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524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治中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黃振城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1596號,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585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業務侵占部分外,均撤銷。
吳治中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名共拾捌枚、印文壹枚;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名共柒枚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與第三項上訴駁回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吳治中係址設臺南縣永康市(現改制為臺南市○○區○○○路○○○ 號之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大宗食材部之業務員,負責依統一公司指定之銷售價格及規定流程,與北部地區即新竹縣、桃園縣、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宜蘭縣之客戶進行大宗食材交易,為從事業務,為統一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應依統一公司規定之流程、價格銷售精選黃豆(下稱選豆)。詎為達統一公司之業績要求,進而求取升遷機會,明知倘長此以往,恐肇生統一公司重大損失,其亦無從填補虧空,仍基於損害統一公司利益之犯意,而於96年1 月間起至100 年8 月間止,接續違背任務,未徵得告訴人統一公司之同意,在統一公司內自行將選豆每公斤之指定售價調新台幣(下同)0.25元至0.6 元不等之價格,與林泰良、林聰淵進行如附表一「交易明細」欄所示之選豆交易。統一公司不疑有他,均依成交確認單、訂貨確認單所載數量出貨,致雖仍有獲利,然減損應受帳款收益之金額至少達5,052,120 元。又為規避統一公司規定之銷售流程,以遂行上開銷售模式,吳治中復利用客戶常以客票支付貨款,帳務核對不易之交易實態,於同一期間內為下列犯行,以增加貨款與原因關係核對之困難性、並擴大沖帳彈性及績效數額:
㈠為完成各筆交易之訂購程序,以避免統一公司察覺,復基於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如附表一所示選豆交易之成交確認單、大宗食材部食材商品課訂貨確認單(係98年間自成交確認單改版而來,下稱訂貨確認單,其上已無買方簽章欄,惟應另經上級主管簽核)之單價欄位內,虛偽記載符合統一公司規定之價格而掩飾其擅自調降之實際成交價格;又倘林泰良、林聰淵於特定期間內所購買選豆之數量超出統一公司事先預定之信用額度,其實際上固仍將各筆交易之選豆出貨予林泰良、林聰淵,惟卻另以舊有客戶王永生、林縱昌、葉清松、張偉勇、林鴻禎等人之名義,填載於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名稱欄為林泰良、林聰淵以外選豆交易之成交確認單、大宗食材部食材商品課訂貨確認單之客戶名稱欄,復併進而於附表一所示交易中之如附表二選豆交易成交確認單之「買方簽章」欄,偽造如附表二「偽造署押之欄位及數量」欄所示署押,表彰各該客戶確有依成交確認單所載交易條件與統一公司締結買賣契約之意,而於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附表一部分)、偽造客戶署押(附表二部分)後,在成交確認單內經辦人欄或訂貨確認單內業務員欄簽名或蓋章而完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附表一部分)、併偽造完成「成交確認單」之私文書(附表二部分),進而提出於統一公司行使,以完成各該筆交易之訂購程序。
㈡又統一公司就每一客戶均要求業務人員各別建立「信用調查
表」,記載該客戶之收款方式及條件、交易價格、信用調查、信用額度等往來資料,如有交易狀況改變而需調高信用額度,亦需由業務人員於「設定明細」欄位中敘明理由,均由客戶簽名確認後,交予統一公司主管審查。吳治中為規避統一公司客戶信用額度之限制,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暨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9年7 月26日某時在不詳地點,自行填載關於林泰良、張偉勇、王永生、林聰淵、林鴻禎、葉清松、林縱昌等人之營業及連絡處所、組織型態、銷售方式、營運狀況、交易價格、每月業績、收款方式、收款條件、信用額度設定說明、財務狀況、開始交易日期等項目之客戶信用調查表,並偽填不實內容於「設定明細」欄位,向統一公司申請調高林泰良等客戶信用額度,並於客戶確認之欄位內,偽造林泰良、張偉勇、王永生、林聰淵、林鴻禎、葉清松、林縱昌等人之簽名,表彰林泰良等人均就客戶信用調查表所載各該事項確認與事實相符無訛之證明用意,而作成如附表三所示經辦人吳治中調查各別客戶信用情況之文件後,均提出由統一公司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林泰良等人及統一公司對於客戶信用調查之正確性。
二、吳治中另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0 年8 月
8 日前某日,向林泰良收取供作支付貨款使用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共4 紙後,未依統一公司規定,將收取之前述支票悉數交回,卻將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支票共3 紙,先後存入其在臺北縣板橋市(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號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開設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提示兌現,復將如附表四編號四所示支票,於100 年8月間某日私自交予林聰淵,作為其以本件販售方式販售選豆予林聰淵,而後無法進行出貨之部分退款,而將如附表四所示支票共4 紙接續侵占入己。
三、嗣於100 年8 月初某日,統一公司發現吳治中逾期收款應受罰金之數額出現重大異常,經約談其及查核內部交易及帳務資料後,始獲悉上情。
四、案經統一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第26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原就被告吳治中所犯如事實欄壹、及部分提起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均未論及關於信用調查表部分之犯罪事實,僅於起訴書之證據清單編號11列載客戶信用調查表為證據之一,然對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客戶信用調查表,早於告訴人統一公司提出告發之初,即將上開事證附於書狀之內,此觀100 年9 月23日告發狀所附相關資料自明(見100 年度偵字第25855 號卷【下稱偵卷】卷一第1 至16頁),且於原審審理中,另經檢察官發現被告行使偽造信用調查表私文書之犯嫌,復由檢察官於原審辯論終結前之102 年12月13日審理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規定,就被告所涉偽造前述客戶信用調查表並持以行使,而涉及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追加起訴並引用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之自白及卷附客戶信用調查表為證(參原審卷第413頁反面至第414 頁),經核符合追加起訴之要件,本院自得審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所舉並經本院援用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及卷內以其記載為內容之文書證據,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暨其選任辯護人已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5頁反面、第107 頁之刑事答辯狀㈡),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見本院卷第245 頁反面至第248 頁反面)。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有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非供述證據,查其取證過程並無何違法或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吳治中對於上揭犯罪事實,除矢口否認有何損害統一公司之不法意圖外,餘均坦承不諱。核其自白之事實,關於成交確認單部分,有證人林縱昌、王永生、林聰淵、林鴻禎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張偉勇及葉清松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林泰良、楊明道(即接手被告離職後業務之告訴人統一公司員工)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以及如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成交確認單、訂貨確認單等件在卷可憑;關於信用調查表部分,則有證人林縱昌、王永生、林聰淵、林鴻禎、林泰良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以及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客戶信用調查表等件附卷可佐;關於事實欄三部分,則據證人林泰良於原審審理中對於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共4 紙,係告訴人統一公司外務人員即被告至其住處收取等情之證述(參原審卷第367 頁),以及證人林聰淵對於
100 年8 月間與統一公司交易,訂貨之後被告向其表示無法出貨,並退其現金及支票合計10至20萬元等情之證述(參原審卷第417 至418 頁),復有如附表四所示支票共4 紙影本、被告開設之前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 份(參偵卷卷一第35至37頁,原審卷第66至69頁)等件在卷可考,被告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上開事證彰顯之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至堪認定。至除附表二以外,附表一其餘亦有成交確認單之各筆交易(見訴證三卷第1 頁至第79頁),各該成交確認單上之「買方簽章」欄上之林鴻禎、林縱昌、張偉勇、葉清松、林泰良全部署押,林聰淵之部分署押,均據被告自白係其偽造(見原審卷第402 頁刑事辯護意旨狀、本卷卷第50、51頁上訴狀),此並已據原審分別傳訊林鴻禎、林縱昌、林泰良、林聰淵到庭提示、確認(分別見原審卷第353 頁至第355 頁反面【林鴻禎】;第359 頁反面、第361 頁正反面【林縱昌】;第369 頁【林泰良】;第418 頁【林聰淵】)。其中,林鴻禎明確證稱與被告交易選豆,從未填寫過統一公司確認單,僅有貨到時簽收之收據;林縱昌則證稱:所見訴證三號卷關於伊之成交確認單中,第42、49、53、69頁均非伊用印;林聰淵則明確證稱:所見訴證三號卷關於伊部分之成交確認單中,第38、65、67、77頁部分並非伊簽名;林泰良則證稱:第39、41頁簽名不是伊的;第43、50、56、62、68頁則係蓋伊的章等語。至張偉勇、葉清松固未於原審到庭作證,然於偵查中證人張偉勇已證稱:從未向吳治中買過選豆(偵卷卷一第474 頁);證人葉清松則證稱:僅曾於7 、8 年前透過被告購買統一公司選豆三次,一次購買50包,每包60公斤(偵卷卷一第474 、475頁)。則除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5所示外,編號16至19之成交確認單上買方簽章欄之署押,應認亦為被告偽造。
二、至被告固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所為並非基於為自己利益或損害告訴人統一公司之利益之意圖,然查:
㈠被告為統一公司大宗食材部之業務員,負責依統一公司指定
之銷售價格及規定流程,與客戶進行大宗食材交易,惟其違背任務,採本件高價低售之銷售模式,致統一公司減損鉅額收益,除據被告自白不諱外(原審卷第95頁反面),另有其陳述書(偵卷卷一第23至34頁、第54至61頁)、告訴人統一公司會計部對帳明細(偵卷卷一第38頁)在卷可稽,首堪認定。惟其所採銷售模式究竟導致統一公司短收收益若干?此固據統一公司與被告對帳結果,以張偉勇、王永生、林泰良、林聰淵、葉清松、林縱昌、林鴻禎等客戶選豆總銷售額度之金額,扣減已回收貨款及計入被告所辯回補款項之數額後,其間尚有24,622,140元帳款之差額(見偵卷卷一第38頁),此亦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卷一第23至34頁所附被告陳述書),並有未經被告異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 紙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4至59頁)。然此一數額仍應有客觀事實以資佐證。惟被告犯罪時間經過已久,證人記憶均已淡忘,無從由各該證人所證逐筆核對勾稽查明各筆交易實際差額,自應於被告自白之數額範圍內(即起訴書所載數額21,155,400元),依罪疑惟輕原則,予以認定。經查,證人林泰良固證稱被告給伊選豆之價格,約較行情平均低4 毛左右(見原審卷第365 頁反面),惟被告既僅坦承就每公斤選豆調降0.25元至0.6 元銷售予林泰良、林聰淵(含另以張偉勇、王永生、葉清松、林縱昌、林鴻禎等客戶名義銷售部分在內),自應從有利被告,認定僅調降0.25元。又其銷售之選豆計20,208,480公斤(如附表一所示,重量不明者不予計入),則爰採每公斤調降0.25元而銷售總噸數計算,認定被告所採銷售模式肇生統一公司短收應收貨款之差額計5,052,120 元。另被告得以違背任務採此銷售模式,而不為統一公司察覺,係以經手貨款並採延遲清償期方式為前提,始得以後帳沖前帳方式,填補所生差額。惟官漢欉部分,均在出貨前付款,與其餘客戶交易條件均有出貨日30日付款之付款條件不同;且卷附官漢欉成交日期為97年12月26日之成交確認單上,亦據被告以手寫方式註記:「之前官先生的帳款支票,從未經過業務經手,而是由其會計寄支票回公司沖帳,特此向鈞長說明。」「爾後官先生出完貨,就由業務去收款,才能控管風險」等語(見訴證三號卷第71頁),足見被告就官漢欉部分當無從採取本件銷售方式蒙蔽統一公司;至就陳毅部分,亦未據檢察官舉證各該筆相關交易之價格有何異常。此外,又查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就官漢欉、陳毅部分之相關交易亦有違背任務,擅自調降統一公司規定之銷售價額銷售選豆之情事,附此敘明。
㈡又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固以「違背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背信罪所稱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括之,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擅自調降每公斤選豆價格0.25至0.6元,致統一公司減損應收帳款之收益,業如前述。固被告所為仍使統一公司有銷售實績,且據以減除購入選豆成本後,屬正數,然仍與背信罪「致生損害於本人利益」之要件相當。況商業運營之盈虧,除進貨成本以外,另亦有為使公司存續而必要之其他成本支出,並非全以單一品項之販售所得與購入成本相減後尚存正數,即得認定並無虧損。又被告固矢口否認其違背任務所為有何損害本人之意圖,然意圖存乎一心,有無此一意圖,自應依客觀證據認定之。經查,被告固辯稱曾回補100 萬元,填補虧空,然相較於其所為造成之鉅額虧損,顯屬杯水車薪。況細繹被告年收入約在100 萬元上下,有財政部板橋國稅局板橋分局102 年6 月7 日北區國稅板橋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被告96至100 年綜所稅申報核定資料可稽(見原審卷第284 至298 頁反面),其所造成之鉅額應收帳款短收數額,實無以自有資金、績效獎金予以填補之可能,亦據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6頁正、反面),僅得以次月交易收款填補先前交易虧空數額方式,暫予隱匿,是其作業模式最終必將導致統一公司受損之結果。則其行為時主觀上就此事態發展方向與利害關係既已明瞭,猶仍接續反覆為之,且積極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遂其犯行,終致造成統一公司鉅額短收利益,難謂無不法意圖。
