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更(一)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俊雄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被 告 TITIK INDAH WATI選任辯護人 潘則華律師

吳存富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張哲倫選任辯護人 房佑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9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69、2

562、30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巳○○部分,除寅○○侵占遺失物部分外,均撤銷。

寅○○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拾月。犯罪所得合計肆萬肆仟貳佰元;其中壹萬參仟元應與TITIK IN丁甲H W甲TI、巳○○連帶沒收;另參萬壹仟貳佰元應與TITIK IN丁甲H W甲TI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合計玖拾壹萬零貳佰元;其中貳拾肆萬玖仟元應與TITIK IN丁甲H W甲TI、巳○○連帶沒收;另貳拾貳萬肆仟壹佰元應與TITIK IN丁甲H W甲TI、午○○連帶沒收;其餘肆拾參萬柒仟壹佰元應與TITIK IN丁甲 HW甲TI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合計玖拾伍萬肆仟肆佰元;其中貳拾陸萬貳仟元應與TITIK IN丁甲H W甲TI、巳○○連帶沒收;另貳拾貳萬肆仟壹佰元應與TITIK IN丁甲H W甲TI、午○○連帶沒收;其餘肆拾陸萬捌仟參佰元應與TITIK IN丁甲H W甲TI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TITIK IN丁甲H W甲TI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合計肆萬肆仟貳佰元;其中壹萬參仟元應與寅○○、巳○○連帶沒收;另參萬壹仟貳佰元應與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合計玖拾壹萬零貳佰元;其中貳拾肆萬玖仟元應與寅○○、巳○○連帶沒收;另貳拾貳萬肆仟壹佰元應與寅○○、午○○連帶沒收;其餘肆拾參萬柒仟壹佰元應與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合計玖拾伍萬肆仟肆佰元;其中貳拾陸萬貳仟元應與寅○○、巳○○連帶沒收;另貳拾貳萬肆仟壹佰元應與寅○○、午○○連帶沒收;其餘肆拾陸萬捌仟參佰元應與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巳○○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所得壹萬參仟元應與寅○○、TITIKIN丁甲H W甲TI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貳拾肆萬玖仟元應與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貳拾陸萬貳仟元應與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巳○○、未○○(業經本院判處緩刑確定)均明知代號0000000甲號(人別資料詳卷,下稱甲女)係以監護工名義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而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合法入境臺灣,嗣因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逃逸,而遭撤銷聘僱許可,亟需工作賺取金錢以維持生活,且因非法居留、語言不通,處於孤立無援,客觀上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竟基於意圖營利而使甲女與他人從事性交易之犯意聯絡,由TITIK IN丁甲H W甲TI介紹甲女與寅○○認識並說明工作內容後,寅○○即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收益方式,安排甲女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16、17樓麗天商務汽車旅館與不特定男子從事性交易,甲女身為逃逸外勞、語言不通、孤立無援且亟需金錢謀生改善家計之脆弱情境,始迫於無奈而同意並繼續為性交易,工作內容為每次性交易時間為1小時,每日工作時間由中午12時起至翌日早晨6時止,每次交易所得為新臺幣(下同)800元,巳○○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聯絡嫖客,擔任嫖客預約性交易之窗口,每次性交易成功,並可抽得500元之代價;並由未○○負責每日外出購買便當1次,送至上開旅店予甲女,並負責向甲女收取每日性交易所得,再交予寅○○,前開性交易所得,並由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巳○○、未○○、甲女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方式分配性交易之收益(犯罪行為人、犯罪時間、印尼籍女子從事性交易期間、收益及分配、性交易地點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載)。

二、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巳○○、酉○○、午○○(以上2人均業經本院判處緩刑確定)均明知甲女、代號0000000乙號(人別資料詳卷,下稱乙女)、代號0000000丙號(人別資料詳卷,下稱丙女)、代號0000000丁號(人別資料詳卷,下稱丁女)、代號0000000戊號(人別資料詳卷,下稱戊女)等印尼籍女子係以監護工或製造業技工名義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而於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時間合法入境臺灣,嗣因於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時間逃逸,而遭撤銷聘僱許可,亟需工作賺取金錢以維持生活,且因非法居留、語言不通,處於孤立無援,客觀上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竟基於意圖營利,利用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上開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使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與他人從事性交易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收益方式,安排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在午○○所提供之新北市○○區○○街○○號華星旅館,與不特定男子行事性交易,每小時450元、500元或600元之費用,由男客依房型選擇並付費。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因身為逃逸外勞、語言不通、孤立無援且亟需金錢謀生改善家計之脆弱情境,渠等迫於無奈始同意並繼續為性交易,內容為每次性交易時間為1小時,每日工作時間由中午12時起至翌日早晨6時止,每次交易所得為800元。巳○○於同年10月1日起,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聯絡嫖客,擔任嫖客預約性交易之窗口,每次性交易成功,並可抽得500元之代價;並由酉○○自同年12月6日起至同年12月26日止,負責每日外出購買便當1次,送至上開旅店予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並負責向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收取每日性交易所得,再交予寅○○,前開性交易所得,並由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巳○○、酉○○、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以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方式分配性交易之收益(犯罪行為人、犯罪時間、印尼籍女子從事性交易期間、收益及分配、性交易地點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載)。

三、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偵辦並提起公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證人即被害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詞,均係以證人身分依法具結陳述,且觀其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並無違法取供之情形,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又上訴人即檢察官、被告寅○○、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被告巳○○及渠等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103年1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至4頁、本院104年8月6日審判程序筆錄第4至15頁),依上揭規定,視為均同意將之作為證據,本院認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寅○○、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被告巳○○3人固均坦承有前揭媒介、容留印尼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之犯行,辯稱: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等印尼籍女子均是自願,她們行動自由,有自己的手機或電腦可上網,假日亦可外出云云。

