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憲才選任辯護人 王健安律師被 告 賴玉如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173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子○○係告訴人丙○○之配偶,自民國89年起迄至98年任職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擔任處經理,鍾漢文(由檢察官偵辦中)自89年起至97年止擔任全球人壽公司區經理,被告寅○○自89年起至100年7月12日止為全球人壽公司保險業務員,3 人均負責對外招攬保險契約、向客戶收取保險費及處理保單質借等業務。(一)子○○及寅○○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如附表1 所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同意或授權,連續於附表1所示時間,以偽簽如附表1所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署押之方式,辦理如附表1 所示保險契約要保、變更地址、要保人、受益人等事宜,並持之向全球人壽公司行使,使全球人壽公司陷於錯誤,分別給付如附表 1所示金額之佣金予子○○、寅○○,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 1所示之要保人及全球人壽公司對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二)子○○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未經如附表1編號1至3、6至11所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連續於如附表1編號1至3、6至11所示時間,持如附表1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單向全球人壽公司借款,並在如附表1編號1至3、6至11所示欄位偽簽姓名,表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業已同意借款,進而持向全球人壽公司申請借款而行使之,致全球人壽公司陷於錯誤,先後交付如附表1編號1至3、6至11所示款項予子○○,足以生損害於全球人壽公司審核保單借款之正確性及告訴人之權益。
嗣於97年4 月間,告訴人前往全球人壽公司辦理簽名樣式變更並調閱如附表1 所示保險契約資料,始知上情,因認子○○、寅○○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則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且有被詐欺人因其詐術完全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因果關係,若行為人並未施用詐術,或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或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三、公訴意旨認子○○、寅○○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子○○、寅○○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丙○○、告訴人胞兄甲○○、告訴人兄嫂辛○○、告訴人姪子戊○○、丁○○、告訴人胞弟乙○○、告訴人弟媳庚○○於偵查中之證述、100 年3月4日刑事告訴狀告證3所檢附如附表1所示保險契約之填載內容、100年7月5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告證5檢附之電子郵件、子○○就告訴人申訴案之投保狀況說明、全球人壽公司98年8 月18日全球壽(申)字第0000000000號函、寅○○於偵查中當庭所書寫「丙○○」、「甲○○」、「乙○○」之簽名筆跡、100年7月刑事告訴理由狀所檢附如附表1所示保險契約文件簽名樣式比對表、全球人壽公司100年5月31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如附表1所示保險契約之要保書、保戶權益確認書、保單借款合約書等文件、全球人壽公司100年9月29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如附表1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相關資料、全球人壽公司100年9月30日全球壽(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如附表1 所示保險契約之佣金給付資料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子○○、寅○○固坦承其等各以如附表2 所示之人之名義,先後在如附表2所示保險契約文件上簽署如附表2所示之署名,復將如附表2 所示文件持交全球人壽公司收執存卷而行使之,先後辦理如附表2編號1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投保及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事宜,並取得全球人壽公司所給付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之佣金等事實不諱,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子○○辯稱:伊長期負責處理告訴人及家人之保險契約,由伊依實際財務狀況或業績需求而調整保單規劃,伊先後或親自向告訴人招攬如附表2編號1至13所示保險契約,或委由告訴人代為向家人招攬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並辦理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事宜,將借得款項用以支付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首期保險費,再親自或指示所轄保險業務員寅○○代為製作如附表2所示保險契約相關文件,告訴人對於如附表2所示保險契約之存在均瞭若指掌,此由保險業務員所得佣金悉數匯款至告訴人在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所開立之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告訴人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乙情,即可自明等語;寅○○辯稱:伊僅係全球人壽公司之保險業務員,並未參與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之要保過程,彼時因子○○工作忙碌,請伊代為處理如附表2編號1至11、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相關文件行政作業,且告訴人對於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之存在均瞭若指掌,伊亦均有將全球人壽公司所發放如附表2編號1至11、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佣金退還告訴人等語;而子○○之辯護人則為子○○辯護:子○○與告訴人係夫妻,告訴人係因子○○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訴訟而心生不滿,渠先後所為不利子○○之片面證述,均有違情悖理之處,不足採信,蓋以子○○長年從事保險工作,如附表2編號1至13、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分別係告訴人基於理財規劃或為增加子○○之業績而決定投保或代為向家人招攬,復由子○○代為處理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繁瑣之文書處理作業,並辦理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事宜,將借得款項用以繳納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首期保險費;而告訴人於94年間尚且為增加子○○之業績而協助提供同事吳玟萱之資料投保,並確曾要求保險業務員寅○○、鍾漢文等人退還全球人壽公司所發放之保險費佣金或業務獎金,凡此種種實與一般人遭冒名投保之情形迥異等語。經查:
(一)子○○自89年起迄至98年止原為全球人壽公司高旭營業處處經理,寅○○彼時為子○○轄下所屬保險業務員,其等均負責對外招攬保險契約、處理投保及保單質借等業務,復由子○○核閱與彙整寅○○所遞送之各該保險契約文件;而子○○先後於如附表2 所示時間,分別親自或指示寅○○各以如附表2所示之人之名義,先後在如附表2所示保險契約文件上簽署如附表2所示之署名,復將如附表2所示文件持交全球人壽公司收執存卷而行使之(各該文件名稱、卷存頁碼、填載/行使時間、填載之署名、數量、所在欄位及簽名者均詳如附表2 所示,其中寅○○僅負責在如附表2編號4至11、14至20所示部分保險契約文件上簽立如附表2編號4至11、14至20所示之署名,並掛名擔任招攬如附表2編號1至11、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業務員),先後辦理如附表2編號1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投保及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事宜,全球人壽公司則先後給付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之佣金與子○○、寅○○,並於94年12月29日將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1,605,
000 元匯款至告訴人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內等事實,業經子○○、寅○○供明在卷(見原審卷1第86頁、原審卷2第4頁至第4頁反面、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第206至208頁),復經證人丙○○、甲○○、辛○○、丁○○、戊○○、乙○○及庚○○等人先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或原審審理中證稱如附表2 所示署名均非渠等所為等語明確(見100年度他字第969號〈下稱他卷〉卷1第170至173、220頁、他卷2 第36至41頁、偵卷第42至43頁、原審卷3第193至
