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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易字第 13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葉怡伶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瑞蘭選任辯護人 郭令立律師

陳明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501 號,中華民國103 年5 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4857 號、102 年度偵字第62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維娜斯公司)與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瑪麗蓮公司)同為販售量身訂製女性塑身衣之事業,在市場上具競爭關係,葉怡伶為維娜斯公司之負責人,張瑞蘭於民國100 年間為維娜斯公司之員工,擔任行銷企畫之工作。詎葉怡伶、張瑞蘭為維娜斯公司與瑪麗蓮公司競爭之目的,葉怡伶於100 年間指示張瑞蘭於網路上進行品牌競爭之口碑行銷,經張瑞蘭與博思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思公司)業務承辦人員陳詩捷洽談報價後呈報葉怡伶同意後,葉怡伶即於100 年7 月15日代表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訂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博思公司自100 年

8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間(嗣實際服務期間延長至同年10月間),為維娜斯公司提供專案管理、口碑置入、口碑客服、口碑擴散、監看報告等網路服務,為維娜斯公司在網路討論區就有關塑身衣品牌之討論串中,就「口碑擴散」之服務項目中,約定博思公司需於競品討論串中置入負面評價,單月共發佈30筆,平均每筆達30字以上,對競爭對手瑪麗蓮公司之品牌置入負面評價共60筆,每筆單價新臺幣(下同)

300 元。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約後,葉怡伶、張瑞蘭與博思公司員工陳詩捷、博思公司聘僱之網路寫手陳盈君、李秉潔共同基於妨害競爭對手即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營業信譽及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葉怡伶主導決策,張瑞蘭對陳詩捷為指示聯繫,並由陳詩捷指示陳盈君、李秉潔撰寫關於瑪麗蓮公司品牌產品及服務之負面評價文章後,經陳詩捷將該等文章以電子郵件寄送予張瑞蘭審核修改及確認,再由陳詩捷分別交由陳盈君自位於臺北市○○區○○街及臺北市○○區○○○路之住居所,以「豆豆雞」、「karensa 」之網路帳號暱稱,由李秉潔自位於新北市○○區○○○街之住所,以「蝦芙」之網路帳號暱稱,分別使用電腦網路登入Baby home 寶貝家庭親子網站(下稱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網址:http://www.babyhome.com.tw/m board),並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就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回應之討論串文章標題」所示之討論串中,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而散布、指摘如各編號「所涉不實情事」欄中所示不實情事,足生損害於瑪麗蓮公司之營業信譽及名譽(陳詩捷、陳盈君、李秉潔涉犯加重誹謗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嗣瑪麗蓮公司發現被上開網路帳號暱稱以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涉不實情事」欄中所示不實情事攻擊,而寶貝家庭網站管理者亦發覺陳盈君、李秉潔使用上開網路帳號暱稱涉及「分身帳號炒作」而予停權,瑪麗蓮公司遂依法訴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瑪麗蓮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維娜斯公司、葉怡伶、張瑞蘭於本院主張證人陳詩捷10

2 年3 月2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陳盈君帳號「豆豆雞」、「Karensa 」與李秉潔帳號「蝦芙」於BabyHome討論區發言彙整表、告訴人刑事告訴狀均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41頁、第60頁、第136 頁、第141-1 頁、第142 頁、第259 頁、第260 頁、第261 頁,本院卷㈡第67頁正、反面、第198 頁),經查:

㈠被告等雖於原審爭執證人陳詩捷102 年3 月28日證述內容與

偵查筆錄不同,且偵訊過程屢遭檢察官干擾及恐嚇,又其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應訊所選任之辯護人,亦同時為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之代表人呂志強被訴侵害維娜斯公司商標權之他案刑事訴訟中所委任之律師,與告訴人瑪麗蓮公司關係密切,陳詩捷亦就其原所為無罪答辯轉為認罪,當係受辯護人及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之不當影響及利益交換,可認陳詩捷102 年

3 月28日偵查中所為證述非出於自由意志而欠缺證據能力云云。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陳詩捷於102 年3 月28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業經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由證人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所為陳述(見101 年偵字第14857 號卷㈠第242 頁,

102 年度偵字第6240號卷第19頁正、反面)。而證人陳詩捷上開偵訊時所為證述,經原審於102 年10月16日就其錄音光碟會同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進行勘驗結果如下(見原審卷㈡第66頁至第67頁反面):

檢察官:維娜斯公司的張瑞蘭和葉怡伶說請妳們寫競品負面

評價時,有要求你們先親身體驗才能寫文章有這件事嗎?三位(指同時受訊問之陳詩捷、陳盈君、李秉潔)。

陳詩捷:應該說口頭有跟我們講,所以…檢察官:來,陳小姐到底有還是沒有?陳詩捷:有口頭這樣講,但是…檢察官:你上一庭是這樣說的嗎?陳詩捷:我上一庭沒有說到這個部分,但是她們公司有說到

就是瑪莉蓮…檢察官:我現在先只問她們有這樣要求嗎?陳詩捷:口頭上有。

檢察官:好啦,告訴人的告代也不在現場,你們到時後自己

等著看。大律師你們有聽到吧告代,你們到時對被告的態度…告訴代理人:我們再表示意見。

檢察官:這個好像沒有什麼需要特別再去…對呀,不然這件

人家對你們好像也沒有很友善啦,是不是?大律師這樣應該沒有錯吧?告訴代理人:是。

檢察官:有口頭這樣講,但沒有寫入契約,那她們到底有沒

有要求勒?陳詩捷:(所為證述聽不清楚)。

檢察官:陳詩捷小姐呀…陳詩捷:我講的是真的。

檢察官:對,你講的是真的。對也好,到最後可能所有民事

責任都在你們公司裡面。說不定啦,我個人見解,對呀,反正你們公司看起來規模也很大,該你們負責的既然你們做錯事了,該你們負責的該賠錢,主要也是你們賠呀。

陳詩捷:可是我們…檢察官:人家…,你自己有說人家有要求你們的唷,是你們

自己沒做是你們違約,又對人家公司侵權,二家公司你都要賠,你自己想清楚,如果你真的有…如果人家真的有這樣要求你,妳們公司負的責任是什麼?你要想清楚。那如果沒有這樣要求你,那請你講真話,這個很確定的事情..大律師(指被告葉怡伶等之辯護人),不然給你們問話好不好,你到現在插我多少話,人家大律師都是安靜的對不對?...檢察官:陳詩捷小姐,你所謂的口頭這樣講是什麼啊?陳詩捷:她們…檢察官:什麼時候講的?陳詩捷:專案開始的時候(聽不清楚)…維娜斯…(聽不清

楚)檢察官:她們有叫你親身體驗之後才能寫文章嗎?陳詩捷:他是有…(聽不清楚)檢察官:你所謂的口頭要求是什麼?是誰給你要求?陳詩捷:張瑞蘭。

檢察官:好,張瑞蘭厚,張瑞蘭只有跟我口頭要求…怎樣?陳詩捷:去維娜斯跟瑪莉蓮的櫃走一走看一看。

檢察官:維娜斯、瑪莉蓮的櫃走一走看一看她們的產品?陳詩捷:嗯。

檢察官:那有要求要親身體驗試穿後才能寫文章嗎?陳詩捷:沒有要求到體驗跟試穿,只有…(聽不清楚)。

檢察官:但沒有要求我們要親身體驗及試穿之後才寫文章是

不是?陳詩捷:對。

檢察官:沒有要求你們要親身體驗及試穿之後才寫文章是不

是?陳詩捷:對。

檢察官:來,剛才所述確定都實在嗎?陳詩捷:實在(點頭)。

檢察官:你們三位會為了逃避責任故意說不實在的話嗎?陳詩捷、陳盈君、李秉潔均答:不會。

檢察官:講的確定實在嗎?陳詩捷、陳盈君、李秉潔均答:實在。

檢察官:你方才講的話如何證明是真的呢?如何證明她們沒

有要求說你們要親身體驗瑪莉蓮的產品及親身試穿後才能寫負面競品的文章?陳詩捷:如果硬性要求的話一定是會放在合約裡面。

檢察官:如果她們有硬性要求的話,我們一定會放在合約裡

面。是不是?那計價有會不一樣嗎?就是她們有要求親身體驗你們每則文章價格要怎麼算?陳詩捷:這部分都沒有談到說…檢察官:對。

陳詩捷:(聽不清楚)。

檢察官:那價格會提高嗎?如果要親身體驗及試穿?陳詩捷:有可能會吧,因為畢竟就是要付給寫手去的工錢…檢察官:嗯,好。那個競品她們評價的文章是不是?陳詩捷:(點頭)對。

檢察官:我們還要支付給寫手去體驗及試穿的工錢是不是?陳詩捷:(點頭)。

檢察官:所以報價可能就要再提高是不是?陳詩捷:對,就是…(聽不清楚)。

檢察官:因為這樣才能涵蓋體驗及試穿的費用,是不是?那

你們付給寫手多少錢?現在?陳詩捷:就是我們算一則,一則是50塊。

檢察官:一則50塊是不是?但我們就本合約支付給寫手的費

用是一則50元,是沒有這部份費用的是不是?陳詩捷:(點頭)。

檢察官:是沒有包含體驗試穿的費用嘛?沒錯嘛?陳詩捷:(點頭)。

對照檢察官就陳詩捷上述證述所製作之偵訊筆錄,固以要旨之方式記載:「(問:維娜斯公司的張瑞蘭和葉怡伶說請你們寫競品負面評價時,有要求你們先親身體驗才能撰寫文章?)有口頭這樣講,但沒有寫入契約,所以也沒有硬性規定。」、「(問:你所謂的口頭要求是什麼?)張瑞蘭只有口頭跟我要求說要去維娜斯跟瑪麗蓮的櫃走一走,看看他們的產品,但沒有要求我們要親身體驗及試穿瑪麗蓮的產品後才能寫文章。」、「(問:你方才講的話如何證明是真的?)因為他們有硬性要求的話,我們一定會放在合約裡面,且如果真的要求親身體驗及試穿才能寫競品負面評價文章的話,我們還要支付給寫手去體驗試穿的工錢,所以報價就還要再提高,因為這樣子才有辦法含試穿體驗的費用,但我們就本合約支付給寫手的費用是一則五十元,是沒有包含體驗試穿的費用的。」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14857 號卷㈠第24 0頁至第241 頁),惟並無誤載、扭曲陳詩捷所為證述內容;且檢察官訊問時之態度固非溫和,然亦僅係其就陳詩捷證述所可能產生之法律責任為訓示,尚難謂對陳詩捷之證述有達干擾及恐嚇之地步。而陳詩捷於偵訊中以被告身分所委任之陳以蓓律師,固在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代表人呂志強被訴侵害維娜斯公司商標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65號刑事訴訟中受委任為呂志強之辯護人,有上開案件刑事報到單、刑事委任狀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46 頁至第147 頁),然經證人陳詩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固有於102 年3 月29日與告訴人瑪麗蓮公司達成協調或和解,需於寶貝家庭網站刊登道歉啟事1 個月,惟於偵查中並無人教唆其更改證詞,陳以蓓律師也沒有叫其與告訴人瑪麗蓮公司配合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8-1頁、第49頁),且陳詩捷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亦與上開偵查中證述意旨相符,難認其上開偵訊中之證述有何違反其自由意志證述之情形。再辯護人於刑事偵查程序中為被告分析所可能遭受之法律上利害,促被告自白其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求受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實屬常見,亦為法律所許,故縱陳詩捷確由辯護人促成與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和解,並於偵查中自白犯行而經檢察官處分緩起訴,亦難遽以推認其上開偵訊中所為證述有何受辯護人及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不當影響而有不實之證述,辯護人上開抗辯實屬臆測而難採信。是證人陳詩捷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所為證述,均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原審及本院再次傳喚到庭證述,使被告葉怡伶、張瑞蘭及其等辯護人有反對詰問之機會,已足確保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是該部分審判外之陳述,自具證據能力。

㈡被告等雖爭執陳盈君帳號「豆豆雞」、「Karensa 」與李秉

潔帳號「蝦芙」於BabyHome討論區發言彙整表,及告訴人刑事告訴狀等無證據能力,惟本案判決以下引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陳盈君與李秉潔於BabyHome討論區之發言,均係直接援引電腦網頁顯示畫面直接列印之資料(其頁數詳如附表