二、經查:㈠上揭事實,除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午○○、酉○○、未○○於

原審及本院前審中均自白在卷外,並據①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偵查及本院前審中證述:我從事性交易是為了賺錢,我申請來臺灣工作的時候,有向印尼那邊借錢來臺灣,借了印尼幣300萬(折新臺幣約1萬餘元)。我跑掉後,還有寄錢給他們,現在還完了;是經由老闆娘TITIK IN丁甲H W甲TI介紹在三重的天台廣場、板橋華星旅館工作,陪1個客人我可獲得800元;在三重時,我住2個月才出來找我親妹妹,因老闆說我不能隨便出來,隨便出來他會罵我們,在板橋華星旅館時,我不能出去,因老闆怕我們被警察發現,老闆不給我們出去;寅○○叫櫃臺監控我們,若我們做錯事,老闆都會來;TI

TIK IN丁甲H W甲TI本來告訴我是要陪客人喝酒,後來才告訴我從事性服務工作,我不敢跑,因我對臺灣不熟,我不知道我住的地方可跑去哪裡;在三重和板橋做性交易的時間,是便當哥哥(指酉○○、未○○)載我們出去,回來的時候,便當哥哥再載我們回來;伊從事性交易的目的是賺錢等語(見偵字第2562號卷第229至237頁、本院前審卷第113至115頁)。②證人即被害人乙女於偵查及本院前審中證稱:我住華星旅館208房,2人1間,門沒上鎖,我進出不自由,老闆叫我不可亂跑,出去的話一定要有人帶,怕我們被警察抓;陪1個客人我可獲得800元;旅館有監視器,且設有櫃臺;我從來沒有放假,也沒有外出消費;旅館有監視器,且設有櫃臺等語(見偵字第2562號卷第240至247頁、本院前審卷第117至118頁)。③證人即被害人丙女於偵查及本院前審中證稱:

老闆娘TITIK IN丁甲H W甲TI介紹我到華星旅館工作,我本來不願意,但他強迫我去;陪1個客人我可獲得800元;因旅館有監視器,門口有櫃臺,24小時監看我;在板橋華星旅館性交易工作期間,從來沒有放假過,外出也不准;我不知工作多久才可以外出,也不知為何其他的朋友可以外出,只有我不可以等語(見偵字第2562號卷第249至257頁、本院前審卷第120至122頁)。④證人即被害人丁女證稱:我進出不自由,老闆叫我不可亂跑,出去的話一定要有人帶,怕我們被警察抓;我是不得已才選擇從事性交易工作,我沒錢,又沒住處;伊申請來臺灣工作的時候,有向銀行借錢,借多少不知道,還剩4個月沒還清等語(見偵字第2562號卷第259至264、352至355頁、本院前審卷第123至124頁)。⑤證人即被害人戊女於偵查中證稱:我行動不自由,要買東西要透過便當哥哥,TITIK IN丁甲H W甲TI對我說不可自由進出,我就不敢自由進出,因我是逃逸外勞,我怕被查獲,會被遣返;我是不得已從事性交易工作的;我希望繼續在臺灣工作,家鄉需要錢,我弟妹幼小,要錢讀書,我要賺錢工作等語(見偵字第2562號卷第267至271、357至361頁)明確。此外,證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等印尼籍女子均以監護工等名義經勞委會許可入境我國,嗣因逃逸而遭撤銷聘僱許可乙節,此有外勞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在卷可參(見偵字第1769號卷第109、171頁、偵字第2562號卷第152頁、警分局卷第

188、238、294-297頁),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由上可知,證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等印尼籍女子均因非法居留,身為逃逸外勞、亟需工作,又語言不通,對三重、板橋地區甚為陌生,處於孤立無援、難以求助之弱勢情境,被告等人仍分別自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期間,共同基於利用前開印尼籍女子因係逃逸之外勞,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使該等印尼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期間,由被告TITIK IN丁甲

H W甲TI介紹印尼籍女子與被告寅○○認識並翻譯說明工作內容,被告巳○○則負責聯絡嫖客,而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收益方式,由被告寅○○安排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16、17樓麗天商務汽車旅館,或午○○所提供之新北市○○區○○街○○號華星旅館,與不特定男子從事性交易,堪認被告等人係意圖營利,利用上揭因逃逸遭撤銷聘僱許可之印尼籍女子,因亟需工作賺取金錢以維持生活,且因非法居留、語言不通,處於孤立無援,客觀上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而容留、媒介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等印尼籍女子等人從事性交易牟利無訛。

㈡至被告等人雖以前詞置辯,惟衡之被害女子甘受離家思鄉之

苦,遠從印尼來臺工作,無非係因原生家庭貧困,為改善家計,不得不遠赴他鄉賺取金錢,且被害女子等人於印尼時即處於經濟弱勢,為來臺工作莫不債臺高築,積欠借款,故渠等身為逃逸外勞,莫不害怕遭警查緝被遣返,如一旦被遣返,則無法在臺工作賺取金錢改善家計或償還借款等情,業經證人證述如前,是被告等人利用被害女子懼於為警查緝,且無法立即求援,而處於難以求救之弱勢處境,告知若不從事性交易會被警察抓走等情,壓制被害女子之心理,使渠等迫於無奈而同意為性交易,此一「同意」,實非真心同意,係因被害女子處於上開弱勢處境,在無其他可選擇之情況下所為之同意,是被害女子從事性交易行為,顯違反渠等真實之意願,是被告等人所為,顯足以壓制被害女子之心理,堪以認定。被告等人前揭所辯,尚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寅○○、被告TITIK IN丁甲HW甲TI、被告巳○○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按人口販運防制法於98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5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於98年5月26日以院臺治字第0000000000號令自98年6月1日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立法理由為:「目前實務上常見人口販運集團以偷渡費用、假結婚費用、利息等各種名目不斷增加被害人所負之債務,並以此種不當債務造成被害人心理之約束,迫使其因無法清償而違反意願從事性交易,或利用被害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語言不通而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等弱勢處境,迫使被害人從事性交易之案例,惟於現行法律中,對行為人利用此種造成被害人心理強制之手段,使被害人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並無可資適用之刑事處罰條文,爰於本條明定。」而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足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係行為人意圖營利,使人從事性交易外,加諸利用被害人非法居留、語言不通而有難以求助等弱勢處境之要件,行為人利用此種造成被害人心理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從事性交易之行為有所規範,且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係特別規定,而刑法第231條第1項為普通法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從重處斷原則,應優先適用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是核被告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巳○○所為,均係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兩罪,且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名,為想像競合犯云云,尚有誤會。被告等人上開多次各別使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等印尼籍女子性交易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各被害女子之同一法益,渠等主觀上均基於對同一被害女子之意圖營利,各別使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等印尼籍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行為之犯意,該多次行為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就刑法之評價,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又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本質上即難認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自無從以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15號、第4395號判決意指參照),公訴人認被告上開所為,在刑法評價上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容有誤解。而被告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巳○○與同案被告未○○間,就犯罪事實一,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寅○○、TITI

