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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訴字第 28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惟鑫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家輝

林建良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勝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聖豐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宇亨選任辯護人 王志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第2113號、第2114號、第2430號、第2793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55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第35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辛○○部分,及壬○○犯如附表壹編號五至九所示之罪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辛○○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罪名及宣告刑」欄「丁」項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佰叁拾柒包(淨重合計壹零壹壹伍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貳佰叁拾柒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九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貳仟貳佰貳拾叁包(淨重合計壹貳肆伍捌柒點貳壹公克、驗餘淨重合計壹貳肆伍捌肆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貳仟貳佰貳拾叁個)及附表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運輸毒品所得總計新臺幣肆萬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壬○○犯如附表壹編號五至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五至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戊」項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佰叁拾柒包(淨重合計壹零壹壹伍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貳佰叁拾柒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五至九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貳仟壹佰捌拾柒包(淨重合計壹貳貳伍陸柒點壹貳公克、驗餘淨重合計壹貳貳伍陸陸點零叁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貳仟壹佰捌拾柒個)及附表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運輸毒品所得總計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其他上訴(甲○○、己○○、戊○○部分)駁回。

事 實

一、緣陳祺霖(經檢察官通緝中)、甲○○與綽號「阿龍」、「雄哥」、「柯南」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臺灣貨主,共同計畫自大陸地區以進口旅行包夾藏毒品並利用散裝貨櫃裝運方式,私運毒品進入臺灣地區。於民國101年5月間,己○○經由友人胡亦承(原名「胡榮明」、綽號「阿榮」,所涉運輸毒品犯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介紹認識甲○○後,得悉甲○○與陳祺霖正尋求負責看管倉庫、接運旅行包及拆裝轉運等工作之人,因己○○與其堂弟戊○○當時均無工作及收入,為貪圖報酬,二人即與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三人亦經檢察官通緝中)、甲○○共同言妥商議毒品運輸及分工事宜,約定由己○○與戊○○負責看管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倉庫及把風工作(嗣改為負責拆卸旅行包包裝及分裝毒品等工作)。甲○○、己○○、戊○○等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3款所規定之第二、三級毒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持有(愷他命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且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亦均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所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點之㈢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私運進口;詎其等為貪圖運毒報酬,乃應允陳祺霖以每月報酬約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至4萬元不等之代價(嗣後因各人工作範圍增多而另有增加金額),共同運輸毒品。甲○○、己○○、戊○○與陳祺霖、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及綽號「阿龍」、「雄哥」、「柯南」等成年臺灣貨主,即共同基於自大陸地區私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管制物品進入我國境內之犯意聯絡,由陳祺霖負責在大陸廣東省東莞等地區,安排將愷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裝入塑膠盒內,並以鋁箔紙包覆塑膠外盒,再於每個塑膠材質之旅行包底座之塑膠墊中空體中,夾藏外包鋁箔紙而裝有毒品之塑膠盒9盒後,於每只紙箱內裝入3個旅行包,而佯以「手提包」、「包包」為進口名義,實則夾藏毒品進入臺灣,並負責於大陸地區安排前開旅行包之運送裝櫃等交運事宜,另於101年11月間,於甲○○至大陸地區廣東省時,提議以甲○○相片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以供其等夾藏毒品之旅行包出口申報並掩飾身分之用(甲○○此部分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陳祺霖等人即以此海運貨櫃運送方式,利用大陸地區不知情之「益立信國際物流集團」(下稱益立信公司)攬貨公司承攬裝載貨櫃,並利用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不知情之海運公司貨輪運送,而自101年12月間起至102年3月間止,於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運輸日期,自大陸地區起運、經由香港,於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輸入日期,私運進入我國基隆港後,並利用不知情之「燁勳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燁勳公司,附表壹編號一)及「合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合利公司,附表壹編號二至九)為名義人申報進口及利用不知情之「景翔報關行」員工報關、不知情之「睿宏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睿宏公司)司機分派運送至附表壹編號一至八(附表壹編號九未及運送)所示由集團成員承租使用之收貨倉庫。陳祺霖並指派甲○○在臺監督毒品交貨及收取事宜,及保持與陳祺霖之聯繫以傳達夾藏毒品之旅行包到貨之訊息。己○○、戊○○、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等人,則分工負責於臺南市○○○位於○○區○○○路000號、○○區○○路0段000巷00號、東區崇善路1095號、永康區正強街48號、仁德工業區附近某屋等多處房屋,作為收貨之臨時倉庫及拆裝毒品之處所,另由甲○○自陳祺霖處接獲毒品抵臺之訊息後,轉達予己○○準備,由己○○監督戊○○及王志良注意到貨訊息,戊○○並與李虔安向不知情之「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即「艾維士租車公司」,下稱艾維士公司)承租小客車作為巡視倉庫、監督接貨狀態、載運貨物至他處藏放及平日代步之交通工具,林家偉亦提供其所有自用小貨車作為載運毒品至他處藏放及拆裝之工具。戊○○與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嗣覺自行簽收「包包」(毒品)之風險過大,共同提議決定由各人運毒所獲之報酬中提撥若干金額,另行雇用他人看管空倉庫及接收貨物。其等協議既成,即行尋覓看顧倉庫及收貨之人選。