197、252頁),並有全球人壽94年卓越空間大會手冊、子○○、寅○○於偵查中當庭書寫「丙○○」、「甲○○」、「乙○○」等署名、100年7月刑事告訴理由狀所檢附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文件簽名樣式比對表、全球人壽公司100年5月31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如附表2所示保險契約相關文件、全球人壽公司100 年9月30日全球壽(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如附表 2所示保險契約之佣金給付資料、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財富管理100年5月16日北富銀民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告訴人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存卷可考(見他卷1第20至24、229至230頁、他卷2第52至59、74至77頁、偵卷第65至66、102、116至299 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本件之爭點乃被告2 人先後填具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文件之際,其等主觀上有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取財物之故意。
(二)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查、原審審理中雖均證稱:子○○、寅○○均未曾徵得渠本人之同意或概括授權而擅自投保如附表2編號1至13所示保險契約及辦理如附表2編號1至
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事宜,渠亦未曾代為向家人招攬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渠雖曾事先同意購買如附表2 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然子○○擅自將渠原先填具之各該保險契約文件棄而不用,另行製作如附表2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文件;就如附表2編號4、6至13所所示保險契約投保部分,渠事先均不知情,先後迄至93年10月(附表2編號4)、94年7月(附表2編號6至9)、94年9月底或10月初(附表2編號10、11)、94年12月或95年初某日(附表2 編號12、13),始聽從子○○建議而購買;如附表2編號5至13所示保險契約部分,渠乃同意購買以渠為被保險人之躉繳型保險,然子○○竟擅自購買以未成年子女丑○○、癸○○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且渠自始均未收到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相關文件原本,其中如附表2 編號4、6至13所示保險契約原本填載之聯絡地址與電話均為鍾漢文之戶籍址與聯絡電話,子○○迄至渠同意購買如附表2 編號4、6至13所示保險契約,始將各該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住所地址與聯絡電話均變更為渠實際居住之戶籍址與使用之電話號碼,嗣因渠於96年底察覺子○○有外遇跡象,乃利用子○○於97年3 月底出國之機會,在渠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住處內翻箱倒櫃,竟發現如附表2編號1至4、6至13所示保險契約文件原本均非渠本人所親簽,旋即辦理相關保險契約文件簽名樣式變更;另者,渠原本為協助子○○衝刺當年度之業績,先後匯款1,900,000元、580,000元至全球人壽公司帳戶,擬購買以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躉繳型保險契約,豈知子○○擅自挪用款項購買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迄至96年5月間,子○○將全球人壽公司在如附表2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解約後所開立抬頭指名各該要保人、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均透過渠交由證人甲○○、乙○○提示後兌現,再由渠收受該筆款項,渠始發現如附表
2 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存在,然因念及夫妻情份,且子○○彼時尚在全球人壽公司任職,渠遲未向全球人壽公司申訴;再者,關於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部分,子○○曾於94年底借用渠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提領款項,復於相隔2 日後之95年1月2日返還借用之存摺與印鑑章,經渠檢視存款餘額察覺有異而質問子○○,發現子○○擅自辦理保單質借而借得1,605,000 元,迄至95年2 月間,子○○將借得之保單質借款項連同利息交由渠匯款返還全球人壽公司等語(見他卷1第2至8、169至173、182至185、188至189、220至221頁、他卷2第26至
27、29至30頁、偵卷第42、45頁、原審卷3第181頁反面至第188 頁),明確指訴子○○、寅○○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惟子○○、寅○○均否認上情,子○○辯稱伊有經告訴人之授權而親自簽立或指示寅○○簽立如附表2 編號1至13所示保險契約及辦理如附表2 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事宜,故應審視其他證據是否足以補強告訴人之前揭證述之可信性,先予敘明。
(三)證人即告訴人之同事吳玟瑄於原審證稱:伊原係告訴人之同事,大約在94年11、12月時,告訴人曾因子○○有業績競賽壓力而向伊詢問有無投保意願,伊跟告訴人說伊沒錢,告訴人說子○○只是要業績而已,因此請伊幫忙保一張躉繳的保險,錢由告訴人那邊支付,伊就說好,如果子○○有這個需要。當時伊有蓋一個帳戶的轉帳授權書,因為伊不曉得要怎樣寫,告訴人問伊基本資料,由告訴人填寫。95年2 月多,告訴人跟伊說不好意思,因為子○○已經幫伊保險了,5 月多時,告訴人說那個保險已取消,因為是用伊的名字保的,所以支票是開伊的名字,伊就和告訴人一起去將支票存入伊的帳戶,當場再轉給告訴人的帳戶,故95年5月12日伊有匯0000000元至告訴人的郵局帳戶。
96年5月4日伊轉了793474元給告訴人,也是告訴人說幫伊保險,然後解約,有一張伊名字的支票,要請伊軋進去等語(見原審卷3第278頁反面至第279頁、第280頁),足見告訴人為幫子○○衝業績,曾向同事吳玟瑄借用名義投保,並由渠支付保險費,迄該保險解約後,再請吳玟瑄將全球人壽公司所開立之記名支票提示兌現後,將款項匯給告訴人。告訴人既曾為幫子○○而向同事借用名義投保,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均係告訴人之至親,衡諸常情,告訴人更有可能請託如附表
2 編號14至20所示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同意而借用渠等名義投保。雖告訴人一再證稱:渠未曾幫子○○向渠家人招攬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云云,然證人即告訴人之父李松柏證稱:其有簽過保險要保書,是告訴人回來跟其太太說,其太太聽了後就說好,然後就叫其簽等語(原審卷3第245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之母李謝娥亦證稱:大部分是子○○,有時子○○和告訴人會一起回來,跟其等說要投保之事情等語(原審卷3第247頁反面),足見告訴人確有向其家人招攬保險以幫子○○衝高業績,與告訴人前揭所述尚有不合,是告訴人前揭證述,不足採信。又證人即告訴人之兄甲○○證稱:其接過1 張告訴人給其的支票,支票上面的名字是其,其在其帳戶兌現後,再將錢匯給告訴人,因為那不是其的錢。該支票是用其名義去投保,解約後的保險金,告訴人說那是用告訴人的錢去買的保險,只是用其的名義等語(原審卷3第251頁)、證人即告訴人之弟乙○○亦證稱:告訴人曾拿過 1張全球人壽公司的支票給伊,支票抬頭是伊的名字,告訴人說這支票的錢不是伊買的保單,故告訴人要伊將支票兌現後,再將錢還給告訴人。伊沒有追根究底去問告訴人等語(原審卷3第255頁),由甲○○、乙○○之前揭證詞可知,渠等亦係由告訴人將保險契約解約後全球人壽公司開立之記名支票交予渠等兌現後,再將錢匯給告訴人,與吳玟萱之情況類似,若告訴人未告知子○○已取得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之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同意,子○○即逕自投保,為何甲○○、乙○○願意配合告訴人兌現支票,且將兌現之款項匯給告訴人?且甲○○、乙○○亦均未對子○○採取法律行動?是子○○所稱其為衝刺業績,或親自向告訴人招攬如附表2編號1至13所示保險契約,或委由告訴人代為向家人招攬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等情,尚難謂有何不符常理之處,亦非全然無據,自難僅以告訴人前揭有瑕疵之指訴逕為不利子○○、寅○○之認定。