K IN丁甲H W甲TI、巳○○與同案被告午○○、酉○○間,就犯罪事實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按犯人口販運罪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巳○○於101年12月26日15時35分許為警拘提到案,於翌日警詢時即自白犯罪,供出並指認共犯即被告寅○○,嗣帶同警方前往被告寅○○住處拘提被告寅○○到案乙節,有被告巳○○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562號卷第65至73頁),則被告巳○○已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被告寅○○,均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至被告寅○○、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被告巳○○就犯罪事實一、犯罪事實二所為2次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等人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而使甲女與他人從事性交易之犯意聯絡,安排前揭印尼籍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後,被告寅○○陸續扣押其等1萬至2萬元不等之性交易報酬,被害女子迫於無奈始同意並繼續為性交易,因認被告等人尚該當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嫌。惟按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所謂不當債務約束,依同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為:「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據此,所謂不當債務,自係指人口販運罪被害人方面所負之債務而言(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證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固均證稱:從事性交易工作時,每2周薪水要先扣5千元,共扣4次,扣押到2萬元為止,放在老闆(被告寅○○)那裡,老闆娘(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轉達說如果被警察抓,需要用的經費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113、116反面至

117、120正反面、123正反面頁),然參以證人甲女於本院前審證稱:結束在三重天台廣場的性交易工作後,被告寅○○有將扣押之2萬元還我等語,及證人乙女、丙女、丁女於本院前審及戊女於偵查中亦分別證稱:被查獲後,被告寅○○有返還上開扣留之款項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113、117反面、120反面、123反面頁、偵字第2562號卷第359頁),可見被告寅○○扣留各該女子性交易報酬,係為應不時之需,嗣將會返還,而事實上亦已返還乙節,應堪認定。是以,此乃屬各該女子得對被告寅○○行使之「債權」,並非負擔之「債務」甚明。則被告寅○○對上開女子之扣留報酬款之行為,應非屬上開人口販運防制法所稱之不當債務約束。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尚該當此部分罪名,顯然於法未合,附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等人犯行明確,對被告等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等人所為並不符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規定所謂之「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之構成要件,已如前述,原判決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認被告3人併有構成「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之罪名,自有違誤。㈡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原判決認被告寅○○、TITIK IN丁甲H W甲

TI、巳○○均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之罪,並取得附表一「收益及分配欄」內所示之金額,為渠等因引介、容留等行為所分得之報酬,則上開犯罪所分得之金額,應依首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原審竟未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顯有未洽。㈢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審宣示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並未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即有未合。㈣被告巳○○前揭犯行均符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7條之要件,應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業已詳述如上,原判決疏未注意及此,亦有未當。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係以不宜對被告3人宣告緩刑,指摘原判決對被告3人宣告緩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然本院斟酌被告3人之分工情節、參與程度並不相同等各節(詳後述),認就被告寅○○部分,尚屬有理由,惟就TITIKIN丁甲H W甲TI、巳○○部分,即難認檢察官執此上訴為有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本院自應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寅○○、被告TITIK IN丁甲

H W甲TI、被告巳○○部分(除被告寅○○侵占遺失物部分業已確定外)均撤銷改判。

四、爰審酌被告等人均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途取財,被告寅○○、TITIK IN丁甲 HW甲TI、巳○○共同引介、容留附表一所示各印尼籍女子從事性交易,渠等利用上開印尼籍女子非法居留、語言不通、亟需工作之難以求助弱勢處境,從事性交易,所為不僅有害社會善良風俗,助長性交易歪風甚鉅,並侵害非法居留印尼籍女子之權益,兼衡被告寅○○為主導應召站運作之負責人、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負責與被害女子溝通並介紹與被告寅○○、被告巳○○則引介男客從中抽成謀利等容留、媒介各印尼籍女子從事性交易之參與犯行之程度輕重、相關被害女子人數多少、所獲利潤高低,及各印尼籍女子受害期間,參以被告等人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渠等坦承圖利容留、媒介性交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巳○○、共

犯未○○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聯繫所用,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其餘編號5至15所示保險套、潤滑液、帳冊、塞劑、強效錠、藥錠、避孕藥丸等物,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等印尼籍女子等人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再「犯人口販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

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財物為現金時,因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而合併計算犯罪所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但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662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經查:

⒈犯罪事實一(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

此部分因無帳冊扣案,參酌前揭證人甲女所證:從事性交易工作時,每2周薪水要先扣5千元,一共扣4次,扣押到2萬元為止;結束在三重天台廣場的性交易工作後,被告寅○○有將扣押之2萬元還我等情,再依最有利於被告等人(次數)及通常情狀(價格)之算法,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寅○○、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被告巳○○犯罪所得為26次(即甲女於此期間,以其每次800元之性交易所得均供扣款,應達25次即扣足2萬元,且其扣足〈25次〉後,仍繼續為性交易行為1次),每次2,500元,而每次甲女性交易可得800元之報酬,被告巳○○可獲得500元之報酬,其餘1,200元歸被告寅○○、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共有,則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44,200元,其中13,000元應與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被告巳○○連帶沒收;另31,200元應與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詳如附表三所載)。

⒉犯罪事實二(即如附表一編號2至6)部分:

參酌證人甲女、乙女、丙女、戊女之帳冊及丁女於本院前審之證述,依有利於被告等人之算法,其分別可獲得之金錢如附表三所示,全部性交易所得(不包括男客自付之旅館費)為1,084,500元,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每次為性交易可得800元之報酬,被告巳○○可獲得500元之報酬,其餘歸被告寅○○與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共有,扣除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所得後,為686,100元,加計共犯午○○所得224,100元(指男客自付之旅館費部分),為910,200元,故犯罪所得910,200元,其中249,000元應由被告寅○○、被告TITIKIN丁甲H W甲TI、被告巳○○連帶沒收;另224,100元應由被告寅○○、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共犯午○○連帶沒收;其餘437,100由被告寅○○、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詳如附表三所載)。

