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431號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馬以南自訴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林育杉律師曾宿明律師被 告 裴 偉
吳宜菁許碩穎上三人共同 蔡世祺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勝傑律師
賴彥杰律師被 告 邱銘輝
溫惠敏上二人共同 宋重和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翔致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自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裴偉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之負責人,壹週刊雜誌則為該公司發行之刊物,裴偉對於壹週刊雜誌刊登內容有最終決定權;被告邱銘輝為該雜誌之總編輯,負責雜誌刊載內容之編採;被告吳宜菁為該雜誌之編輯;被告溫惠敏、許碩穎均為該雜誌之文字記者。裴偉等人共同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以文字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 年4 月4 日發行之第619 期壹週刊雜誌中,在封面左下方刊載自訴人馬以南之照片及姓名,並於封面登載附表編號1 所示不實且足以貶損自訴人名譽之文字標題,另於內文刊載如附表編號2 至14所示由溫惠敏及許碩穎所撰寫、吳宜菁所編輯之不實且足以貶損自訴人名譽之內容(有關附表所示內容,下稱「系爭報導」)。因認被告均涉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訊據被告裴偉、邱銘輝、吳宜菁、許碩穎、溫惠敏固坦承分別為系爭報導當期之壹週刊雜誌社長、總編輯、系爭報導之編輯及撰寫者等事實,然均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自訴人犯行:ꆼ裴偉辯稱:伊係負責雜誌之經營、重要之人事任命、成本控制等業務,未參與報導之採訪、撰寫、審核等工作;ꆼ邱銘輝辯稱:伊負責統領編輯部之運作,對於報導之撰寫、採訪蒐證等細節,基於分層負責及專業信任,交由各組主管查察,於出刊前,不需經過伊事先核閱;ꆼ吳宜菁辯稱:伊僅負責報導之文字校對部分,並未參與報導之採訪、撰寫、查證;ꆼ許碩穎辯稱:系爭報導中有關檢調部分都是伊負責採訪撰寫,這是檢調主動在餐敘中透露,檢調人員表示是從通訊監察內容中聽聞,當場並有拿通聯紀錄給伊看,但沒有提供給伊。伊有將檢調人員告知內容轉知溫惠敏,查證部分是由溫惠敏去查證,但伊不能說明檢調人員身份等語;ꆼ溫惠敏辯稱:許碩穎採訪檢調單位,當時檢調提到偵辦某起案件時,有發現到自訴人跟達欣工程副董事長王人治有密集通聯,大概有數十通通聯紀錄,檢調表示通聯內容中,自訴人有跟達欣工程商借辦公室。伊因為採訪太極雙星案,曾聽說程宏道是太極雙星案主要關鍵人,為取信馬來西亞廠商,程宏道曾經透過議員去找達欣工程商借辦公室,伊針對此項訊息有向臺北市議會、太極雙星案相關人士確認。另向達欣工程查證時,該公司發言人雖否認有出借辦公室給太極雙星,但據伊瞭解,臺北市議會後來組成專案小組調查,約詢時達欣工程有承認借用辦公室給程宏道。且伊事後跟達欣工程內部人士碰面,對方也坦承確有出借辦公室乙事。伊基於上開查證及信任同事採訪內容,而撰寫系爭報導,絕無誹謗自訴人之故意。經查:
ꆼ本件案發時裴偉為壹傳媒公司負責人(社長),壹週刊雜誌
則為該公司發行之刊物,邱銘輝、吳宜菁分別為該雜誌總編輯、編輯,溫惠敏、許碩穎則為該雜誌之文字記者,102 年
