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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訴字第 25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5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凡和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權原選任辯護人 賴昱任律師

陳怡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振翔選任辯護人 吳意淳律師

沈志成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人於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凡和、吳權原、王振翔羈押期間,自民國104 年2 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莊凡和、吳權原、王振翔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傷害致人於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

3 款情形,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22日執行羈押,期滿經第1 次延長羈押後,2 個月之羈押期間至104 年2 月21日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莊凡和、吳權原、王振翔等所涉犯行,經原法院審理結果,認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9 年6 月、9 年、9 年4 月在案。本院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2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邱同印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淑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