㈢被告固又辯稱伊係為達成統一公司設定之不合理業績始有本
件犯行;證人林縱昌、林泰良曾證稱:如以原購買價格加0.25元,其購買慾望即顯著降低,不一定會向統一公司購買;如原購買價格加價0.6 元,則不會購買云云。惟本件已以被告每公斤調降0.25元為認定事實之基礎,且依部分買方之計算,統一公司販賣之選豆仍有品牌優勢,此亦據證人林鴻禎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352 頁);而證人王永生亦證稱:96年以前曾向統一公司購買選豆,嗣並非因選豆價格因素改換交易對向,純粹係因運送進出巷弄不便與運費問題(見原審卷第349 頁正反面)、證人林縱昌亦同此證述(見原審卷第
358 頁)。再細繹卷附成交確認單、訂貨確認單上,不乏被告呈請統一公司主管比照同業行情,依其議約結果調降統一公司選豆價格之相關註記,或稱:「懇請鈞長配合此價格」、或稱「上週五中部中聯、福壽、大成等報價均在18.4元以下,公司對客戶還在出18.6元,均抱怨連連!上週五,中聯報價17.9元,造成目前市場一片混亂」(見偵卷卷一第391至405 頁)、或列舉同業價格,以資對照(訴證三卷第72頁),堪認被告亦有多次向統一公司反應調降選豆售價之情事,且不乏依其請求配合價格確認成交者。再者,證人即接任被告統一公司業務之楊明道亦於原審結證稱:與同業價差大的話,一定銷售不出去。一般價差不會太大。主管也知道價差太大賣不出去,就會調整;伊接手後,迄統一公司將選豆部門裁撤期間,從未以低於公司定價賣選豆予林泰良,均係以主管規定價格出售;林泰良對照同業價格,仍有購買等語(見原審卷第341 頁反面、第347 頁),益徵被告所辯情節不能阻卻其意圖之不法性。況縱告訴人統一公司所制訂之選豆價格有欠缺市場競爭力之情形,被告既為執行銷售業務之人員,亦應循內部管道表明意見,尋求正當方式調整價格以因應市場需求,斷無違背告訴人統一公司明白規定之價格區間而逕行降價求售,甚且在業務上作成之成交確認單上,以及在客戶信用調查表內,偽造客戶之署押或印文,或表彰客戶依所載條件與告訴人統一公司成立買賣契約,或表彰客戶之信用情形而擴張各該客戶之得交易數額,實不能認定其意圖並無不法。
㈣至被告辯稱以自有資金、借貸款項填補價差云云,並提出其
於100 年6 月24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100 萬元(見本院卷第107 至109 頁)、以客戶林縱昌、林泰良、張偉勇名義,計匯款1,297,800 元(見本院卷第158 至160 頁),且均匯入統一公司資為貨款。惟此部分款項除首開100 萬元可認係被告自己之資金外,其餘部分究係被告自己之資金,或原即屬客戶應繳付貨款,實有未明。此參被告原係辯稱其以自有資金填補實際價差與統一公司規定價格間之價差之款項僅120 萬元,且事後又以侵占附表四其中3 紙支票之方式予以取回(見本院卷第51頁)等情以觀,尤堪置疑。況縱被告所辯屬實,亦屬事後彌縫,且此等回補之資金情事均在本案案發以前,對於統一公司計算之損失及其背信犯行業已既遂之事實亦不生影響。
三、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㈠事實欄一部分:
⒈被告犯罪後,刑法第342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
行,並自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得科處1 千元以下罰金,新法得科處5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自屬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以行為時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本案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又按刑法上之背信罪,須客觀上有為他人處理事務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意圖。至該條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則係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意圖取得或使其取得者而言;另所謂財產及財產上之其他利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80號、87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統一公司處理事務,違背其應依統一公司規定之定價、流程販售選豆之任務,而採本件販售方式,客觀上復已生損害於統一公司,其主觀上亦有損害統一公司之不法意圖,業如前述,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又其所犯背信罪,係於密接之執行業務期間,利用同一為統一公司負責辦理選豆之交易事務過程中所為,依一般社會生活及交易經驗而言,具有同質性、反覆性之特徵,應以接續犯罪論以一罪即足。
⒉次按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指行為人於業
務上有權製作之文書,明知內容不實而故予登載;而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則以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查附表一、二所示選豆交易之成交確認單、訂貨確認單確係被告有權製作之文書;附表二「成交確認單」其上之「買方簽章」欄,復進而表彰買方願與統一公司依單內所載品名、數量、單價、交貨期、付款條件等締結買賣契約,具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並確認該契約業已成立之用意,該欄位結合成交確認單之其餘內容既具一定用意之證明,自係私文書無訛。被告任職統一公司大宗食材部之業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成交確認單、訂貨確認單,復於附表二所示成交確認單之「買方簽章」欄位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署押或印文,表彰其等確有締約真意,進而先後持向統一公司行使,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中如附表二部分更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如附表二部分所為,係以一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其如附表二所示偽造署押、印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就被告就附表二部分所為,固認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然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復經本院告知罪名(見本院卷第240 頁反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應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又附表三所示之信用調查表,其上之客戶相關資料及信用條件固均為被告業務上得予登載之事項,惟仍須由客戶於「客戶確認」欄簽名,表彰經辦人員填載之內容屬實之證明用意,進而由擔任經辦人之被告在經辦人欄位簽章,而後持交各層主管審核並表示意見,上開包含「客戶確認欄」在內之各欄內容且均為審核之依據。則客戶雖僅在信用調查表上之客戶確認欄簽名,然該簽名顯然已有證明經辦人所載事項與事實相符之用意,該欄位部分自係私文書。核被告就如附表三部分之客戶信用調查表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以一行為持向統一公司行使,係一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⒊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
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審諸本件被告犯罪之行為歷程,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各罪均係因被告在統一公司之管控制度下,為遂行背信犯行之目的所為,核其目的無非係圖以規避統一公司分散客源、避免風險、內部稽核之各項管控,以遂背信犯行,其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均係於所犯背信罪期間所為,其間核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揆諸上揭判決意旨,應各論以想像競合犯,並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
㈡事實欄二部分:核被告就事實欄二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
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一次向證人林泰良取得如附表四所示支票共4 紙,旋即作為填補自身實行本件販售方式而墊支之款項,以及擅自作為退還證人林聰淵向告訴人統一公司購買選豆貨款之用,顯係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4 紙加以侵占,亦僅論以一罪即足。
㈢被告所犯上開背信罪、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㈠除上開背信犯行外,被告自95年1 月間起至
同年12月止,亦基於損害統一公司利益之犯意,未徵得統一公司之同意,自行將選豆每公斤之指定售價調降0.25元至
0.6 元,接續販售選豆予林泰良及林聰淵等人,而統一公司均不疑有他,照章出貨,致使長期累積虧損短收應收貨款之利益,應認被告亦有此部分之背信犯行;㈡被告向證人林泰良收取貨款5,322,300 元,僅將5,082,010 元繳回告訴人統一公司,其餘240,290 元則侵占入己等語,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㈡訊據被告就上開㈠部分自白不諱,就㈡部分則堅決否認,並
辯稱:其並無侵占此筆款項,因為其賣給客戶之實際價格原本就低於告訴人統一公司要求之價格,所以其向客戶收取之款項,本來就不是帳面上之較高數額等語。經查:
⒈97年7 月前,被告不曾銷售選豆予林泰良、林聰淵,當時僅
有單一客戶官漢欉,此觀統一公司檢附之自96年起被告負責之選豆交易明細(見訴證卷三第1 至37頁)、被告陳述書(見偵卷卷一第23至34頁、第54至61頁)及證人林泰良所證係96年起始透過被告向統一公司購買選豆等情(原審卷第365頁)自明。又官漢欉部分亦不能證明被告確有背信犯行,亦如前述,堪認起訴書此部分所載顯有誤會。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犯行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背信犯行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又如附表一所示歷次交易,均係以本件販售方式進行之情,
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選豆之交易過程,既有自行降價每公斤0.25至0.6 元,以增進選豆價格競爭力之舉,則其實際銷售每公斤選豆之價格,依經驗及邏輯判斷,勢必低於告訴人統一公司要求之定價,且告訴人統一公司對於被告進行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於帳面上對於各客戶應收取之貨款,亦必然高於被告實際向各客戶收取之款項數額。從而,告訴人統一公司依內部帳務清算之結果,認定被告已向證人林泰良收足貨款5,322,300 元,客觀上難謂無高估應收貨款之事實,自難僅以告訴人統一公司內部帳務清算之結果,遽認被告確有此部分業務侵占行為;況且,告訴人統一公司就此部分之指述,僅提出自行整理之沖帳與回收差額明細為據(參偵卷卷一第34頁),別無其他堅實之事證可憑;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復陳明:告訴人統一公司不可能提出原始憑證等語(見本院卷第115 頁反面),則亦無從檢驗被告以後帳沖前帳之辯詞是否不實,實難充分證明被告此部分業務侵占罪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被訴事實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行為,彼此間有時間密接、侵害法益相同之接續犯關係,爰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本院駁回上訴及撤銷改判之理由:㈠上訴駁回部分:原審法院就被告業務侵占四紙支票部分,認
事證明確,並援引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予以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身為告訴人統一公司大宗食材部之員工,卻未能善盡職責,為求填補自身採行本件販售方式而積累之短缺款項,竟將向客戶收取作為清償交易選豆貨款之支票共4 紙,全數侵吞入己,造成告訴人統一公司財產上受有損害,甚為不該,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勉可,暨考量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及危險範圍,以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統一公司達成和解,亦未獲取告訴人統一公司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 月;復就起訴書所指被告向證人林泰良收取貨款5,322,300 元,僅將5,082,01
0 元繳回告訴人統一公司,其餘240,290 元則侵占入己等語,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其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就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僅執陳詞再事爭執,卻不能提出新事證供本院審認,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以原審就業務侵占之量刑未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然按刑法第59條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將原條文:「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得酌量減輕其刑」。立法說明指出: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依實務上見解,必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刑事判例參照)。為防止酌減其刑之濫用,自應嚴定其適用之要件,以免法定刑形同虛設,破壞罪刑法定之原則,乃增列文字,將此適用條件予以明文化。有該條之立法說明可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8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其法定刑徒刑部分,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侵占4 紙支票款項計1,493,610 元,處有期徒刑8 月,綜衡其一切犯罪情狀,實難謂已符合前開「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條件,亦無情輕法重之憾,被告上訴並無理由,亦應駁回。
㈡撤銷改判部分:原審判決關於業務登載不實、偽造署押部分