4 月4 日所發行第619 期壹週刊雜誌中,在封面左下方刊載自訴人之照片及姓名,並於封面及內容登載附表所示文字,其中附表編號2 至14所示內容係由溫惠敏及許碩穎負責採訪、撰文,吳宜菁負責編輯之事實,業據上開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卷附雜誌封面暨內容影本可稽(審自卷第5 至9 頁;雜誌原本外放),此部分之事實,可以認定。
ꆼ自訴人以其與達欣工程副董事長王人治為舊識,係公眾週知
且經被告所屬週刊雜誌報導過之事,但絕無系爭報導所稱太極雙星透過自訴人向達欣工程商借辦公室,用以營造該團隊財力雄厚假象之情,而認被告蓄意以不實內容貶損自訴人名譽云云。惟許碩穎、溫惠敏辯稱當時係因有消息來源指稱自訴人與王人治有密集通聯,自訴人向達欣工程商借辦公室等情,遂進行查證,並引述消息來源而於系爭報導撰寫附表編號6、9、10所示內容。衡諸系爭報導內容,撰文者自稱依據檢調人員所掌握之通訊監察內容及通聯紀錄,得知自訴人與王人治有密集電話聯絡。而電話之通聯紀錄除該電話之申辦使用人可向電信公司調取外,僅職司犯罪偵查、審判業務之公務人員始有向電信公司調取之權限。茲溫惠敏辯稱「我查證馬以南時,包括7、8月間是否與達欣副董事長王人治密集通聯,當然有問到是否有替太極雙星借辦公室,當時馬女士並沒有否認與王人治有密集通聯,她當時回答密集通聯是事實」(原審自字卷一第56頁),此係被告否認犯罪而提出有利於己之說明,自訴人如否認此節,由於被告並無權限調閱自訴人之電話通聯紀錄,基於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之分配,應由承擔實質舉證責任且可輕易取得自己通聯紀錄之自訴人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明此節。惟自訴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提出相關事證用以彈劾被告上開說詞,此部分自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ꆼ又總統府當時之發言人李佳霏代自訴人回應之電子郵件內,
亦有「馬以南表示,認識達欣工程公司副董事長王人治(誤載為王人志),但互動範圍限於公益活動,包括邀請王人治贊助6000多名原住民學生到台北戶外教學的計劃…」等文字,有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在卷可佐(原審自字卷一第153 頁),堪認自訴人與王人治間確有互動聯絡。倘非雙方或職務上可取得通訊監察內容及通聯紀錄之人員透露通訊內容,許碩穎應無知悉自訴人與王人治間互動聯絡之事實,則許碩穎辯稱係檢調人員出示所持有之通聯紀錄,並告知自訴人與王人治間有電話聯絡等情,尚非全然無據。溫惠敏、許碩穎為文字記者,所撰「太極雙星弊案」係偵查不公開事項,其等並非親自見聞報導所涉相關事實之人,衡情應係根據採訪或查證所得而撰寫成文。惟是否成立誹謗罪之判斷事項,並非報導內容是否真實,而係報導內容有無依憑,係經採訪查證抑或刻意捏造、虛構。縱報導內容不乏失真之處,如能證明其等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撰寫之報導應屬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自訴人雖一再主張被告應舉證說明提供消息來源之檢調人員,然新聞記者為保護新聞來源之正當性,以利將來新聞取得之需求,除有特別情事(如記者與消息提供者為共同正犯或共犯之關係),司法機關本不應強求記者提供消息來源,尤以記者成為被告時,更不可強令其供出消息來源以求自證無罪,此為被告緘默權及不自證己罪之當然解釋。故被告雖然拒絕提供系爭報導之消息來源,仍不能憑此反證其等並無所稱消息來源或蓄意杜撰扭曲所得消息。
ꆼ達欣工程副總經理陳士修於102 年5 月20日上午,於臺北市
議會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基地開發案調查專案小組第