而辛○○因經由其友人林昱維介紹而知悉綽號「小林」之戊○○等人欲雇人擔任倉庫管理員收受貨品,詎辛○○竟因本身經濟狀況不佳,而亦基於縱簽收代領之物品有夾藏毒品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戊○○、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及己○○、甲○○、陳祺霖等人共同基於自大陸地區運輸第二、三級毒品進口之犯意聯絡,以每月薪資1萬5千元之條件,在臺南市仁德工業區某鐵皮屋、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等處擔任倉庫管理員。嗣後復因集團成員認須再覓得多處房屋作為倉庫,而由戊○○於102年3月6日出面承租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之房屋(租期自102年3月15日起至103年3月14日止),並由他人於102年2月24日以「洪子庭」名義承租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之房屋(租期自102年3月5日起至103年3月5日止),作為收貨倉庫後,辛○○乃自102年3月初起,改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之倉庫看管收貨,並介紹與其情誼甚篤之友人壬○○加入。壬○○經由辛○○介紹,亦欲應徵擔任收貨之工作。戊○○乃於102年3月17日與壬○○相約於臺南市仁德區「金球獎」電子遊戲場外商談,壬○○雖知悉其顧守之倉庫平日閒置,並無貨品存放,且其工作僅負責簽收貨運公司不定期運送到貨之包裹,再行通知戊○○等人,無需長期看管空倉庫,即可輕鬆獲取報酬,顯可預見其簽收之包包,即有可能夾藏毒品等非法違禁物,然因經濟不佳,為圖薪資報酬,竟基於私運入境之管制物品縱屬第二、三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戊○○、己○○、甲○○、辛○○等人共同基於自大陸地區運輸第二、三級毒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同以月薪1萬5千元之代價,自102年3月18日起,受雇於戊○○等人之運毒集團,並負責於接獲戊○○來電通知時,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派送單地址僅記載「105號」)之倉庫待命簽收貨物。辛○○自101年12月間起至102年3月30日遭查獲時為止,已自戊○○及王志良處,共獲得相當於運毒報酬之薪資4萬3千元。壬○○則因於102年3月18日始開始受雇,尚未至發薪日,惟因缺錢花用,乃於102年3月22日,在看顧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倉庫內,向戊○○預支並領得薪水2千元。嗣陳祺霖於大陸地區交運夾藏毒品之手提包裝櫃上船並確認入境臺灣日期後,即通知甲○○或己○○,由甲○○、己○○指示、監督戊○○、王志良等人及命收貨之人確實看守倉庫待命。而貨櫃運抵臺灣後,置於台基國際物流公司之貨櫃集散場,並經睿宏公司將貨櫃拖往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之睿宏公司處,再依散裝櫃各貨物嘜頭記載及收貨人,分別派送至指定地點。俟不知情之睿宏公司司機將附表壹編號一至八之手提包運送到貨,由辛○○、壬○○或各該編號「簽收人」欄所示之人確認後,於派送單上簽名收領,再由辛○○、壬○○以電話通知戊○○等人,戊○○與王志良、李虔安等人,即駕駛自用小貨車至收貨地點,由辛○○、壬○○、戊○○、王志良、李虔安等人將裝有手提包之箱子搬上貨車後,戊○○等人即駕駛貨車將手提包運往其他租來之倉庫內,由己○○、戊○○、王志良、李虔安等人將包包底座塑膠墊割開,取出內藏毒品之塑膠盒,再將鋁箔紙及塑膠盒拆卸,取出愷他命分裝,以1千公克(1公斤)分裝成1包,並由戊○○負責清理垃圾、處理手提包。己○○原先負責依陳祺霖或甲○○指示,將分裝好之愷他命運送至臺南市北安路、高雄市中正體育場附近、臺中市西屯區等指定地點,交給貨主「雄哥」,並交付收取之款項給綽號「柯南」之成年男子,另負責發放轉交運毒報酬給戊○○等人。嗣因陳祺霖認己○○收取之款項帳目有不實之情形,乃指示甲○○於102年1月間回臺後,由甲○○負責交付毒品及收受、送交貨款給「雄哥」及「阿龍」等貨主,並負責發放薪資報酬。甲○○、己○○、戊○○、辛○○、壬○○與陳祺霖、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臺灣貨主「雄哥」、「阿龍」、「柯南」等人,即以上述運毒方法與分工模式,分別於附表壹編號一至九(壬○○部分為附表壹編號五至九)「運輸(起運)日期」欄所示時間,自大陸地區廣東省起運,而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附表壹編號一至九)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壹編號八),並於附表壹編號一至九「輸入(進口)日期」欄所示時間,私運進入我國基隆港境內,另經睿宏公司不知情之司機於附表壹編號一至八(附表壹編號九尚未報關及派送)「派送(簽收)日期」欄所示時間,運送至附表壹編號一至八「登記收貨地址」(含改送地址)欄所示地點,由附表壹所示「收貨名義人」或辛○○、壬○○簽收。總計附表壹編號一至七等各次,每次均成功輸入約50至60公斤左右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附表貳編號一至七各次之9包愷他命,各約500多公克,僅係海關於各次報關時,採樣抽驗留存1個手提包內所夾藏9盒之毒品數量);附表壹編號八該次,同時輸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37包(淨重10,115公克)及如附表貳編號八所示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附表壹編號九該次,則輸入如附表貳編號九所示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二、查獲經過:甲○○等人與陳祺霖所組之運毒集團,籌畫並成功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進入臺灣地區7 次後(附表壹編號一至七),復於附表壹編號八之第8次輸入而經不知情之報關行人員於102年3月27日報關,於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關員於102年3月28日至貨櫃存放地之台基國際物流公司貨櫃場驗關時,經基隆關緝毒犬隊人員檢查發現每只進口旅行包底座塑膠墊內均夾藏9小盒毒品,乃即扣押並通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偵辦,並為便於偵辦查獲而先放行通關後,經基隆調查站承辦人員通知不知情之睿宏公司配合運送,而於睿宏公司配合司機將前開如附表壹編號八夾藏毒品之旅行包,依報單嘜頭及派送單所載收貨地,於103年3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許,將40件旅行包運抵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將20件旅行包運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並分別由看顧各該處倉庫之辛○○、壬○○簽收後,基隆調查站人員乃當場逮捕辛○○與壬○○。嗣並於偵辦過程中發現同一集團於附表壹編號九復輸入愷他命,再回溯並調出該運毒集團前於附表壹編號一至七已輸入並報關放行提領後,於海關處抽樣押貨檢查所留存之手提包1只內,亦有夾藏9盒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嗣再經辛○○、壬○○供述,進而於102年5月23日再查獲逮捕戊○○及己○○,復經戊○○與己○○供述內容,於102年6月17日查獲並逮捕甲○○;嗣經由辛○○、壬○○、戊○○、己○○與甲○○等人所述情節,而由基隆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承辦人員分別移送共犯陳祺霖、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等人,始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移送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審理範圍:上訴人即被告甲○○、壬○○前雖就原判決關於其等部分全部不服均提起上訴,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甲○○就所犯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之犯行(即原判決事實欄「貳、二」部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被告壬○○就所犯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拒絕接受召集令之犯行(即原判決事實欄「貳、一」部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皆撤回上訴(見本院卷第178、187、188頁),檢察官亦未對該部分提起上訴,是上開2罪已因被告甲○○、壬○○撤回上訴而判決確定,自不在本件上訴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甲○○、己○○、戊○○、辛○○、壬○○5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而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103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依法應視為被告同意其以外之人(包含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本院復審酌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各項供述證據,未顯示有何顯不可信、以不正方法取得或出於非任意性等情況,堪認取得證據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調查,自均得為證據。