一、二、三頁數),而非告訴人瑪麗蓮公司提出之彙整表,且本院亦未將彙整表與告訴人刑事告訴狀引為論斷之證據,故此部分證據能力有無自毋庸為判斷,特予說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除上開證人陳詩捷於偵查中所為陳述外,其餘均經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14 頁反面至第116 頁,本院卷㈢第54頁正反面),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三、此外,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且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核屬物證、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瑪麗蓮公司、葉怡伶、張瑞蘭及其等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且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116 頁至第119 頁,本院卷㈢第54頁正、反面),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葉怡伶、張瑞蘭固坦承被告維娜斯公司確有與博思公司簽訂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後博思公司為口碑擴散之網路行銷確有為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回應之討論串文章標題」之討論串中,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妨害營業信譽及加重誹謗之犯行,⑴被告兼維娜斯公司代表人葉怡伶先辯稱:伊只是請口碑公司做體驗分享,分享的文章都是事實,是維娜斯公司自己的部落客與秘密客體驗過的,維娜斯公司並已對博思公司網路撰寫人員進行教育訓練,請他們實際在維娜斯公司與瑪麗蓮公司做體驗後才分享心得,文章分享前並未經過伊的批准或同意,依據合約,寫與維娜斯公司有關的文章要經過維娜斯公司的同意,此部分由被告張瑞蘭審稿,至於瑪麗蓮公司部分,維娜斯公司不負責審核這部分文章云云(見原審卷㈠第72頁);後辯稱:維娜斯公司廣告預算約2 千萬元,因為現今顧客消費模式都會上網搜尋使用心得,且所有行銷提案公司都建議要做網路口碑優化,伊遂請被告張瑞蘭查詢,伊也有上網查,發現博思公司是很大、很專業的公司,它的服務項目都符合伊想要的,所以才委託博思公司,沒想到博思公司竟是這樣執行案子,伊並不是惡意找個公司來攻擊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伊的目的是行銷,請他針對商品及服務瞭解進行評價,我們公司有好的地方,我們希望他凸顯我們的好,如果發現競爭品牌有缺點,消費者也可以去瞭解,我們完全沒有惡意請博思公司無中生有詆毀其他公司,我們出發點是很多專家建議我們做口碑行銷,口碑行銷含正面及負面,這樣行銷策略是很重要的,我們找行銷公司不是自己寫,就是想用正當的方法,不是亂寫詆毀瑪麗蓮公司,沒有惡意誹謗的意思,整件事情伊只負責選商、簽約付錢,本案是博思公司偷工減料便宜行事,是其執行上的問題,伊從來沒有接觸過博思公司的任何人,所有文章發表之前伊一篇都沒有看過,伊不知道他們怎麼偷工減料便宜行事,不是伊能控制的,伊及維娜斯公司均無犯意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14 頁,本院卷㈢第54頁、第60頁);辯護人為被告維娜斯公司及葉怡伶具狀辯稱:被告維娜斯公司與葉怡伶已善盡選商之注意義務,透過專業行銷業界推薦找到博思公司,信賴博思公司經驗與專業,才與之簽約付費,委託博思公司規劃執行關於被告維娜斯公司之網路行銷工作,且對博思公司從業人員進行教育訓練時,對承辦人陳詩捷強調須至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專櫃實際體驗後,才能在網路上發表評論,亦經證人陳詩捷於103 年10月15日證實,自不具有侵害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營業信譽之主觀意圖,至於博思公司如何選任與監督其從業人員上網發表評論,被告維娜斯公司與葉怡伶根本無從追究及確認;系爭之網路發言乃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品質與服務感受為合理之意見表達,與公共利益相關,屬應受公眾評斷或批評之事務,無構成犯罪之虞;而系爭網路發言與被告維娜斯公司所做之市場調查問卷結果相符,不足以降低社會大眾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及服務之評價;而博思公司從業人員在網路隱匿真實身分,以第一人稱發表心得,為網路使用所習見,況確有多數消費者穿著、使用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後會產生濕疹、過敏等病症反應,且告訴人瑪麗蓮公司所提供之服務亦時有缺失,故上開言論所指情形均與客觀事實相符而屬真實,不足以降低或影響告訴人之名譽及商譽;被告葉怡伶僅參與選商與簽約,後續履約執行細節,則授權被告張瑞蘭與博思公司承辦人陳詩捷溝通討論,未曾看過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留言內容,況被告維娜斯公司及葉怡伶並不知博思公司為圖利而將口碑擴散服務以低價方式外包給寫手即無業之李秉潔與金融保險業之陳盈君,亦不知寫手將張瑞蘭整理之真實案例修改,未經體驗而發表負評,加上合約內容認定對口碑擴散之執行不過稿,故不可能與陳詩捷或寫手形成共犯關係;另據100 年7 月11日口碑優化服務報價單所載,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雙方約定係本於合法及不侵害他人權利為基礎,故博思公司從業人員未經體驗而擅自發文,已有違約事實,被告維娜斯公司及葉怡伶無須擔負刑責云云置辯(見本院卷㈠234 頁至第

235 頁、第237 頁至第241 頁、第243 頁,本院卷㈡第32頁至第33頁、第37頁、第39頁至第45頁、第105 頁至第128 頁)。⑵被告張瑞蘭先辯稱:刊登在網路上的文章都是維娜斯公司請的秘密客及公司同仁去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專櫃上做體驗分享,並無不實,此項業務是由伊部門負責,合約中載明負評部分伊不過稿,所以不一定知道博思公司網路撰寫人員發表的文章內容(見原審卷㈠第72頁);後辯稱:我們顧問建議我們做口碑擴散部分,找到博思公司,因為博思公司說沒有做過塑身衣對這個產業不熟悉,所以希望伊提供資料,伊才從市場調查攫取客戶真實體驗讓他們參考,並不是為了要改寫才讓他們參考,合約載明不過稿,伊會修改是希望他們用字遣詞可以和緩一點,但最後刊登權不在我們,我們修改是認為他們有親身體驗,伊並無妨害名譽及違反公平交易之犯意與行為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14 頁,本院卷㈢第60頁反面);辯護人為被告張瑞蘭具狀辯稱: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合約係就總價約定,縱僅約定每則負評300 元,亦不能以300 元與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單價之落差,即推論被告應明確認知負評所敘述狀況非寫手親身經驗;至被告張瑞蘭對負評所給之建議或修正,皆針對表達技巧方面,並未針對寫手描述之事實基礎而修改,不能遽論被告張瑞蘭因此應知悉寫手並未親身體驗;另被告張瑞蘭提供告訴人瑪麗蓮公司所具服務及產品缺陷之文字檔案給博思公司人員參考,是為了讓博思公司在執行合約過程中早日進入狀況,與寫手應親身體驗並無扞格;又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訂合約目的並非出於不公平競爭,博思公司執行該合約目的亦不涉及對他人營業信譽之妨害,此為現代網路行銷模式,與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範意旨無涉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1頁至第26頁)。經查:

㈠被告維娜斯公司與瑪麗蓮公司同為販售量身訂製女性塑身衣

之事業,在市場上具競爭關係,被告葉怡伶為維娜斯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張瑞蘭於100 年間為維娜斯公司之員工,負責行銷企畫之工作。被告葉怡伶於100 年間指示被告張瑞蘭於網路上進行品牌競爭之口碑行銷,經被告張瑞蘭與博思公司業務承辦人員陳詩捷洽談報價後呈報被告葉怡伶同意,被告葉怡伶即於100 年7 月15日代表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訂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博思公司自100 年8 月1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間(嗣實際服務期間延長至同年10月間),為維娜斯公司提供專案管理、口碑置入、口碑客服、口碑擴散、監看報告等網路服務,並就其中「口碑擴散」之服務項目中,約定博思公司需於競品討論串中置入負面評價,單月共發佈30筆,平均每筆達30字以上。雙方簽約後,即由被告葉怡伶主導決策,被告張瑞蘭實際對陳詩捷聯繫及指示,並由陳詩捷指示博思公司所聘僱之陳盈君、李秉潔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撰寫負評,而分別由陳盈君自其位於臺北市○○區○○街及臺北市○○區○○○路之住居所,以「豆豆雞」、「karensa」之網路帳號暱稱,及由李秉潔自其位於新北市○○區○○○街之住所,以「蝦芙」之網路帳號暱稱登入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回應之討論串文章標題」之討論串中,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等情,業經證人陳盈君、李秉潔於原審審理時、證人陳詩捷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見原審卷㈢第27-1頁、第34-1頁、第39-1頁至第40-1頁,本院卷㈡第68頁),且為被告葉怡伶、張瑞蘭所不否認(見原審卷㈣第21頁,原審卷㈡第3 頁反面),並有維娜斯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維娜斯公司網頁資料、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網頁及廣告DM資料、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間100 年7月11日口碑優化服務報價單、100 年7 月15日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及其附件、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就附表一、

二、三所示討論串留言之列印資料等件為據(見101 年度他字第11021 號卷第3 頁至第6 頁,101 年度偵字第14857 號卷㈠第148 頁至第158 頁、第40至41頁,101 年度偵字第14857號卷㈡第16頁、第9頁至第15頁,100年度他字第11216號卷㈠第14頁至第18頁、第27頁、第28頁、第38頁至第40頁、第45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67頁、第72頁、第76頁),自堪信為真實。