(四)告訴人於原審證稱:渠於97年3 月底發現保險單,擔心渠保單會被隨便貸款,故於97年4 月11日去全球人壽公司申請變更簽名、印章樣式。如附表2編號1至4、6至13所示保單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之簽名、印章都是渠的,這是渠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印章,平常都是伊在保管。如附表2編號4之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之章係渠臺北富邦銀行之印鑑章等語(原審卷3 第203、204頁),依告訴人前揭證詞可知,渠係於97年3 月底始發現如附表2編號1至4、6至13所示保險契約文件原本。惟觀之如附表2編號4所示之保險費付款授權書(偵卷第157 頁),其填載日期係93年10月19日,且依告訴人之前揭證述,該印章係渠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印鑑章,平日係渠保管使用,足見告訴人早於93年10月19日即交付渠印章予子○○,授權子○○辦理如附表2編號4所示之保險契約保險費付款授權事宜,況告訴人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既係渠本人使用,如附表2編號4所示之保單之保費自告訴人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扣款,告訴人豈有可能不知!故告訴人於偵查、原審均證稱渠未同意或授權子○○投保如附表2編號1至13之保單乙節是否可信,尚非無疑。又告訴人於原審復證稱:寅○○、鍾漢文於95年1 月27日有將錢匯到其帳戶,是子○○叫寅○○、鍾漢文把錢匯給渠,渠不知道那些錢是否是退佣等語(原審卷3第184頁),然證人鍾漢文於偵查中供稱:告訴人所提的保單都是94年底子○○家人的保單,當時告訴人就知道有這些保單,並要求其將獎金31萬元匯還給告訴人,告訴人說那是渠應得的等語(偵卷1第234-236頁),寅○○供稱:告訴人知悉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之存在,並多次向伊追討保險費佣金,伊先後或直接支付現金,或將所得佣金用以扣抵告訴人所須繳納之保險費,或分別於94年8 月16日、95年1 月27日匯款200,000元、1,317,757元至告訴人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等語(見他卷1第218至219、285頁、他卷2 第30、83至84、96至97頁、原審卷1第132頁、原審卷2 第59頁至第59頁反面、第60頁至第60頁反面、第62至63頁、第104 頁反面至第105頁、第208頁),鍾漢文、寅○○所述互核相符,且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財富管理100年5月16日北富銀民生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告訴人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可資佐證(見偵卷第65至66、102至103頁);再觀諸告訴人先後於98年3 月10日下午6時13分、同日下午6時17分、同日晚上8 時29分、同年月12日上午11時19分、同年月19日上午11時34分許,均以渠所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傳送內容各為「315 是星期天,公司在13日不是就先入帳了嗎?」、「所以?又要再等?真的快沒耐性了。很煩耶!另外年底約有530 萬的保費佣金請算一算,這個月15日發薪,我哪一天可以拿到,請一併給我一個確定日期」、「我知道為何佣金會有高達30多萬的誤差了,怎可能會是沒扣稅金的緣故?因為這次你並沒有將持續率獎金算給我。業績掛給你,40%的稅我自己出,你盡得好處,我卻損失慘重。首年佣抵保費我同意,持續率獎金我沒答應給你,不管最後你領的百分比是多少,總是有記錄可查,請再補資料給我。」、「今天下午3到4點我挪出一個空檔,方便見面談或電話談嗎?」、「請問你到底什麼時候才給我匯款資料」等語之簡訊至寅○○所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簡訊畫面翻拍照片8 張(見原審卷1 第108至115頁)在卷可參,告訴人之字裏行間顯露告訴人對於渠在全球人壽公司之投保情形瞭若指掌,並據此向寅○○追討退佣,故子○○、寅○○辯稱告訴人之指述與事實不符,其等均獲告訴人同意、授權而代為簽立如附表2編號1至13之保險契約,尚非無據。
(五)又告訴人於原審證稱:渠與子○○係夫妻,且均依子○○指示繳納保險費,經渠檢視全球人壽公司寄發之保險契約繳費通知單,其上所載內容正確等語(見原審卷3第184頁);復觀諸全球人壽公司均於保險費應繳日前一月寄發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之各該繳費通知單,其上均載明寄送地址、收件人、要保單位、保單號碼、生效日期、被保險人、保險種類、繳費年期、應繳保費、實繳保費、投保始期、應繳費日等項,此有全球人壽公司102年1月25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保險契約繳費通知單樣本等件存卷可考(見原審卷1第170至171、187至18
8 頁),堪認告訴人得自渠所收受之保險契約繳費通知單內清楚看出保單號碼、被保險人及投保始期等重要事項。告訴人雖於原審審理中改稱:渠於94至97年間均未看見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之繳費通知單乙情,然經辯護人質以是否果真未曾看過任何繳費通知單乙事,復另改稱渠無法確定,可能偶爾看過幾張繳費通知單等語;再經辯護人詢以有無仔細審閱繳費通知單所載內容乙事,則證稱渠迄至96年間檢視繳費通知單所載內容,始察覺子○○所購買如附表2編號6至13所示保險契約分別係以未成年子女丑○○、癸○○為被保險人,並非購買以渠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乙情(見原審卷3 第198頁反面至第199頁),足見告訴人對於渠究竟有無親自收受各該保險契約之繳費通知單,或有無透過檢視繳費通知單所載內容知悉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之存在與實際投保內容等情,先後供述有所歧異,難遽信屬實。觀諸告訴人於原審亦明確證稱:渠事前確曾同意購買如附表2 編號1至3所示保險契約,並曾繳納如附表2編號1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大部分保險費,其中如附表
2 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實際上均由渠所繳納,且大部分款項係來自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借得之保單質借款項;而渠與子○○同住一處,渠等均有機會收受寄送至渠等彼時共同居住之處所即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之郵件,無法確認是否曾經親自收受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之繳費通知單,印象中渠於97年4 月前曾經收受全球人壽公司寄發之保險契約繳費通知單,然渠於收受繳費通知單後,通常先交由子○○判斷最為划算之繳費期間,再由渠負責繳納保險費,縱使渠未親自收受全球人壽公司所寄發之保險契約繳費通知單,在子○○交付全球人壽公司內部電腦系統查詢清單,並告知所需繳納之保險費總額後,仍係由渠以劃撥或匯款方式繳納保險費,並留存匯款單據,有時則由渠撥打電話詢問全球人壽公司客服人員所應繳納之保費金額,復親自將繳費單據黏貼在空白紙張上,並在空白處謄寫該次繳費之所有保單號碼與相關繳費明細,再轉由被告子○○交回全球人壽公司核對入帳等語(見原審卷3 第182頁至第183頁反面、第184頁、第191至193頁、第194 頁反面、第196頁反面、第198頁反面、第200頁至第201 頁反面),復有第一商業銀行95年2月9日匯款申請書回條、黏貼繳費單據、填寫保單號碼與繳費明細之紙張、全球人壽公司102年1月25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繳費紀錄等件存卷可考(見他卷1第200至201頁、原審審查卷第56頁、原審卷1第170至186頁),顯見彼時與子○○同住一處之告訴人,可透過全球人壽公司所寄發或子○○轉交之繳費通知單清楚看出各該保險契約之保單號碼、被保險人、投保始期及保單借款本息等重要事項,或可自行撥打電話聯絡全球人壽公司客服人員詢問各該保險契約之情形,尚難諉稱渠對於如附表2編號1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存在與實際投保內容全無所悉。
(六)證人鍾漢文於偵查中證稱:如附表2 編號10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付款授權書約定轉帳帳號雖均係伊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然告訴人均會匯款返還伊遭全球人壽公司扣款之保險費,迄至98年11月3 日,告訴人因為與子○○分居而不願返還如附表2 編號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費89,701 元,伊乃要求全球人壽公司更正如附表2編號10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付款授權書所載轉帳帳號與返還業已扣繳之保險費等語(見他卷1第235頁),並提出證人鍾漢文98年11月6日聲明書、郵局99年3月10日存證信函及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存摺明細等件以資佐證(見他卷1第237至240頁)。又如附表2編號10、11所示保險契約所約定每年應繳保險費分別為103,965 元、89,701元,全球人壽公司先於94年間自鍾漢文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分別扣得如附表2 編號10、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費103,965元、89,701 元,合計193,666 元,復於98年間自鍾漢文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扣得如附表2編號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費89,701元乙節,此有如附表2編號10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壽險要保書、保險費付款授權書、全球人壽公司102年1月25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如附表2 編號10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繳費紀錄等件存卷可考(見偵卷第203至204、210至211頁、原審卷1第170至171、181至18
2 頁);而依鍾漢文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告訴人在中華郵政內湖大湖郵局所開立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觀之(見他卷2 第151、160頁、原審卷1第145、158頁),告訴人確於94年10月4日自渠上開大湖郵局帳戶匯款193,666 元至鍾漢文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內,核與鍾漢文上開證述相符,益徵告訴人指述渠遭子○○、寅○○冒名申辦如附表2 編號10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真實性,非無疑竇。