㈡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

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

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種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39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將本件扣案之毒品,依上開規定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所為之書面鑑定報告(詳見附表貳編號一至九「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一欄),及將採集自被告辛○○、壬○○之尿液送請鑑定之鑑定書(102年4月1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卷第37至38頁),均屬上開「法律有規定」得為證據者,復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自有證據能力。

㈢至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

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是本判決所引偵卷所附各項非供述證據(如照片、進口報單、裝櫃明細表、派車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小客車租賃契約書、入出境資料、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等書證及行動電話、SIM卡、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毒品、旅行包、紙箱等物證),均係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合法蒐證取得,且無不可信之情況,而上開非供述證據,被告等人對此部分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復審酌非供述證據取得,未有何違法、偽變造等情況,堪認取得證據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調查,自亦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三之9次進口旅行包內均夾藏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9次、附表壹編號一至九)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8次、附表壹編號八)私運進口之事實,業據被告甲○○、己○○、戊○○、辛○○等四人坦承不諱,被告壬○○雖辯稱不知運送進口之「包包」內有毒品,惟對於確有毒品私運進口之事實亦不否認,此外復有證人楊晉瑋、李旭振證述及進口報單、裝櫃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車合約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毒品鑑定書、偽造收貨人之「鄭奇爽」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入出境資料等文書,暨扣案之毒品、手提包(旅行包)、紙箱、手機、臺灣及大陸地區行動電話門號SIM卡等物證附卷可稽(詳參本判決後附之「附錄」)。被告甲○○、己○○、戊○○亦供認前7次(附表壹編號一至七)未被查獲而私運進口之愷他命,數量亦均有50至60公斤不等,與遭查獲之第8、9次之愷他命輸入數量相當,足認被告甲○○、己○○、戊○○、辛○○等人供述私運進口上開毒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等人確有運輸第

二、三級毒品之事實,自均堪以認定。㈡被告甲○○、己○○、戊○○均坦承知悉及運輸第二、三級

毒品之事實(見原審卷一第176-178頁反面、第172-175頁、第47-50頁,本院卷第178、237頁);被告辛○○亦於原審坦承有運輸第二、三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見原審卷一第39頁),惟於本院辯稱僅屬幫助犯;至被告壬○○雖於偵查中坦承主觀上有薪水與工作內容不相當之認知,且心中確實曾有所懷疑,並對檢察官諭知之「幫助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名表示認罪知錯(參見被告壬○○102年6月27日偵訊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卷一第201頁);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或幫助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犯行,其固不否認有以每月薪資1萬5千元之代價受雇於綽號「小林」之老闆即戊○○等人,亦不否認工作內容係看顧「空倉庫」,而於有貨物包裹需簽收時,老闆戊○○會先行以電話指示伊至負責之倉庫(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等候貨運公司司機,俟貨物抵達後,伊再加以確認內容數量並簽收後,另以電話通知戊○○到場,戊○○等人不久即會駕駛藍色(框式)小發財車至倉庫將包包載走等事實,惟於原審辯稱伊雖因工作太過輕鬆,且過程有異而曾產生懷疑,但因簽收單上只註明「包包」,伊無法打開確認裡面的東西,且戊○○及辛○○均對伊告稱只是「包包」而已,故伊雖然有聽聞並知悉包裹、物品會夾藏槍、毒等違禁物之事,但至多以為本件只是「仿冒包包」而已,從未想過或懷疑過包包內有夾藏毒品、槍彈等較嚴重之違禁品之情,故伊並無懷疑包包夾藏毒品之可能(見原審卷三第222頁背面-223頁);於本院亦辯稱貨運公司運東西來時,伊就打電話給老闆戊○○,沒有拆開,老闆來時就將貨物交給老闆由老闆載走,無從於短暫之時間判斷是什麼東西,箱子外面及簽收單上面都寫是包包云云(見本院卷第178頁反面)。被告壬○○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壬○○受雇看守倉庫至遭警查獲時,僅短短數日,而被告壬○○一經簽收貨品即須立刻聯繫戊○○前來取貨,是被告壬○○簽收之包包僅短暫留置於倉庫內,無從查知紙箱內之貨物究係何物,縱認被告壬○○係以幫助之意思擔任接收貨物、看顧倉庫以待轉運他處之工作內容存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然其主觀認知之範圍僅認收受之貨物或為政府管制進口物品,或是仿冒之皮件包包,僅及於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私運管制物品罪或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之犯意,尚不及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之運輸毒品等語。然查:

⒈按認識為犯意之基礎,無認識即無犯意可言,此所以刑法第

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第1項,又稱直接或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第2項,又稱間接或不確定故意)。故不論行為人為「明知」或「預見」,皆為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所異者僅係前者乃行為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對於行為之客體及結果之發生,皆有確定之認識,並促使其發生,即行為者對構成要件結果實現可能性有「相當把握」之預測;而後者則係行為者對於行為之客體或結果之發生,並無確定之認識,但若發生,亦與其本意不相違背,即對構成要件結果出現之估算,祇要有一般普遍之「可能性」為已足,其涵攝範圍較前者為廣,認識之程度則較前者薄弱,然究不得謂不確定故意之「預見」非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而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條文,均未規定「明知」,顯然該等條文規範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我國暫行新刑律第13條第3項原規定:「犯罪之事實與犯人

