在小朋友得以見聞之情形下明目張膽為之,以免小朋友將見聞之事告知父母後不再讓自己小孩繼續到「幼學美語短期補習班」就讀而影響生意。
㈤告訴人許惠茹歷次於警、偵、審均指述係遭被告許雅玲強暴
、脅迫書寫自白書,由其依被告許雅玲口述書寫自白書內容,如果不從,被告許雅玲就以鐵鎚打其手(於100年6月1日檢察官訊問時指稱:「是被告她們要我寫,邊寫邊念,且那時手掌、腳掌也有打」,99年度偵字第25532號卷㈠第199頁)。惟查,⑴卷附之自白書即「給爸、媽、雅玲、雅雯和幼學的一封信
」(同前偵查卷㈠第56頁),係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另案於97年11月19日刑事答辯狀所提出之證據,此有刑事答辯狀及證物一可稽(97年度偵字第21135號卷第32頁至第35頁),告訴人許惠茹於該案97年12月9日、97年12月2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經提示該份自白書,告訴人許惠茹未曾指述係受被告許雅玲脅迫而書寫該份自白書(97年度偵字第21135號卷第42頁、第72頁)。且證人即告訴人之父親許朝清於該案經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係證稱:「(提示卷內許惠茹書寫標題為給爸、媽、雅玲、雅玫和幼稚園(幼學之誤載)的一封信)是否曾看過此信?)有…這封信是有一天許雅玲叫我去安親班,同時許惠茹也在安親班,由許雅玲拿出來給我看的…(你看完之後有無做什麼事?)沒有…(是否知悉許惠茹為何寫這封信?)不清楚…」(98年1月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135號卷第90頁、第91頁)。
⑵參之卷附之自白書即「給爸、媽、雅玲、雅雯和幼學的一
封信」(同前偵查卷㈠第56頁)記載內容,共分為一、對公司負責的地方,二、如何把錢還給大家,三、自己行為的改變,而①「對公司負責的地方」,是記載有關告訴人許惠茹與「
幼學美語短期補習班」有關之事項,諸如上班時間、底薪、工作事項及遵守事項,②「如何把錢還給大家」記載:「
⒈欠爸41萬,每個月還5000,共78次6年4月5個月,⒉欠媽、妹妹26890,每月還1000,每27期2年3月個月
,⒊欠雅玲168000每月還4000,分42期3年5月個月,⒋生活費每星期1000,一個月約5000,⒌摩托車3300。」。
③「自己行為的改變」記載:「
⒈絕對不說謊,⒉做事要謹諶(慎)一些,⒊不在(再)亂動別的東西及偷東西的行為,⒋上班不遲到,做個有責任心的人,⒌回家會主動做事,衣服會自己洗,房間會整理乾淨
,⒍下班不會亂跑,會趕快回家,⒎有時休息可以去找雅玲聊天嗎?但決(絕)不說欺
騙的話及大話,⒏決(絕)不沈迷小說、電視,會早休息,⒐遇到事情會用說的,不會動不動就用哭的,⒑偶爾可以跟大家一起出去嗎?」。
其中有許多是與「幼學美語短期補習班」無關之事項,如告訴人許惠茹對其父親、母親、妹妹之欠款如何清償,與其個人私生活領域部分,而「有時休息可以去找雅玲聊天嗎?」、「偶爾可以跟大家一起出去嗎?」則係告訴人許惠茹徵詢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之事項,據告訴人許惠茹指述是其依被告許雅玲口述內容逐字書寫,實有疑義。
⑶又據告訴人許惠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自己都不
知道我欠我爸這麼多錢…(你有欠你爸爸錢嗎?)很早之前有卡債,我爸幫我還的,可是我爸爸沒有向我要…(你有欠你媽媽跟妹妹錢嗎?)我也不清楚,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會知道說,我爸幫我還卡債的事情…」(102年4月26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41頁)、「…我爸爸有幫我付信用卡的錢,我爸爸有幫我支出過一些錢…(你有無跟你母親借過錢?)沒有…(有無跟你妹妹借過錢?)被告二人薪水沒有給我,我妹看我身上沒有錢,所以我妹妹有拿她的錢要給我用…」(103年2月2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18頁),及告訴人之父親證人許朝清證述:「許惠茹每月收入多少我不曉得,不過我沒有向她拿過錢,她買機車曾向我借過錢,其他沒有印象…」(100年6月27日偵訊筆錄,99年度偵字第25532號卷㈡第12頁)等,可知二人就告訴人許惠茹欠款之緣由,所證情節雖有不合,然依其二人所證,可知告訴人許惠茹確有向其父親借款及積欠其妹妹款項,而對於告訴人許惠茹證述其父親幫忙繳付信用卡卡費一事,告訴人許惠茹表示:「我只知道我爸爸有跟我表姐楊凱萍講過,但是我是沒有印象有跟被告二人說過」,另審酌告訴人許惠茹之妹妹將款項交予告訴人許惠茹使用之事,亦屬告訴人許惠茹與其家人私下相處、互動之情形,衡情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又豈會知悉。