(七)況如附表2 編號1至3、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文件上自始填載之聯絡地址與電話均為告訴人新北市○○區○○街 ○○○巷○○ 號3樓住處、申登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故如附表2 編號1至3、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相關文件及繳費單均會送至告訴人之住處,實難認子○○、寅○○有刻意對告訴人隱瞞如附表2 編號1至3、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果子○○、寅○○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擅自偽造文書而保險,豈會如此肆無忌憚?又如附表2編號4至13所示保險契約原本填載之聯絡地址與電話則分別為鍾漢文之戶籍址「臺北縣○○鎮○○路○○號(如附表2編號4至9 、12至13所示部分)」、「臺北縣○○鎮○○○街○○號1樓(如附表2 編號10至11所示部分)」、門號為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如附表2編號4至13所示部分),或非告訴人實際使用之電話號碼,或非告訴人所得收取信件之聯絡地址,然至遲於94年8 月3日(如附表2編號12至13所示部分)、95年4 月27日(如附表2編號4至11所示部分),均已將聯絡地址與電話變更為告訴人之住處、門號為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等情,此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結果、鍾漢文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如附表 2編號1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要保書、如附表2編號4、6至13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全球人壽公司102年1月25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存卷可考(見他卷1第147、154、156頁、偵卷第118至124、133至134、142至143、151至154、160、166至168、171、176、179、18
4、187、192、195、200、203、207、210、214、217、22
0、223、226、229至231、237至239、245至247、255至25
7、264至266、272至274、280至282頁、原審卷1 第170至171頁、原審卷2第25頁、第28頁);苟子○○均係冒名申辦如附表2 所示之保險契約,為免自己之犯行曝光,衡諸常情,焉有在申辦之際先以告訴人無法收取信件之地址作為繳費通知單寄送地址,復於申辦後將繳費通知單寄送地址更改至告訴人能收取信件之地址,甚或將聯絡電話更改為告訴人所使用之電話號碼,此與一般冒名投保者為隱瞞其犯行,而會留存告訴人無法知悉之聯絡方式,以防告訴人立即發現之情有違,亦徒增告訴人直接收受填載實際投保日期等項之繳費通知單或由保險公司直接撥打電話向告訴人確認聯絡地址之變更或逕為聯繫保險費繳納相關事宜之機會,是尚難遽認子○○、寅○○係為隱藏如附表2 編號4 至13所示保險契約之存在或實際投保內容,始將聯絡地址與電話均填載為鍾漢文之戶籍址與聯絡電話。
(八)另者,子○○原係寅○○任職全球人壽公司之直屬主管,負責核閱與彙整寅○○所遞送之保險契約文件,且其本身所招攬之保險契約無法列入全球人壽公司之業績競賽績效,故其均將己所招攬親友投保之保險契約績效掛在其所轄之保險業務員名下,全球人壽公司則依該保險業務員所招攬之保險契約累計其業績,並依各項獎金之比率核算而給付獎金與保險業務員及所屬業務主管;而子○○負責處理家人之保險規劃與投保事宜,有時由其親自填載相關投保文件,如因工作忙碌而無暇填載相關投保文件,則直接指示掛名保險業務員之寅○○在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文件上簽立如附表2 所示之署名等情,業經子○○供明在卷(見他卷1第186至187、217頁、他卷2第28、30頁、原審卷2第4頁、第61頁、第206 頁至第207頁反面),核與告訴人證稱:寅○○並非實際招攬渠或家人投保之保險業務員等語相符(見他卷1第170頁、原審卷3 第192頁反面至第193頁),並有全球人壽公司100年9月30日全球壽(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之佣金給付資料等件存卷可考(見他卷2 第74至77頁),顯見寅○○先後雖有經手處理如附表2編號1至11、13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投保事宜,然其並未直接與如附表2編號1至11、13至20所示要保人聯繫接洽投保事宜,亦未積極參與如附表2編號1至11、13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解說、行銷過程,其於遞送子○○所交辦如附表2編號1至11、13至20所示相關保險契約文件過程中,均係依子○○之指示在如附表2 編號4至11、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文件上簽立如附表2 編號4至11、14至20所示之署名,並掛名擔任招攬如附表2編號1至11、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保險業務員,而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均係子○○之配偶、小孩及姻親,子○○告知寅○○已獲前揭人士之授權,寅○○自無懷疑之可能,難認寅○○有何行使偽造文書之故意。
(九)至子○○、寅○○雖因成功行銷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而分別獲得全球人壽公司給付之佣金乙節,此有全球人壽保險公司100年9月30日全球壽(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給付佣金、業務員、佣金金額、匯款日、發放方式及入款帳號資料、全球人壽保險公司102年1 月25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 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佣金給付紀錄等件存卷可考(見他卷2第74至77 頁、原審卷1 第171至172、237至241頁),然此係因子○○、寅○○為全球人壽公司成功銷售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後,全球人壽公司依酬佣辦法給付佣金,而子○○既在上述與告訴人夫妻感情融洽之期間,或向告訴人親自招攬如附表2編號1至13所示保險契約,或透過告訴人代為向家人招攬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等情,已如上述,是子○○、寅○○所收取之保險佣金,均係其等成功招攬保險契約之所得,自均非以詐術使全球人壽公司交付如附表2 所示之金額。從而,子○○、寅○○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或利益之意圖,客觀上亦均未獲取不法利益,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均難以刑法詐欺取財罪責相繩。
(十)至於保單質借部分,子○○辯稱: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單質借之事有通知告訴人,全球人壽公司將質借款0000000 元匯入告訴人管理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當時為衝94年底之業績,需要錢來繳保費等語(原審卷2第207頁),而告訴人亦陳稱渠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係渠使用,存摺、印鑑平日係渠所保管等情,全球人壽公司既係將質借款匯入告訴人管理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若子○○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擅自以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單質借款項,則子○○如何能取得質借款?子○○所為若無法取得資金運用,其何必多此一舉?足徵告訴人確有同意子○○以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單質借資金運用。告訴人於原審證稱:渠於94年12月29日知道全球人壽公司有匯款160 萬元至其帳戶,渠問子○○為何如此,子○○說渠於94年12月21日匯款要買渠自己的保單190 萬元,因為年底業績量大,所以助理報case報錯了,全球人壽公司發現其中0000000 元有問題,就匯回渠帳戶。渠問過全球人壽的客服中心,錢進去後,他們會有人報帳核對,他告訴渠弄錯,把錢匯回渠帳戶,因此才多出 0000000元等語(見原審卷3第187頁反面),告訴人既曾向全球人壽公司客服中心查證該公司為何匯款0000000 元予渠,全球人壽公司客服中心理當據實以告,豈有可能會告知係發現錯誤之匯回款項?告訴人前揭指述尚與常情不符,自難採信。
(十一)綜上所述,子○○、寅○○先後在如附表2 所示保險契約文件上簽署如附表2 所示之人署名之初,主觀上均認子○○已獲告訴人之同意或由告訴人代為向家人招攬保險契約已獲如附表2 編號14至20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同意而為,且子○○乃將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款項用以繳納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首期保險費,其等既均無施用詐術之行為,主觀上復均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原審綜合各項證據諭知子○○、寅○○無罪,尚無不合。
