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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易字第 25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59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虹如選任辯護人 凃秀蕊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正本理由欄第3頁倒數第3行「緩刑肆年」,應更正為「緩刑貳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3頁倒數第3行「緩刑肆年」係誤載,爰依聲請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陳博志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