六、緩刑: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被告巳○○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衡酌被告TI

TIK IN丁甲H W甲TI因係應召站老闆即被告寅○○之女友且同為印尼籍女子,而介紹被害女子與被告寅○○並擔任翻譯說明之工作,被告巳○○則係引介男客至該應召站消費,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為警查獲後即坦承圖利媒介性交之犯行,於原審中亦均為認罪之表示,應認被告2人已深具悔意,經此刑事訴追之教訓,均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2人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各爰予宣告緩刑3年年。至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謂:被告等人所為實屬不可饒恕之壓榨經濟弱勢之外籍人士,侵害、踐踏外籍人士之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之作為,且被告等人每日僅供給被害人等5名印尼籍女子食用一餐,卻令5人每日工作長達18小時,對被害人等5名印尼籍女子施以非人道之待遇,堪認被告等人惡性重大;其等所為不僅助長人肉市場盛行,更貶抑、物化女性,從美國國務院前於2006年3月8日甫公佈之國際人權報告,指控我政府對走私人口等4個領域有侵害人權的問題,我司法單位(法院)往往對於警察機關所查獲引誘、容留、媒介賣淫之人處以極輕之刑度,未能衡酌該等犯罪之人之利潤極高妥適量刑之結果,無異變相鼓勵人民加入人蛇色情集團謀生,長此以往,不僅有害我國善良風俗、國際形象,亦與政府「人權立國」之旨相違,原判決對渠等所為緩刑之諭知,似有不當;人口販運罪為現今國際共同打擊犯罪之重點項目之氛圍下,及參考美國國務院於西元2013年6月19日發佈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關於台灣部分,政府刻正戮力於掃蕩應召站與人蛇集團,以根絕人口販運犯行,自應從嚴、審慎量度是否應給予被告等人緩刑之恩典;原審判決未考量本案已涉及國際人口販運,為嚴重違反國際人權之罪行,此為現今國際共同打擊犯罪之重點項目,本件被告等人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已具有相當犯罪組織之規模,渠等以逃逸外勞應召,不但混亂外籍勞力市場秩序,影響國內社會治安及主管機關對外及勞工之管理,並令臺灣於國際間背負人口販運國家之惡名,被告等人之犯行嚴重靳傷我國之國際形象,非予以執行刑罰實難能遏止歪風,竟貿然給予被告緩刑之寬典,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然而,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關於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但此之所謂比例原則,指法院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用以維護刑罰之均衡;而所謂平等原則,非指一律齊頭式之平等待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斷,對相同之條件事實,始得為相同之處理,倘若條件事實有別,則應本乎正義理念,予以分別處置,禁止恣意為之,俾緩刑宣告之運用,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要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9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緩刑制度,旨在避免嚴刑峻罰,法內存仁,俾審判法官得確實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妥適裁量,務期裁判結果,臻致合情、合理、合法之理想。衡以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及刑事政策,固係因人口販運行為係嚴重違反國際人權之罪行,乃現今國際共同打擊犯罪之重點項目,惟觀諸該法第2條規定「人口販運」之定義,其態樣、手段、情節輕重各有不同,考量本案被告等人係犯同法第31條第1項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該罪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最高法定本刑相較同法其他條項之罰則尚屬較低,顯見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立法亦非齊頭式之一律從重、從嚴處罰。是經本院分別審酌被告3人之犯罪態樣、分工情節及參與程度之不同,兼衡人口販運法之立法理由及緩刑制度之設計目的,本乎正義理念,認被告3人應予以分別處置,而對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被告巳○○均諭知前揭緩刑之宣告,但對於居於本案主導地位之被告寅○○即不予緩刑,俾達成緩刑宣告之客觀上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要求。另斟上情,為使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被告巳○○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及避免其等再度犯罪,均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分別命被告TITIK IN丁甲H W甲TI、被告巳○○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月內,各向公庫支付20萬元,以啟自新,俾養成2人知法守法、違法受罰之觀念。又上揭支付金額之命令,乃緩刑宣告附帶之負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揭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宣告,亦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第37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丁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法 官 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印尼籍│印尼籍女│印尼籍│印尼籍女子│收益及分配(新臺幣)│性交易地點 ││ │ │人之犯罪│女子 │子合法入│女子逃│從事性交易│ │ ││ │ │時間 │ │境時間 │逸時間│期間 │ │ │├──┼─────┼────┼───┼────┼───┼─────┼──────────┼──────┤│ 1 │寅○○ │101年2月│甲女 │100年1月│100年4│101年2月間│每次性交易1小時,1位│新北市三重區││ │ │間某日至│ │23日 │月21日│某日至8月 │男客時,費用為2,500 │重新路二段78││ │ │同年8月 │ │ │ │15日 │元,2位男客同行每位 │號16、17樓麗││ │ │間某日 │ │ │ │ │男客費用為2,000元,甲│天商務汽車旅││ ├─────┼────┤ │ │ │ │女每次為性交易可得 │館 ││ │TITIK │同上 │ │ │ │ │800元之報酬,巳○○ │ ││ │IN丁甲H W甲TI│ │ │ │ │ │可獲得500元之報酬, │ ││ │ │ │ │ │ │ │其餘歸寅○○與TITIK │ ││ ├─────┼────┤ │ │ │ │IN丁甲H W甲TI共有,邱俊│ ││ │巳○○ │同上 │ │ │ │ │雄僱用未○○每日送1 │ ││ ├─────┼────┤ │ │ │ │個便當給甲女食用,並 │ ││ │未○○ │同上 │ │ │ │ │按月給付未○○薪資 │ ││ │(已確定)│ │ │ │ │ │15,000元至20,000元之│ ││ │ │ │ │ │ │ │報酬。 │ │├──┼─────┼────┼───┼────┼───┼─────┼──────────┼──────┤│ 2 │寅○○ │101年10 │甲女 │100年1月│100年4│101年10月1│男客至華星汽車旅館時│新北市板橋區││ │ │月間某日│ │23日 │月21日│日至101年 │,須給付午○○450至 │大同街66號華││ │ │起至同年│ │ │ │12月26日 │600元不等之使用房間 │星汽車旅館 ││ │ │12月26日│ │ │ │ │費用,另每次性交易1 │ ││ │ │止 │ │ │ │ │小時,1位男客時,費 │ ││ ├─────┼────┤ │ │ │ │用為2,500元,2位男客│ ││ │TITIK │同上 │ │ │ │ │同行每位男客費用為2,│ ││ │IN丁甲H W甲TI│ │ │ │ │ │000元,甲女每次為性 │ ││ │ │ │ │ │ │ │交易可得800元之報酬 │ ││ ├─────┼────┤ │ │ │ │,巳○○可獲得500元 │ ││ │巳○○ │同上 │ │ │ │ │之報酬,其餘歸寅○○│ ││ ├─────┼────┤ │ │ │ │與TITIK IN丁甲H W甲TI共│ ││ │午○○ │同上 │ │ │ │ │有,寅○○自101年12 │ ││ │(已確定)│ │ │ │ │ │月6日起以月薪30,000 │ ││ ├─────┼────┤ │ │ │ │元僱用酉○○每日送1 │ ││ │酉○○ │102年12 │ │ │ │ │個便當給甲女食用。 │ ││ │(已確定)│月6日至 │ │ │ │ │ │ ││ │ │同年12月│ │ │ │ │ │ ││ │ │26日止 │ │ │ │ │ │ │├──┼─────┼────┼───┼────┼───┼─────┼──────────┼──────┤│ 3 │寅○○ │101年10 │乙女 │100年9月│101年9│101 年11月│男客至華星汽車旅館時│新北市板橋區││ │ │月間某日│ │28日 │月3日 │19日至 │,須給付午○○450至 │大同街66號華││ │ │起至同年│ │ │ │101年12月 │600元不等之使用房間 │星汽車旅館 ││ │ │12月26日│ │ │ │26日 │費用,另每次性交易1 │ ││ │ │止 │ │ │ │ │小時,1位男客時,費 │ ││ ├─────┼────┤ │ │ │ │用為2,500元,2位男客│ ││ │TITIK │同上 │ │ │ │ │同行每位男客費用為2,│ ││ │IN丁甲H W甲TI│ │ │ │ │ │000元,乙女每次為性交│ ││ │ │ │ │ │ │ │易可得800元之報酬, │ ││ ├─────┼────┤ │ │ │ │巳○○可獲得500元之 │ ││ │巳○○ │同上 │ │ │ │ │報酬,其餘歸寅○○與│ ││ ├─────┼────┤ │ │ │ │TITIK IN丁甲H W甲TI共有│ ││ │午○○ │同上 │ │ │ │ │,寅○○自101年12月 │ ││ │(已確定)│ │ │ │ │ │6日起以月薪30,000元 │ ││ ├─────┼────┤ │ │ │ │僱用酉○○每日送1個 │ ││ │酉○○ │102年12 │ │ │ │ │便當給乙女食用。 │ ││ │(已確定)│月6日起 │ │ │ │ │ │ ││ │ │至同年12│ │ │ │ │ │ ││ │ │月26日止│ │ │ │ │ │ │├──┼─────┼────┼───┼────┼───┼─────┼──────────┼──────┤│ 4 │寅○○ │101年10 │丙女 │101年6月│101年 │101 年12月│男客至華星汽車旅館時│新北市板橋區││ │ │月間某日│ │20日 │11月7 │16 日至 │,須給付午○○450至 │大同街66號華││ │ │起至同年│ │ │日 │101年12月 │600元不等之使用房間 │星汽車旅館 ││ │ │12月26日│ │ │ │26日 │費用,另每次性交易1 │ ││ │ │止 │ │ │ │ │小時,1位男客時,費 │ ││ ├─────┼────┤ │ │ │ │用為2,500元,2位男客│ ││ │TITIK │同上 │ │ │ │ │同行每位男客費用為2,│ ││ │IN丁甲H W甲TI│ │ │ │ │ │000元,丙女每次為性交│ ││ │ │ │ │ │ │ │易可得800元之報酬, │ ││ ├─────┼────┤ │ │ │ │巳○○可獲得500元之 │ ││ │巳○○ │同上 │ │ │ │ │報酬,其餘歸寅○○與│ ││ ├─────┼────┤ │ │ │ │TITIK IN丁甲H W甲TI共有│ ││ │午○○ │同上 │ │ │ │ │,寅○○自101年12月6│ ││ │(已確定)│ │ │ │ │ │日起以月薪30,000元僱│ ││ ├─────┼────┤ │ │ │ │用酉○○每日送1個便 │ ││ │酉○○ │102年12 │ │ │ │ │當給丙女食用。 │ ││ │(已確定)│月6日至 │ │ │ │ │ │ ││ │ │同年12月│ │ │ │ │ │ ││ │ │26日止 │ │ │ │ │ │ │├──┼─────┼────┼───┼────┼───┼─────┼──────────┼──────┤│ 5 │寅○○ │101年10 │丁女 │97年8月 │98年5 │101 年11月│男客至華星汽車旅館時│新北市板橋區││ │ │月間某日│ │12日 │月17日│1 日至 │,須給付午○○450至 │大同街66號華││ │ │起至同年│ │ │ │101年12月 │600元不等之使用房間 │星汽車旅館 ││ │ │12月26日│ │ │ │26日 │費用,另每次性交易1 │ ││ │ │止 │ │ │ │ │小時,1位男客時,費 │ ││ ├─────┼────┤ │ │ │ │用為2,500元,2位男客│ ││ │TITIK │同上 │ │ │ │ │同行每位男客費用為2,│ ││ │IN丁甲H W甲TI│ │ │ │ │ │000元,丁女每次為性交│ ││ │ │ │ │ │ │ │易可得800元之報酬, │ ││ ├─────┼────┤ │ │ │ │巳○○可獲得500元之 │ ││ │巳○○ │同上 │ │ │ │ │報酬,其餘歸寅○○與│ ││ ├─────┼────┤ │ │ │ │TITIK IN丁甲H W甲TI共有│ ││ │午○○ │同上 │ │ │ │ │,寅○○自101年12月 │ ││ │(已確定)│ │ │ │ │ │6日起以月薪30,000元 │ ││ ├─────┼────┤ │ │ │ │僱用酉○○每日送1個 │ ││ │酉○○ │102年12 │ │ │ │ │便當給丁女食用。 │ ││ │(已確定)│月6日至 │ │ │ │ │ │ ││ │ │同年12月│ │ │ │ │ │ ││ │ │26日止 │ │ │ │ │ │ │├──┼─────┼────┼───┼────┼───┼─────┼──────────┼──────┤│ 6 │寅○○ │101年10 │戊女 │101年7月│101年 │101 年12月│男客至華星汽車旅館時│新北市板橋區││ │ │月間某日│ │3日 │12月18│21 日至 │,須給付午○○450至 │大同街66號華││ │ │起至同年│ │ │日 │101年12月 │600元不等之使用房間 │星汽車旅館 ││ │ │12月26日│ │ │ │26日 │費用,另每次性交易1 │ ││ │ │止 │ │ │ │ │小時,1位男客時,費 │ ││ ├─────┼────┤ │ │ │ │用為2,500元,2位男客│ ││ │TITIK │同上 │ │ │ │ │同行每位男客費用為2,│ ││ │IN丁甲H W甲TI│ │ │ │ │ │000元,戊女每次為性交│ ││ │ │ │ │ │ │ │易可得800元之報酬, │ ││ ├─────┼────┤ │ │ │ │巳○○可獲得500元之 │ ││ │巳○○ │同上 │ │ │ │ │報酬,其餘歸寅○○與│ ││ ├─────┼────┤ │ │ │ │TITIK IN丁甲H W甲TI共有│ ││ │午○○ │同上 │ │ │ │ │,寅○○自101年12月 │ ││ │(已確定)│ │ │ │ │ │6日起以月薪30,000元 │ ││ ├─────┼────┤ │ │ │ │僱用酉○○每日送1個 │ ││ │酉○○ │102年12 │ │ │ │ │便當給戊女食用。 │ ││ │(已確定)│月6日至 │ │ │ │ │ │ ││ │ │同年12月│ │ │ │ │ │ ││ │ │26日止 │ │ │ │ │ │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或持有人 ││ │ │ │ │├──┼─────────────┼─────┼────────────┤│ 1 │SONY 戊RI丙SSON行動電話(含 │1支 │巳○○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2 │NOKI甲行動電話(含門號 │1支 │巳○○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3 │S甲MSUNG黑色行動電話(智慧 │1支 │共犯未○○ ││ │型) │ │ │├──┼─────────────┼─────┼────────────┤│ 4 │行動電話(遠傳3G)門號 │1張 │共犯未○○ ││ │0000000000號SIM卡 │ │ │├──┼─────────────┼─────┼────────────┤│ 5 │保險套 │54個 │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 ││ │ │ │ │├──┼─────────────┼─────┼────────────┤│ 6 │潤滑液 │5個 │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 ││ │ │ │ │├──┼─────────────┼─────┼────────────┤│ 7 │帳冊 │4本 │甲 女、乙 女、丙 女、戊 女 ││ │ │ │ │├──┼─────────────┼─────┼────────────┤│ 8 │塞劑 │8個 │戊女 │├──┼─────────────┼─────┼────────────┤│ 9 │妳達新陰道栓劑 │4個 │乙女 │├──┼─────────────┼─────┼────────────┤│ 10 │益普消強效錠 │9個 │戊女 │├──┼─────────────┼─────┼────────────┤│ 11 │泰諾強效錠 │8個 │戊女 │├──┼─────────────┼─────┼────────────┤│ 12 │藥錠 │5個 │戊女 │├──┼─────────────┼─────┼────────────┤│ 13 │避孕藥丸 │24個 │乙女 │├──┼─────────────┼─────┼────────────┤│ 14 │SONY手機 │1支 │乙女 │├──┼─────────────┼─────┼────────────┤│ 15 │LG手機 │2支 │乙女 │└──┴─────────────┴─────┴────────────┘附表三:性交易金額統計表(幣別:新臺幣)┌──┬─────┬─────┬────┬────┬────┐│編號│性交易女子│性交易時間│金 額│金額小計│備 註│├──┼─────┼─────┼────┼────┼────┤│ 一 │印尼籍A │101年2月至│①2500元│65000元 │ ││ │女(花名:│8月15日間 │ │ │ ││ │ 美美) │之某日 │ │ │ │├──┼─────┼─────┼────┼────┼────┤│ 二 │印尼籍A │101.10.01 │①2500元│ 14000元│ ││ │女(花名:│ │②2000元│ │ ││ │ 美美) │ │③25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⑤2500元│ │ ││ │ │ │⑥2000元│ │ ││ │ ├─────┼────┼────┤ ││ │ │101.10.02 │①2500元│ 7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0.03 │①2000元│ 4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0.04 │①2500元│ 7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 │ │101.10.05 │①2500元│ 9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 │ │101.10.06 │①2000元│ 12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⑥2000元│ │ ││ │ ├─────┼────┼────┤ ││ │ │101.10.07 │①2000元│ 12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⑥2000元│ │ ││ │ ├─────┼────┼────┤ ││ │ │101.10.08 │①2500元│ 11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 │ │101.10.09 │①2000元│ 11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500元│ │ ││ │ ├─────┼────┼────┤ ││ │ │101.10.10 │①2500元│ 7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0.11 │①2000元│ 8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0.12 │①2000元│ 6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0.19 │①2500元│ 5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 │ │101.10.20 │①2000元│ 4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0.21 │①2500元│ 10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 │ │101.10.22 │①20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 │ │101.10.23 │①2500元│ 10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 │ │101.10.24 │①2000元│ 8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0.25 │①2500元│ 9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 │ │101.10.26 │①2000元│ 4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0.27 │①25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0.28 │①2000元│ 12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⑥2000元│ │ ││ │ ├─────┼────┼────┤ ││ │ │101.10.29 │①20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 │ │101.10.30 │①2500元│ 2500元│ ││ │ ├─────┼────┼────┤ ││ │ │101.11.01 │①2000元│ 10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 │ │101.11.02 │①2000元│ 4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1.03 │①2500元│ 14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500元│ │ ││ │ │ │⑥2500元│ │ ││ │ ├─────┼────┼────┤ ││ │ │101.11.04 │①2000元│ 4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1.05 │①2500元│ 8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1.06 │①2500元│ 11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 │ │101.11.07 │①2500元│ 11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 │ │101.11.08 │①2500元│ 2500元│ ││ │ ├─────┼────┼────┤ ││ │ │101.11.09 │①2500元│ 13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⑥2500元│ │ ││ │ ├─────┼────┼────┤ ││ │ │101.11.10 │①2000元│ 6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1.11 │①2500元│ 10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 │ │101.11.12 │①2500元│ 2500元│ ││ │ ├─────┼────┼────┤ ││ │ │101.11.13 │①25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1.14 │①2000元│ 4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1.15 │①2000元│ 2000元│ ││ │ ├─────┼────┼────┤ ││ │ │101.11.16 │①2000元│ 11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 │ │101.11.17 │①2000元│ 8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1.24 │①2000元│ 4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 │ │101.11.25 │①2000元│ 14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⑥2000元│ │ ││ │ │ │⑦2500元│ │ ││ │ ├─────┼────┼────┤ ││ │ │101.11.26 │①2000元│ 6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1.27 │①2000元│ 6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1.28 │①2500元│ 7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 │ │101.11.29 │①2000元│ 17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⑥2000元│ │ ││ │ │ │⑦2000元│ │ ││ │ │ │⑧2000元│ │ ││ │ ├─────┼────┼────┤ ││ │ │101.11.30 │①2000元│ 