五、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據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略以:(一)附表2編號1至13之保險契約及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偵查及審理中指訴明確,且觀之附表2編號4至13所示保險契約上所填寫之要保人地址均非告訴人住址、電話,而係證人鍾漢文之住址、電話,且附表2 編號6至9、10至11、12至13所示之保險契約保險費之付款方式均為自金融帳戶內自動扣款,而依該等保險契約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上所載之約定帳號,則分別係寅○○女兒洪千晶、鍾漢文及子○○所有之金融帳戶,有各該保險契約要保書、保險費付款授權書在卷可佐,而被告2 人亦供承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各以如附表2 所示之人之名義,先後在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文件上簽署如附表所示之署名,復將如附表所示文件持交全球人壽公司收執存卷,並先後辦理如附表2編號1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投保及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事宜,全球人壽公司則先後給付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佣金與被告2 人,並於94年12月29日將如附表2編號1至3、6至11所示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款項160萬5000 元匯款至告訴人之臺北富邦銀行號帳戶內等情,自足證告訴人之指訴應該可採。(二)又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告訴人簡訊,細繹該等簡訊之內容,至多僅能證明告訴人曾有於上揭時間傳送簡訊向寅○○催討保費佣金,並要求寅○○給一明確日期及提供領取佣金之資料,能否從簡訊文義中得出「告訴人對於保險契約瞭若指掌」之結論,已有疑義。
退步言之,原審判決所列之簡訊寄發之時間均係在98年3 月間寄發,但依告訴人之指訴,告訴人至遲於97年3 月間即已開始發現遭子○○偽簽姓名投保之事,並陸續向全球人壽公司查證,則告訴人又如何不可能對於遭冒名偽簽的保險契約有所掌握,並依此向寅○○追討佣金、要求賠償?又有何違反常理之處?(三)告訴人既指94至97年間可能曾見過1、2張保費繳費單,正有可能係於96年間見到附表2編號6至13之保費繳費單而察覺有異,更何況,保費繳費單既非以掛號寄送,告訴人非必然可收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縱有收到,亦非必然會詳細確認,又如何能僅以保險費繳費單上有記載寄送地址、收件人、要保單位、保單號碼、生效日期、被保險人、保險種類、繳費年期、應繳保費、實繳保費、投保始期、應繳費日等項目,即遽認告訴人對於如附表2編號1至20所示保險契約之存在與實際投保內容?原審判決未詳查上情,詳予勾稽,即遽認告訴人對於附表2編號1至20之保險契約之存在及實際內容事前已有知悉,實有違論理法則。(四)告訴人未曾概括同意子○○以告訴人名義投保保險契約或以保單向全球人壽公司借款等情,又子○○係以偽造之保單借款合約書向全球人壽公司借款,致全球人壽公司誤認係要保人本人同意借款條件而核撥款項,全球人壽方屬詐欺行為之被害人,子○○既身為全球人壽公司處經理,自深知全球人壽公司對於偽造之保單借款合約書,根本不可能核撥貸款,卻仍偽造保單借款合約書向全球人壽公司貸款,並將核撥之款項用以支付附表2 編號14至20之保險契約保險費,並使寅○○因此取得業績獎金,其主觀上自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至於其事後是否歸還所貸得款項予全球人壽公司,純屬子○○犯罪後態度問題,實與子○○主觀上有無不法所有意圖無涉。(五)告訴人未曾代子○○向家人甲○○、丁○○、辛○○、戊○○、乙○○、己○○、胡文玲等人招攬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保險契約等情,業經告訴人於偵查及審理中指訴明確,且質之證人甲○○、辛○○、乙○○、庚○○、戊○○、丁○○於偵查及審理中亦明確證稱:告訴人未曾向為子○○推銷、招攬過全球人壽之保險單,且未曾同意購買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之保單等語,證人甲○○復於審理中明確證稱:「(問:你有無在全球人壽投保保單?)我從頭到尾只有1 張全球人壽保單,至今還有效,是健康險。至於投保時間我不記得。」、「(問:子○○或你妹妹有無曾經跟你提過要用你的名字投保,但錢由他們來支付?)兩人均沒有告訴我。」等語;證人乙○○亦於審理中明確證稱:「(問:最後一次跟子○○買保單的時間點為何?)我簽署買保單到93年為止。93年之後,我就沒有再買新的保單。」、「(問:你姐姐有無與你提過子○○在公司有業績上的需求,因此需要你幫忙投保?)我有需要買保單時,我才會去買,不是我需要買的,我也不會去買。」、「(問:你姐姐有沒有在你不需要的時候,為了幫子○○衝業績,而問你是否需要保單,而你拒絕之情形?)我姐姐沒有因為子○○要衝業績,而要我買保單。我也沒有因為不需要卻勉強答應買。
我同意要買的,一定是我有需要的。」「(問:你簽稱所買的保單一定是因為你有需要,且不是為了幫忙衝業績而買的保單,你也稱只要是你有同意要買,你就會去簽署保險的相關契約文件,是否你同意要買的保險文件,都是你親自看過才簽名的?)是,只要是我要買的,我一定會在保險文件上親自簽名,並且確認。」等語,均足證證人甲○○、丁○○、辛○○、戊○○、乙○○、己○○、胡文玲等人確實未曾同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保險,且告訴人亦未曾為子○○向甲○○、丁○○、辛○○、戊○○、乙○○、己○○、胡文玲等人推銷、招攬保險附表2 編號14至20之保險契約,原審判決未詳查上情,僅憑子○○單方面之辯解,在缺乏證據支持之情況下,遽認告訴人有為子○○向甲○○、丁○○、辛○○、戊○○、乙○○、己○○、胡文玲等人招攬保險,不僅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相契合,且亦未說明何以證人甲○○、丁○○、辛○○、戊○○、乙○○、己○○、胡文玲等人歷次之證詞有何不足採信之處,實容有判決理由不備及判決理由與證據矛盾之違誤。惟查,本院業已析列證據並詳論理由如上,說明檢察官之舉證尚不足使本院形成子○○、寅○○有罪之心證。至證人甲○○、丁○○、辛○○、戊○○、乙○○、己○○、胡文玲等人雖均證稱渠等對如附表2 編號14至20所示之保險契約均不知情,亦未同意或授權他人投保等語,然渠等與告訴人係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姻親,關係密切,而告訴人與子○○因婚姻問題而感情破裂,對簿公堂,前揭證人之證詞較可能迴護告訴人,尚難遽信。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七、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7372號移送併辦子○○、寅○○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因本件起訴部分既均經原審諭知子○○、寅○○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並經本院上訴駁回,尚難認此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有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越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劉秉鑫法 官 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黃璽儒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附表1(起訴書附表)┌─┬─────┬───┬────┬────┬───────────────────┬─────┬─────┬─────┬──────┐│編│保單號碼 │要保人│保單存續│保單經手│偽造文書之內容 │於要保書虛│繳交保費人│有無質押借│領取傭金人 ││號│(投保年期│(被保│時間(要│人(業務├─┬──────┬─┬────────┤偽不實登載│(金額/新│款(日期)│(領取金額/││ │及金額/新│險人)│保時間至│員/主管 │偽│偽簽文件名稱│偽│偽簽欄位: │之住址、電│臺幣) │ │新臺幣) ││ │臺幣) │ │解除時點│ │簽│(文件時間)│簽│數量(枚) │話 │ │ │ ││ │ │ │) │ │人│ │名│ │ │ │ │ ││ │ │ │ │ │ │ │字│ │ │ │ │ │├─┼─────┼───┼────┼────┼─┼──────┼─┼────────┼─────┼─────┼─────┼──────┤│A │0000000000│丙○○│90.8.31 │寅○○/*│盧│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無 │丙○○ │借款68萬 │子○○ ││ │ │(李明 │至迄今 │ │憲│(90.8.31) │明│2.主被保險人:1 │ │(19萬5855 │9000元 │11751元 ││ │ │純) │ │ │才│ │純│ │ │元) │(94.12.26)├──────┤│ │ │ │ │ │ ├──────┼─┼────────┤ │ │ │寅○○ ││ │ │ │ │ │ │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 │ │ │78342元 ││ │ │ │ │ │ │書 │明│ │ │ │ │19586元 ││ │ │ │ │ │ │(90.11.20) │純│ │ │ │ │9793元 ││ │ │ │ │ │ │ │ │ │ │ │ │9793元 ││ │ │ │ │ │ ├──────┼─┼────────┤ │ │ │9793元 ││ │ │ │ │ │ │借款合約書 │李│1.借款人:1 │ │ │ │3917元 ││ │ │ │ │ │ │(94.12.26) │明│2.同意人:1 │ │ │ │3917元 ││ │ │ │ │ │ │ │純│ │ │ │ │3917元 │├─┼─────┼───┼────┼────┼─┼──────┼─┼────────┼─────┼─────┼─────┼──────┤│B │0000000000│丙○○│92.12.24│寅○○/ │盧│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無 │丙○○ │借款20萬 │寅○○ ││ │(20年期 │(李明 │至迄今 │子○○ │憲│(92.12.24) │明│2.主被保險人:1 │ │(220萬9272│8000元 │96656元 ││ │150萬元) │純) │ │ │才│ │純│ │ │元) │(94.12.26)│41424元 ││ │ │ │ │ │ ├──────┼─┼────────┤ │ │ │27616元 ││ │ │ │ │ │ │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 │ │ │13808元 ││ │ │ │ │ │ │書 │明│ │ │ │ │13808元 ││ │ │ │ │ │ │(93.1.5) │純│ │ │ │ │5523元 ││ │ │ │ │ │ ├──────┼─┼────────┤ │ │ │ ││ │ │ │ │ │ │借款合約書 │李│1.借款人:1 │ │ │ │ ││ │ │ │ │ │ │(94.12.26) │明│2.