然告訴人許惠茹前開證述內容係指稱,係被告許雅玲以口述之方式命其將上開之內容寫下,既然被告許雅玲就告訴人許惠茹究有無積欠其父親、妹妹款項之情,並不清楚,其又如何能正確指示告訴人許惠茹將其積欠父親、妹妹之款項之事寫出;再者,告訴人許惠茹是否積欠其父親、妹妹款項,均與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全然無涉,被告許雅玲又有何動機、目的,強令告訴人許惠茹將積欠其父親、妹妹款項之事情寫出。益見告訴人許惠茹前揭指述,不合常理。
⑷告訴人許惠茹於檢察官訊問、原審審理中均證稱,被告
許雅玲持鐵鎚迫使其書立內容全屬虛構之自白書後,即命其將該份自白書攜回,將之交予父親閱覽,並請其父親於該份自白書上簽名(99年11月24日偵訊筆錄99年度偵字第25532號卷㈠第143頁正面,103年2月21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第120頁反面、第121頁正面)。然被告許雅玲究有何命告訴人許惠茹將前開自白書交予其父親閱覽,並請其於自白書上簽名之動機、目的,均難想像;且告訴人許惠茹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時均指證稱,該份自白書之內容全係虛構,與實情全然不符(同前偵查卷㈠第142頁、第143頁,原審卷第40頁反面、第117頁反面、第118頁正面、第120頁反面)。是如告訴人許惠茹證稱,該份自白書之內容係於被告許雅玲所迫使之下,依其指示為不實之內容之記載乙節,係屬實情,則於該份自白書載有虛構告訴人許惠茹積欠其父親款項之情形下,被告許雅玲既明知該份自白書所載之內容係屬虛構、不實,則其命告訴人許惠茹將之交予其父親閱覽之際,被告許雅玲豈有不擔心,因告訴人許惠茹之父親一旦看見告訴人許惠茹書寫與實情不符內容之自白書,勢必心覺有異,進而向告訴人許惠茹詢問,因而揭發被告許雅玲前開惡行之情,是告訴人許惠茹前開所證情節,更係殊難想像。
⑸綜上,告訴人許惠茹雖於檢察官訊問、原審審理中均指
稱,被告許雅玲係有以持鐵鎚之方式,迫使其書立不實自白書之情,然告訴人許惠茹就其前開所指,除卷內未有其他證遽可資佐證外,且其證述之情節亦與常理相悖,自無徒憑其個人單方之指述,而認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係有迫使其書立自白書之情。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許雅玲、劉雅玫有何共同強制告訴人許惠茹脫下襪子,供渠等持愛心小手鞭打腳底板及迫使告訴人許惠茹書立自白書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確有起訴書所指上開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應為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同此認定,認不能證明被告許雅玲、劉雅玫犯罪而諭知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據告訴人請求之上訴意旨以:「本案主要證人雖僅有告訴人許惠茹一人,但因本案案發地點本非公眾得任意進出之場所,加以被告二人係有意私下為本案之強制行為,是自難期待本案尚有其他證人可佐證告訴人之指訴內容。然有關被告二人合夥經營桃園縣○○鄉○○路○○○號『幼學美語短期補習班』,並於94年至97年8月間僱用告訴人擔任幼教老師,嗣因經營困難,竟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於97年 8月23日脅令告訴人脫去襪子供被告二人鞭打腳底板並書立自白書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證述明確,且主要情節前後一致,是告訴人之指訴,尚堪採信。