㈡陳盈君以「豆豆雞」、「karensa 」之網路暱稱帳號所發表

如附表一、二「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據證人陳盈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沒有實際購買及試穿過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之產品,該等留言內容是伊斯時任職於博思公司時,使用博思公司所提供之上開網路暱稱帳號,依照維娜斯公司所提供載有使用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產品後不舒服經驗之文字檔案,伊自己模擬穿過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產品之經驗後上網撰寫的,伊知道自己所發表的內容是假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7-1頁至第29頁、第31頁、第32-1頁);而李秉潔以「蝦芙」之網路暱稱帳號所發表如附表三「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亦據證人李秉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亦沒有實際購買及試穿過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之產品,該等留言內容係伊斯時任職於博思公司時,使用博思公司所提供之上開網路暱稱帳號,依照陳詩捷所提供載有告訴人瑪麗蓮品牌產品使用之負面評價大綱例稿,經伊改編後上網撰寫的,伊也知道自己所發表的內容是假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4 -1 頁至第36頁、第37頁、第38頁)。又經證人陳詩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第一次作公司服務簡介,簡介完之後維娜斯公司要求作口碑行銷,第二次去做第一次的提案,第一次提案時我們主要針對網路正面評價去設計提案,維娜斯公司抱怨說瑪麗蓮有攻擊他們,他們想要反擊,請我們加入負面操作的部分。第一次的提案已經大部分確定了,只差負面操作這塊,所以後續第二次提案是用電子郵件寄送方式,把口碑擴散用電子郵件方式內容加入,經過他們同意才簽訂契約。」、「第二次提案加入維娜斯要求的負面操作口碑擴散這一塊。」、「... 第一次提案時她們提出負面要求時,我們告訴他們要先提供案例給我們參考」、「這部分我們有口頭上通知,因為我們公司畢竟沒有懷孕生產過的同事,所以要請客戶提供案例」、「我們公司在執行上並沒有像有穿過維娜斯或瑪麗蓮產品的寫手存在,基本上寫手在寫文章時,其實只有可能摸過塑身衣的質料,並沒有長期穿著維娜斯或瑪麗蓮的產品,他們寫出的文章可能沒有辦法達到客戶想要的正面或負面發文內容,所以我們有請客戶必須提供我們他們客戶或訪談真實使用者長期使用心得給我們參考寫文章... 第一次提案時他們要求負面操作,我們就說我們沒有這方面的經驗,要請他們提供這方面的案例給我們參考... 案例都有提供給他們,寫手基本上是參考案例資料作改寫。」、「基本上我們都會請客戶提供教育訓練,提供產品給我們試用,但是他們產品單價比較高無法提供試用,所以請他們提供長期愛用者的心得給我們參考。」、「... 專案開始之前我們就有向他們要過案例說我們要參考案例寫。」、「... 我們發表文章一定要寫說我覺得怎麼樣才會有說服力,所以自己的就是指帳號發出的文,裡面寫到我穿了怎麼樣。」、「他們(維娜斯公司)用excel 表格提供(案例給博思公司參考),張瑞蘭口頭告訴我們說他們有訪問瑪麗蓮使用者,匯集成一個報告提供給我們參考,那份報告主要講幾個重點是穿了會過敏、會悶、會長濕疹這類型的訪談內容... 」、「沒有直接說要用案例改寫,但我們一定會參考客戶提供的案例調整,比如他們訪談內容提到穿瑪麗蓮過敏,我們一定會針對過敏去寫,只是情境會做一些調整,我們會用參考二個字去跟客戶說明。」、「(表格)沒有特別標示受訪者為誰,但在文章內容可以大致猜測消費者是怎樣的人,比如生產之後穿的。」、「... 張瑞蘭口頭跟我們說可以去試穿看看,沒有強制要求寫手去試穿後才能寫。我們把客戶的話轉達給寫手可以去試穿。」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8頁正、反面、第69頁反面至第71頁正、反面)。依上述之證詞,得知陳盈君、李秉潔於寶貝家庭網站討論區各討論串中,就附表一、二、三「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以第一人稱角度而為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產品之服務缺失、使用後所具生理不適病症反應之指摘,是依照維娜斯公司傳給證人陳詩捷再轉給寫手的參考案例資料改寫而成,均非發言者即寫手陳盈君、李秉潔2 人所真實經歷之經驗,惟其2 人猶以第一人稱之角度,在網路中對不特定閱覽人散布、指摘係其親身購買、穿著後之體驗心得,其有誹謗之犯意甚明。再行為人依刑法第310條第3 項之規定,得就其誹謗之事不罰之「真實」與否,應以該行為人自身是否親身經驗或是否已盡相當查證義務與否為斷,而不應無視行為人實際狀況,僅從第三人平均經驗為認定。又被告維娜斯公司及告訴人瑪麗蓮公司所販售之塑身衣產品,既需以購買人不同身型量身定作,個人亦因體質之不同亦會產生相異之產品適應程度,所接受到之銷售服務狀況亦會因不同之銷售人員而有異,自無可放諸四海皆準之絕對真實狀態,故除非陳述者係針對一般普遍狀況泛論敘述事實狀態,否則在以自身立場為立論前提,陳述使用、穿著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產品之情形時,自僅以有親身實際遭遇之經驗始可謂屬「真實」。準此,陳盈君、李秉潔所為如附表一、二、三「留言內容」欄之文章內容,既非其等親身經驗,其等亦明知其所敘述係屬虛偽編造,則就該文章中「所涉不實情事」欄所指情事,業已足使一般閱讀之人誤認發表言論之特定人,因親自穿著、使用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產品而確實遭受服務缺失或產生不良之生理病症反應,而減低、貶損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產品之信任程度,故陳盈君、李秉潔就如附表一、二、三「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為陳述,當屬以文字散布、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名譽及營業信譽之不法情事甚明。是被告維娜斯公司、葉怡伶及其等辯護人辯稱多數消費者穿著使用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後確會產生濕疹、過敏等病症反應,且告訴人瑪麗蓮公司所提供之服務亦多有缺失,故附表一、二、三所示言論所指情形均與客觀事實相符而屬真實,亦不足以降低或影響告訴人之名譽及營業信譽云云,不足採信。至辯護人雖舉被告維娜斯公司派遣市調員所製作秘密客市場調查問卷、市場調查結果報告、及原審共同被告洪慈聆(經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713號判決洪慈聆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科處罰金新臺幣2 萬5千元,並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供述、診斷證明書及紅疹照片,佐證寫手網路上傳之言論所指情形均與客觀事實相符而屬真實,且其等提供之參考案例資料均係維娜斯公司自己的秘密客親自體驗心得云云(見原審卷㈣第74頁、第19頁反面,原審卷㈡第85頁、第88頁至第89頁),惟辯護人所舉洪慈聆及秘密客市場調查問卷及結果,該等第三人縱確因穿著、使用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而生有與如附表一、二、三「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相同情況,亦僅屬該個別消費者之個人情形,無從據此而認寫手陳盈君、李秉潔指摘之事即為真實,否則,僅需有部分使用者具某種個別經驗,將使凡無此經驗之人均得假以該項自我經歷而為指摘、散布,而使閱聽人誤認該經驗屬多數人普遍之共同現象,則會造成言論市場中認知之混淆與錯誤,當非言論自由所欲保障之範疇,故辯護人所舉上開證據,無從據以證明寫手陳盈君、李秉潔所寫關於附表一、二、三「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留言為真實,是其上開所辯,自亦不足採信。

㈢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所簽訂之上開合約書,就競品討

論串中置入負面評價之「口碑擴散」項目中,固約定維娜斯公司對該負面評價「不過稿」(見101 年度偵字第14857 號卷㈡第15頁)。然就該「口碑擴散」項目之具體執行情形,據證人陳盈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陳詩捷提供載有告訴人品牌缺點敘述的文字檔案給伊後,伊便參考該文檔內容模擬消費者之立場,撰寫對告訴人品牌產品之負面評價文章,寫好後交給陳詩捷,隔一兩天陳詩捷會將經修正過的內容交給伊上網發文留言,每則留言約可拿50元稿費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8-1頁至30頁);證人李秉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陳詩捷會先提供載有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缺點大綱的excel 檔案文字給伊,伊便會參考該大綱內容改寫成3 、50個字的負面評價文章,寫好後交給陳詩捷,陳詩捷再把修改過的內容交給伊上網留言,每則留言可拿3 、50元稿費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5-1頁至36頁)。另據證人陳詩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一開始專案執行之前,維娜斯公司有提供給我們一個訪問消費者的問卷內容,裡面有競爭品牌的負面評價,請我們去修改,請他們看過,他們修改過後我們再發表出去。」、「(問:是否曾經維娜斯公司有對負評進行修改,如就陳盈君部分,你有印象被修改的篇數多少?)基本上幾乎每篇都會送到維娜斯公司去修改過,幾乎每篇都會有修改過後的結果。」、「(問:就證人李秉潔的部分修改?)就我有印象的,幾乎每篇不管正負評他們都會作修改。」、「(問:(請求提示14857 偵卷一第104 至106 頁)這是什麼?)這個是張瑞蘭提供給我的excel 檔,這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問卷,是用excel 製作成的,已經整理過的。」、「(問:你剛剛提到說張瑞蘭只提供過給你這一個excel 檔的問卷,所以你轉給李秉潔、陳盈君的檔案除了這份excel 檔還有無其他的參考資料?)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0-1頁至第41頁、第44-1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維娜斯公司提供訪談案例給我後,我再用電子郵件寄給寫手,請他們參考文章,寫文文章後我會提供給維娜斯公司看過,待其確認內容是他們所需要的,就會回信給我確認,我再請寫手發文;將維娜斯公司所提供案例交給寫手參考時,我直接告訴寫手以這個案例改寫就可以,因為寫手不是媽媽沒有穿過這類型產品;維娜斯公司沒有明白告訴我就交代寫手以這個案例改寫就好,但我們事先有請他們提供案例給我們參考作發文內容,當天他們也有看到寫手的狀況分明不是媽媽,這個案例提供給我們參考,我當然是給寫手;專案開始之前我們就有向他們要過案例說明我們要參考案例寫,就是我們要看這個內容去調整,另外寫完也會給客戶看過,客戶如果不滿意,覺得不行可以退我們件,我們每1 篇文章出去之前,客戶他們都有看過,他們滿意了我們才會登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9頁正、反面、第70頁反面)。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瑞蘭亦證稱: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就上開網路口碑行銷合約的執行,都是伊跟陳詩捷在聯繫,陳詩捷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寄寫好的文章到伊信箱,伊就會看,因為陳詩捷把對維娜斯公司品牌的正評及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的負評放在同一個檔案裡面,所以伊兩者都會看到,雖然合約約定負評不過稿,不過伊看到負評中有激烈的用語還是會修改,修改完後再回覆給陳詩捷,10

1 年度偵字第4857卷㈠第104 至106 頁的文字,係伊從秘密客檔案中摘錄的,提供陳詩捷作為教案等語(見原審卷㈢第

112 頁至第112-1 頁);被告葉怡伶於原審準備程序亦坦承:負評約定不過稿,但實際上還是有給我們看,維娜斯公司對博思公司所寫的東西有實質上審核權等語(見原審卷㈡第

3 頁反面)。另依卷附張瑞蘭與陳詩捷往來之電子郵件及其附件觀之,陳詩捷會將陳盈君、李秉潔所撰寫之負評文章彙整為excel 檔案,並定期以標題為「維娜斯本日任務(日期).xls」之附件格式寄送予張瑞蘭,而張瑞蘭則會逐則就各篇負評文章分別為諸如「我的建議是,文章OK但不適合放在這題,因為氣氛不對,看起來很像去亂的」、「OK」(見10

1 年度偵字第14857 號卷㈠第101 頁至第103 頁100 年7 月12日電子郵件附件「維娜斯本日任務0711.xls」)、「kere

nsa 寫手改得很好,是我想想把錢寫的模糊一點比較好。謝謝」、「讚!麻煩了」(見101 年度偵字第14857 號卷㈠第

107 頁、第112 頁至第113 頁100 年7 月26日電子郵件附件「維娜斯本日任務0726.xls」)等修改或評釋,亦會統合就陳詩捷所彙整之負評文章作「我會有這麼多修改,是因為我會因地制宜一下,所以建議說寫手在寫的時候,或可比較符合情境一點,一句話也好,不然看起來就都很像千篇一律的貼文」(見原審卷㈢第76頁100 年7 月20日電子郵件)、「妳們真的很棒,這一次幾乎都不用改什麼了,只有一則是我自己想把價錢寫模糊一點,把然後把華歌爾改成華* 爾這樣而已,請參見附件」(見原審卷㈢第76頁反面100 年7 月26日電子郵件)之指導評論。綜上等情,堪認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就合約所約定「口碑擴散」服務之執行方式,係先由張瑞蘭提供標題為「真實案例」,內容係敘述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之服務缺陷、產品瑕疵、使用效果不佳、服務人員專業性不足等情節之文字檔案即101 年度偵字第14857 號卷㈠第104 至106 頁所示予陳詩捷,由陳詩捷交予寫手陳盈君、李秉潔參考,陳盈君、李秉潔則將之改寫成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之負面評價文章後交予陳詩捷,陳詩捷彙整後寄送予被告張瑞蘭,經被告張瑞蘭逐筆審核修改確認後轉寄予陳詩捷,再交由寫手陳盈君、李秉潔上網發表如附表「留言內容」所示之文章內容。是被告葉怡伶、張瑞蘭與其等辯護人均辯稱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訂上開服務合約時,業已約明對博思公司撰寫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之負面評價文章並不過稿,被告張瑞蘭提供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及服務缺點敘述的文字檔案,僅是讓寫手早點進入狀況,伊等並無妨害名譽或營業信譽之犯意及犯行云云,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證人即99年1 月至101 年10月任職維娜斯公司擔任被告張瑞

蘭助理之吳幸婞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本案網路口碑行銷專案執行時,有對博思公司之人員舉辦教育訓練,當場有介紹及提供被告維娜斯公司之產品以供體驗布料材質,並有請博思公司人員去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之專櫃體驗試穿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7 頁、第108 頁);證人張瑞蘭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約前,伊電話中便有與陳詩捷要求需先實際體驗產品後,方能撰寫評價,教育訓練時也有跟寫手強調要至競爭品牌之櫃上親身體驗,所以伊看到陳詩捷所回傳告訴人品牌之負面評價文稿時,都認為是寫手的真實體驗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1-1 頁至第112 頁、第115-1 頁)。惟據證人陳盈君、李秉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等固有參加維娜斯公司舉辦的教育訓練,訓練當中只有就維娜斯公司之產品聽取其材質說明及試穿,並沒有試穿到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之產品,且包含教育訓練在內,整個專案的執行中也沒有人跟其等強調或要求必須實際至專櫃上實際體驗試穿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後始得撰寫負評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8頁、第29頁、第33-1頁、第35頁、第38頁)。而證人陳詩捷於偵訊時固證稱:「(問:

維娜斯公司的張瑞蘭和葉怡伶說請妳們寫競品負面評價時,有要求你們先親身體驗才能寫文章有這件事嗎?)應該說口頭有跟我們講,所以…」、「專案開始的時候有用口頭說,有空可以去維娜斯的櫃跟瑪麗蓮的櫃走走瞭解一下他們整個…」、「去維娜斯跟瑪麗蓮的櫃走一走看一看他們的產品。」等語,惟旋改稱:「(問:那有要求要親身體驗試穿後才能寫文章嗎?)沒有要求到體驗跟試穿... 」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6頁正、反面)外,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就上開之偵訊內容)你至少有具體回答了四次提到說維娜斯公司有要求你們先親身體驗才寫文章,為何之後變更證詞為沒有?)應該是筆錄當中有記載聽不清楚的地方,我那時候是說第一次提案的時候,她有請我們先去試穿看看,寫出來的提案會比較貼近消費者的想法,事後已經推進到執行了,所以就沒有請我們去試穿看看。」、「(問:你當時3 月28日為何在檢察官向你確認時連續四次表示有,而不是說這是在先前提案的時候有請你們試穿,而執行時沒有請你們去試穿?)可能是我從一開始就誤會檢察官的問題吧,所以我後面才會說所以的話。」、「(問:你對檢察官的問題誤會成檢察官要問什麼?)我誤會成檢察官是在問我說維娜斯有無要求我們去試穿。」、「(問:如果你現在沒有誤會,你要怎麼回答?)在提案之前張瑞蘭有請我們去各個櫃上去看看,我後來再寫第一次提案前有去,我去了瑪麗蓮跟維娜斯,但是我沒有試穿。」、「(問:你剛有提到說被告張瑞蘭要求你去櫃上體驗是在提案之前,你在102 年3 月28日時卻說在專案開始之後,為何兩者說法不同?)是因為我覺得要開始寫提案我就認定專案開始啟動了。」、「我們(即博思公司對維娜斯公司)提案過兩次,剛剛提案文件是第一次提案內容,而提案過去是張瑞蘭跟我說他們有被攻擊,希望有一些攻擊的對應方法,所以才在第二次提案加入口碑擴散」、「(問:維娜斯公司有無任何人跟你講說如果要寫競爭品牌的負評就要親身體驗過後再寫?)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3-1頁至第44-1頁、第40頁、第48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被告張瑞蘭、葉怡伶或者維娜斯公司其他人員有無指示博思公司的人員要實際購買、使用瑪麗蓮塑身衣之後,再以消費者的身分將使用心得寫成文章?)從來沒有。」、「(問:張瑞蘭只有請妳去維娜斯與瑪麗蓮的專櫃走一走看一看,有再進一步指示走一走看一看之後再做什麼事情否?)我們女生去專櫃通常他們有提供試穿服務,去靠櫃,櫃姐就會問我們要不要試穿,基本上到專櫃走一走看一看,我的解讀就是要請我們去跟櫃姐接觸,櫃姐如果請我們試穿也可以穿看看,但是張瑞蘭真的並沒有具體明白指示要我們寫手體驗跟試穿,契約上也沒有載明。」、「張瑞蘭口頭跟我們說可以去試穿看看,沒有強制要求寫手去試穿後才能寫。我們把客戶的話轉達給寫手可以去試穿。」、「(問:整個提案過程或你們執行過程中,維娜斯包括張瑞蘭或其他人有無告訴你寫手寫負評時不需要試穿或體驗?)沒有講,但也沒有要求一定要去。」、「... 在教育訓練時我們公司的人和5 、6 個寫手有摸過瑪麗蓮產品資料... 當天講師說沒有瑪麗蓮產品給我們試穿,可以去專櫃試穿看看,就是瑪麗蓮、維娜斯他們專櫃有提供試穿服務... 」、「(問:你剛剛提到教育訓練時,訓練人員有跟你講要到瑪麗蓮專櫃去試穿,那人是否張瑞蘭?)不是張瑞蘭是講師,且不是確切要求我們一定要去。」、「(問:什麼叫做不是確切要求你們一定要去?)閒聊時講師有跟我們說可以去他們專櫃看看,看他們櫃姐怎麼講。」、「教育訓練當天,張瑞蘭只是帶我們進會議室說她有其他會議就離開。」、「... 我記憶中她沒有叫我們去專櫃體驗... 他們提供的文章及我們寫手的文章上面有提到穿過一、二個月很悶,維娜斯應該知道,這應該要經過一段時間,我們是立刻要做專案,以他們專業應該知道這並非經過一段時間。」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2頁、第71頁反面、第69頁反面、第72頁反面至第73頁)。由上述證人所言,被告張瑞蘭是否確有於教育訓練中或在其他場合或地點,以其他方式,要求博思公司人員需實際體驗試穿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後始得撰寫負評,即屬有疑,且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內容,均係以實際購買並使用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產品一段期間之消費者立場撰寫,除與吳幸婞、張瑞蘭上開證稱寫手僅需至產品專櫃短暫試穿之情節不符外,另衡以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市場價值數萬元,有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廣告DM可稽(見101年度偵字第14857 號卷㈠第40頁),而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於合約內就「口碑擴散」之服務項目,僅約定每則負面評價為300 元,總金額為1 萬8 千元(見101 年度偵字第14857 號卷㈡第15頁),參酌證人陳詩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基本上我們會希望客戶提供產品試用,如果沒有,我們不會要求客戶給我錢去買,如果沒有產品也沒有預算去買的話,我們會請客戶提供案例給我們參考。」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4頁);於原審時證稱:付給寫手1 則50元,沒有包含體驗試穿的費用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7頁正、反面),故被告張瑞蘭於審閱各則負評時,當可就其描述狀況、撰寫者之立場及合約總額與購買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所需金額之落差等客觀條件,明確認知該等負面評價所敘述之狀況,絕非博思公司寫手之親身經驗。況若張瑞蘭確已要求並絕對信任博思公司寫手撰寫之負評均屬其等親身體驗,則除無須如上所述先行提供載有告訴人瑪麗蓮公司所具服務及產品缺陷之文字檔案供博思公司人員參考,亦無從於審閱時給予上開「改得很好」、「建議說寫手在寫的時候,或可比較符合情境一點,一句話也好,不然看起來就都很像千篇一律的貼文」、「這一次幾乎都不用改什麼了」等指示及修正,否則即破壞該撰寫者之真實體驗情形。是以上開情狀綜合以觀,反可推認張瑞蘭業已明知各該寫手撰寫之負評,僅係依其所提供之文字檔案所改寫之虛構狀況,故需經其調整修正,符合各該討論串之情境及風格,以免描述情事重複而露出破綻。換言之,被告張瑞蘭針對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合約中「口碑擴散」項目,就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負評之撰寫,並未要求陳詩捷及博思公司人員之寫手須經實際體驗,且業已明確知悉陳詩捷所交付,及經其審閱修改而由陳盈君、李秉潔上網留言散布如附表「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均非撰寫者之親身經驗而屬不實情事甚明。是被告維娜斯公司、葉怡伶及其辯護人辯稱維娜斯公司對陳詩捷及陳盈君、李秉潔等網路寫手為教育訓練時,業已明確表明需先至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之專櫃實際體驗告訴人產品後始得撰寫負評,被告張瑞蘭辯護人辯稱被張瑞蘭對於負評僅修正表達技巧,未修改事實,不能以每則負評僅300 元,即推論被告張瑞蘭知悉寫手所寫內容非親身體驗云云,無非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按刑法第311 條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則係規範誹謗罪之免責條件,亦即阻卻違法事由,且第三款所稱「為適當之評論」指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程度者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共同之理念,以客觀之尺度資以決之,若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評論不適當者仍難免於不罰,此與前條第3 項前段所定誹謗罪不罰之條件並不相同;又倘僅憑據部分事證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應亦僅在於以善意發表言論,並針對所懷疑之部分為適當之評論,始能免除其毀謗罪責(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57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986號判決參照)。被告葉怡伶為維娜斯公司與瑪麗蓮公司市場競爭目的,指示被告張瑞蘭於網路上進行品牌競爭之口碑行銷,並委由博思公司針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利用寫手陳盈君、李秉潔於網路上為附表一、二、三「所述不實情事」欄所示留言,將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瑕疵及服務,偽以寫手親身經歷而發文,攻擊事項涉及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會危害使用人身體健康,如濕疹、過敏、紅腫、搔癢,是縱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及服務係可受公評事務,亦不能認其所為評論係出於善意且適當,並非出於虛構詆毀。是被告維娜斯公司與葉怡伶之辯護人雖稱系爭網路發言均屬對瑪麗蓮公司產品品質及服務之合理意見表達,與公益有關,為應受公評之事務,不構成犯罪云云,並不足採。

㈥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

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又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98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張瑞蘭就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間合約中「口碑擴散」項目之執行,明知陳詩捷提出經博思公司人員陳盈君、李秉潔所撰寫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之負面評價文章,非屬其等親身經驗而為不實情事,仍審閱修正後交予其等上網留言供不特定之人閱覽觀看,除可認具散布於眾之意圖,依上開說明,亦屬真正惡意而具妨害營業信譽及誹謗告訴人公司之故意。另據證人陳詩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第1 次提案時主要針對網路正面評價去設計提案,維娜斯公司抱怨說瑪麗蓮公司有攻擊他們,他們想要反擊,請我們加入負面操作的部分,所以後續第2 次提案內容是用電子郵件寄送方式,把口碑擴散用電子郵件方式內容加入,經過維娜斯公司同意才簽訂契約;第2 次提案加入維娜斯公司要求的負面操作口碑擴散這一塊;第1 次提案張瑞蘭口頭上說瑪麗蓮公司有攻擊維娜斯公司,所以維娜斯公司想要反擊,我們才增加口碑擴散到提案裡面;口碑擴散就是指攻擊其他競爭品牌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第72頁反面、第73頁反面、第76頁),是博思公司為維娜斯公司所為之口碑擴散服務,係由被告維娜斯公司主動提出,殆無疑義,而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瑞蘭證稱: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上開合約書係由被告葉怡伶代表簽訂,並由葉怡伶決策,由伊負責執行,且就合約中對競品討論串中置入負評之「口碑擴散」項目也是經葉怡伶決定增加,伊約一、二週會定期回報葉怡伶該合約執行之結果,且該合約之執行均有得到公司授權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1-1 頁、第116 頁、第122 頁);被告葉怡伶亦自承其為被告維娜斯公司之負責人,除代表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訂合約外,該合約之進行均係由其決策後授意被告張瑞蘭執行,被告張瑞蘭就該合約執行之各事項均會向其報告並經其同意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1頁正、反面),則被告葉怡伶既主導、決策並指示張瑞蘭執行負評置入之「口碑擴散」項目,進而由張瑞蘭審閱、修正並指示博思公司人員上網散布如附表「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之不實情事,則被告葉怡伶、維娜斯公司與被告張瑞蘭為競爭目的就上開散布妨害營業信譽及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之誹謗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並與陳詩捷、陳盈君、李秉潔所為散布、指摘足以損害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營業信譽及名譽不實情事之行為彼此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又104年02月04日修正公布前公平交易法第22條(已修正為第24條)、第37條第1 項分別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第22條(已修正為第24條)規定者,處行為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所謂「競爭」,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 條之規定,係指2 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所謂「競爭之目的」,即指妨害顧客對於他人營業信譽應有的信賴,藉以爭取原將由他人取得的交易機會之情形;至該條規定之「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應指某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與之有競爭關係者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予第三人而言。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同為販售販售女性塑身衣產品之事業,且兩家公司年營業額分別為2 億元上下或

2 億多元,均為被告葉怡伶及告訴代理人所陳述在案(見本院卷㈢第63頁),顯見兩公司在市場上確具競爭關係,其由負責人即被告葉怡伶代表與博思公司簽訂網路口碑行銷之合約書,並由員工即被告張瑞蘭具體執行該合約內容,散布、指摘如附表一、二、三「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足以損害告訴人營業信譽及名譽之不實情事,堪認被告葉怡伶、張瑞蘭確係為維娜斯公司與告訴人競爭之目的所為。是被告葉怡伶及其辯護人辯稱其已盡選商注意義務,本案純係博思公司執行上疏失,是其違反契約,伊並不知情,伊目的僅在行銷,並無加重誹謗之犯意,且伊從未接觸博思公司人員,不可能與陳詩捷或寫手形成共犯關係云云,及被告張瑞蘭辯護人另辯稱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約目的非出於不公平競爭云云,均屬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至被告維娜斯公司及葉怡伶於本院請求傳喚證人吳子宜、林建志、范可欽云云,惟證人吳子宜倘因穿著、使用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而感受不適、產生病症或遭受服務缺失之情事,亦無從據以使陳盈君、李秉潔以第一人稱角度所捏造之虛偽經驗轉為確有此經歷之真實結果;而證人即維娜斯公司顧問范可欽縱有建議被告維娜斯公司委請網路口碑行銷公司協助處理被告維娜斯公司遭網路不實言論中傷之事,證人即聯樂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總監林建志縱使對於包含「口碑擴散」在內之行銷內容與方式知之甚詳,然均與本案無關聯性,又本案待證事實已臻明確,被告等請求傳喚上開人證,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二、論罪:㈠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被告等行為後,公平交易法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2條妨害營業信譽罪變更條次為第24條,內容未修正;第37條修正前規定:

「違反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修正後規定為:「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1 項係配合該法修正後條次變動酌作文字修正,原第2 項移列為第3 項,並配合項次變動酌作文字修正,且因該法已刪除第38條有關法人科以罰金之規定,倘對於違反營業誹謗之事業,僅得對於違法之自然人科以刑責,而無法對違法之法人科以刑責,在規範保護上恐有缺漏,故增訂第2 項有關法人刑責之規定,以資周全。則修正前後公平交易法關於妨害營業信譽罪、法人均科處罰金及新舊法處罰刑度相同,依照上開決議意旨,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㈡按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

信譽之不實情事,公平交易法第24條定有明文。違反者,應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處罰。被告葉怡伶所經營之維娜斯公司與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均有販售女性塑身衣產品,相互間具有事業之競爭關係,已如前述。被告葉怡伶、張瑞蘭為了提升維娜斯公司所販售系爭產品在市場之競爭力並藉以削減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就系爭產品在市場占有率之事業競爭目的,於BabyHome寶貝家庭網站之親子討論區網頁張貼、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是核被告葉怡伶、張瑞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妨害營業信譽罪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其2人與陳詩捷、陳盈君、李秉潔就上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維娜斯公司為法人,其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同法第24條之罪,其應依同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被告葉怡伶、張瑞蘭基於同一妨害競爭信譽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密接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寶貝家庭網站之親子討論區中,由陳詩捷指示陳盈君、李秉潔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而散布、指摘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不實情事之數舉動,均係出於同一侵害告訴人名譽及商業信譽之目的所為,侵害告訴人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又被告葉怡伶、張瑞蘭所為係以1行為觸犯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而依同法第37條第1項之罪處斷。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葉怡伶、張瑞蘭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犯

意,並與陳詩捷、陳盈君、李秉潔共同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由陳詩捷指示陳盈君、李秉潔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時間,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而就各編號「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以外之文字內容為散布,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等此部分發表之內容亦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及公平交易法第22條(104 年2 月4 日已修正公布為第24條)、第37條之罪嫌云云。

㈡按「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不同,「意見表達」屬個人

主觀評價之表現,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且民主多元社會應容許各種價值主張,並藉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其間固可能損及個人名譽,然基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依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之規定,亦阻卻誹謗罪之違法性。易言之,憲法對於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係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以為保障,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適當之評論者,依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之規定,得以阻卻誹謗罪之違法性。至該評論是否為「善意」,應審視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所為,其動機是否係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而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亦非視其表達之字句或形容詞是否會使受評論人感到不悅,而應就其評論內容及其依據是否已併使大眾知曉,而得供市場檢驗及評價。經查,陳盈君、李秉潔所發表如附表一、二、三「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中,除損害商業信譽及名譽如附表一、二、三「所涉不實情事」欄部分之內容屬非其親身體驗之不實情事,而應與被告葉怡伶、張瑞蘭及陳詩捷共同構成犯罪,已如上述外,就其餘部分之陳述內容,或屬無損害告訴人名譽及商業信譽之中性事實陳述,或屬留言者即陳盈君、李秉潔2 人無涉親身經歷,僅係就告訴人品牌產品之材質、使用或穿著所為主觀評價之意見表達,而告訴人瑪麗蓮公司既就塑身衣產品在市場上具一定規模,品牌亦具有相當名聲,故其產品之品質及服務之優劣,確屬公眾事務領域事項而屬可受公評之事,則陳盈君、李秉潔2 人所為意見表達部分,縱用詞遣字略帶不屑及具嘲諷意味,亦具有提醒消費者關注、留意之功能,非可認係以貶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堪屬合理之適當評論。故被告等就此部分之言論,亦難逕以誹謗罪或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刑責相繩,本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既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罪證明確,適用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已刪除第38條,惟於同法第37條第2 項增列法人刑責之規定,原審判決雖未及適用裁判時法即同法第37條第2 項,惟於結論無影響,併此說明),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並審酌被告等為與經營、販售同類塑身衣產品之告訴人在市場競爭之目的,竟利用網路匿名之特性,使寫手在網路上杜撰不實體驗,藉以打擊、破壞告訴人品牌之信譽及名聲,非為正當之經營手法,並造成消費者益加無從分辨及信任網路上評價之真偽,實無益於自身品牌之經營,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留言期間、影響範圍及被告維娜斯公司之品牌名聲、市場規模、被告葉怡伶、張瑞蘭並無前科、教育程度,及被告等始終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葉怡伶、張瑞蘭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復說明: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葉怡伶、張瑞蘭就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涉不實情事」欄以外之「留言內容」,或為中性事實陳述,或為意見表達,屬公眾事務領域事項而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適當評論,難以誹謗罪或公平交易法刑責相繩(理由詳如前述),惟因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3 人犯後不僅未與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商談和解事宜,且被告葉怡伶、張瑞蘭更矢口否認犯行,強詞奪理、態度惡劣,以卑劣手段試圖影響重要證人證述內容之證明力,渠等使寫手在網路上杜撰不實體驗文字,以打擊破壞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信譽及名聲,經營手法極其不正當,危害告訴人瑪麗蓮公司或消費大眾甚鉅,況被告維娜斯公司之塑身衣產品1 套要價上萬元,只要以起訴書附表

一、二、三所示網路留言效應打壓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及增加幾筆被告維娜斯公司產品銷售量,即足支應原審判決所量處被告維娜斯公司之罰金或被告葉怡伶、張瑞蘭所得易科罰金之金額,原審量刑未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全部情形,量刑過輕,難收懲治之效。再被告葉怡伶為被告維娜斯公司最高負責人,被告張瑞蘭係聽從被告葉怡伶指示而聘僱寫手在網路上杜撰不實體驗文字,渠等犯罪動機與目不同,前者係欲打擊競爭關係之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信譽及名聲以謀取利益,後者僅因謀職需要而配合被告維娜斯公司及葉怡伶之政策執行,然原審判決竟均量處相同刑度,罪刑並不相當云云。惟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29

1 號、第331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審已詳細記載量刑審酌各項被告等之犯罪情節、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難認有何不當,且被告張瑞蘭雖依被告葉怡伶指示而於網路上進行品牌競爭之口碑行銷,然由其參與之程度觀之,其不僅提供載有告訴人瑪麗蓮公司負評大綱例稿予寫手改編上網撰寫,並審核修改該等負評文章,其於本案所處地位已不僅止於依被告葉怡伶指示而單純執行,是原審判決量處與被告葉怡伶相同刑度,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罪刑不相當云云,並無理由。

三、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維娜斯公司及葉怡伶雖以:⑴原審判決並無任何積極證

據可證留言內容虛假,消費者是否確有「濕疹」、「過敏」、「抓破皮」或「修改不易」之問題,原審並未善盡調查真實之義務;⑵匿名使用網路本為網路實務之普遍現象,且閱讀者關切者為發言內容,而非發言身分,本件網路寫手留言內容係本於市場調查結果等資料及消費者留言,並非全部杜撰,不能僅以網路寫手以第一人稱發言,即論斷其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有誹謗故意;⑶卷內亦無資料可論斷被告葉怡伶曾直接指示、命令或接觸行銷公司或網路寫手,需於網路論壇以何種特定負評攻擊告訴人瑪麗蓮公司,既未接觸或審閱博思公司人員所撰寫之評價,即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原審判決單以被告葉怡伶為維娜斯公司負責人身分,認其為知悉個別、具體細微之留言內容,與一般公司運作實務不同,稍嫌速斷;⑷被告維娜斯公司對博思公司人員進行教育訓練時,已強調須至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專櫃實際體驗後始得撰寫負面評價,至於博思公司委託之寫手是否本於試穿心得而撰寫評價,屬博思公司與其委請之寫手間履約給付瑕疵問題,非被告維娜斯公司與葉怡伶所得置喙;⑸博思公司人員所撰寫關於告訴人瑪麗蓮公司之負面評價,實與被告維娜斯公司進行之市場調查結果相符,有相當理由確信博思公司所提供之負面評價為真實,及前述辯詞上訴,並認其等均無妨害營業信譽及誹謗之犯意及犯行云云(見本院卷㈠第44頁至第46頁、第71頁、第74頁至第78頁)。

㈡被告張瑞蘭雖以:被告張瑞蘭於洽談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契約

時,及於對博思員工教育訓練中,皆明白表示親身體驗始能撰稿,故被告張瑞蘭即有相當理由相信博思公司發文內容為真實;況網路發言為體驗後之心得,核屬主觀之意見表達,非客觀事實陳述,非公平交易法第22條(104 年2 月4 日已修正公布為第24條)、刑法第310 條所欲處罰之對象;縱認網路發言內容夾雜事實陳述,惟相關文章內容均係參考秘密客真實發生之體驗而撰寫,則對該秘密客而言,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產品「是否好穿」係一可經證明之事實,則依刑法第

310 條第3 項規定,應為不罰,不因發言者是否為真實體驗者而有差異,及前述辯詞上訴,並認其無妨害營業信譽及誹謗之犯意及犯行云云(見本院卷㈠第61頁反面、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反面、第155 頁至第160 頁)。

㈢經查:被告等上訴所指各節,均係對於原審證據取捨及判斷

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所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本案經本院審酌被告等上訴理由所指各節業經原審於判決內詳述其證據取捨及判斷之理由,所為論斷與經驗、論理法則均無違誤,復經本院補充說明認定之理由詳論如上,被告等上開所辯均不足證明其不構成加重誹謗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