同意人:1 │ │ │ │ ││ │ │ │ │ │ │ │純│ │ │ │ │ │├─┼─────┼───┼────┼────┼─┼──────┼─┼────────┼─────┼─────┼─────┼──────┤│C │0000000000│丙○○│92.12.24│寅○○ │盧│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無 │丙○○ │借款20萬 │寅○○ ││ │(20年期 │(李明 │至迄今 │/鐘漢文 │憲│(92.12.24) │明│2.被保險人:1 │ │(220萬9272│8000元 │96656元 ││ │150萬元) │純) │ │ │才│ │純│ │ │元) │(94.12.26)│41424元 ││ │ │ │ │ │ ├──────┼─┼────────┤ │ │ │27616元 ││ │ │ │ │ │ │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 │ │ │13808元 ││ │ │ │ │ │ │書 │明│ │ │ │ │13808元 ││ │ │ │ │ │ │(93.2.8) │純│ │ │ │ │5523元 ││ │ │ │ │ │ ├──────┼─┼────────┤ │ │ │ ││ │ │ │ │ │ │借款合約書 │李│借款人:1 │ │ │ │ ││ │ │ │ │ │ │(94.12.26) │明│ │ │ │ │ ││ │ │ │ │ │ │ │純│ │ │ │ │ │├─┼─────┼───┼────┼────┼─┼──────┼─┼────────┼─────┼─────┼─────┼──────┤│D │Z000000000│丙○○│93.3.25 │寅○○ │盧│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臺北縣淡水│1.93.5至93│無 │寅○○ ││ │(300萬元) │(李明 │至迄今(│/* │憲│書 │○○ ○鎮○○路91│.10為盧憲 │ │4800元 ││ │ │純) │惟97年後│ │才│(93.4.15) │純│ │號、02-280│才 │ │2400元(22次)││ │ │ │未續繳保│ │ ├──────┼─┼────────┤95222(為鐘│2.93.10至 │ │400元(12次) ││ │ │ │費) │ │ │付款授權書 │李│要保人:1 │漢文之資料│97年為李明│ │160元(11次) ││ │ │ │ │ │ │(93.10.19) │明│ │) │純 │ │ ││ │ │ │ │ │ │ │純│ │ │(36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內容變更申請│李│1.要保人:1 │ │ │ │ ││ │ │ │ │ │ │書 │明│2.主約被保險人:│ │ │ │ ││ │ │ │ │ │ │(93.10.19) │純│ 1 │ │ │ │ ││ │ │ │ │ │ ├──────┼─┼────────┤ │ │ │ ││ │ │ │ │ │ │內容變更申請│李│1.要保人:1 │ │ │ │ ││ │ │ │ │ │ │書 │明│2.主約被保險人:│ │ │ │ ││ │ │ │ │ │ │(94.9.22) │純│ 1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函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6.9.20)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函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無日期)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變更單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5.4.27)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賴│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 │ │ │ ││ │ │ │ │ │玉│(93.3.25) │明│2.主被保人:1 │ │ │ │ ││ │ │ │ │ │如│ │純│3.要保人:1 │ │ │ │ │├─┼─────┼───┼────┼────┼─┼──────┼─┼────────┼─────┼─────┼─────┼──────┤│E │0000000000│丙○○│93.3.25 │寅○○ │盧│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同上 │子○○ │無 │寅○○ ││ │(20年期 │(盧歆 │至 │/* │憲│書 │明│ │ │(8萬5300元│ │21325元 ││ │50萬元) │勻) │94.12.26│ │才│(93.4.15)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終止書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4.12.26)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賴│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 │ │ │ ││ │ │ │ │ │玉│(93.3.25) │明│2.法定代理人:1 │ │ │ │ ││ │ │ │ │ │如│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歆│ │ │ │ │ ││ │ │ │ │ │ │ │勻│ │ │ │ │ │├─┼─────┼───┼────┼────┼─┼──────┼─┼────────┼─────┼─────┼─────┼──────┤│F │0000000000│丙○○│93.5.25 │寅○○ │盧│保戶權益確認│李│1.要保人:1 │同上 │1.93.5至94│借款9萬 │寅○○ ││ │(20年期 │(盧昱 │至迄今 │/子○○ │憲│書 │明│2.法定代理人: │ │.7為子○○│(94.12.25)│21325元 ││ │20萬元) │嘉) │ │ │才│(93.6.24) │純│ 1 │ │2.94.7至今│ │43177元 ││ │ │ │ │ │ ├──────┼─┼────────┤ │為丙○○ │ │15328元 ││ │ │ │ │ │ │變更申請書 │李│1.要保人:1 │ │(75萬5594 │ │863元 ││ │ │ │ │ │ │(93.6.24) │明│2.法定代理人:1 │ │元) │ │10794元 ││ │ │ │ │ │ │ │純│ │ │ │ │5397元 ││ │ │ │ │ │ │ ├─┼────────┤ │ │ │5397元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2159元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合約書 │李│借款人:1 │ │ │ │ ││ │ │ │ │ │ │(94.12.25)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同意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所變更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5.4.27)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賴│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 │ │ │ ││ │ │ │ │ │玉│(93.5.25) │明│2.法定代理人:1 │ │ │ │ ││ │ │ │ │ │如│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G │0000000000│丙○○│93.5.25 │寅○○ │盧│保戶權益確認│李│1.要保人:1 │同上 │同上 │借款9萬元 │寅○○ ││ │(20年期 │(盧昱 │至迄今 │/子○○ │憲│書 │明│2.法定代理人:1 │ │(75萬5594 │(94.12.26)│43177元 ││ │20萬元) │嘉) │ │ │才│(93.6.24) │純│ │ │元) │ │15328元 ││ │ │ │ │ │ ├──────┼─┼────────┤ │ │ │863元 ││ │ │ │ │ │ │變更申請書 │李│1.要保人:1 │ │ │ │10794元 ││ │ │ │ │ │ │(93.6.24) │明│2.法定代理人:1 │ │ │ │5397元 ││ │ │ │ │ │ │ │純│ │ │ │ │5397元 ││ │ │ │ │ │ │ ├─┼────────┤ │ │ │2159元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合約書 │李│借款人:1 │ │ │ │ ││ │ │ │ │ │ │(94.12.26)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同意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所變更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5.4.27)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賴│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 │ │ │ ││ │ │ │ │ │玉│(93.5.25) │明│2.法定代理人:1 │ │ │ │ ││ │ │ │ │ │如│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H │0000000000│丙○○│93.5.25 │寅○○ │盧│保戶權益確認│李│1.要保人:1 │同上 │同上 │借款9萬元 │寅○○ ││ │(20年期 │(盧昱 │至迄今 │/子○○ │憲│書 │明│2.法定代理人:1 │ │(75萬5594 │(94.12.26)│13177元 ││ │20萬) │嘉) │ │ │才│(93.5.26) │純│ │ │元) │ │15328元 ││ │ │ │ │ │ ├──────┼─┼────────┤ │ │ │863元 ││ │ │ │ │ │ │變更申請書 │李│1.要保人:1 │ │ │ │10794元 ││ │ │ │ │ │ │(93.6.24) │明│2.