10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 │ │101.12.01 │①25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2.02 │①2500元│ 8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2.03 │①2500元│ 2500元│ ││ │ ├─────┼────┼────┤ ││ │ │101.12.04 │①2500元│ 2500元│ ││ │ ├─────┼────┼────┤ ││ │ │101.12.05 │①2500元│ 7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2.06 │①2500元│ 9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2.07 │①2500元│ 9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2.08 │①2500元│ 8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2.09 │①2500元│ 2500元│ ││ │ ├─────┼────┼────┤ ││ │ │101.12.10 │①2000元│ 7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 │ │101.12.11 │①2000元│ 8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 │ │101.12.12 │①2500元│ 11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 │ │101.12.13 │①2500元│ 4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2.14 │①2000元│ 9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 │ │101.12.15 │①2000元│ 4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 │ │101.12.16 │①2000元│ 4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 │ │101.12.17 │①25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2.18 │①2000元│ 12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⑥2000元│ │ ││ │ ├─────┼────┼────┤ ││ │ │101.12.19 │①2000元│ 9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2.20 │①2500元│ 15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⑤2500元│ │ ││ │ │ │⑥2000元│ │ ││ │ │ │⑦2000元│ │ ││ │ ├─────┼────┼────┤ ││ │ │101.12.21 │①2500元│ 8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2.22 │①2500元│ 13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500元│ │ ││ │ │ │⑥2000元│ │ ││ │ ├─────┼────┼────┤ ││ │ │101.12.23 │①2500元│ 7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2.24 │①2500元│ 13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500元│ │ ││ │ │ │⑥2500元│ │ ││ │ ├─────┼────┼────┤ ││ │ │101.12.25 │①2500元│ 5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 │ │101.12.26 │①2500元│ 2500元│ ││ │ ├─────┼────┴────┤ ││ │ │總 計│591000元 │ │├──┼─────┼─────┼────┬────┼────┤│ 三 │印尼籍B女│101.11.19 │①2500元│ 4500元│ ││ │(花名: │ │②2000元│ │ ││ │ 依依) ├─────┼────┼────┤ ││ │ │101.11.20 │①2000元│ 4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1.21 │①2000元│ 4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1.22 │①25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1.23 │①2500元│ 10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 │ │101.11.24 │①2000元│ 4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1.25 │①2000元│ 10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 │ │101.11.26 │①2000元│ 4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1.27 │①2000元│ 9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1.28 │①20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 │ │101.11.29 │①2500元│ 14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⑥2500元│ │ ││ │ ├─────┼────┼────┤ ││ │ │101.11.30 │①25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2.01 │①2000元│ 6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2.02 │①25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2.05 │①2000元│ 6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2.06 │①2500元│ 16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500元│ │ ││ │ │ │⑥2500元│ │ ││ │ │ │⑦2000元│ │ ││ │ ├─────┼────┼────┤ ││ │ │101.12.07 │①2000元│ 9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 │ │101.12.11 │①2500元│ 4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2.12 │①25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2.13 │①2500元│ 5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 │ │101.12.14 │①25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2.15 │①2000元│ 4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2.16 │①2500元│ 9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2.17 │①2500元│ 2500元│ ││ │ ├─────┼────┼────┤ ││ │ │101.12.18 │①2000元│ 12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⑥2500元│ │ ││ │ ├─────┼────┼────┤ ││ │ │101.12.19 │①2000元│ 4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 │ │101.12.20 │①2000元│ 7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 │ │101.12.21 │①2500元│ 9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2.22 │①2000元│ 13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⑥2500元│ │ ││ │ ├─────┼────┼────┤ ││ │ │101.12.23 │①2500元│ 8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2.24 │ │ 8500元│ ││ │ │ │ │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2.25 │①2500元│ 2500元│ ││ │ ├─────┼────┴────┤ ││ │ │總 計│232000 元 │ │├──┼─────┼─────┼────┬────┼────┤│ 四 │印尼籍C女│101.12.16 │①2000元│ 9000元│ ││ │(花名: │ │②2500元│ │ ││ │ QQ) │ │③25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2.17 │①2000元│ 40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2.18 │①2500元│ 11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⑤2000元│ │ ││ │ ├─────┼────┼────┤ ││ │ │101.12.19 │①2000元│ 2000元│ ││ │ ├─────┼────┼────┤ ││ │ │101.12.20 │①25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2.21 │①2000元│ 8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000元│ │ ││ │ ├─────┼────┼────┤ ││ │ │101.12.22 │①2000元│ 15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⑤2500元│ │ ││ │ │ │⑥2000元│ │ ││ │ │ │⑦2000元│ │ ││ │ ├─────┼────┼────┤ ││ │ │101.12.23 │①2000元│ 70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 │ │101.12.24 │①2000元│ 8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④2500元│ │ ││ │ ├─────┼────┼────┤ ││ │ │101.12.25 │①2500元│ 2500元│ ││ │ ├─────┼────┼────┤ ││ │ │101.12.26 │①2500元│ 2500元│ ││ │ ├─────┼────┴────┤ ││ │ │總 計│77500 元 │ │├──┼─────┼─────┼────┬────┼────┤│ 五 │印尼籍D女│101.11.01~│100000元│100000元│⑴見偵查││ │(花名: │101.12.15 │ │ │ 乙卷第││ │ 甜甜) ├─────┼────┴────┤ 202、3││ │ │101.12.16~│ 54000元│ 54000元│ 75頁 ││ │ │101.12.25 │ │ │⑵見偵查││ │ ├─────┼────┴────┤ 乙卷第││ │ │101.12.26 │①2500元│ 2500元│ 159頁 ││ │ ├─────┼────┴────┤ 反面、││ │ │說 明│⑴被告寅○○於偵查│ 164頁 ││ │ │ │ 中供證稱:1個男 │ 。 ││ │ │ │ 客收費2500元,2 │ ││ │ │ │ 個男客以上每人 │ ││ │ │ │ 收2000元;D女約│ ││ │ │ │ 101年11月初來工 │ ││ │ │ │ 作,有做2個多月 │ ││ │ │ │ 等語。 │ ││ │ │ │⑵依罪證有疑利於被│ ││ │ │ │ 告原則,本院認D│ ││ │ │ │ 女從事性交易時間│ ││ │ │ │ 係自101年11月1日│ ││ │ │ │ 至101年12月26日 │ ││ │ │ │ 為警查獲止,其中│ ││ │ │ │ 除101年12月26日 │ ││ │ │ │ 性交易金額依D女│ ││ │ │ │ 所述為2500元外,│ ││ │ │ │ 其餘性交易金額以│ ││ │ │ │ 每次收取2000元,│ ││ │ │ │ D女每次可獲得80│ ││ │ │ │ 0元報酬計算,較 │ ││ │ │ │ 有利於被告,故10│ ││ │ │ │ 1年11月1日至101 │ ││ │ │ │ 年12月15日性交易│ ││ │ │ │ 金額為100000元(│ ││ │ │ │ 記算式:D女證稱│ ││ │ │ │ 已獲取之報酬4000│ ││ │ │ │ 0元÷獲取報酬比 │ ││ │ │ │ 率0.4【即800元÷│ ││ │ │ │ 2000 元】=10000│ ││ │ │ │ 0元),101年12月│ ││ │ │ │ 16日至101年12月2│ ││ │ │ │ 5日性交易金額為5│ ││ │ │ │ 4000元(記算式:│ ││ │ │ │ 2000元×27人【D│ ││ │ │ │ 女稱未結算之性交│ ││ │ │ │ 易次數尚有28人次│ ││ │ │ │ ,扣除101年12月2│ ││ │ │ │ 6日之1人次,應為│ ││ │ │ │ 27人次】=54000 │ ││ │ │ │ 元。 │ ││ │ ├─────┼─────────┤ ││ │ │總 計│ 156500元│ │├──┼─────┼─────┼────┬────┼────┤│ 六 │印尼籍E女│101.12.21 │①2000元│ 6500元│ ││ │(花名: │ │②2500元│ │ ││ │ 圓圓) │ │③2000元│ │ ││ │ ├─────┼────┼────┤ ││ │ │101.12.22 │①2500元│ 6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③2000元│ │ ││ │ ├─────┼────┼────┤ ││ │ │101.12.23 │①2500元│ 4500元│ ││ │ │ │②2000元│ │ ││ │ ├─────┼────┼────┤ ││ │ │101.12.24 │①2500元│ 7500元│ ││ │ │ │②2500元│ │ ││ │ │ │③2500元│ │ ││ │ ├─────┼────┼────┤ ││ │ │101.12.25 │①2500元│ 2500元│ ││ │ ├─────┼────┴────┤ ││ │ │總 計│ 27500元│ │├──┴─────┴─────┴─────────┴────┤│附表一編號1 之交易所得: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本院認A女從事性交易之次數為26次,││性交易金額為65000元。 ││1700x26=44200(2500元-800元=1700元) ││1200x26=31200(2500元-800元-500元=1200元) ││(每次性交易男客1名,A女可得800元,巳○○可抽500元,邱俊 ││雄、TITIK IN丁甲H W甲TI此部分之淨所得) │├─────────────────────────────┤│附表一編號2-6之交易所得: ││591,000元+232,000 元+77,500元+156,500元+27,500 ││=1,084,500 元(A女、B女、C女、D女、E女上開性交易金額││合計) ││270+103+35+78+12=498名(A女、B女、C女、D女、E女上開 ││性交易男客合計) ││800 元×498 =398,400 元(男客合計498 名,每名男客A女、B││女、C女、D女、E女均可得800 元,甲 女、乙 女、丙 女、丁 女、││戊 女所得合計) ││1,084,500 元-398,400 元=686,100 元(全部交易所得扣除甲 女││、乙 女、丙 女、丁 女、戊 女所得,即沒收金額應扣除女子所得) ││ ││⑴巳○○部分500 ×498 =249,000 元 ││(1名男客抽500 元,合計有498名男客) ││ ││⑵1,084,500 元-398,400 元-249,000 元=437,100元 ││ 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全部交易所得扣除甲 女、乙 女、丙 女││ 、丁女、戊女性交易所得(398,400元),再扣除巳○○抽成所得 ││ (249,000元),為其2人淨所得。 ││⑶午○○(已確定)部分:450 ×498 =224,100 元 ││ (男客自選房型最低價為每小時450元,男客自付予午○○,不 ││ 包括在男客付予寅○○之交易所得內) ││⑷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巳○○、午○○全部犯罪所得為 ││ 686,100元+224,100 元=910,200元 │├─────────────────────────────┤│附表一合計: ││686,100元+224,100元+44,200元=954,400元(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全部所得) ││寅○○、TITIK IN丁甲H W甲TI之淨所得為437,100元+31,200元= ││468,300元 ││巳○○之淨所得為249,000元+13,000元=262,000元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