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嗣後制定現行刑法時,以此為法理所當然,乃未予明定。從而客觀之犯罪事實必須與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有異,始有「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適用;倘與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無異,即無適用之可能。易言之,客觀之犯罪事實與不確定故意之「預見」無異時,即不符「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自無該法則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第2310號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⒊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舉之毒品種類,列為第

一級毒品者有9種、第二級者有175種、第三級者有41種、第四級者有72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附表一至四參照),是毒品種類繁多,皆涉及化學物質專業之辨認,事實上難求一般人均能認識。就是否構成何級毒品,如端視被告主觀上明知之認識而定,而不以實際鑑定結果為判斷之依據,則率多被告均可辯稱對其所販賣、運輸、轉讓或持有者,依其所「認識」者為第四級毒品,而非實際所檢驗之第一、

二、三級毒品,並非事理之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6號判決要旨參照)。

⒋被告壬○○坦承本件受雇之工作內容係顧守「空倉庫」,伊

係於102年3月17日與戊○○在臺南市仁德區「金球獎」電子遊戲場外與戊○○見面後,戊○○帶伊去上班的地方即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並稱如果有貨車司機來,就打電話給他,伊簽收司機之送貨單後,再電話通知戊○○,戊○○會開1台藍色框式小發財車過來,將貨物載走,伊就繼續看顧空倉庫,有時簽收完後就可以提早下班,工作輕鬆等語(詳參被告壬○○102年3月30日調查筆錄、102年3月31日、102年4月12日偵訊筆錄,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卷一第27-29頁、第61-63頁、第127頁);另證人戊○○亦證稱其與被告壬○○約定之報酬約1個月1萬5千元至1萬8千元,但被告壬○○只需負責「簽收包裹」一項工作而已,壬○○簽收完包裹即可下班,至多將包裹搬上其駕駛之貨車上而已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4-77頁)。是被告壬○○僅以偶而單純簽收包包之簡易行為(被告辛○○證稱並非每天都要收領「包包」,有時候一整個月都沒有收領任何「包包」,見同前偵卷一第21頁),無需載運拆裝包包,即可每月獲取1萬5千元至1萬8千元之報酬,衡情被告壬○○主觀上對於其受雇簽收者非僅係單純「包包」,而應係價值不菲且風險極高之毒品,應已有預見之可能。

⒌又依一般正常倉管人員收貨情況,應直接留存負責收貨人之

聯絡電話,俾使看管之人直接與貨物運送人聯絡;蓋託運人利用快遞、貨運業者運輸包裹,首重收件人能迅速、確實收受包裹,故託運人多以送貨單上記載之收件人或得以直接收取者為真正之收件人,苟無特殊事由,實無輾轉通知、並以非最終置放地為收貨地之理。而本案之「包包」簽收過程,卻不由實際負責收貨之被告壬○○與貨運公司司機聯絡,反需輾轉周折、大費周章由被告戊○○、甲○○等人接獲通知後,由被告戊○○再行電話轉告被告壬○○待命,而被告壬○○簽收領得包包後,復再電話告知戊○○,而戊○○於接獲壬○○通知後,即能迅速駕駛藍色小貨車至被告壬○○看顧之倉庫將貨物載往他處,則依被告等人收領本案「包包」之過程觀之,如所進口之物,果非如毒品、槍彈等這般刑責及違法情形甚為嚴重之違禁物或管制物品,被告戊○○等人大可於接獲貨運公司到貨通知後自行收貨,何需另行支出1萬多元之費用,而僅雇用他人負責「簽名」「收領」物品如此輕鬆異常之工作?且如僅係一般仿冒包包,並非價昂物稀之商品,何須如此隱密另行雇人收取,而於收貨後,另行覓地拆裝取貨?又被告壬○○受雇看管之處,實為「空」倉庫,僅作為收貨掩飾之用,俟貨物簽收後,被告戊○○等人再行運往他處拆卸分裝包包內毒品,是依被告壬○○之工作內容,其辯稱僅有仿冒商標包包之認知,而未曾想過或懷疑夾藏毒品等違禁品,實難令人置信。

⒍又證人戊○○雖證稱被告壬○○未曾向伊詢問過包包內有何

物品、壬○○不知道包包裡面是什麼東西云云(見原審卷二第76頁正反面),然與被告壬○○所述曾詢問被告戊○○有關包包內是否有其他違禁品一節之情不符(見同前偵卷一第28頁),顯見證人戊○○所述與被告壬○○所述,互有矛盾,證人戊○○證述之情係事後迴護被告壬○○之詞,並不足採信。而被告壬○○簽收之睿宏公司派車單上,本即已載明運送之物品為「包包」,是被告壬○○既已明知派車單上註明其簽收之物為「包包」,卻仍特意詢問包包內容物,亦徵被告壬○○已有代收物頗不尋常,甚或包包內應當夾藏違法性更高之違禁品等物之預見無疑。至被告壬○○辯稱伊認為至多只是仿冒包包而已,辯護人亦辯稱因被告接觸包包之時間甚為短暫,故無從看出包包有何異狀,難認被告壬○○會預見包包底墊藏有毒品等語;然一般運毒者,為規避海關之稽查,必會將夾藏毒品之包裹偽裝成如同一般之包裹,以免引人懷疑,而用以矇混通關,被告壬○○應有預見包包內可能夾藏有毒品,已如前述,自難僅以其所代收包包之外觀無法看出異狀,或其簽收之派車單上確係註明「包包」名稱,即為其有利之認定。