法定代理人:1 │ │ │ │5397元 ││ │ │ │ │ │ │ │純│ │ │ │ │5397元 ││ │ │ │ │ │ │ ├─┼────────┤ │ │ │2159元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合約書 │李│借款人:1 │ │ │ │ ││ │ │ │ │ │ │(94.12.26)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同意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所變更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5.4.27)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賴│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 │ │ │ ││ │ │ │ │ │玉│(93.5.25) │明│2.法定代理人:1 │ │ │ │ ││ │ │ │ │ │如│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I │0000000000│丙○○│93.5.25 │寅○○ │盧│保戶權益確認│李│1.要保人:1 │同上 │同上 │借款6萬 │寅○○ ││ │(20年期 │(盧昱 │至迄今 │/子○○ │憲│書 │明│2.法定代理人:1 │ │(56萬6692 │8000元 │32382元 ││ │15萬元) │嘉) │ │ │才│(93.5.26) │純│ │ │元) │(94.12.26)│11496元 ││ │ │ │ │ │ ├──────┼─┼────────┤ │ │ │647元 ││ │ │ │ │ │ │變更申請書 │李│1.要保人:1 │ │ │ │8096元 ││ │ │ │ │ │ │(93.6.24) │明│2.法定代理人:1 │ │ │ │4048元 ││ │ │ │ │ │ │ │純│ │ │ │ │4048元 ││ │ │ │ │ │ │ ├─┼────────┤ │ │ │1619元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合約書 │李│借款人:1 │ │ │ │ ││ │ │ │ │ │ │(94.12.26)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同意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所變更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5.4.27)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賴│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 │ │ │ ││ │ │ │ │ │玉│(93.5.25) │明│2.法定代理人:1 │ │ │ │ ││ │ │ │ │ │如│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J │0000000000│丙○○│93.9.26 │寅○○ │盧│借款合約書 │李│借款人:1 │臺北縣淡水│1.93.9至94│借款8萬 │寅○○ ││ │(20年期 │(盧昱 │至迄今 │/鐘漢文 │憲│(94.12.26) │○○ ○鎮○○○街│.10子○○ │7000元 │13665元 ││ │20萬元) │嘉) │ │ │才│ │純│ │10號1樓、0│2.94.10至 │(94.12.26)│15595元 ││ │ │ │ │ │ │ ├─┼────────┤0-00000000│今為丙○○│ │10397元 ││ │ │ │ │ │ │ │盧│同意人:1 │(為鐘漢文 │(72萬7755 │ │5198元(2次) ││ │ │ │ │ │ │ │昱│ │之資料) │元) │ │ ││ │ │ │ │ │ │ │嘉│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所變更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5.4.27)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賴│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 │ │ │ ││ │ │ │ │ │玉│(93.9.26) │明│2.法定代理人:1 │ │ │ │ ││ │ │ │ │ │如│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 │ │ │ │ │ ├──────┼─┼────────┤ │ │ │ ││ │ │ │ │ │ │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 │ │ │ ││ │ │ │ │ │ │書 │明│ │ │ │ │ ││ │ │ │ │ │ │(93.10.31)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付款授權書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3.9.30) │明│ │ │ │ │ ││ │ │ │ │ │ │ │純│ │ │ │ │ │├─┼─────┼───┼────┼────┼─┼──────┼─┼────────┼─────┼─────┼─────┼──────┤│K │0000000000│丙○○│93.9.26 │寅○○ │盧│借款合約書 │李│1.借款人:1 │同上 │同上 │借款7萬 │寅○○ ││ │(20年期 │(盧歆 │至迄今 │/鐘漢文 │憲│(94.12.26) │明│2.身分證號:1 │ │(62萬7907 │5000元 │37647元 ││ │15萬元) │勻) │ │ │才│ │純│ │ │元) │(94.12.26)│13455元 ││ │ │ │ │ │ │ ├─┼────────┤ │ │ │8970元 ││ │ │ │ │ │ │ │盧│同意人:1 │ │ │ │4485元(2次) ││ │ │ │ │ │ │ │歆│ │ │ │ │ ││ │ │ │ │ │ │ │勻│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所變更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5.4.27)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賴│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 │ │ │ ││ │ │ │ │ │玉│(93.9.26) │明│2.法定代理人:1 │ │ │ │ ││ │ │ │ │ │如│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歆│ │ │ │ │ ││ │ │ │ │ │ │ │勻│ │ │ │ │ ││ │ │ │ │ │ ├──────┼─┼────────┤ │ │ │ ││ │ │ │ │ │ │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 │ │ │ ││ │ │ │ │ │ │書 │明│ │ │ │ │ ││ │ │ │ │ │ │(93.10.31)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付款授權書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3.9.30) │明│ │ │ │ │ ││ │ │ │ │ │ │ │純│ │ │ │ │ │├─┼─────┼───┼────┼────┼─┼──────┼─┼────────┼─────┼─────┼─────┼──────┤│L │0000000000│丙○○│93.11.25│*/鐘漢文│盧│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臺北縣淡水│1.93.11至 │無 │- ││ │(20年期 │(盧昱 │至迄今 │ │憲│書 │○○ ○鎮○○路91│94.11為盧 │ │ ││ │13萬元) │嘉) │ │ │才│(94.1.7) │純│ │號、02-280│憲才 │ │ ││ │ │ │ │ │ ├──────┼─┼────────┤95222(為鐘│2.94.11至 │ │ ││ │ │ │ │ │ │變更申請書 │李│要保人:1 │漢文之資料│今為丙○○│ │ ││ │ │ │ │ │ │(94.8.3) │明│ │) │(47萬3039 │ │ ││ │ │ │ │ │ │ │純│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 │ │ │ │ │ ├──────┼─┼────────┤ │ │ │ ││ │ │ │ │ │ │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 │ │ │ ││ │ │ │ │ │ │(93.11.25) │明│2.法定代理人:1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M │0000000000│丙○○│93.11.25│*/鐘漢文│盧│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同上 │同上 │無 │- ││ │(20年期 │(盧昱 │至迄今 │ │憲│書 │明│ │ │(54萬5811 │ │ ││ │15萬元) │嘉) │ │ │才│(94.1.7) │純│ │ │元) │ │ ││ │ │ │ │ │ ├──────┼─┼────────┤ │ │ │ ││ │ │ │ │ │ │變更申請書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4.8.3) │明│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 │ │ │ ││ │ │ │ │ │ │(93.11.25) │明│2.法定代理人:1 │ │ │ │ ││ │ │ │ │ │ │ │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昱│ │ │ │ │ ││ │ │ │ │ │ │ │嘉│ │ │ │ │ │├─┼─────┼───┼────┼────┼─┼──────┼─┼────────┼─────┼─────┼─────┼──────┤│N │0000000000│甲○○│94.12.22│寅○○ │賴│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臺北縣汐止│丙○○(盧│無 │寅○○ ││ │(20年期 │(李明 │至 │/* │玉│(94.12.22) │明│2.