,對被告論罪科刑,另就被告被訴背信部分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⒈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核與背信罪構成要件該當,業如前述,原審未察,遽為被訴背信部分無罪之諭知,尚有未合;⒉又卷附如附表三所示客戶信用調查表之客戶確認欄上之客戶簽名,既係表彰該表所載內容業經客戶簽名確認屬實之用意,復為統一公司內部主管審核之依憑,即具證明用意而屬私文書性質,被告偽造該欄位之客戶簽名,將有該欄在內登載客戶信用資料內容之信用調查表私文書持向統一公司行使,所為自非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署押罪所得完全評價,而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⒊另卷附如附表二所示成交確認單其上之買方簽章欄係在表彰「買方」依確認單所載條件與統一公司締結買賣契約之用意,該紙文書除係被告業務上登載文書外,該欄位結合該私文書其餘部分,亦表彰確認買賣契約成立之用意,亦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始能完全評價被告之行為;另附表二編號十六至十九所示文書,亦經被告偽造署名印文持向統一公司行使,原審判決疏未論列,亦有未合。⒋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關於附表二所示成交確認單、附表三所示信用調查表等,分別偽造不同客戶之署押而完成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持以行使,核其侵害法益各有不同,即無從論以接續犯。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證據取捨暨就被告被訴背信部分遽認被告無背信罪之不法意圖,而諭知無罪,均有違誤。檢察官就原審諭知被告被訴背信部分無罪,提起上訴,核有理由。此外,原審判決此部分復有上開⒉至⒋不合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七、爰審酌被告身為告訴人統一公司大宗食材部之員工,對於選豆之販售方式,原應遵循告訴人依政策方針、成本計算或其他考量所制訂之選豆價格為之,縱其訂價欠缺市場競爭力,亦不得違背任務,違背統一公司規定流程及指定之價格區間,擅自降價低售以促成選豆交易,其間更在業務上作成之成交確認單、客戶信用調查表,為不實登載、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個別客戶及告訴人統一公司對於商品銷售管理及客戶信用調查之正確性,又未能善盡職責,復將向客戶收取作為清償交易選豆貨款之支票共4 紙,全數侵吞入己,造成告訴人統一公司財產上受有損害,違背統一公司對其信任,甚為不該;兼衡其犯後除就背信部分仍因堅執行為動機一端而予否認主觀不法意圖外,就其他被訴事實均已坦承不諱,態度勉可,暨考量其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及危險範圍,以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統一公司達成和解,亦未獲取告訴人統一公司之諒解,惟曾以自有資金回補差額,就統一公司對其銷售選豆交易短收之帳務全額所聲請之支付命令,未提異議,節省司法資源,然卻早將帳戶款項提領一空,致執行迄無效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查被告關於附表一部分所示背信犯行,其行為期間自96年2 月間至100 年8 月間,雖有部分在96年4 月24日前所為,然此部分犯行既經本院認係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背信罪,而背信罪又為接續犯而為實質上一罪,其行為終了日已在96年4 月24日之後,顯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規定不合,而無該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
八、末查,如附表二、三所示文書,均經被告持交統一公司行使,而為統一公司所有,固不得宣告沒收,然就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共17枚及印文1 枚,以及如附表三所示偽造署押共7枚,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主文第二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現行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現行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219 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法 官 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侵占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客戶名稱│ 交 易 明 細 │ 備 註 │證據出處│├────┼────────────────┼──────┼────┤│林聰淵 │97年7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21.5│人欄簽名。 │第38頁 ││ │元,總價387,000 元;及訂購每包30│ │ ││ │公斤之選豆100 包,共3,000 公斤,│ │ ││ │每公斤21.7元,總價65,100元。 │ │ │├────┼────────────────┼──────┼────┤│林泰良 │97年7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21.5│人欄簽名。 │第39頁 ││ │元,總價258,000 元;及97年7 月5 │ │ ││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200 包,共│ │ ││ │12,000公斤,每公斤21.5元,總價25│ │ ││ │8,000 元。 │ │ │├────┼────────────────┼──────┼────┤│林聰淵 │97年7 月23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22.0│人欄蓋印及簽│第40頁 ││ │元,總價396,000 元。 │名。 │ │├────┼────────────────┼──────┼────┤│林泰良 │97年8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20.8│人欄簽名。 │第41頁 ││ │元,總價249,600 元。 │ │ │├────┼────────────────┼──────┼────┤│林縱昌 │97年8 月1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50 包,共9,000 公斤,每公斤20.8│人欄簽名。 │第42頁 ││ │元,總價187,200 元。 │ │ │├────┼────────────────┼──────┼────┤│林泰良 │97年8 月1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400 包,共24,000公斤,每公斤20.8│人欄簽名。 │第43頁 ││ │元,總價499,200 元。 │ │ │├────┼────────────────┼──────┼────┤│葉清松 │97年8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20.8│人欄簽名。 │第44頁 ││ │元,總價686,400 元。 │ │ │├────┼────────────────┼──────┼────┤│林聰淵 │97年8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00 包,共30,000公斤,每公斤20.6│人欄蓋印及簽│第45頁 ││ │元,總價618,000 元。 │名。 │ │├────┼────────────────┼──────┼────┤│張偉勇 │97年9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20.6│人欄簽名。 │第47頁 ││ │元,總價274,200 元。 │ │ │├────┼────────────────┼──────┼────┤│林縱昌 │97年9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20.6│人欄簽名。 │第49頁 ││ │元,總價679,800 元。 │ │ │├────┼────────────────┼──────┼────┤│林泰良 │97年9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20.6│人欄簽名。 │第50頁 ││ │元,總價370,800 元。 │ │ │├────┼────────────────┼──────┼────┤│張偉勇 │97年9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20.6│人欄簽名。 │第51頁 ││ │元,總價247,200 元。 │ │ │├────┼────────────────┼──────┼────┤│林縱昌 │97年10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470 包,共28,200公斤,每公斤18.6│人欄簽名。 │第53頁 ││ │元,總價524,520 元。 │ │ │├────┼────────────────┼──────┼────┤│林聰淵 │97年10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50 包,共9,000 公斤,每公斤18.6│人欄簽名。 │第55頁 ││ │元,總價167,400 元;及訂購每包30│ │ ││ │公斤之選豆300 包,共9,000 公斤,│ │ ││ │每公斤18.8元,總價169,200 元。 │ │ │├────┼────────────────┼──────┼────┤│林泰良 │97年10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450 包,共27,000公斤,每公斤18.0│人欄簽名。 │第56頁 ││ │元,總價486,000 元。 │ │ │├────┼────────────────┼──────┼────┤│張偉勇 │97年10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8.0│人欄蓋印。 │第57頁 ││ │元,總價594,000 元。 │ │ │├────┼────────────────┼──────┼────┤│林鴻禎 │97年10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8.6│人欄蓋印。 │第59頁 ││ │元,總價223,200 元。 │ │ │├────┼────────────────┼──────┼────┤│林泰良 │97年11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8.5│人欄簽名。 │第62頁 ││ │元,總價222,000 元。 │ │ │├────┼────────────────┼──────┼────┤│林聰淵 │97年11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65頁 ││ │元,總價217,200 元;及訂購每包30│ │ ││ │公斤之選豆300 包,共9,000 公斤,│ │ ││ │每公斤18.3元,總價164,700 元。 │ │ │├────┼────────────────┼──────┼────┤│林聰淵 │97年11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67頁 ││ │元,總價217,200 元;及訂購每包30│ │ ││ │公斤之選豆300 包,共9,000 公斤,│ │ ││ │每公斤18.3元,總價164,700 元。 │ │ │├────┼────────────────┼──────┼────┤│林泰良 │97年12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50 包,共15,000公斤,每公斤15.5│人欄簽名。 │第68頁 ││ │元,總價232,500 元。 │ │ │├────┼────────────────┼──────┼────┤│林縱昌 │97年12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4.8│人欄簽名。 │第69頁 ││ │元,總價177,600 元。 │ │ │├────┼────────────────┼──────┼────┤│林鴻禎 │97年12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4.8│人欄簽名。 │第70頁 ││ │元,總價177,600 元。 │ │ │├────┼────────────────┼──────┼────┤│葉清松 │98年1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50 包,共21,000公斤,每公斤15.0│人欄簽名。 │第75頁 ││ │元,總價315,000 元。 │ │ │├────┼────────────────┼──────┼────┤│林縱昌 │98年1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3│人欄蓋印。 │第76頁 ││ │元,總價504,900 元。 │ │ │├────┼────────────────┼──────┼────┤│林聰淵 │98年1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50 包,共15,000公斤,每公斤15.3│人欄簽名。 │第77頁 ││ │元,總價229,500 元;及訂購每包30│ │ ││ │公斤之選豆300 包,共9,000 公斤,│ │ ││ │每公斤15.5元,總價139,500 元。 │ │ │├────┼────────────────┼──────┼────┤│張偉勇 │98年3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5.2│人欄蓋印。 │第78頁 ││ │元,總價273,600 元。 │ │ │├────┼────────────────┼──────┼────┤│林泰良 │98年3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1│人欄簽名。 │第79頁 ││ │元,總價498,300 元。 │ │ │├────┼────────────────┼──────┼────┤│葉清松 │98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5.1│人欄簽名。 │第80頁 ││ │元,總價271,800 元。 │ │ │├────┼────────────────┼──────┼────┤│葉清松 │98年3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600 包,共36,000公斤,每公斤15.2│人欄簽名。 │第81頁 ││ │元,總價547,200 元。 │ │ │├────┼────────────────┼──────┼────┤│林聰淵 │98年3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900 包,共54,000公斤,每公斤15.2│人欄簽名。 │第82頁 ││ │元,總價820,800 元。 │ │ │├────┼────────────────┼──────┼────┤│林縱昌 │98年3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2│人欄簽名。 │第83頁 ││ │元,總價501,600 元。 │ │ │├────┼────────────────┼──────┼────┤│林泰良 │98年3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00 包,共66,0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84頁 ││ │15.2元,總價1,003,200 元。 │ │ │├────┼────────────────┼──────┼────┤│林縱昌 │98年4 月1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5.3│人欄簽名。 │第85頁 ││ │元,總價495,720 元。 │ │ │├────┼────────────────┼──────┼────┤│張偉勇 │98年4 月1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3│人欄簽名。 │第86頁 ││ │元,總價504,900 元。 │ │ │├────┼────────────────┼──────┼────┤│林聰淵 │98年4 月1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5.3│人欄簽名。 │第87頁 ││ │元,總價275,400 元。 │ │ │├────┼────────────────┼──────┼────┤│林聰淵 │98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4│人欄簽名。 │第88頁 ││ │元,總價508,200 元。 │ │ │├────┼────────────────┼──────┼────┤│葉清松 │98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450 包,共27,000公斤,每公斤15.4│人欄簽名。 │第89頁 ││ │元,總價415,800 元。 │ │ │├────┼────────────────┼──────┼────┤│林鴻禎 │98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5.4│人欄簽名。 │第90頁 ││ │元,總價184,800 元。 │ │ │├────┼────────────────┼──────┼────┤│林泰良 │98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4│人欄簽名。 │第91頁 ││ │元,總價508,200 元。 │ │ │├────┼────────────────┼──────┼────┤│林泰良 │98年4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00 包,共66,0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92頁 ││ │15.4元,總價1,016,400 元。 │ │ │├────┼────────────────┼──────┼────┤│葉清松 │98年5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6│人欄簽名。 │第93頁 ││ │元,總價514,800 元。 │ │ │├────┼────────────────┼──────┼────┤│林聰淵 │98年5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6│人欄簽名。 │第94頁 ││ │元,總價514,800 元。 │ │ │├────┼────────────────┼──────┼────┤│林縱昌 │98年5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6│人欄簽名。 │第95頁 ││ │元,總價514,800 元。 │ │ │├────┼────────────────┼──────┼────┤│王永生 │98年5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5.6│人欄簽名。 │第96頁 ││ │元,總價280,800 元。 │ │ │├────┼────────────────┼──────┼────┤│張偉勇 │98年5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6│人欄簽名。 │第97頁 ││ │元,總價514,800 元。 │ │ │├────┼────────────────┼──────┼────┤│林聰淵 │98年5 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6.1│人欄簽名。 │第98頁 ││ │元,總價289,800 元。 │ │ │├────┼────────────────┼──────┼────┤│葉清松 │98年5 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6.1│人欄簽名。 │第99頁 ││ │元,總價289,800 元。 │ │ │├────┼────────────────┼──────┼────┤│林泰良 │98年5 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6.1│人欄簽名。 │第100 頁││ │元,總價531,300 元。 │ │ │├────┼────────────────┼──────┼────┤│林鴻禎 │98年5 月2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2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101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王永生 │98年5 月2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30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102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張偉勇 │98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3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103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縱昌 │98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3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104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葉清松 │98年6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7.9│人欄簽名。 │第106 頁││ │元,總價579,960 元。 │ │ │├────┼────────────────┼──────┼────┤│林泰良 │98年6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7.9│人欄簽名。 │第107 頁││ │元,總價579,960 元。 │ │ │├────┼────────────────┼──────┼────┤│林鴻禎 │98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08 頁││ │元,總價325,800 元。 │ │ │├────┼────────────────┼──────┼────┤│張偉勇 │98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09 頁││ │元,總價325,800 元。 │ │ │├────┼────────────────┼──────┼────┤│林縱昌 │98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10 頁││ │元,總價325,800 元。 │ │ │├────┼────────────────┼──────┼────┤│林聰淵 │98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600 包,共36,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11 頁││ │元,總價651,600 元。 │ │ │├────┼────────────────┼──────┼────┤│葉清松 │98年7 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12 頁││ │元,總價325,800 元。 │ │ │├────┼────────────────┼──────┼────┤│林聰淵 │98年7 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00 包,共30,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13 頁││ │元,總價543,000 元。 │ │ │├────┼────────────────┼──────┼────┤│林泰良 │98年7 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14 頁││ │元,總價586,440 元。 │ │ │├────┼────────────────┼──────┼────┤│張偉勇 │98年8 月2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50 包,共15,000公斤,每公斤17.3│人欄簽名。 │第115 頁││ │元,總價259,500 元。 │ │ │├────┼────────────────┼──────┼────┤│林鴻禎 │98年8 月2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7.1│人欄簽名。 │第116 頁││ │元,總價205,200 元。 │ │ │├────┼────────────────┼──────┼────┤│王永生 │98年9 月8 日訂購每包3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9,000 公斤,每公斤17.3│人欄簽名。 │第117 頁││ │元,總價155,700 元。 │ │ │├────┼────────────────┼──────┼────┤│葉清松 │98年9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6.8│人欄簽名。 │第118 頁││ │元,總價302,400 元。 │ │ │├────┼────────────────┼──────┼────┤│林泰良 │98年9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50 包,共15,000公斤,每公斤16.8│人欄簽名。 │第119 頁││ │元,總價252,000 元。 │ │ │├────┼────────────────┼──────┼────┤│林縱昌 │98年10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6.8│人欄簽名。 │第120 頁││ │元,總價544,320 元。 │ │ │├────┼────────────────┼──────┼────┤│林聰淵 │98年10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6.8│人欄簽名。 │第121 頁││ │元,總價544,400 元。 │ │ │├────┼────────────────┼──────┼────┤│林鴻禎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740 包,共44,400公斤,每公斤16.6│人欄簽名。 │第122 頁││ │元,總價737,040 元。 │ │ │├────┼────────────────┼──────┼────┤│張偉勇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860 包,共51,600公斤,每公斤16.6│人欄簽名。 │第123 頁││ │元,總價856,560 元。 │ │ │├────┼────────────────┼──────┼────┤│林聰淵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6.6│人欄簽名。 │第124 頁││ │元,總價537,840 元。 │ │ │├────┼────────────────┼──────┼────┤│葉清松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6.6│人欄簽名。 │第125 頁││ │元,總價537,840 元。 │ │ │├────┼────────────────┼──────┼────┤│林縱昌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6.6│人欄簽名。 │第126 頁││ │元,總價537,840 元。 │ │ │├────┼────────────────┼──────┼────┤│王永生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6.6│人欄簽名。 │第127 頁││ │元,總價537,840 元。 │ │ │├────┼────────────────┼──────┼────┤│林泰良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28 頁││ │.6元,總價1,075,680 元。 │ │ │├────┼────────────────┼──────┼────┤│王永生 │98年12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29 頁││ │.7元,總價1,082,160 元。 │ │ │├────┼────────────────┼──────┼────┤│張偉勇 │98年12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0 頁││ │.7元,總價551,100 元。 │ │ │├────┼────────────────┼──────┼────┤│林縱昌 │98年12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1 頁││ │.7元,總價1,082,160 元。 │ │ │├────┼────────────────┼──────┼────┤│林泰良 │98年12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2 頁││ │.7元,總價1,082,160 元。 │ │ │├────┼────────────────┼──────┼────┤│張偉勇 │98年12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60 包,共63,6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33 頁││ │16.7元,總價1,062,120 元。 │ │ │├────┼────────────────┼──────┼────┤│林鴻禎 │98年12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700包,共42,000公斤,每公斤16 │人欄簽名。 │第134 頁││ │.7元,總價701,400 元。 │ │ │├────┼────────────────┼──────┼────┤│林泰良 │98年12月3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5 頁││ │.5元,總價1,069,200 元。 │ │ │├────┼────────────────┼──────┼────┤│葉清松 │98年12月3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6 頁││ │.5元,總價1,069,200 元。 │ │ │├────┼────────────────┼──────┼────┤│張偉勇 │98年12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60 包,共63,6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37 頁││ │16.5 元 ,總價1,049,400 元。 │ │ │├────┼────────────────┼──────┼────┤│王永生 │98年12月3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8 頁││ │.5元,總價1,069,200 元。 │ │ │├────┼────────────────┼──────┼────┤│林鴻禎 │98年12月3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9 頁││ │.5元,總價1,069,200 元。 │ │ │├────┼────────────────┼──────┼────┤│林聰淵 │99年1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60 包,共63,6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44 頁││ │.5元,總價1,049,400 元。 │ │ │├────┼────────────────┼──────┼────┤│林鴻禎 │99年1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45 頁││ │.5元,總價1,069,200 元。 │ │ │├────┼────────────────┼──────┼────┤│林泰良 │99年1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46 頁││ │.5元,總價1,069,200 元。 │ │ │├────┼────────────────┼──────┼────┤│葉清松 │99年2 月23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5.9│人欄簽名。 │第147 頁││ │元,總價543,780 元。 │ │ │├────┼────────────────┼──────┼────┤│張偉勇 │99年2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48頁 ││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縱昌 │99年2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49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鴻禎 │99年2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0 頁││ │.3元,總價1,487,160 元。 │ │ │├────┼────────────────┼──────┼────┤│王永生 │99年2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1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葉清松 │99年2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2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泰良 │99年2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160 包,共129,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53 頁││ │15.3元,總價1,982,880 元。 │ │ │├────┼────────────────┼──────┼────┤│林聰淵 │99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4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鴻禎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5.5│人欄簽名。 │第155 頁││ │元,總價502,200 元。 │ │ │├────┼────────────────┼──────┼────┤│林縱昌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6 頁││ │.5元,總價1,674,000 元。 │ │ │├────┼────────────────┼──────┼────┤│林聰淵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7 頁││ │.5元,總價1,004,400 元。 │ │ │├────┼────────────────┼──────┼────┤│張偉勇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8 頁││ │.5元,總價1,004,400 元。 │ │ │├────┼────────────────┼──────┼────┤│王永生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9 頁││ │.5元,總價1,004,400 元。 │ │ │├────┼────────────────┼──────┼────┤│葉清松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0 頁││ │.5元,總價1,004,400 元。 │ │ │├────┼────────────────┼──────┼────┤│林泰良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160包,共129,600 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61 頁││ │15.5元,總價2,008,800 元。 │ │ │├────┼────────────────┼──────┼────┤│林鴻禎 │99年3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10 包,共30,600公斤,每公斤15.5│人欄簽名。 │第162 頁││ │元,總價474,300 元。 │ │ │├────┼────────────────┼──────┼────┤│林縱昌 │99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3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鴻禎 │99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4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王永生 │99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5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泰良 │99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160 包,共129,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66 頁││ │15.3元,總價1,982,880 元。 │ │ │├────┼────────────────┼──────┼────┤│林聰淵 │99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7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葉清松 │99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8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張偉勇 │99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9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縱昌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0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葉清松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1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林鴻禎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2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王永生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3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張偉勇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4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林聰淵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5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林泰良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160 包,共129,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76 頁││ │15.4元,總價1,995,840 元。 │ │ │├────┼────────────────┼──────┼────┤│葉清松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160 包,共129,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77 頁││ │15.4元,總價1,995,840 元。 │ │ │├────┼────────────────┼──────┼────┤│林縱昌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160 包,共129,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78 頁││ │15.4元,總價1,995,840 元。 │ │ │├────┼────────────────┼──────┼────┤│張偉勇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9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王永生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80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林聰淵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620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181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82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林泰良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240 包,共194,4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3 頁││ │15.4元,總價2,993,760 元。 │ │ │├────┼────────────────┼──────┼────┤│林泰良 │99年7 月6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4,008 包,共240,48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4 頁││ │15.4元,總價3,703,392 元。 │ │ │├────┼────────────────┼──────┼────┤│葉清松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5 頁││ │15.45 元,總價1,585,170 元。 │ │ │├────┼────────────────┼──────┼────┤│林縱昌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6 頁││ │15.45 元,總價1,585,170 元。 │ │ │├────┼────────────────┼──────┼────┤│張偉勇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7 頁││ │15.45 元,總價2,113,560 元。 │ │ │├────┼────────────────┼──────┼────┤│王永生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8 頁││ │15.45 元,總價1,585,170 元。 │ │ │├────┼────────────────┼──────┼────┤│林聰淵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9 頁││ │15.4元,總價2,106,720 元。 │ │ │├────┼────────────────┼──────┼────┤│林鴻禎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90 頁││ │15.45 元,總價1,585,170 元。 │ │ │├────┼────────────────┼──────┼────┤│林泰良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420 包,共205,2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91 頁││ │15.4元,總價3,160,080 元。 │ │ │├────┼────────────────┼──────┼────┤│林縱昌 │99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92 頁││ │15.5元,總價1,004,400 元。 │ │ │├────┼────────────────┼──────┼────┤│張偉勇 │99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5.5│人欄簽名。 │第193 頁││ │元,總價502,200 元。 │ │ │├────┼────────────────┼──────┼────┤│王永生 │99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94 頁││ │15.5元,總價1,004,400 元。 │ │ │├────┼────────────────┼──────┼────┤│林聰淵 │99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95 頁││ │15.5元,總價1,004,400 元。 │ │ │├────┼────────────────┼──────┼────┤│林鴻禎 │99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96 頁││ │15.5元,總價1,004,400 元。 │ │ │├────┼────────────────┼──────┼────┤│林泰良 │99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5.5│人欄簽名。 │第197 頁││ │元,總價502,200 元。 │ │ │├────┼────────────────┼──────┼────┤│葉清松 │99年7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98 頁││ │15.7元,總價1,526,040 元。 │ │ │├────┼────────────────┼──────┼────┤│王永生 │99年7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99 頁││ │15.7元,總價1,017,360 元。 │ │ │├────┼────────────────┼──────┼────┤│林泰良 │99年7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0 頁││ │15.7元,總價2,147,760 元。 │ │ │├────┼────────────────┼──────┼────┤│林鴻禎 │99年7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1 頁││ │15.8元,總價1,621,080 元。 │ │ │├────┼────────────────┼──────┼────┤│林縱昌 │99年7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202 頁││ │15.8元,總價1,080,720 元。 │ │ │├────┼────────────────┼──────┼────┤│林泰良 │99年7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850 包,共171,0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3 頁││ │15.8元,總價2,701,800 元。 │ │ │├────┼────────────────┼──────┼────┤│張偉勇 │99年8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4 頁││ │16.2元,總價1,662,120 元。 │ │ │├────┼────────────────┼──────┼────┤│林聰淵 │99年8 月6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5 頁││ │16.25 元,總價2,223,000 元。 │ │ │├────┼────────────────┼──────┼────┤│王永生 │99年8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6 頁││ │16.5元,總價1,692,900 元。 │ │ │├────┼────────────────┼──────┼────┤│林鴻禎 │99年9 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8 頁││ │16.85元,總價1,728,810 元。 │ │ │├────┼────────────────┼──────┼────┤│葉清松 │99年9 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9 頁││ │16.85 元,總價1,728,810 元。 │ │ │├────┼────────────────┼──────┼────┤│林縱昌 │99年9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10 頁││ │17.2元,總價2,352,960 元。 │ │ │├────┼────────────────┼──────┼────┤│王永生 │99年9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11 頁││ │17.2元,總價1,764,720 元。 │ │ │├────┼────────────────┼──────┼────┤│張偉勇 │99年9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12 頁││ │17.2元,總價1,764,720 元。 │ │ │├────┼────────────────┼──────┼────┤│林泰良 │99年9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4,000 包,共240,0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13 頁││ │17.2元,總價4,128,000 元。 │ │ │├────┼────────────────┼──────┼────┤│林聰淵 │99年9 月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 │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710 包,總│人欄簽名。 │第214 頁││ │公斤數及總價不詳。 │ │ │├────┼────────────────┼──────┼────┤│葉清松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15 頁││ │17.5元,總價1,795,500 元。 │ │ │├────┼────────────────┼──────┼────┤│林鴻禎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16 頁││ │17.5元,總價1,795,500 元。 │ │ │├────┼────────────────┼──────┼────┤│林鴻禎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140 包,總│人欄簽名。 │第217 頁││ │公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縱昌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218 頁││ │.5元,總價1,197,000 元。 │ │ │├────┼────────────────┼──────┼────┤│王永生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219 頁││ │.5元,總價1,197,000 元。 │ │ │├────┼────────────────┼──────┼────┤│張偉勇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220 頁││ │.5元,總價1,197,000 元。 │ │ │├────┼────────────────┼──────┼────┤│林泰良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0 包,共120,0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1 頁││ │17.5元,總價2,100,000 元。 │ │ │├────┼────────────────┼──────┼────┤│林鴻禎 │99年10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3 頁││ │17.8元,總價2,435,040 元。 │ │ │├────┼────────────────┼──────┼────┤│葉清松 │99年10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4 頁││ │17.8元,總價1,826,280 元。 │ │ │├────┼────────────────┼──────┼────┤│林縱昌 │99年10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5 頁││ │17.8元,總價1,826,280 元。 │ │ │├────┼────────────────┼──────┼────┤│王永生 │99年10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6 頁││ │17.8元,總價2,435,040 元。 │ │ │├────┼────────────────┼──────┼────┤│張偉勇 │99年10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7 頁││ │17.8元,總價2,435,040 元。 │ │ │├────┼────────────────┼──────┼────┤│林聰淵 │99年10月13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710 包,總│人欄簽名。 │第228 頁││ │公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泰良 │99年10月13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0 包,共180,0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9 頁││ │18.0元,總價3,240,000 元。 │ │ │├────┼────────────────┼──────┼────┤│林縱昌 │99年11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0 頁││ │18.5元,總價1,898,100 元。 │ │ │├────┼────────────────┼──────┼────┤│葉清松 │99年11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1 頁││ │18.5元,總價1,898,100 元。 │ │ │├────┼────────────────┼──────┼────┤│林聰淵 │99年11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120 包,總│人欄簽名。 │第232 頁││ │公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泰良 │99年11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0 包,共180,0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3 頁││ │18.4元,總價3,312,000 元。 │ │ │├────┼────────────────┼──────┼────┤│張偉勇 │99年11月1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4 頁││ │18.7元,總價1,918,620 元。 │ │ │├────┼────────────────┼──────┼────┤│林鴻禎 │99年11月1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5 頁││ │18.7元,總價1,918,620 元。 │ │ │├────┼────────────────┼──────┼────┤│王永生 │99年11月1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6 頁││ │18.7元,總價1,918,620 元。 │ │ │├────┼────────────────┼──────┼────┤│林聰淵 │99年12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710 包,總│人欄簽名。 │第237 頁││ │公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泰良 │99年12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0 包,共180,0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8 頁││ │18.4元,總價3,312,000 元。 │ │ │├────┼────────────────┼──────┼────┤│張偉勇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39 頁││ │元,總價617,100 元。 │ │ │├────┼────────────────┼──────┼────┤│林聰淵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57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240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葉清松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41 頁││ │元,總價617,100 元。 │ │ │├────┼────────────────┼──────┼────┤│王永生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42 頁││ │元,總價336,600 元。 │ │ │├────┼────────────────┼──────┼────┤│林鴻禎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43 頁││ │元,總價617,100 元。 │ │ │├────┼────────────────┼──────┼────┤│林縱昌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44 頁││ │元,總價639,540 元。 │ │ │├────┼────────────────┼──────┼────┤│林泰良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6│人欄簽名。 │第245 頁││ │元,總價636,120 元。 │ │ │├────┼────────────────┼──────┼────┤│林聰淵 │99年12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 300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246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王永生 │99年12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47 頁││ │元,總價617,100 元。 │ │ │├────┼────────────────┼──────┼────┤│張偉勇 │99年12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48 頁││ │元,總價639,540 元。 │ │ │├────┼────────────────┼──────┼────┤│林聰淵 │99年12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5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249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泰良 │99年12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250 頁││ │18.7元,總價1,279,080 元。 │ │ │├────┼────────────────┼──────┼────┤│林泰良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51 頁││ │元,總價639,540 元。 │ │ │├────┼────────────────┼──────┼────┤│王永生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855 包,共51,3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52 頁││ │元,總價959,310 元。 │ │ │├────┼────────────────┼──────┼────┤│林縱昌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855 包,共51,3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53 頁││ │元,總價959,310 元。 │ │ │├────┼────────────────┼──────┼────┤│林聰淵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 570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254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855 包,共51,3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55 頁││ │元,總價959,310 元。 │ │ │├────┼────────────────┼──────┼────┤│張偉勇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800 包,共48,0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56 頁││ │元,總價897,600 元。 │ │ │├────┼────────────────┼──────┼────┤│葉清松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855 包,共51,3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57 頁││ │元,總價959,31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40 包,共50,4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63 頁││ │.8元,總價947,52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500 包,共90,0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64 頁││ │18.8元,總價1,692,0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00 包,共30,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65 頁││ │.8元,總價564,0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40 包,共50,4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66 頁││ │.8元,總價947,52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40 包,共25,200公斤│ │ ││ │,每公斤18.9元,總價467,280 元。│ │ │├────┼────────────────┼──────┼────┤│林鴻禎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00 包,共48,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67 頁││ │.8元,總價902,4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00 包,共30,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68 頁││ │.8元,總價564,0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00 包,共30,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69 頁││ │.8元,總價564,0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70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500 包,共90,000 公 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271 頁││ │斤18.7元,總價1,683,0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72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73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8.8元,總價479,400元。 │ │ │├────┼────────────────┼──────┼────┤│林鴻禎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700 包,共42,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74 頁││ │.7元,總價785,4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75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276 頁││ │18.7元,總價953,7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510 包,共90,6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77 頁││ │18.9元,總價1,712,34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3,000 包,共180,000 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278 頁││ │斤18.9元,總價3,402,0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79 頁││ │18.9元,總價1,292,76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710 包,總│人欄簽名。 │第280 頁││ │公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81 頁││ │18.9元,總價1,292,76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82 頁││ │18.9元,總價1,292,76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83 頁││ │18.9元,總價1,292,76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84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85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57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286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87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88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89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泰良 │ 100 年1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 │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 選豆570 包,共34,200 斤 ,每公 │人欄簽名。 │第290 頁││ │ 斤18.7元,總價639,54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91 頁││ │18.8元,總價1,285,92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92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93 頁││ │18.75元,總價1,282,5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94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57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295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 │ │ │ ││ │ │ │ │├────┼────────────────┼──────┼────┤│林鴻禎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96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97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98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 公 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299 頁││ │斤18.8元,總價1,285,92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0 頁││ │.8元,總價958,8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57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01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2 頁││ │.8元,總價958,8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3 頁││ │.8元,總價958,8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4 頁││ │.8元,總價958,8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3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5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3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06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王永生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7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308 頁││ │18.7元,總價1,279,08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9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60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10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1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2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3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4 頁││ │.7元,總價639,54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315 頁││ │18.7元,總價1,279,08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6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7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8.8元,總價479,400 元。│ │ │├────┼────────────────┼──────┼────┤│林鴻禎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8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9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0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1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3,000 包,共180,000 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22 頁││ │斤18.5元,總價3,330,0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700 包,共42,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3 頁││ │.65元,總價783,3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4 頁││ │.6元,總價948,6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8.7元,總價476,850 元。│ │ │├────┼────────────────┼──────┼────┤│林鴻禎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5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6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7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8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 0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29 頁││ │斤18.6元,總價1,908,36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0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1 頁││ │.65 元,總價951,150 元;及訂購每│ │ ││ │包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 │ ││ │斤,每公斤18.75 元,總價478,125 │ │ ││ │元。 │ │ │├────┼────────────────┼──────┼────┤│林鴻禎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2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3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4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5 頁││ │.6元,總價948,6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 0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36 頁││ │斤18.6元,總價1,908,36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7 頁││ │.6元,總價948,6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8 頁││ │.6元,總價948,6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8.7元,總價476,850 元。│ │ │├────┼────────────────┼──────┼────┤│林鴻禎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9 頁││ │.6元,總價948,6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340 頁││ │18.6元,總價948,6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1 頁││ │.6元,總價948,6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2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43 頁││ │斤18.4元,總價1,887,84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4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45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6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7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8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5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9 頁││ │.3元,總價933,3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5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 0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50 頁││ │斤18.3元,總價1,877,58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5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51 頁││ │.3元,總價933,3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52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5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53 頁││ │.3元,總價933,3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5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54 頁││ │.3元,總價933,3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5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55 頁││ │.3元,總價933,3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56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 0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57 頁││ │斤18.4元,總價1,887,84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58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59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0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1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2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鴻禎 │100 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3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4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 0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65 頁││ │斤18.4元,總價1,887,84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6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6月3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 │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67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張偉勇 │100 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8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9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70 頁││ │.25 元,總價930,75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51,000 公 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71 頁││ │斤18.2 元,總價928,2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72 頁││ │.25元,總價930,75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73 頁││ │.25 元,總價930,750 元;及訂購每│ │ ││ │包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 │ ││ │斤,每公斤18.35 元,總價467,925 │ │ ││ │元。 │ │ │├────┼────────────────┼──────┼────┤│林鴻禎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74 頁││ │.25元,總價930,75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75 頁││ │.25元,總價930,75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76 頁││ │.25元,總價930,75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6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77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6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78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6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79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6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0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6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1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6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00 包,共30,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2 頁││ │.9元,總價537,0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3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 0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84 頁││ │斤17.8元,總價1,217,52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5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86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7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8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9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0 頁││ │.8元,總價907,800元。 │ │ │├────┼────────────────┼──────┼────┤│林泰良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91 頁││ │斤17 .8 元,總價1,826,280元。 │ │ │├────┼────────────────┼──────┼────┤│林縱昌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2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3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7.9元,總價456,450 元。│ │ │├────┼────────────────┼──────┼────┤│林鴻禎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4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5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6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7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98 頁││ │斤17.85 元,總價1,831,41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9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0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8元,總價459,000 元。 │ │ │├────┼────────────────┼──────┼────┤│林鴻禎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1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2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3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4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 │人欄簽名。 │第405 頁││ │斤17.85 元,總價1,220,94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6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7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8元,總價459,000 元。 │ │ │├────┼────────────────┼──────┼────┤│林鴻禎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408 頁││ │17.9元,總價912,9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9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10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總計 │20,208,480公斤(數量不明者,不予計入) ││ │ │└────┴────────────────────────────┘附表二:
┌──┬──────┬───────────┬───────────┐│編號│文 書 名 稱 │偽造署押之欄位及數量 │卷 證 出 處 │├──┼──────┼───────────┼───────────┤│ 一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聰│訴證三卷第38頁 ││ │ │淵」署名壹枚。 │ │├──┼──────┼───────────┼───────────┤│ 二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泰│訴證三卷第39頁 ││ │ │良」署名壹枚。 │ │├──┼──────┼───────────┼───────────┤│ 三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訴證三卷第41頁 ││ │ │(即林泰良)署名壹枚。│ │├──┼──────┼───────────┼───────────┤│ 四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訴證三卷第42頁 ││ │ │(即林縱昌)署名壹枚。│ │├──┼──────┼───────────┼───────────┤│ 五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葉」│訴證三卷第44頁 ││ │ │(即葉清松)署名壹枚。│ │├──┼──────┼───────────┼───────────┤│ 六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訴證三卷第49頁 ││ │ │(即林縱昌)署名壹枚。│ │├──┼──────┼───────────┼───────────┤│ 七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張」│訴證三卷第51頁 ││ │ │(即張偉勇)署名壹枚。│ │├──┼──────┼───────────┼───────────┤│ 八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訴證三卷第53頁 ││ │ │(即林縱昌)署名壹枚。│ │├──┼──────┼───────────┼───────────┤│ 九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張偉│訴證三卷第57頁 ││ │ │勇」署名壹枚。 │ │├──┼──────┼───────────┼───────────┤│ 十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聰│訴證三卷第65頁 ││ │ │淵」署名壹枚。 │ │├──┼──────┼───────────┼───────────┤│十一│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聰│訴證三卷第67頁 ││ │ │淵」署名壹枚。 │ │├──┼──────┼───────────┼───────────┤│十二│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信興│訴證三卷第69頁 ││ │ │油行」(即林縱昌)印文│ ││ │ │壹枚。 │ │├──┼──────┼───────────┼───────────┤│十三│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葉清│訴證三卷第75頁 ││ │ │松」署名壹枚。 │ │├──┼──────┼───────────┼───────────┤│十四│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聰│訴證三卷第77頁 ││ │ │淵」署名壹枚。 │ │├──┼──────┼───────────┼───────────┤│十五│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張偉│訴證三卷第78頁 ││ │ │勇」署名壹枚。 │ │├──┼──────┼───────────┼───────────┤│十六│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張」│訴證三卷第47頁 ││ │ │(即張偉勇)署名壹枚。│ │├──┼──────┼───────────┼───────────┤│十七│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鴻│訴證三卷第59頁 ││ │ │禎」署名壹枚。 │ ││ │ │ │ │├──┼──────┼───────────┼───────────┤│十八│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鴻│訴證三卷第70頁 ││ │ │禎」署名壹枚。 │ │├──┼──────┼───────────┼───────────┤│十九│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縱│訴證三卷第76頁 ││ │ │昌」署名壹枚。 │ ││ │ │ │ │└──┴──────┴───────────┴───────────┘附表三:
┌──┬───────┬──────────┬──────┐│編號│文 書 名 稱│偽造署押之欄位及數量│卷 證 出 處 │├──┼───────┼──────────┼──────┤│ 一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林│偵卷卷一第13││ │。 │」(即林泰良)署名壹│頁 ││ │ │枚。 │ │├──┼───────┼──────────┼──────┤│ 二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張│偵卷卷一第13││ │。 │」(即張偉勇)署名壹│頁反面 ││ │ │枚。 │ │├──┼───────┼──────────┼──────┤│ 三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王│偵卷卷一第14││ │。 │」(即王永生)署名壹│頁 ││ │ │枚。 │ │├──┼───────┼──────────┼──────┤│ 四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林│偵卷卷一第14││ │。 │」(即林聰淵)署名壹│頁反面 ││ │ │枚。 │ │├──┼───────┼──────────┼──────┤│ 五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鴻│偵卷卷一第15││ │。 │禛」(即林鴻禎)署名│頁 ││ │ │壹枚。 │ │├──┼───────┼──────────┼──────┤│ 六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葉│偵卷卷一第15││ │。 │」(即葉清松)署名壹│頁反面 ││ │ │枚。 │ │├──┼───────┼──────────┼──────┤│ 七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林│偵卷卷一第16││ │。 │」(即林縱昌)署名壹│頁 ││ │ │枚。 │ │└──┴───────┴──────────┴──────┘附表四:
┌──┬─────┬─────┬────┬───┬─────┐│編號│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發票人│ 證據出處 │├──┼─────┼─────┼────┼───┼─────┤│ 一 │IT0000000 │499,350元 │100.8.6 │高麗滿│偵卷卷一第││ │ │ │ │ │35頁 │├──┼─────┼─────┼────┼───┼─────┤│ 二 │IT0000000 │594,630元 │100.8.7 │林泰良│偵卷卷一第││ │ │ │ │ │36頁 │├──┼─────┼─────┼────┼───┼─────┤│ 三 │IT0000000 │173,490元 │100.8.7 │林泰良│偵卷卷一第││ │ │ │ │ │37頁 │├──┼─────┼─────┼────┼───┼─────┤│ 四 │IT0000000 │226,140元 │100.8.12│高麗滿│偵卷卷一第││ │ │ │ │ │3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