⒎本件被告戊○○、李虔安、王志良、己○○等人本可自行收

領貨物,卻仍另行支付一筆花費雇用被告壬○○、辛○○等人負責收領包包,且收貨倉庫僅一處即足,被告戊○○等人卻租用多處房屋作為倉庫,並時常更換地點,其等收貨模式,已與一般常情有違。被告壬○○雖尚年輕,然依其有槍砲及詐欺之前科及其社會之歷練等情,難謂其毫無收領之物有夾藏「毒品」違禁物之預見可能。且依被告壬○○於偵查中供稱:「(你老闆既然可以自己來載貨,又有員工,為何要租一個場地叫你看顧,而且不告訴你姓名?)我問過老闆,他說他不知道貨車什麼時候過來。(貨車要過來前,不是會打電話過來?)他的意思是貨車不曉得什麼時候會到。(你應徵工作,卻不知道老闆的姓名或其他資料,卻擔任代收的工作,不覺得奇怪?)他說是包包。(如果你不懷疑,他為什麼要主動告訴你是包包?)因為我懷疑所以我問他。(你的老闆開何公司?)我都不知道。(依你的前科紀錄,對於真實姓名不詳的,應該特別有戒心?)對。(你剛開始都沒有覺得神秘,沒有懷疑?)有懷疑,我在跟朋友聊天有想到我老闆可能在做不好的事情,因為我的錢賺的太輕鬆了,所以我才有懷疑。(你有無因為你的老闆很神秘而懷疑?)後來我覺得工作有問題,種種跡象顯示就是有問題…在顧倉庫那時我有在想,我的工作性質真的是很奇怪,…(有無看過宣導短片,不要幫陌生人提包包,更不要幫不認識的人帶行李過海關,以免攜帶違禁物,甚至是毒品?)有」等語(見同前偵卷一第62-64頁),足認其有看過勿幫陌生人提包包、或幫不認識之人帶行李通關,以免攜帶毒品等違禁品之宣導短片,亦坦承有「懷疑」老闆可能在做「不好的事情」,因為伊賺錢太輕鬆了,所以曾詢問老闆等情。是綜合被告壬○○所述及本件收貨過程,被告壬○○自承因工作太過輕鬆,且情形可疑,而被告壬○○簽收之物品本即註明「包包」,如僅係情節輕微之仿冒包包,而未夾藏毒品,何以被告戊○○需如此神秘隱諱、收貨過程需如此輾轉曲折?均足以證明被告壬○○辯稱其僅有代收物(「包包」)係仿冒品之認知,而無代收物可能夾藏毒品之懷疑,顯屬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⒏再者,毒梟經常自大陸或東南亞地區取得毒品而夾藏於貨櫃

運送之貨品,或以行李、身體挾帶方式私帶入境,此為具一般常識之人可知之事,且毒梟常將毒品夾藏於快遞包裹中用以矇混通關,亦為國際販毒集團常用之運輸毒品方式;而查緝毒品走私進口係各國政府一向之政策,治安或海關人員亦屢有破獲以包裹夾藏毒品而利用快遞、貨運方式運輸入境之情,並廣於電視、報紙等媒體上報導,被告壬○○具高中肄業學歷,且有從事市場攤販及協助家中潛水器材租賃生意之工作經驗,復有相當社會歷練,並有施用毒品、槍砲、詐欺之素行,此經被告壬○○供述在卷(見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卷一第26頁正反面),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足認被告壬○○為具有相當社會歷練之人,對上情自無法諉為不知;然被告壬○○竟謂其毫不懷疑代收之包裹內可能夾藏有毒品,顯然有悖常情,自不足採。

⒐本件被告壬○○受雇簽收「包包」,係因友人即被告辛○○

之介紹,被告辛○○則負責看顧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倉庫,業據被告壬○○及辛○○供承在卷;而被告辛○○亦坦承有懷疑及預見本件包包有夾藏毒品之可能,並於原審審理時均坦承認罪(見同前偵卷一第83-85頁、第194-195頁;原審卷一第38-39頁、第165頁反面;原審卷二第80-81頁);是被告辛○○既能預見簽收之包包有夾藏毒品之可能,其與被告壬○○又係時常聚處且情誼甚篤之友人(辛○○前為壬○○所涉槍砲案件代為出具保證金2萬元,嗣後因壬○○逃匿未到案而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沒入,詳參被告壬○○之前科紀錄表),被告辛○○當無陷害利用或不提醒告知壬○○之理。又被告壬○○自承有施用愷他命之習慣,本次於102年3月30日遭查獲逮捕時,經警採集壬○○之尿液送驗結果,亦有愷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被告壬○○之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見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偵查卷第37頁),是被告壬○○既有施用兩種以上毒品之行為,非對毒品全無接觸、毫無所悉之人,復知悉依其工作內容、性質,僅代領簽收包裹,即可獲取報酬,而對老闆戊○○等人實際從事何業並不清楚,簽收包裹過程又極為神秘隱諱,顯見其對於被告戊○○等人雇用其簽收之包包內應夾藏有毒品違禁物一情,應有所認識,要屬無疑。

⒑再參扣案毒品愷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係裝入塑膠盒內,並

以鋁箔紙包覆塑膠外盒,再於每個塑膠材質之旅行包底座之塑膠墊中空體中,夾藏外包鋁箔紙而裝有毒品之塑膠盒9盒後,於每只紙箱內裝入3個旅行包,以此手提包夾藏方式運輸進口,再由被告壬○○於接獲被告戊○○通知時,至倉庫待命收貨。是以,若非包包內夾藏風險甚高、刑責甚重、價格不菲之毒品等違禁品,被告戊○○等人何須以此種隱密、迂迴、掩飾之方式避人耳目?又何不自己直接領取,或直接請貨運公司載往拆卸包裝之處所?而反需花費薪資,耗費另道程序僱請被告辛○○、壬○○等人專門收貨?是均堪認被告壬○○主觀上當能預見被告戊○○雇其簽收之包包,其內極有可能夾藏價值不斐、風險甚高、且於國內不易取得之毒品無疑。而被告壬○○既有懷疑,為貪圖報酬,猶應徵受雇領取包裹貨物;於任職過程中發現僅需偶爾在倉庫代收包裹,通知老闆戊○○前來載貨,即可獲取薪資,更因此有所懷疑,然仍繼續受雇任職,堪認其對包包內藏放之物品縱屬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屬我國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禁止私運進口之毒品類管制物品,亦在所不惜,自不違背其本意,其具有運輸、私運第二、三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之不確定故意,要無疑義。