被保險人:1 │市○○街11│憲才以李明│ │3319元 ││ │10萬元) │杰) │96.4.10 │ │如│ │杰│ │8巷35號3樓│純原本要投│ │1997元 ││ │ │ │ │ │ ├──────┼─┼────────┤、00-00000│保的錢另繳│ │ ││ │ │ │ │ │ │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381(為鐘漢│他人之保費│ │ ││ │ │ │ │ │ │書 │明│ │文之資料) │,1萬4065 │ │ ││ │ │ │ │ │ │(95.2.10) │杰│ │ │元)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終止申請│李│要保人:1 │ │ │ │ ││ │ │ │ │ │ │書 │明│ │ │ │ │ ││ │ │ │ │ │ │(96.4.10) │杰│ │ │ │ │ │├─┼─────┼───┼────┼────┼─┼──────┼─┼────────┼─────┼─────┼─────┼──────┤│O │0000000000│甲○○│94.12.22│寅○○ │賴│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同上 │同上 │無 │寅○○ ││ │(20年期 │(李昇 │至 │/* │玉│(94.12.22) │明│2.法定代理人:1 │ │(16萬1117 │ │38024元 ││ │100萬元) │航) │96.4.10 │ │如│ │杰│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李│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昇│ │ │ │ │ ││ │ │ │ │ │ │ │航│ │ │ │ │ ││ │ │ │ │ │ ├──────┼─┼────────┤ │ │ │ ││ │ │ │ │ │ │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 │ │ │ ││ │ │ │ │ │ │書 │明│ │ │ │ │ ││ │ │ │ │ │ │(95.2.10) │杰│ │ │ │ │ ││ │ │ │ │ │ ├──────┼─┼────────┤ │ │ │ ││ │ │ │ │ │ │終止申請書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6.4.10) │明│ │ │ │ │ ││ │ │ │ │ │ │ │杰│ │ │ │ │ │├─┼─────┼───┼────┼────┼─┼──────┼─┼────────┼─────┼─────┼─────┼──────┤│P │0000000000│甲○○│94.12.22│寅○○ │賴│要保書 │李│要保人:1 │同上 │同上 │無 │寅○○ ││ │(20年期 │(范瑞 │至 │/* │玉│(94.12.22) │明│ │ │(87萬7656 │ │207127元 ││ │600萬元) │娥) │96.4.10 │ │如│ │杰│ │ │元) │ │33903元 ││ │ │ │ │ │ │ ├─┼────────┤ │ │ │ ││ │ │ │ │ │ │ │范│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瑞│ │ │ │ │ ││ │ │ │ │ │ │ │娥│ │ │ │ │ ││ │ │ │ │ │ ├──────┼─┼────────┤ │ │ │ ││ │ │ │ │ │ │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 │ │ │ ││ │ │ │ │ │ │書 │明│ │ │ │ │ ││ │ │ │ │ │ │(95.2.8) │杰│ │ │ │ │ ││ │ │ │ │ │ ├──────┼─┼────────┤ │ │ │ ││ │ │ │ │ │ │終止申請書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6.4.10) │明│ │ │ │ │ ││ │ │ │ │ │ │ │杰│ │ │ │ │ │├─┼─────┼───┼────┼────┼─┼──────┼─┼────────┼─────┼─────┼─────┼──────┤│Q │0000000000│甲○○│94.12.22│寅○○ │賴│要保書 │李│要保人:1 │同上 │同上 │無 │寅○○ ││ │(20年期 │(李秉 │至 │/* │玉│(94.12.22) │明│ │ │(79萬8310 │ │188401元 ││ │500萬元) │珈) │96.4.10 │ │如│ │杰│ │ │元) │ │30843元 ││ │ │ │ │ │ │ ├─┼────────┤ │ │ │ ││ │ │ │ │ │ │ │李│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秉│ │ │ │ │ ││ │ │ │ │ │ │ │珈│ │ │ │ │ ││ │ │ │ │ │ ├──────┼─┼────────┤ │ │ │ ││ │ │ │ │ │ │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 │ │ │ ││ │ │ │ │ │ │書 │明│ │ │ │ │ ││ │ │ │ │ │ │(95.2.8) │杰│ │ │ │ │ ││ │ │ │ │ │ ├──────┼─┼────────┤ │ │ │ ││ │ │ │ │ │ │終止申請書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6.4.10) │明│ │ │ │ │ ││ │ │ │ │ │ │ │杰│ │ │ │ │ │├─┼─────┼───┼────┼────┼─┼──────┼─┼────────┼─────┼─────┼─────┼──────┤│R │0000000000│乙○○│94.12.22│寅○○ │賴│要保書 │李│1.要保人:1 │同上 │同上 │無 │寅○○ ││ │(20年期 │(李明 │至 │/* │玉│(94.12.22) │明│2.被保險人:1 │ │(1萬4424元│ │3404元 ││ │10萬元) │哲) │96.4.10 │ │如│ │哲│ │ │) │ │ ││ │ │ │ │ │ ├──────┼─┼────────┤ │ │ │ ││ │ │ │ │ │ │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 │ │ │ ││ │ │ │ │ │ │書 │明│ │ │ │ │ ││ │ │ │ │ │ │(95.2.8) │哲│ │ │ │ │ ││ │ │ │ │ │ ├──────┼─┼────────┤ │ │ │ ││ │ │ │ │ │ │終止申請書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6.4.10) │明│ │ │ │ │ ││ │ │ │ │ │ │ │哲│ │ │ │ │ │├─┼─────┼───┼────┼────┼─┼──────┼─┼────────┼─────┼─────┼─────┼──────┤│S │0000000000│乙○○│94.12.22│寅○○ │賴│要保書 │李│要保人:1 │同上 │同上 │無 │寅○○ ││ │(20年期 │(李婉 │至 │/* │玉│(94.12.22) │明│ │ │(1萬6781元│ │3960元 ││ │10萬元) │瑜) │96.4.10 │ │如│ │哲│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婉│ │ │ │ │ ││ │ │ │ │ │ │ │瑜│ │ │ │ │ ││ │ │ │ │ │ ├──────┼─┼────────┤ │ │ │ ││ │ │ │ │ │ │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 │ │ │ ││ │ │ │ │ │ │書 │明│ │ │ │ │ ││ │ │ │ │ │ │(95.2.8) │哲│ │ │ │ │ ││ │ │ │ │ │ ├──────┼─┼────────┤ │ │ │ ││ │ │ │ │ │ │終止申請書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6.4.10) │明│ │ │ │ │ ││ │ │ │ │ │ │ │哲│ │ │ │ │ │├─┼─────┼───┼────┼────┼─┼──────┼─┼────────┼─────┼─────┼─────┼──────┤│T │0000000000│乙○○│94.12.22│寅○○ │賴│要保書 │李│要保人:1 │同上 │同上 │無 │寅○○ ││ │(20年期 │(胡雯 │至 │/* │玉│(94.12.22) │明│ │ │(68萬7924 │ │162350元 ││ │450萬元) │玲) │96.4.10 │ │如│ │哲│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胡│被保險人:1 │ │ │ │ ││ │ │ │ │ │ │ │雯│ │ │ │ │ ││ │ │ │ │ │ │ │玲│ │ │ │ │ ││ │ │ │ │ │ ├──────┼─┼────────┤ │ │ │ ││ │ │ │ │ │ │保戶權益確認│李│要保人:1 │ │ │ │ ││ │ │ │ │ │ │書 │明│ │ │ │ │ ││ │ │ │ │ │ │(95.2.8) │哲│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終止書 │李│要保人:1 │ │ │ │ ││ │ │ │ │ │ │(96.4.10) │明│ │ │ │ │ ││ │ │ │ │ │ │ │哲│ │ │ │ │ │├─┼─────┼───┼────┼────┼─┼──────┼─┼────────┼─────┼─────┼─────┼──────┤│總│20張保單 │- │- │- │盧│- │- │80 │- │- │160萬 │- ││計│ │ │ │ │憲│ │ │ │ │ │5000元 │ ││ │ │ │ │ │才│ │ │ │ │ │ │ ││ │ │ │ │ ├─┼──────┼─┼────────┤ │ │ │ ││ │ │ │ │ │賴│- │- │53 │ │ │ │ ││ │ │ │ │ │玉│ │ │ │ │ │ │ ││ │ │ │ │ │如│ │ │ │ │ │ │ │├─┴─────┴───┴────┴────┴─┴──────┴─┴────────┴─────┴─────┴─────┴──────┤│註:各保單之佣金(獎金),係以各不同時期(月/ 季/ 年)業務人員所招攬之各別保險契約累計其業績,並依各項獎金之比率核算而給予獎金;且被││ 告子○○屬業務主管,其所得領取之獎金,亦係以其轄下所有業務人員於各不同時期(月/ 季/ 年)所招攬之各別保險契約累計其業績,並依各項││ 獎金之比率核算而給予獎金;因此被告二人所領取之獎金均非逐筆以單件保險契約計算,故全球人壽難以提供上開保單之獎金金額(詳見全球人壽││ 100 年9 月30日全球壽(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他卷2 第7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