4 次會議中陳稱:「怡保花園有來我們公司參觀過,真理是越辯越明,遮掩都是沒有用的。當初是程先生帶他們來參觀我們公司,表示這個公司可能有這個實力」、「(問:是程宏道先生帶他們來參觀的?)對。主要應該是劉文耀總經理,他本人是建築師,我們相信他的專業,程宏道其實我們不是那麼熟,最主要是劉文耀建築師,就營造同業來說,對建築師其實是相當尊重,來參觀我們總不能拒絕,遠道是客。
而且我覺得怡保花園是一個大公司,所以就讓他們來參觀。其實也就僅止於此而已。我們只是瞭解到他可能要來做一些投資。就我們的瞭解,這個案子的整個計畫,是請美商PB做總顧問。達欣工程只是做所謂技術的提供,就是到底雙子星蓋不蓋得起來?多少工期?我們有做這方面的技術提供,提供給總顧問彙整,達欣工程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參與開發建議書的會議,也沒有拿過開發建議書,我們不是合作或投資人,事實上我們有沒有在協力廠商的名單上,這一點我們都不知道。最後是由太極雙星得標,其實這一點我們也不清楚。我們當時的出發點其實滿單純的,我本身負責公司的業務和開發」等語,有臺北市議會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基地開發案調查專案小組第4 次會議紀錄在卷可佐(原審自字卷二第20頁以下);復於原審證稱:100 年底至101 年初間,程宏道有帶馬來西亞怡保花園的人員到達欣公司拜訪等語(同上卷第211 頁)。足見程宏道確曾偕同馬來西亞怡保花園人員前往達欣工程拜訪。復依陳士修於原審證稱:我們有照公司的程序進行簡報,內容關於達欣公司業績及經歷,讓馬來西亞集團瞭解我們公司,並禮貌性接待至結束,後來劉文耀與程宏道來找我們的工作團隊,才與劉文耀、程宏道討論到「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基地開發案」,我們有排「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基地開發案」整個工程進度表及做施工說明等語(同上卷二第212 、213 頁)。堪認程宏道偕同他人至達欣工程參訪目的應與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開發案有關,始有達欣工程參與技術提供、安排工程進度表及施工說明之事。且陳士修復證稱:程宏道帶馬來西亞怡保花園的人員到達欣工程拜訪,當時在場的馬來西亞怡保花園人員至少有4 、5 位,包括程宏道、劉文耀,達欣工程則有伊、廖肇邦總經理、王人正董事長在場;系爭報導於102年4月4日出刊之前,達欣工程未曾主動對媒體或外界發布新聞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馬來西亞怡保花園的人有到達欣工程參訪或討論合作事項等語(同上卷第214頁)。則以程宏道偕同怡保花園人員等前往達欣工程參訪,達欣工程參與技術提供、安排工程進度表及施工說明等事項,本屬私人商業性質之活動,達欣工程亦聲稱並未對外公開此項訊息,衡情應僅有參與過程之人,或公司內部人員始可能知情,則溫惠敏辯稱係向達欣工程內部人員查訪而得知消息等情,亦屬合理可信。ꆼ新聞記者擬撰新聞稿,基於新聞自由之原則,本難要求統一
口徑,而其採訪方式及撰稿內容,亦受限於記者個人之專業知識、訓練、經驗、人格態度、判斷力甚至包含其消息來源之客觀性、可靠性等一切主、客觀因素。新聞從業人員已就消息來源為必要之查證,且有相當理由足信其所提供之消息為真實,縱該消息於事後證實有所誇張或虛偽,本難遽以刑法誹謗罪責相繩。經查:
ꆼ系爭報導中所述之「太極雙星人員才順利在達欣公司提供的