104 年2 月4 日已修正公布為第24條)之犯行。是被告等仍執前詞提起上訴,其上訴皆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及被告等上訴意旨所指摘各點,均經本院於前開理由分別予以指駁說明,是檢察官及被告等提起上訴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江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駱麗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公平交易法第37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陳盈君以帳號暱稱「豆豆雞」所發表之網路留言部分)┌──┬────┬──────┬────────┬────────┬────┐│編號│發表時間│回應之討論串│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文章標題 │ │ │ │├──┼────┼──────┼────────┼────────┼────┤│ 1 │100 年8 │「露一絲」所│【回應21】 │「但回家後開始穿│100 年度││ │月16日晚│發表,討論串│「我有買長褲款,│下來才感覺很悶而│他字第11││ │間7 時26│標題「請問有│但忘記是哪一款布│且不太透氣,平常│216 號卷││ │分 │穿瑪麗蓮連身│了…只記得是最頂│還要帶小孩一流汗│㈠第14頁││ │ │長褲那款的媽│級的,原以為我自│都悶住了…會癢癢│至第15頁││ │ │媽們」 │己穿得住。因為穿│的,穿不住…」、│ ││ │ │ │的時候小姐說她們│「但沒想到後來竟│ ││ │ │ │的布料透氣又舒適│然長了濕疹」 │ ││ │ │ │,試穿的時候可能│ │ ││ │ │ │時間不長又有冷氣│ │ ││ │ │ │的關係,感覺OK就│ │ ││ │ │ │很大方的買了下去│ │ ││ │ │ │。 │ │ ││ │ │ │但回家後開始穿下│ │ ││ │ │ │來才感覺很悶而且│ │ ││ │ │ │不太透氣,平常還│ │ ││ │ │ │要帶小孩一流汗都│ │ ││ │ │ │悶住了…會癢癢的│ │ ││ │ │ │,穿不住…跟當初│ │ ││ │ │ │小姐說的都不一樣│ │ ││ │ │ │!!冏。 │ │ ││ │ │ │後來我就聽服務員│ │ ││ │ │ │的建議不要再穿褲│ │ ││ │ │ │子。就把它當內搭│ │ ││ │ │ │褲再搭件長版上衣│ │ ││ │ │ │,總該是OK了。但│ │ ││ │ │ │沒想到後來竟然長│ │ ││ │ │ │了濕疹! !看了皮│ │ ││ │ │ │膚科醫生,醫生說│ │ ││ │ │ │我皮膚敏感,不適│ │ ││ │ │ │合穿不透氣的衣物│ │ ││ │ │ │心裡真是五味雜陳│ │ ││ │ │ │… │ │ ││ │ │ │我記得小姐有跟我│ │ ││ │ │ │說過她們的衣服透│ │ ││ │ │ │氣排和又舒適。而│ │ ││ │ │ │且很多過敏的客人│ │ ││ │ │ │穿了都沒問題。那│ │ ││ │ │ │難道我就是那千萬│ │ ││ │ │ │分之一的「幸運人│ │ ││ │ │ │物」?!現在那件│ │ ││ │ │ │衣服被我打入冷宮│ │ ││ │ │ │了…不知道有沒有│ │ ││ │ │ │媽咪們跟我有一樣│ │ ││ │ │ │的困擾?」 │ │ │├──┼────┼──────┼────────┼────────┼────┤│ 2 │100 年8 │「露一絲」所│【回應24】 │「老公有看到我起│100 年度││ │月31日下│發表,討論串│「嗯嗯,現在知道│疹子的恐怖模樣,│他字第11││ │午7 時32│標題「請問有│自己皮膚容易敏感│也叫我先不要穿了│216 號卷││ │分 │穿瑪麗蓮連身│,要多小心了… │」 │㈠第15頁││ │ │長褲那款的媽│我記得小姐有跟我│ │ ││ │ │媽們」 │說過她們的衣服透│ │ ││ │ │ │氣排和又舒適,也│ │ ││ │ │ │只有她們家有做甲│ │ ││ │ │ │醛測試,還有皮膚│ │ ││ │ │ │科醫生認證,所以│ │ ││ │ │ │我才想說一定不會│ │ ││ │ │ │有問題才放心的敗│ │ ││ │ │ │了下去… │ │ ││ │ │ │其實我沒有穿很久│ │ ││ │ │ │耶。小姐有跟我說│ │ ││ │ │ │一開始先穿四小時│ │ ││ │ │ │左右,先習慣一下│ │ ││ │ │ │。但最好是要穿到│ │ ││ │ │ │八小時,效果才會│ │ ││ │ │ │好。可我大概穿三│ │ ││ │ │ │小時就受不了了…│ │ ││ │ │ │老公有看到我起疹│ │ ││ │ │ │子的恐怖模樣,也│ │ ││ │ │ │叫我先不要穿了。│ │ ││ │ │ │唉…真的很後悔花│ │ ││ │ │ │了那麼多錢. 還被│ │ ││ │ │ │念=.=」 │ │ │├──┼────┼──────┼────────┼────────┼────┤│ 3 │100 年9 │「露一絲」所│【回應29】 │ │100 年度││ │月2 日晚│發表,討論串│「樓上紫琦媽咪,│ │他字第11││ │間11時32│標題「請問有│我只是把自己的心│ │216 號卷││ │分 │穿瑪麗蓮連身│路歷程說出來,有│ │㈠第16頁││ │ │長褲那款的媽│錯嗎?我為什麼買│ │ ││ │ │媽們」 │到不是和我的東西│ │ ││ │ │ │上來碎嘴一下還要│ │ ││ │ │ │被你罵。而且我又│ │ ││ │ │ │沒有說瑪莉蓮很爛│ │ ││ │ │ │,你也不是瑪莉蓮│ │ ││ │ │ │的誰,幹嘛那麼緊│ │ ││ │ │ │張阿??」 │ │ │├──┼────┼──────┼────────┼────────┼────┤│ 4 │100 年9 │「露一絲」所│【回應31】 │「我也是有買瑪莉│100 年度││ │月14日晚│發表,討論串│「我也是有買瑪莉│蓮的客人阿!! │他字第11││ │間7 時58│標題「請問有│蓮的客人阿!! │...」、「瑪莉蓮 │216 號卷││ │分 │穿瑪麗蓮連身│看到有人在討論瑪│讓我過敏」 │㈠第16頁││ │ │長褲那款的媽│莉蓮,是不能參與│ │ ││ │ │媽們」 │討論嗎?原來BBH │ │ ││ │ │ │還有規定一定要跟│ │ ││ │ │ │討論主題有關才能│ │ ││ │ │ │留言阿? │ │ ││ │ │ │那你原本也沒有在│ │ ││ │ │ │討論能不能當內搭│ │ ││ │ │ │褲的事情,直到我│ │ ││ │ │ │出來抱怨瑪莉蓮讓│ │ ││ │ │ │我過敏,才說" 怎│ │ ││ │ │ │麼會這樣" 是不是│ │ ││ │ │ │也偏離主題?我不│ │ ││ │ │ │是什麼業代,也超│ │ ││ │ │ │討厭版上的廣告!│ │ ││ │ │ │!我看紫琦媽咪一│ │ ││ │ │ │直推薦瑪莉蓮,感│ │ ││ │ │ │覺才像瑪莉蓮業代│ │ ││ │ │ │,還護航到連我跟│ │ ││ │ │ │大家分享我會過敏│ │ ││ │ │ │的事都要跳出來跟│ │ ││ │ │ │我吵架。」 │ │ │├──┼────┼──────┼────────┼────────┼────┤│ 5 │100 年9 │「露一絲」所│【回應34】 │ │100 年度││ │月24日下│發表,討論串│「namaste 媽咪,│ │他字第11││ │午2 時5 │標題「請問有│謝謝你貼心的提醒│ │216 號卷││ │分 │穿瑪麗蓮連身│!!你說的對,我│ │㈠第17頁││ │ │長褲那款的媽│們只是一般消費者│ │ ││ │ │媽們」 │,又不是業代,沒│ │ ││ │ │ │必要為了不好的東│ │ ││ │ │ │西而影響心情>"< │ │ ││ │ │ │你說你也穿不住瑪│ │ ││ │ │ │牌,想請問你後來│ │ ││ │ │ │是怎麼處理呢?總│ │ ││ │ │ │覺得放著有點浪費│ │ ││ │ │ │呢,不知道有沒有│ │ ││ │ │ │甚麼好方法QQ │ │ ││ │ │ │mo媽咪,我瞭解你│ │ ││ │ │ │的意思,其實我只│ │ ││ │ │ │是單純分享個人經│ │ ││ │ │ │驗,不喜歡我說的│ │ ││ │ │ │我可以接受,每個│ │ ││ │ │ │人的確都各有喜好│ │ ││ │ │ │,但如果硬我接受│ │ ││ │ │ │不喜歡的東西,都│ │ ││ │ │ │不能說不好的經驗│ │ ││ │ │ │,只能說瑪牌好的│ │ ││ │ │ │都不能說不好,太│ │ ││ │ │ │奇怪了!!真的會│ │ ││ │ │ │讓人生氣了…」 │ │ │├──┼────┼──────┼────────┼────────┼────┤│ 6 │100 年10│「露一絲」所│【回應37】 │ │100 年度││ │月1 日下│發表,討論串│「謝謝namaste 媽│ │他字第11││ │午5 時37│標題「請問有│咪。你好放得開唷│ │216 號卷││ │分 │穿瑪麗蓮連身│!本來是因為買超│ │㈠第18頁││ │ │長褲那款的媽│貴結果沒有用真的│ │ ││ │ │媽們」 │蠻懊惱的,期間婆│ │ ││ │ │ │婆還會一直碎碎念│ │ ││ │ │ │,謝謝你的安慰及│ │ ││ │ │ │建議。我最近就會│ │ ││ │ │ │先問問周遭朋友有│ │ ││ │ │ │沒有要,看是便宜│ │ ││ │ │ │賣或直接送人,如│ │ ││ │ │ │果連朋友也穿不住│ │ ││ │ │ │,那就沒轍了,就│ │ ││ │ │ │跟你看齊,狠心一│ │ ││ │ │ │點把它丟了>"<」 │ │ │├──┼────┼──────┼────────┼────────┼────┤│ 7 │100 年8 │「快樂小兔子│【回應30】 │「但她們卻一直說│100 年度││ │月14日晚│」所發表,討│「我也是買瑪牌的│再回去試試看,不│他字第11││ │間7 時7 │論串標題「瑪│鼎級,剛拿到的時│是很想讓我修改的│216 號卷││ │分 │麗蓮的塑身衣│候穿著沒什麼緊的│樣子,感覺有點差│㈠第27頁││ │ │真的很不賴ㄟ│感覺。怕這樣就沒│…好在最後我老公│ ││ │ │! 」 │有塑身的效果,希│很堅持非改不可而│ ││ │ │ │望他們再修改一下│且我也跑了兩趟了│ ││ │ │ │。但她們卻一直說│,她們才讓我改。│ ││ │ │ │再回去試試看,不│可是修改之後反而│ ││ │ │ │是很想讓我修改的│變得不太舒服,感│ ││ │ │ │樣子,感覺有點差│覺身體一直被束縛│ ││ │ │ │…好在最後我老公│住,而且好悶好悶│ ││ │ │ │很堅持非改不可而│…感覺並沒有當初│ ││ │ │ │且我也跑了兩趟了│所說的舒適透氣,│ ││ │ │ │,她們才讓我改。│屁股縫線的地方也│ ││ │ │ │可是修改之後反而│勒勒的,加上有點│ ││ │ │ │變得不太舒服,感│悶,會癢癢的不太│ ││ │ │ │覺身體一直被束縛│舒服,怎麼調整都│ ││ │ │ │住,而且好悶好悶│是穿不住…」、「│ ││ │ │ │…感覺並沒有當初│我最多穿三小時就│ ││ │ │ │所說的舒適透氣,│受不了了!因為他│ ││ │ │ │屁股縫線的地方也│們有說睡覺也可以│ ││ │ │ │勒勒的,加上有點│穿,這我也試過了│ ││ │ │ │悶,會癢癢的不太│,但就是感覺很不│ ││ │ │ │舒服,怎麼調整都│舒服。一整個睡不│ ││ │ │ │是穿不住… │著只好又脫掉了」│ ││ │ │ │而且是不是一天最│ │ ││ │ │ │好要穿八小時啊?│ │ ││ │ │ │而且我最多穿三小│ │ ││ │ │ │時就受不了了!