⒒依前述實務見解,行為人對運輸進口之毒品種類究屬何級毒

品,無需有明確認識;且如行為人對犯罪事實主觀上已有預見之不確定故意,即無所謂「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法理之適用。是被告之「所知」,仍應在客觀上有相當之證據,足以證明其「所知」係運輸某物,因被騙或錯誤或其他因素,導致運輸者非其預料而涉犯較重罪之物,始能有上開法則之適用。綜上所述各節,已足以認定被告壬○○主觀上已得預見該簽收之物品夾藏愷他命甚或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且參與或協助運輸愷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亦不違背其本意,而本案查獲之犯罪事實亦係運輸愷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則查獲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壬○○主觀上之預見認識即無差異,被告壬○○自具有運輸第二、三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從而被告壬○○無「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法理之適用。被告壬○○之辯護人主張被告僅有私運管制進口物品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認知,然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所列管之「管制物品」,並不包括仿冒皮包類之物品,況且本案扣案之包包,經原審法院勘驗結果,未有任何註冊商標或標示,遑論有知名之註冊商標,見原審卷二第237-280頁),是辯護人辯護主張被告壬○○至多僅具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進口物品罪或商標法第82條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之犯意,尚非可採。

㈢上所述,被告壬○○對本件所運輸進口之包包夾藏有甲基安

非他命及愷他命之情,已有所預見,竟仍為貪圖利益,不違背其本意而受雇於被告戊○○所屬運毒集團成員簽收毒品,其有運輸第二、三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容無疑義。是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五人共同運輸第二、三級毒品之犯行均已明確,自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輸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之法規競合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運輸、販賣。又甲基安非他命固為第二級毒品,但亦經行政院衛生署於75年7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列入藥物藥商管理法第16條第1款之禁藥管理;嗣藥物藥商管理法雖於82年2月5日經修正公布,名稱亦修正公布為藥事法,前揭藥物藥商管理法第16條第1款之規定仍列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迄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後,雖亦將甲基安非他命列入第二級毒品,但前揭禁藥管理之公告並未廢止,是甲基安非他命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外,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禁藥」甚明。

⒉按行政院於91年1月23日以院台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將愷

他命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並於91年2月8日以台衛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愷他命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之第三級管制藥品,屬藥事法所規範「藥品管理」之「藥品」;是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亦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運輸、販賣;次按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係指該條第1項第1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及第2款上段「未經核准輸入之藥品」而言;至於藥事法上所稱之「管制藥品」,依同法第11條之規定,則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之管制藥品」。藥事法對於「管制藥品」、「禁藥」既分別各有其定義,足見「管制藥品」,非必即屬上揭規定之「禁藥」(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判決意旨)。另依行政院歷年來公告禁止使用、販售之禁藥明細表,愷他命雖尚未列屬前開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然依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稱衛生福利部,下同)98年2月2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意旨,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原料藥認屬為藥品,其製造或輸入,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或依同法第16條藥品製造業者以輸入自用原料為之,惟非經衛生署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且藥物之製造,應依藥事法第57條之規定辦理。愷他命成分,應屬藥品管理,雖截至目前為止,尚未列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惟藥品之製造或輸入或調劑,應依上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始為合法,否則應究其來源認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抑或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併甚或認屬合法產品非法使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予以審酌(另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0號、第7021號判決意旨可參);又第三級管制藥品之輸出入、製造需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同)核准,而該局至今僅核准藥品公司輸入愷他命原料藥製藥使用,未曾核准個人輸入,另臨床醫療用之愷他命均為注射液型態,目前經核准登記之愷他命製劑,僅有針劑4筆,且限由醫師使用等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8年6月25日管證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同改制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同)99年3月19日FDA消字第0000000000號及99年4月9日FDA管字第0000000000號等函示意旨可考。而管制藥品需有醫師處分,始得調劑、供應,藥事法第60條亦定有明文。是合法來源之管制藥品基本上係供醫療使用,且醫師開立管制藥品均視醫療目的有一定數量,要無在外流通之可能。查本件被告等人所私運進口之愷他命為白色結晶狀(見扣案愷他命照片—原審卷二第268-269頁、第271-272頁、第274-275頁、第277-278頁、第280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卷一第47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附表貳編號一至九「鑑定書字號」一欄】),並非注射製劑,又係被告等人私自夾藏於旅行包內輸入國內,顯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所稱未經核准輸入之「禁藥」無疑。

⒊依前開所述,本件被告等人未經核准私運輸入之愷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及第二級毒品外,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定有處罰明文。是未經許可而擅自輸入甲基安非他命或愷他命者,除分別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運輸第二、三級毒品之規定外,亦應併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罰責規定之適用;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及「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分別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則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故無論運輸之毒品係甲基安非他命或愷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法定本刑均顯較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重。是依前述說明,本於「法規競合」之「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本件自均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