又告訴人因長期受被告二人欺壓,為求自保,遂隨身攜帶可錄音之行動電話,將本次遭被告二人強迫書寫自白書之經過予以錄音,並提出錄音原始檔案供參,該錄音內容經當庭勘驗,於錄音檔第1分48秒時,被告許雅玲稱:『快點好不好,我很犧牲耶,我在吃飯耶,不用,襪子拉下來就好,最愛打孩子的時候肉很多的地方,快,反正現在門關著啊你可以慢慢的擦後座』等語,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此部分內容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且與告訴人許惠茹指訴情節核屬相符,益徵告訴人所述非虛,被告二人確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惟查,原審已詳敘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及何以認定不能證明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有檢察官所指之強制犯行之理由,而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被告許雅玲、劉雅玫有強制犯行之有罪心證,業如上述,既不能證明被告許雅玲、劉雅玫二人涉有前揭強制犯行,自難率以該罪相繩,檢察官猶執前詞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反覆爭執,卻未進一步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其上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附表一:
┌────────────────────────────┐│前面有許多雜音,無法辨識,於錄音檔第8 秒左右,有一女生之││聲音並叫doggie(音譯)。 ││A 女:再叫打屁股! ││A 女:是嗎?打開來看看。 ││A 女:看看是誰的? ││B 女:他們的(聽不清楚)每次帶回家它一下就融了。 ││A 女:哎呀,你還會冰冰箱哦。 ││大約於錄音檔第40秒處,有類似腳步下樓梯的聲音(啪啪聲)。││A 女:快點,媽媽等了你很久了。 ││A 女:再一個零。 ││A 女:二隻。 ││B 女:我最近身上真的沒有! ││A 女:二隻。 ││大約於第54秒左右,在A 女講前開二隻之後,還有講話,但是並││不是非常的清楚。 ││B 女:我的身上真的沒有(聽不清楚)。 ││A 女:拿給偉偉(音譯)看,去。 ││B 女:不要。 ││A 女:伸好!伸好!回去! │└────────────────────────────┘附表二:
┌────────────────────────────┐│約6秒時: ││A 女:那個時間只有黃博暘(音譯)那麼晚我怕會被罵,而且 ││ 我也很早跟廠商書商complain,抱怨怎麼那麼爛! 結果 ││ 書商還回我說是你們寄太多吧。(台語)然後他媽就講 ││ 說是小孩子的問題,因為我自已也覺得還好啊! 奇怪! ││ (聽不清楚)。 ││約38秒時: ││B 女:又在踢人了! ││約42秒時: ││C 女:我媽說他有去辦,然後沒有辦過! ││約45秒時: ││B 女:他吃完了。 ││約47秒時: ││A 女:騙肖ㄟ,他根本沒去辦好不好,他妹根本沒去辦! ││約54秒時: ││C 女:他說他有排到要去辦。 ││約56秒時: ││A 女:麥底蝦哭么(台語)。 ││約58秒時: ││A 女:還是我們打電話給書商去確認一下! ││約1分3秒時: ││B 女:許媽咪你會下班嗎?他又把王家偉和王以萱又丟給依萍顧││ 然後他在樓梯摸魚都沒有下來! ││約1分12秒時: ││A 女:是哦! ││約1分13秒時: ││B 女:我有跟依萍確認過了! ││約1分15秒時: ││A 女:是哦!許老師! ││約1分16秒時: ││B 女:我問依萍你怎麼還不下班,依萍說他把孩子丟在這,我怕││ 孩子不見啊他在樓上也都沒出來。 ││約1分28秒時: ││A 女:你是在耍白吃喔。 ││約1分30秒時: ││B 女:我今天看monitor真的有夠low的哩! ││約1分33秒時: ││A 女:雅玲今天看螢幕有看到一個人鬼鬼祟祟的那個人是我嗎。││約1分45秒時: ││A 女:襪子脫掉。 ││約1分48秒時: ││A 女:快點好不好我很犧牲耶,我在吃飯耶,不用,襪子拉下來││ 就好,最愛打孩子的時候肉很多的地方,快,反正現在門││ 關著啊你可以慢慢的擦後座。 ││約2分16秒時: ││A 女:哎唷。 ││約2分17秒時: ││B 女:現在給我回去。 ││約2分24秒時: ││C 女:我真的有想要還你,真的。 ││約2分24秒時: ││A 女:假的。 ││約2分26秒: ││B 女:那先去把你妹的20萬定存拿來還我啊,放最多的不是嗎? ││約2分30秒: ││C 女:本子在我爸那邊。 ││約2分34秒: ││A 女:雅玲你的包包呢? ││約2分37秒: ││B 女:在這。 ││約2分38秒: ││A 女:借看一下,有沒有少東西?因為我開完會我上去的時候,││ 許惠茹已經比我提早上去了,那時候也是在小潔打完電話││ 之後,我去三樓然後穿我的鞋子拿我的包包下來。 ││約2分59秒: ││B 女:今天有人來動我的筆電。 ││約3分01秒: ││A 女:動你的筆記? ││約3分03秒: ││B 女:筆電…嗯。 ││B 女:為了你錄片(音譯)。 ││約3分10秒: ││A 女:是嗎? ││約3分13秒: ││B 女:二隻腳! 最近我會帶你... ,因為快月底了啊! 躺著! ││約3 分39秒: ││B 女:我怎麼沒空講給我妹聽。 ││約3分44秒: ││A 女:而且公事包在你那裡耶! ││約3分47秒: ││B 女:你拿到最後面的小椅子放。 ││約3分49秒: ││A 女:喂!躺著,我會盡快吃完,不然我會作噁! ││約3分56秒至4分06秒左右,似乎沒有對話。 ││約4分07秒時,似乎有A女說我都跟你講(台語)之聲音。 ││約4分14秒: ││A 女:躺上去,這間很乾淨啦,而且三樓你都還沒有用對不對,││ 你只把碗拿下來,對不對,躺下去吧。 ││約於4分第29秒時,有秋菊(音譯)之聲音。 ││約4分30秒: ││B 女:你不要跟我裝無辜的樣子!自已想已經幾次了? ││約4分34秒: ││A 女:對。 ││B 女:高鐵他會載你去坐。 ││約於4分34秒後至4分57秒左右,似乎沒有對話。 ││約4分58秒: ││C 女:看是不是可以跟我妹借那個定存來還你。 ││約5分3秒: ││A 女:啊?什麼? ││約5分9秒: ││C 女:我想跟我爸拿那個存摺。 ││約5分13秒: ││A 女:啊? ││約5分14秒: ││C 女:跟我妹借那個錢。 ││約5分17秒: ││A 女:借什麼錢? ││約5分19秒: ││C 女:那個定存的錢! ││約5分20秒: ││A 女:屎啦,只是口頭講一講而已啦!用想的比較有可能啦! ││ (台語) ││約5分21秒: ││B 女:我不會再相信你了! ││約5分22秒: ││A 女:對! ││約5分23秒: ││B 女:好了!你可以出去了(台語)。 ││約5分24秒: ││C 女:不要! ││約5分29秒: ││A 女:我們都知道你的為人了。 ││約5分31秒: ││B 女:我們沒拿到。 ││約5分34秒: ││A 女:只有你拿到錢了,我們才不會去…才不會說你是在說謊話││ 。 ││約5分43秒: ││C 女:知道! ││約5分54秒: ││A 女:果真被我猜中了! ││約6分12秒: ││C 女:我沒有! ││約6分22秒: ││B 女:雅玫。 ││約6分23秒: ││A 女:嗯! ││約6分24秒: ││B 女:晚上陪我去醫院。 ││約6分25秒: ││A 女:好啊! ││約6分27秒: ││B 女:眼科改去… ││約6分29秒: ││A 女:啊!你說什麼? ││B 女:我說(聽不清楚) ││從約第6 分31秒至第6 分59秒左右,錄音背景有斷斷續續,很細││微的交談聲音,但無法辨識。 ││約7分 ││A 女:雅玲你現在幹嘛? ││此時B女回應上開話語,但無法詳細辨識話語為何。 ││約7分7秒: ││A 女:雅玲我看他一直在瞄你。 ││此時約於第7 分13秒處,B 女有回應,但是沒有辦法辨識所說的││話為何。 ││約7分27秒: ││C 女 :不是,我是打電話去問我弟那個家醫科醫師找我沒? ││約7分32秒: ││B 女:他為什麼要找你(聽不清楚)。 ││約7分46秒: ││A 女:我也覺得你妹不會再幫你了! ││約7分52秒: ││A 女:躺下去。 ││約7分58秒: ││B 女:還說會改…一下又這樣,這叫會改。 ││B 女:現在我們都(聽不清楚)。 ││約第8分20秒至8分25秒,有一B女聲音,但是內容不清楚。 ││約8分44秒: ││A 女:進來! ││約8分48秒: ││C 女:(聽不清楚,有講一句話)我想,搞不好是在凱萍那裡,││ 我看他上面有寫影印寫怎麼樣貸款。 ││約9分: ││A 女:不用! ││約9分5秒: ││B 女:你根本就沒辨法貸款!現在貸也不一定會下來? ││約9分20秒: ││A 女:對阿,騙人。 ││約於第9 分第16秒時,C 女似乎有講一句,可以去問客... 緊接││,說我會去道歉! ││約9 分第25秒,B 女有講話,但是聽不清楚,之後緊接說那幾個││月我給你的機會也不少了你(聽不清楚)。 ││約9分35秒: ││C 女:不是,我是真的想要還你! ││B 女:回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