因│ │ ││ │ │ │為他們有說睡覺也│ │ ││ │ │ │可以穿,這我也試│ │ ││ │ │ │過了,但就是感覺│ │ ││ │ │ │很不舒服。一整個│ │ ││ │ │ │睡不著只好又脫掉│ │ ││ │ │ │了」 │ │ │├──┼────┼──────┼────────┼────────┼────┤│ 8 │100 年9 │「朱寶」所發│【回應8】 │ │100 年度││ │月23日下│表,討論串標│「看到很多被停權│ │他字第11││ │午2 時52│題「送走了萊│的狀況,才知道原│ │216 號卷││ │分 │卡兒現在換瑪│來是廣告文…真的│ │㈠第39頁││ │ │麗蓮??」 │蠻驚訝的。我一直│ │ ││ │ │ │覺得版上是很公開│ │ ││ │ │ │,適合所有媽咪討│ │ ││ │ │ │論以及交換心得的│ │ ││ │ │ │地方,好的部分要│ │ ││ │ │ │了解,不好的部分│ │ ││ │ │ │也應該了解。如樓│ │ ││ │ │ │主所說,最近瑪牌│ │ ││ │ │ │討論真得變的很多│ │ ││ │ │ │,本來我覺得大家│ │ ││ │ │ │多多討論蠻好的阿│ │ ││ │ │ │,像我自己也是買│ │ ││ │ │ │瑪牌的,但問題是│ │ ││ │ │ │,似乎是有" 不能│ │ ││ │ │ │抱怨瑪牌" 的狀況│ │ ││ │ │ │?!之前我有回應│ │ ││ │ │ │其它版媽的文章,│ │ ││ │ │ │分享我穿瑪牌的狀│ │ ││ │ │ │況但我只是單純把│ │ ││ │ │ │我個人經驗分享出│ │ ││ │ │ │來,卻被罵…現在│ │ ││ │ │ │我開始覺得瑪牌是│ │ ││ │ │ │不是也是廣告商在│ │ ││ │ │ │操作?!」 │ │ │├──┼────┼──────┼────────┼────────┼────┤│ 9 │100年10 │「來我懷裡」│【回應10】 │「雖然試穿時我有│100 年度││ │月8 日中│所發表,討論│「namaste 媽咪,│問材質,但她們門│他字第11││ │午1 時55│串標題「瑪麗│你真是一語驚醒夢│市小姐沒說明,只│216 號卷││ │分 │蓮腳套好穿嗎│中人!因為我當初│是一直說其它牌子│㈠第52頁││ │ │?買一送一好│也是買瑪麗蓮,但│不好阿,有問題阿│、第53頁││ │ │心動」 │其實我根本就不清│,反正買別牌就是│ ││ │ │ │楚它是什麼材質。│錯的…」、「但買│ ││ │ │ │雖然試穿時我有問│回來後我一天最高│ ││ │ │ │材質,但她們門市│記錄是穿4 個小時│ ││ │ │ │小姐沒說明,只是│,就穿不住了,因│ ││ │ │ │一直說其它牌子不│為一邊帶小孩一邊│ ││ │ │ │好阿,有問題阿,│流汗,悶的全身汗│ ││ │ │ │反正買別牌就是錯│又很癢,很不舒服│ ││ │ │ │的…我也沒管那麼│(我有修改過一次│ ││ │ │ │多,滿心只想要透│,修改後變得更勒│ ││ │ │ │過瑪麗蓮,趕快把│身體)。回去問門│ ││ │ │ │身材變好!但買回│市小姐,她建議我│ ││ │ │ │來後我一天最高記│外面不要再穿褲子│ ││ │ │ │錄是穿4 個小時,│,直接把它當內搭│ ││ │ │ │就穿不住了,因為│褲,再搭長版上衣│ ││ │ │ │一邊帶小孩一邊流│,就應該不會那麼│ ││ │ │ │汗,悶的全身汗又│悶了。照著穿的結│ ││ │ │ │很癢,很不舒服(│果,沒想到還是長│ ││ │ │ │我有修改過一次,│濕疹,我想是因為│ ││ │ │ │修改後變得更勒身│材質沒有很透氣吧│ ││ │ │ │體)。回去問門市│!半夜睡覺時還癢│ ││ │ │ │小姐,她建議我外│到抓破皮…」 │ ││ │ │ │面不要再穿褲子,│ │ ││ │ │ │直接把它當內搭褲│ │ ││ │ │ │,再搭長版上衣,│ │ ││ │ │ │就應該不會那麼悶│ │ ││ │ │ │了。照著穿的結果│ │ ││ │ │ │,沒想到還是長濕│ │ ││ │ │ │疹,我想是因為材│ │ ││ │ │ │質沒有很透氣吧!│ │ ││ │ │ │半夜睡覺時還癢到│ │ ││ │ │ │抓破皮…破皮的地│ │ ││ │ │ │方雖然是好了,卻│ │ ││ │ │ │有淡咖啡色的疤,│ │ ││ │ │ │皮膚科醫生說只能│ │ ││ │ │ │等皮膚自己慢慢淡│ │ ││ │ │ │化掉…現在回想這│ │ ││ │ │ │一切,沒搞清楚材│ │ ││ │ │ │質我就買來穿完全│ │ ││ │ │ │是天兵的行為!」│ │ │├──┼────┼──────┼────────┼────────┼────┤│ 10 │100 年10│「可蕾兒」所│【回應7】 │「⒈擠肉是還好,│100 年度││ │月8 日中│發表,討論串│⒈擠肉是還好,但│但有縫線邊會有點│他字第11││ │午1 時20│標題「買過" │有縫線邊會有點卡│卡卡的。⒉剛開始│216 號卷││ │分 │瑪麗蓮" 塑身│卡的。 │是衝著免費修改的│㈠第63頁││ │ │衣的麻麻,煩│⒉剛開始是衝著免│服務買下的,但後│ ││ │ │請幫我解答 │費修改的服務買下│來當我拿回去要改│ ││ │ │!!(廣告文勿│的,但後來當我拿│時,小姐卻說還不│ ││ │ │進)」 │回去要改時,小姐│用改,叫我回去再│ ││ │ │ │卻說還不用改,叫│多穿一陣子再看看│ ││ │ │ │我回去再多穿一陣│,被推拖的感覺讓│ ││ │ │ │子再看看,被推拖│我不是很舒服。當│ ││ │ │ │的感覺讓我不是很│天是傻傻又帶回家│ ││ │ │ │舒服。當天是傻傻│了,後來是被老公│ ││ │ │ │又帶回家了,後來│唸,老公又陪我去│ ││ │ │ │是被老公唸,老公│門市一趟小姐才說│ ││ │ │ │又陪我去門市一趟│幫我改,改完之後│ ││ │ │ │小姐才說幫我改,│屁股縫線的地方變│ ││ │ │ │改完之後屁股縫線│更勒,會癢,而且│ ││ │ │ │的地方變更勒,會│不舒服。」 │ ││ │ │ │癢,而且不舒服。│ │ ││ │ │ │⒊買完的經驗是讓│ │ ││ │ │ │我決定以後要貨比│ │ ││ │ │ │三家,不然花錢只│ │ ││ │ │ │是買氣受了」 │ │ │├──┼────┼──────┼────────┼────────┼────┤│ 11 │100年10 │「yoyo」所發│【回應8】 │「我是買瑪牌的鼎│100 年度││ │月15日下│表,討論串標│「我是買瑪牌的鼎│級(量身訂做的)│他字第11││ │午5 時6 │題之「塑身衣│級(量身訂做的)│,拿到的時候在家│216 號卷││ │分 │???萊卡兒│,拿到的時候在家│裡一穿,覺得完全│㈠第76頁││ │ │、瑪莉蓮、維│裡一穿,覺得完全│沒有前凸後翹…擔│ ││ │ │娜斯??」 │沒有前凸後翹…擔│心是不是不夠緊身│ ││ │ │ │心是不是不夠緊身│,怕沒有效果還拿│ ││ │ │ │,怕沒有效果還拿│回去修改(修改是│ ││ │ │ │回去修改(修改是│免費的)。但他們│ ││ │ │ │免費的)。但他們│還一直說再回去試│ ││ │ │ │還一直說再回去試│試看,最後是因為│ ││ │ │ │試看,最後是因為│老公很堅持非改不│ ││ │ │ │老公很堅持非改不│可而且我也跑了兩│ ││ │ │ │可而且我也跑了兩│趟了才改到…可是│ ││ │ │ │趟了才改到…可是│改完以後穿起來變│ ││ │ │ │改完以後穿起來變│的不太舒服,整個│ ││ │ │ │的不太舒服,整個│人都束縛住的感覺│ ││ │ │ │人都束縛住的感覺│,好像穿了一件鋼│ ││ │ │ │,好像穿了一件鋼│鐵衣,而且好悶好│ ││ │ │ │鐵衣,而且好悶好│悶,並沒有當初所│ ││ │ │ │悶,並沒有當初所│說的舒適透氣!!│ ││ │ │ │說的舒適透氣!!│小姐說一天最好穿│ ││ │ │ │小姐說一天最好穿│八小時,但我最多│ ││ │ │ │八小時,但我最多│穿三小時就受不了│ ││ │ │ │穿三小時就受不了│了。」 │ ││ │ │ │了。買了件穿不住│ │ ││ │ │ │的塑身衣真的很浪│ │ ││ │ │ │費…」 │ │ │└──┴────┴──────┴────────┴────────┴────┘附表二(陳盈君以帳號暱稱「karensa 」所發表之網路留言部分)┌──┬────┬──────┬────────┬────────┬────┐│編號│發表時間│回應之討論串│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文章標題 │ │ │ │├──┼────┼──────┼────────┼────────┼────┤│ 1 │100 年9 │「快樂小兔子│【回應32】 │「我自己先前穿瑪│100 年度││ │月7 日中│」所發表,討│「豆豆雞媽咪,我│莉蓮是不會癢,但│他字第11││ │午1 時8 │論串標題「瑪│自己先前穿瑪莉蓮│真的很悶。我最久│216 號卷││ │分 │麗蓮的塑身衣│是不會癢,但真的│一次是穿一個早上│㈠第28頁││ │ │真的很不賴ㄟ│很悶。我最久一次│,但是到下午我就│ ││ │ │! 」 │是穿一個早上,但│穿不住了,太悶不│ ││ │ │ │是到下午我就穿不│舒服…感覺皮膚和│ ││ │ │ │住了,太悶不舒服│塑身衣中間一層都│ ││ │ │ │…感覺皮膚和塑身│是汗水…」、「因│ ││ │ │ │衣中間一層都是汗│為我並不是過敏膚│ ││ │ │ │水…我知道他們有│質,就已經覺得悶│ ││ │ │ │做甲醛的檢驗,但│的受不了了」 │ ││ │ │ │不知他們有沒測試│ │ ││ │ │ │過敏,如果會有過│ │ ││ │ │ │敏的疑慮,建議就│ │ ││ │ │ │不要穿太久喔。因│ │ ││ │ │ │為我並不是過敏膚│ │ ││ │ │ │質,就已經覺得悶│ │ ││ │ │ │的受不了了…當初│ │ ││ │ │ │買的時候都沒有想│ │ ││ │ │ │到會有這樣的問題│ │ ││ │ │ │,現在只能說以後│ │ ││ │ │ │要注意塑身衣的材│ │ ││ │ │ │質有沒有透氣的設│ │ ││ │ │ │計囉」 │ │ │├──┼────┼──────┼────────┼────────┼────┤│ 2 │100 年9 │「朱寶」所發│【回應6】 │「有些版媽和我一│100 年度││ │月22日晚│表,討論串標│「最近瑪牌的討論│樣覺得瑪牌材質很│他字第11││ │間11時11│題「送走了萊│真的很多,但也不│悶,穿不住。」、│216 號卷││ │分 │卡兒現在換瑪│是全都一面倒說好│「我也是瑪牌的消│㈠第38頁││ │ │麗蓮??」 │的。有些版媽和我│費者,就如前面所│ ││ │ │ │一樣覺得瑪牌材質│說,太悶了穿不住│ ││ │ │ │很悶,穿不住。甚│」 │ ││ │ │ │至還有媽咪穿了過│ │ ││ │ │ │敏的… │ │ ││ │ │ │只能說雖然是量身│ │ ││ │ │ │訂做,但材質以及│ │ ││ │ │ │每個人穿的狀況都│ │ ││ │ │ │不一樣。我也是買│ │ ││ │ │ │瑪牌的消費者,就│ │ ││ │ │ │如前面所說,太悶│ │ ││ │ │ │了穿不住,已經收│ │ ││ │ │ │進衣櫃裡了」 │ │ │├──┼────┼──────┼────────┼────────┼────┤│ 3 │100 年9 │「媛嘟嘟」所│【回應16】 │「像我之前是買瑪│100 年度││ │月22日晚│發表,討論串│「還是健康最重要│麗蓮塑身衣…回家│他字第11││ │間11時24│標題「請問各│喔!因為健康是無│穿後卻覺得很悶,│216 號卷││ │分 │位媽咪,穿了│價的。像我之前是│尤其是大腿邊邊勒│㈠第45頁││ │ │一整天塑身衣│買瑪麗蓮塑身衣,│的我皮膚都起疹子│ ││ │ │,全身紅通通│因為價錢不便宜,│了…但想到塑身衣│ ││ │ │,癢死了」 │在有加1 元加1 件│一天至少要穿到八│ ││ │ │ │的活動時,覺得划│小時效果才好,我│ ││ │ │ │算就敗下去了。