氣派辦公室裡,和臺北捷運局人員完成會談」、「據了解,達欣原來並不在太極雙星合作的團隊之內,但最後不但順利加入雙子星開發案,還和太極雙星團隊簽訂MOU 合作備忘錄」,固與陳士修所稱達欣工程並未出借辦公室,亦未與太極雙星簽署意向書等情有所出入。惟綜合參照許碩穎、溫惠敏所稱消息來源與事後撰寫內容,應有相當程度之查證,始可能知悉程宏道偕同他人至達欣工程公司會談以及達欣工程公司曾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開發案參與技術提供之事。且經查證後所為之報導內容,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有故意逸脫、扭曲查證所得之事實。依前揭說明,即難認許碩穎、溫惠敏主觀上具有明知其於系爭報導中所傳述之上開內容為不實之真實惡意。
ꆼ第619 期壹週刊雜誌之封面雖有標題:「向上延燒,程宏道
,國民黨營事業簽密約,馬以南捲入太極雙星案」;雜誌第10頁目錄之左下方亦有標題:「向上延燒,程宏道,國民黨營事業簽密約,馬以南捲入太極雙星案」,並佐以:「檢調發現,行賄賴素如遭到收押的掮客程宏道,曾花數千萬佣金,取得台北雙子星C1最大私地主、國民黨營事業欣光華授權開發密約,去年8 月更獲馬英九大姊馬以南協助商借達欣公司場地,以遮掩太極雙星只是空殼公司的黑幕」等文字;第44頁復以:「向上延燒,程宏道,國民黨營事業簽密約,馬以南捲入太極雙星案」標題,並於同頁右上方,輔以:「太極雙星弊案衝擊馬團隊核心的程度,可能比外界想像得還要嚴重!檢調發現,因行賄馬辦主任賴素如而遭到收押的太極雙星幕後掮客程宏道,曾花數千萬佣金,取得台北雙子星C1最大私地主─國民黨營事業欣光華授權開發密約,去年8 月更獲總統大姊馬以南協助,商借達欣公司場地,以遮掩太極雙星只是空殼公司的黑幕」等文字;第45頁右上方以「檢調追查太極雙星弊案意外發現,馬英九總統的大姊馬以南也涉入其中,使與她關係密切的達欣工程有機會加入雙子星聯合開發案」;第45頁報導內文內,以「馬大姊幫忙找場地」為標題。其使用「向上延燒」、「馬以南『捲入』太極雙星案」等字句。所使用之文字雖嫌誇大,惟新聞標題乃為吸引讀者閱讀,仍應由內文相互對照,以判斷新聞報導內容是否有故意妨害他人名譽。即應將報導內容通篇觀看,撰文基礎是否有經查證及平衡報導,而非就部分內容擷取分別解讀,遽認有不實傳述之惡意。
ꆼ許碩穎、溫惠敏查證後之報導內容,並未逸脫、扭曲查證所
得之範圍,已如前述。且系爭報導中亦於文末以「回應馬以南:不識太極雙星」紅色字體為標題,並刊登:「馬以南表示,在新聞炒得沸沸揚揚前,她並不知道太極雙星是什麼,因此不可能幫太極雙星向達欣借場地。她說,她認識達欣工程副董事長王人治,但互動限於公益活動」等字句,核與前揭總統府發言人回應查證之內容大致相符。至系爭報導文末之回應欄內有關陳士修之回應部分,所載「雙方有簽意向書」字句,雖經陳士修否認在卷,自訴人並執此主張被告刻意刊載不實內容貶損自訴人名譽云云。然陳士修證稱:系爭報導出刊前,有一位壹週刊的溫姓女記者以電話向伊詢問,伊答覆並沒有馬以南借辦公處所的事情,對於當時在電話中回應之內容,記憶已不清楚。因記者以電話向伊詢問時,人在外面開會,後來有口頭告知公司人員,請公司法務室傳真文字稿予壹週刊,系爭報導文末之回應欄內有關伊回應之部分,大部分是對的,僅達欣工程與太極雙星簽立意向書之部分與事實不符等語。可知系爭報導文末之回應欄內有關陳士修之回應部分,大部分均與陳士修當時之回應相符。而達欣工程提供予壹週刊之文字稿部分,並無針對達欣工程與太極雙星有無簽立意向書部分予以回應,此有文字稿影本在卷可佐(同上卷二第50頁)。則此部分尚無證據證明溫惠敏係明知達欣工程與太極雙星並未簽立意向書,而仍於系爭報導文末之回應欄內,故為不實之報導。且依回應欄內其他報導字句,陳士修於回應溫惠敏時,已提供太極雙星曾向達欣工程探詢有無意願做工期評估報告等可供溫惠敏作為報導內容之資訊,溫惠敏有無再故意虛構達欣工程與太極雙星簽立意向書等不實內容之必要,要非無疑。況溫惠敏係先以電話向陳士修詢問,則有關達欣工程公司與太極雙星簽立意向書部分,因陳士修證稱「(當初溫小姐向你查證時,有無提到合作意向書之事?)我沒有記得那麼清楚」、「(除傳真回應外,你是否有於電話向溫惠敏為口頭的回應?)有做過口頭的回應」(同上卷第215 、220 頁),且達欣公司事後傳真回應亦未提及有無簽立意向書,究不能排除陳士修當時於電話中針對意向書部分曾有系爭報導回應欄所述回應之可能性。自訴意旨僅因陳士修事後證稱達欣公司實際上與太極雙星並未簽署意向書,逕認溫惠敏、許碩穎蓄意杜撰此節,而有誹謗自訴人之犯意,亦嫌速斷。