㈡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除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3款所列之第二、三級毒品外,另依101年7月26日行政院院臺台財字第0000000000號修正、同年月30日生效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原名為「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第一點之㈢之公告,亦均列為管制進出口之物品;是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亦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所訂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限其數額,依法不得私運進口。又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亦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運輸毒品罪,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為限,其在國內運輸者亦屬之(司法院36年院解字第3541號、37年院解字第3853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謂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係指由國外或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而言;是懲治走私條例處罰之走私行為既未遂與否,係以已否進入國界為標準;凡私運該物品進入我國統治權所及之領土、領海、領空,其走私行為即屬既遂;再按運輸毒品罪所指之「運輸」,乃本於運輸意思而搬運輸送之謂,倘有此主觀意思而著手為搬運輸送之行為,其罪即為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已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是運輸毒品罪或運送走私物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或運送之走私物品已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是以,區別各該罪之既遂、未遂,應以已否起運離開現場為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構成要件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之條件。因此,運輸毒品罪,並不以兩地間毒品直接運送移轉存置於特定地點為限,其以迂迴、輾轉方法,利用不相同之運輸工具、方法將特定之毒品移轉運送至最終目的者,其各階段之運送行為,均不失為運輸行為之一種,且其運輸之動機、目的係為己或為他人,運輸之方法究為海運、空運、陸運,亦或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此即為運輸毒品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因此,運輸之行為概念,乃指自一地運送至他地而言,自國外運至國內,固屬之,於國內之甲地運至乙地,祇要在其犯罪計畫之內,同屬之,故於走私入境之情形,所謂之運輸行為,當自外國之某處起運,包含中間之出、入境(海關),迄至國內最後之收貨完成止,皆涵括在內,是既已起運,構成該罪之輸送行為即已成立,而迄最後目的地(不論國內、外)到達之時,均屬運輸行為之繼續,不能割裂認為國內接貨階段,屬犯罪已經完成之事後幫助作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5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等人輸入之愷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係陳祺霖等人在大陸地區取得後,由大陸地區廣東省等地利用海運貨輪,於附表壹「運輸(起運)日期」起運上開毒品,自香港轉運後,於附表壹「輸入(進口)日期」將愷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運輸走私入境臺灣,是本件各次毒品之起運點既為大陸地區,而香港僅係轉運所經之地,故被告甲○○、己○○、戊○○、辛○○等人所為9次犯行(被告壬○○則為附表壹編號五至九所示之5次犯行),無論係運輸第二、三級毒品抑係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其行為均已達既遂之程度(第9次犯行亦已輸入基隆港,僅尚未報關而已)。

㈢核被告甲○○、己○○、戊○○、辛○○就附表壹編號一至

七及附表壹編號九所為,被告壬○○就附表壹編號五至七及附表壹編號九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甲○○、己○○、戊○○、辛○○、壬○○5人就附表壹編號八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等人各次因運輸第二、三級毒品而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等各次運輸第二、三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運送」、「銷售」、「藏匿」走私物品之行為,本質上均屬同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罪之後續行為。是被告等人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後,其運送走私物品之行為(除附表壹編號九外)應為前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又被告5人於附表壹編號八之犯行,係以一運輸行為,同時同地私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進口,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又被告5人係以一運輸進口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附表壹編號八)、運輸第三級毒品罪(附表壹編號一至七、編號九)與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附表壹編號八)、運輸第三級毒品罪(附表壹編號一至七、編號九)處斷。被告等人利用不知情之益立信攬貨公司、燁勳及合利公司等進口名義人、景翔報關行、運送人睿宏公司及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海運貨輪等人員,自大陸地區運輸、私運毒品愷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進入我國國境內,及利用向不知情之艾維士租車公司所租賃之汽車載運,均為間接正犯。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第3569號移送原審併辦部分,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斟酌審理。

㈣被告辛○○、壬○○2人係成立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⒈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

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對全部結果負刑事責任,除有特別情形外(如刑法第31條第2項情形),各共同正犯應論處相同之罪名(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3932號判決要旨參照)。此外,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參照)。故共同正犯間並非以何人提議、何人主謀為主要之區分。再按運輸毒品行為,係指一切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將毒品由甲地運輸至乙地,均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634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運輸毒品,不以兩地間毒品直接搬運輸送移轉存置於特定地點為限,各行為人之間若基於共同之犯意以迂迴、輾轉方法,利用不相同之運輸工具、方法,將特定之標的物(毒品)移轉運送至終極之目的地者,亦包括的認其各階段之「運輸」行為,均在運輸毒品罪之內,而各應對全部犯罪事實,負共同正犯之責。是自國外運至國內,固屬之,於國內之甲地運至乙地,祇要在其犯罪計畫之內,同屬之,故於走私入境之情形,所謂之運輸行為,當自外國之某處起運,包含中間之出、入境(海關),迄至國內最後之收貨完成止,皆涵括在內,不能割裂認為國內接貨階段,屬犯罪已經完成之事後幫助作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59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63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辛○○、壬○○2人均係受被告戊○○等人雇用,於

被告甲○○、己○○、戊○○與陳祺霖、王志良等人,自大陸地區安排夾藏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之包包進入臺灣後,在收件地點待命負責簽收,並於簽收夾藏毒品之包包後,再行通知戊○○等人到場,於戊○○、王志良、李虔安等人到達收貨倉庫時,被告辛○○、壬○○並與戊○○等人分別將寄到之包包搬運至戊○○等人駕駛之藍色框式小貨車上,戊○○等人再將毒品載往他處拆封分裝,此據被告壬○○供承及戊○○、辛○○具結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第74頁反面-76頁、第78頁反面-79頁);而被告辛○○具有預見代收貨物內夾藏有毒品之不確定故意,業據其坦承在卷;另本院認被告壬○○亦具有代收貨物內夾藏有毒品之預見之不確定故意,業如前述;則被告辛○○、壬○○2人可知悉夾藏毒品之包包,係戊○○等人私運進口而請不知情之貨運快遞公司自貨櫃場運輸至其等受雇看守並待命代收之倉庫,並由其等保管持有戊○○所交付位於臺南市○區○○路00000號、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空屋之鑰匙,而於接獲寄貨通知後,至各自負責之倉庫留置等待貨運公司司機寄送之包包(毒品),以掌握運送到空倉庫之毒品可以確實收領,且於負責收受運送到之毒品後,再分擔「運輸」之構成要件一部分行為,即將包包(毒品)搬運至戊○○等人駕駛之小貨車上,再由戊○○等人載運轉往其他處所拆裝,是被告辛○○、壬○○所參與者,實已為「運輸」之重要構成要件一部分行為中之收受領取、搬運、移轉存置等轉送運輸之行為。且如無被告辛○○、壬○○2人代收夾藏毒品之包包,被告戊○○等人除非自行收領,或另請他人代收,否則勢將無法達到收受運輸進口毒品之目的。是就被告辛○○、壬○○2人看管倉庫代收包包之行為而言,均係自他國運輸毒品入境之不可或缺之重要部分行為,且已該當於「運輸」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按諸上開判例意旨,縱認被告2人係以幫助之意思而為前開行為,然其所為既已該當於非法運輸毒品愷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入境之構成要件行為,並分擔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行為,自仍屬正犯。是公訴人及被告辛○○、壬○○2人之選任辯護人認被告2人此部分犯行,均成立幫助犯,容有誤認,予以敘明。