但│就硬穿著。結果穿│ ││ │ │ │回家穿後卻覺得很│一個早上就不行了│ ││ │ │ │悶,尤其是大腿邊│…大概太希望可以│ ││ │ │ │邊勒的我皮膚都起│快速瘦下來,導致│ ││ │ │ │疹子了…但想到塑│太癢又不舒服」 │ ││ │ │ │身衣一天至少要穿│ │ ││ │ │ │到八小時效果才好│ │ ││ │ │ │,我就硬穿著。結│ │ ││ │ │ │果穿一個早上就不│ │ ││ │ │ │行了…大概太希望│ │ ││ │ │ │可以快速瘦下來,│ │ ││ │ │ │導致太癢又不舒服│ │ ││ │ │ │。唉,還是放棄了│ │ ││ │ │ │,現在都沒在穿囉│ │ ││ │ │ │」 │ │ │├──┼────┼──────┼────────┼────────┼────┤│ 4 │100年10 │「來我懷裡」│【回應11】 │「我就是在母親節│100 年度││ │月8 日晚│所發表,討論│「常有這種優惠活│時,新光南西店就│他字第11││ │間9 時54│串標題「瑪麗│動阿。我就是在母│有加一元多一件,│216 號卷││ │分 │蓮腳套好穿嗎│親節時,新光南西│買千折百時下手買│㈠第53頁││ │ │?買一送一好│店就有加一元多一│的。但回家穿卻很│ ││ │ │心動」 │件,買千折百時下│悶,根本穿不住,│ ││ │ │ │手買的。但回家穿│而且塑身效果普普│ ││ │ │ │卻很悶,根本穿不│。我反而覺得屁股│ ││ │ │ │住,而且塑身效果│壓的更扁了。」 │ ││ │ │ │普普。我反而覺得│ │ ││ │ │ │屁股壓的更扁了。│ │ ││ │ │ │乾脆換穿以前的華│ │ ││ │ │ │X 爾,反而穿的住│ │ ││ │ │ │…只能說,花錢就│ │ ││ │ │ │是想瘦身,但沒效│ │ ││ │ │ │果就是多花一塊錢│ │ ││ │ │ │都嫌貴囉」 │ │ │├──┼────┼──────┼────────┼────────┼────┤│ 5 │100 年10│「巧巧MA」所│【回應8】 │「我買瑪麗蓮是趁│100 年度││ │月13日晚│發表,討論串│「我買瑪麗蓮是趁│母親節時有優惠活│他字第11││ │間8 時9 │標題「有買瑪│母親節時有優惠活│動,加一元多一件│216 號卷││ │分 │麗蓮塑身衣的│動,加一元多一件│,再買千折百。最│㈠第67頁││ │ │請進」 │,再買千折百。最│後買起來是2 萬多│ ││ │ │ │後買起來是2 萬多│,然後有2 件。當│ ││ │ │ │,然後有2 件。當│時覺得非常划算!│ ││ │ │ │時覺得非常划算!│但回家後卻是問題│ ││ │ │ │但回家後卻是問題│一堆,整個很後悔│ ││ │ │ │一堆,整個很後悔│,早知道就不要貪│ ││ │ │ │,早知道就不要貪│便宜最後折磨到自│ ││ │ │ │便宜最後折磨到自│己了!我想是因為│ ││ │ │ │己了!我想是因為│材質的關係,穿了│ ││ │ │ │材質的關係,穿了│超悶的…全身都覺│ ││ │ │ │超悶的…全身都覺│得好像被綁住,而│ ││ │ │ │得好像被綁住,而│且大腿那邊也都勒│ ││ │ │ │且大腿那邊也都勒│到紅紅的起疹子。│ ││ │ │ │到紅紅的起疹子。│我最多只能穿一個│ ││ │ │ │我最多只能穿一個│早上,根本穿不住│ ││ │ │ │早上,根本穿不住│」 │ ││ │ │ │。所以怕熱又過敏│ │ ││ │ │ │的人建議不要嚐試│ │ ││ │ │ │啊!最後我還是繼│ │ ││ │ │ │續穿我之前花2 千│ │ ││ │ │ │元多買的華* 爾,│ │ ││ │ │ │真是學到教訓了」│ │ │├──┼────┼──────┼────────┼────────┼────┤│ 6 │100年10 │「yoyo」所發│【回應9】 │「我買瑪麗蓮,而│100 年度││ │月15日晚│表,討論串標│「我買瑪麗蓮,而│且是趁優惠活動時│他字第11││ │間7 時57│題「塑身衣?│且是趁優惠活動時│買的,花兩萬多買│216 號卷││ │分 │??萊卡兒、│買的,花兩萬多買│了兩件,一開始覺│㈠第76頁││ │ │瑪莉蓮、維娜│了兩件,一開始覺│得賺到了,但後來│至第77頁││ │ │斯??」 │得賺到了,但後來│沒換到好身材反而│ ││ │ │ │沒換到好身材反而│是換到衣堆紅紅的│ ││ │ │ │是換到衣堆紅紅的│疹子到現在還有小│ ││ │ │ │疹子到現在還有小│小的疤…穿起來很│ ││ │ │ │小的疤… │悶就像是流汗之後│ ││ │ │ │穿起來很悶就像是│汗水還會留在皮膚│ ││ │ │ │流汗之後汗水還會│上黏黏的!我的大│ ││ │ │ │留在皮膚上黏黏的│腿邊邊整個勒到起│ ││ │ │ │!我的大腿邊邊整│疹子」、「而且當│ ││ │ │ │個勒到起疹子,皮│初一穿上去屁股沒│ ││ │ │ │膚容易過敏或是皮│有變俏反而被壓的│ ││ │ │ │膚較薄的媽咪,建│扁扁的」 │ ││ │ │ │議自己斟酌一下。│ │ ││ │ │ │而且當初一穿上去│ │ ││ │ │ │屁股沒有變俏反而│ │ ││ │ │ │被壓的扁扁的,實│ │ ││ │ │ │在令人傻眼(心想│ │ ││ │ │ │那不是量身訂做嗎│ │ ││ │ │ │?)所以我現在還│ │ ││ │ │ │是穿回以前花2 千│ │ ││ │ │ │多的華* 爾,都比│ │ ││ │ │ │瑪莉蓮好」 │ │ │└──┴────┴──────┴────────┴────────┴────┘附表三(李秉潔以帳號暱稱「蝦芙」所發表之網路留言部分)┌──┬────┬──────┬────────┬────────┬────┐│編號│發表時間│回應之討論串│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文章標題 │ │ │ │├──┼────┼──────┼────────┼────────┼────┤│ 1 │100年9月│「朱寶」所發│【回應11】 │「只能說穿久很不│100 年度││ │26日晚間│表,討論串標│「一開始生完小孩│舒服,很悶很悶,│他字第11││ │10時4 分│題「送走了萊│後我有穿過瑪牌,│縫線的地方很癢,│216 號卷││ │ │卡兒現在換瑪│買的時候沒特價,│而且根本也沒有像│㈠第40頁││ │ │麗蓮??」 │貴屬了…只能說穿│他們小姐說那樣透│ ││ │ │ │久很不舒服,很悶│氣,因為我很敏感│ ││ │ │ │很悶,縫線的地方│,起先也有跟小姐│ ││ │ │ │很癢,而且根本也│說過我很容易過敏│ ││ │ │ │沒有像他們小姐說│,他們還說有甚麼│ ││ │ │ │那樣透氣,因為我│醫生背書的,結果│ ││ │ │ │很敏感,起先也有│穿沒多久就起小濕│ ││ │ │ │跟小姐說過我很容│疹了,衣服應該很│ ││ │ │ │易過敏,他們還說│不透氣吧穿了超級│ ││ │ │ │有甚麼醫生背書的│癢又不舒服」 │ ││ │ │ │,結果穿沒多久就│ │ ││ │ │ │起小濕疹了,衣服│ │ ││ │ │ │應該很不透氣吧穿│ │ ││ │ │ │了超級癢又不舒服│ │ ││ │ │ │…上來看很多版媽│ │ ││ │ │ │都說他們衣服很好│ │ ││ │ │ │穿很透氣之類的話│ │ ││ │ │ │,都很疑惑到底是│ │ ││ │ │ │我個人問題還是衣│ │ ││ │ │ │服根本就沒有那嚜│ │ ││ │ │ │好呢?現在看到有│ │ ││ │ │ │其他版媽也提出質│ │ ││ │ │ │疑,心想當出真不│ │ ││ │ │ │該衝動就買了,還│ │ ││ │ │ │被老公罵笨…」 │ │ │├──┼────┼──────┼────────┼────────┼────┤│ 2 │100 年9 │「媛嘟嘟」所│【回應18】 │「我剛生完時穿瑪│100 年度││ │月26日下│發表,討論串│「版媽快去看醫生│莉蓮就起濕疹,我│他字第11││ │午10時4 │標題「請問各│,我剛生完時穿瑪│沒想到這麼貴的東│216 號卷││ │分 │位媽咪,穿了│莉蓮就起濕疹,我│西材質卻這麼不透│㈠第45頁││ │ │一整天塑身衣│沒想到這麼貴的東│氣」、「想當初瑪│ ││ │ │,全身紅通通│西材質卻這麼不透│莉蓮的小姐也說他│ ││ │ │,癢死了」 │氣(也有可能是我│們的衣服很透氣,│ ││ │ │ │皮膚比較怕熱,樓│但我穿起來卻受盡│ ││ │ │ │上好幾個媽咪都沒│皮肉之苦,因為長│ ││ │ │ │事說…想當初瑪莉│了濕疹很癢都還抓│ ││ │ │ │蓮的小姐也說他們│破皮」 │ ││ │ │ │的衣服很透氣,但│ │ ││ │ │ │我穿起來卻受盡皮│ │ ││ │ │ │肉之苦,因為長了│ │ ││ │ │ │濕疹很癢都還抓破│ │ ││ │ │ │皮),總之快去看│ │ ││ │ │ │醫生吧,還有塑身│ │ ││ │ │ │衣別穿了,雖然很│ │ ││ │ │ │貴,但傷身不值得│ │ ││ │ │ │阿…」 │ │ │├──┼────┼──────┼────────┼────────┼────┤│ 3 │100 年10│「可蕾兒」所│【回應8】 │「有點擠肉,上廁│100 年度││ │月12日下│發表,討論串│「⒈有點擠肉,上│所要小心一點以免│他字第11││ │午5 時55│標題「買過" │廁所要小心一點以│沾到」、「因為悶│216 號卷││ │分 │瑪麗蓮" 塑身│免沾到 │到讓我長濕疹,勉│㈠第63頁││ │ │衣的麻麻,煩│⒉沒修改過,因為│強穿的結果就是一│至第64頁││ │ │請幫我解答!│悶到讓我長濕疹,│直癢一直抓,還破│ ││ │ │(廣告文勿進│勉強穿的結果就是│皮…已經放棄,早│ ││ │ │)」 │一直癢一直抓,還│就沒有再穿了真是│ ││ │ │ │破皮…已經放棄,│浪費我的錢…」、│ ││ │ │ │早就沒有再穿了真│「只能說材質不夠│ ││ │ │ │是浪費我的錢… │透氣吧」 │ ││ │ │ │⒊只能說材質不夠│ │ ││ │ │ │透氣吧,如果像我│ │ ││ │ │ │一樣容易流汗的媽│ │ ││ │ │ │咪就要注意了,不│ │ ││ │ │ │然到時候受罪的可│ │ ││ │ │ │是自己呀」 │ │ │├──┼────┼──────┼────────┼────────┼────┤│ 4 │100 年10│「懶媽媽」所│【回應9】 │「我也覺得瑪麗蓮│100 年度││ │月17日中│發表,討論串│「我也覺得瑪麗蓮│根本穿不住」、「│他字第11││ │午12時27│標題「很會爆│根本穿不住… │當初門市小姐跟我│216 號卷││ │分 │汗又需要每天│當初門市小姐跟我│說保證透氣,但穿│㈠第72頁││ │ │拖地帶小孩的│說保證透氣,但穿│上後就是一直悶到│ ││ │ │媽媽穿得住塑│上後就是一直悶到│出汗。穿沒幾天就│ ││ │ │身衣?廣告別│出汗。穿沒幾天就│長濕疹,癢到抓破│ ││ │ │來」 │長濕疹,癢到抓破│皮,我也是花大錢│ ││ │ │ │皮,我也是花大錢│到頭來卻把它供在│ ││ │ │ │到頭來卻把它供在│衣櫥裡」、「像版│ ││ │ │ │衣櫥裡… │主說的,奉勸想買│ ││ │ │ │像版主說的,奉勸│瑪麗蓮的媽咪們,│ ││ │ │ │想買瑪麗蓮的媽咪│如果肌膚敏感又很│ ││ │ │ │們,如果肌膚敏感│會流汗,請三思,│ ││ │ │ │又很會流汗,請三│沒有人想穿讓自己│ ││ │ │ │思,沒有人想穿讓│滿身汗黏膩的塑身│ ││ │ │ │自己滿身汗黏膩的│衣!」 │ ││ │ │ │塑身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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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