ꆼ自訴人以邱銘輝、許碩穎、溫惠敏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認
應負民事侵權行為責任,而應與壹傳媒公司連帶給付原告(即本案自訴人)新臺幣6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該案上訴後,法院仍認上開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提出相關判決書為證。惟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之構成要件,本與刑法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對於訴訟上原告(刑事訴訟程序之公訴人或自訴人)所要求擔負之舉證責任亦有不同,自難遽以邱銘輝、許碩穎、溫惠敏等人應負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比附援引遽認本案被告成立刑法加重誹謗罪。
ꆼ綜上所述,許碩穎、溫惠敏就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開發案投
標過程中所衍生之爭議事件,因重大公共工程之招標、投標,與政府之經費支出、國民所使用公共建設之品質息息相關,涉及公共利益而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據以進行採訪查證,並撰寫附表所示報導。所報導內容應已先向相關知情人士查訪、探詢,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許碩穎、溫惠敏有何故意逸脫、扭曲查證所得之範圍,且已為平衡報導,自難以報導之內容,與現階段可資認定之事實並非全然相符,即認許碩穎、溫惠敏係惡意不實指摘。雖系爭報導所使用之部分文字有誇大之情形,而造成自訴人主觀感受上之不悅。然因自訴人為現任總統胞姐,亦為公眾人物,於涉及公眾領域或公共利益事項時,個人名譽權應對言論(新聞)自由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本案既無證據足認被告於報導內有故意逸脫、扭曲查證之內容所得合理推論、懷疑之範圍,縱使報導內容出現令自訴人主觀上產生不悅之字句,誠屬是否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以刑法誹謗罪相繩。
四、原審經審理後,認被告被訴上開加重誹謗犯行,要屬不能證明,而為被告均無罪之諭知。核其認事用法,尚無不合。自訴人上訴意旨猶執原審所提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奎炫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附表┌──┬───────────────────┬─────┐│編號│ 文字內容 │ 刊登位置 │├──┼───────────────────┼─────┤│ 1 │向上延燒 程宏道 國民黨營事業簽密約 │封面左下方││ │馬以南捲入太極雙星案 │標題 │├──┼───────────────────┼─────┤│ 2 │向上延燒 程宏道 國民黨營事業簽密約 │第10頁目錄││ │馬以南捲入太極雙星案 │左下方 │├──┼───────────────────┼─────┤│ 3 │檢調發現,行賄賴素如遭到收押的掮客程宏│第10頁目錄││ │道,曾花數千萬佣金,取得台北雙子星C1最│左下方 ││ │大私地主、國民黨營事業欣光華授權開發密│ ││ │約,去年8 月更獲馬英九大姊馬以南協助商│ ││ │借達欣公司場地,以遮掩太極雙星只是空殼│ ││ │公司的黑幕。 │ │├──┼───────────────────┼─────┤│ 4 │向上延燒 程宏道國民黨營事業簽密約 │第44、45頁││ │馬以南捲入太極雙星案 │下方標題 │├──┼───────────────────┼─────┤│ 5 │太極雙星弊案衝擊馬團隊核心的程度,可能│第44頁右上││ │比外界想像得還要嚴重!檢調發現,因行賄│方 ││ │馬辦主任賴素如而遭到收押的太極雙星幕後│ ││ │掮客程宏道,曾花數千萬佣金,取得台北雙│ ││ │子星C1最大私地主─國民黨營事業欣光華授│ ││ │權開發密約,去年8 月更獲總統大姊馬以南│ ││ │協助,商借達欣公司場地,以遮掩太極雙星│ ││ │只是空殼公司的黑幕。 │ │├──┼───────────────────┼─────┤│ 6 │檢調追查太極雙星弊案意外發現,馬英九總│第45頁右上││ │統的大姊馬以南(圖)也涉入其中,使與她│方 ││ │關係密切的達欣工程有機會加入雙子星聯合│ ││ │開發案。 │ │├──┼───────────────────┼─────┤│ 7 │檢調追查太極雙星弊案意外發現,馬英九總│第45頁上方││ │統的大姊馬以南也一度涉入,疑似利用關係│ ││ │讓交情匪淺的達欣工程公司加入獲利上看一│ ││ │千七百億元的台北雙子星開發案, │ │├──┼───────────────────┼─────┤│ 8 │馬大姊幫忙找場地 │第45頁標題│├──┼───────────────────┼─────┤│ 9 │檢調指出,北市捷運局官員去年七、八月間│第45頁 ││ │,曾要求到太極雙星公司商談開發計畫,但│ ││ │程宏道等人自覺公司內部硬體陳設簡陋,可│ ││ │能引起捷運局人員懷疑太極雙星是空殼公司│ ││ │的事實,因此透過關係找上馬以南,請她商│ ││ │借氣派的辦公室讓他們開會,以營造該團隊│ ││ │財力雄厚的假象。檢調並懷疑,程宏道等人│ ││ │可能是透過賴素如才與馬以南搭上線,因為│ ││ │賴與馬以南關係深厚,在台北政壇已不是秘│ ││ │密。馬以南接獲程的請託也很爽快的答應,│ ││ │並找來和她交情匪淺的達欣工程副董事長王│ ││ │人治協助,之後太極雙星人員才順利在達欣│ ││ │公司提供的氣派辦公室裡,和台北捷運局人│ ││ │員完成會談。 │ │├──┼───────────────────┼─────┤│ 10 │根據檢調掌握的通聯紀錄顯示,去年八月馬│第45頁 ││ │以南透過王人治商借辦公場所,以及太極雙│ ││ │星與台北捷運局人員會談前後,馬、王二人│ ││ │曾密集聯繫,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就互相打了│ ││ │十多通電話,大多是藉著餐敘的名義約出來│ ││ │討論事情。 │ ││ │據了解,達欣原來並不在太極雙星合作的團│ ││ │隊之內,但最後不但順利加入雙子星開發案│ ││ │,還和太極雙星團隊簽訂MOU 合作備忘錄。│ ││ │ │ │├──┼───────────────────┼─────┤│ 11 │檢調發現,達欣工程副董事長王人治去年八│第45頁 ││ │月密集和馬以南通聯,之後達欣便加入太極│ ││ │雙星團隊 │ │├──┼───────────────────┼─────┤│ 12 │2012/08 ,馬以南替太極雙星向達欣借辦場│第46頁 ││ │地 │ │├──┼───────────────────┼─────┤│ 13 │太極雙星弊案直逼馬總統核心,檢調發現,│第46頁 ││ │第一家庭成員、總統大姊馬以南和國民黨營│ ││ │事業都牽扯其中。 │ │├──┼───────────────────┼─────┤│ 14 │熟悉內情的人士說,太極雙星弊案的靈魂人│第46頁 ││ │物程宏道,最擅於運用人脈關係,這一次他│ ││ │不僅動用到第一家庭的資源,也曾深入國民│ ││ │黨營事業核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