㈤按共同正犯,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或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犯罪行為持續進行之各階段中,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而為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再者,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犯罪行為之實行。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至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故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被告辛○○、壬○○2人雖僅具有運輸毒品之不確定故意,且非與被告陳祺霖、甲○○等人具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等既係分擔運輸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分,且不確定故意與直接故意、間接聯絡等,亦均可成立共同正犯,是被告甲○○、己○○、戊○○、辛○○與陳祺霖、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等人及貨主「雄哥」、「阿龍」、「柯南」等人就附表壹編號一至九之犯行;被告壬○○與被告甲○○、己○○、戊○○、辛○○與陳祺霖、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等人及貨主「雄哥」、「阿龍」、「柯南」等人就附表壹編號五至九之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戊○○之共同選任辯護人雖聲請傳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二隊警員蔡志炎、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調查員徐宿良,欲證明被告己○○、戊○○並非本案運輸毒品集團之「首謀」,亦非居於主導角色,僅屬聽令執行者等情(見本院卷第179頁、第189頁反面),然上開證人已經原審傳喚到庭,就本件共犯查獲經過及本案犯罪偵辦情形證述甚詳(詳後述),且被告甲○○、己○○、戊○○等人,與未到案之陳祺霖、貨主「雄哥」、「阿龍」、「柯南」等人均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各自分擔本案運輸毒品犯罪行為之一部,以達其等犯罪之目的,不論是否為所謂「首謀」」或「主導角色」,即足以成立共同正犯,並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縱非首謀或主導,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至於辯護人辯稱被告己○○、戊○○僅聽命行事並非「首謀」一節,僅屬法院於科刑時,應予一併綜合審酌之事項,且本件各該被告之犯罪情節及應負罪責之輕重為何,依現存卷內證據資料已足明確認定,證人蔡志炎、徐宿良僅屬本案辦案人員,亦尚無從就本案被告之角色評價為何予以作證。故認被告己○○、戊○○之辯護人上開傳喚證人聲請,並無調查之必要,爰予說明如上。

㈥被告甲○○、己○○、戊○○、辛○○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一

至九之9次運輸毒品犯行,及被告壬○○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五至九之5次運輸毒品犯行,犯意各別、時間及構成要件不同,行為互殊,為數罪,均各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己○○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然依法「死刑」及「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故除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就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㈧被告5人就運輸毒品部分均有偵審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另鑑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所規定犯罪之處罰內容均非輕微,願意勇於面對而不推諉卸責者,當深具決心與勇氣,外界對類此有心懺悔遷善者,當給予高度鼓勵。是以法院援引適用該條項之規定時,應採取較為寬鬆之標準,方能貫徹並發揮增訂該條項之良法美意,同時並可節省司法調查之勞費。故不論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事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第292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故於偵查中及審判中縱曾一度或數度否認犯罪,但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各有一次(或一次以上)自白,即符合上開減輕其刑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172號、第3611號、第4802號、第585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其中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認罪之供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甲○○、己○○、戊○○、辛○○4人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坦承犯行(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93頁,同署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卷第140頁,原審卷一第38、43、48、53、165頁反面、169、172頁反面、176頁反面,本院103年12月10日審判筆錄);至被告壬○○部分,雖於偵查初始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不知所代收之包包內有夾藏毒品,且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始終否認犯罪,辯稱不知包包內有毒品愷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對之亦無預見;然被告壬○○於檢察官102年6月27日偵訊時,就檢察官所問:「依被告壬○○歷次供述內容,對照本件其他共犯之自白及所述內容,被告洪宇亭主觀上知道所受薪水與工作內容不甚相當,心中確實有所懷疑,但角色非屬核心,對於夾藏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確實情節並無相當詳細之認知,並未參與其他拆卸毒品等重要工作,而係受運毒集團之命看管夾藏毒品貨物之送達地點,並於派送公司找不到化名貨主時,出面簽收夾藏毒品之貨物,係單純提供助力之邊緣角色,……核被告壬○○所為,應構成幫助運送第二、三級毒品罪,有無意見」之問題,回答「沒有意見,我知道我自己做錯了」,堪認有自白認罪之意(詳參被告壬○○102年6月27日偵訊筆錄—同前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201頁);於102年7月29日起訴移審時,就原審法院訊問「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時,答稱「沒有意見,我承認犯罪,檢察官寫的都對」等語(詳見被告壬○○102年7月29日移審訊問筆錄-原審卷一第34頁);是被告壬○○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各有一次自白犯罪,縱事後對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仍否認犯罪,然依前所述,實務上對偵審自白規定之援引適用採取較為寬鬆之標準,而被告壬○○既於偵、審中,各曾有一次自白認罪之表示,縱事後歷次審判中,全數否認犯罪,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中均自白之規定。是就被告5人所犯附表壹之運輸毒品犯行,均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㈨被告5人就運輸毒品部分均有供出共犯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⒈「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審其修正理由,係以依學者研究及實務運作顯示,過度重刑化之嚴刑峻法刑事政策並不足以遏阻犯罪,抗制犯罪最有效之方法乃在有效之追訴犯罪及儘速判決確定。基於有效破獲上游之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組織,鼓勵毒販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有效推展斷絕供給之緝毒工作,對查獲之毒販,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爰修正現行條文,擴大適用範圍並規定得免除其刑,列為第1項。依上開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增修意旨,乃為擴大追查毒品來源,有效推展斷絕毒品供給之緝毒工作,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是倘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即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遞減其刑,始符立法初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6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毒品危害防制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自須具有先後及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第1475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772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⒉本件係基隆海關查獲被告等人進口之包包有夾藏甲基安非他

命及愷他命(附表壹編號八)之行為,乃通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偵辦,調查局人員乃報請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該署檢察官另行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隊協助偵辦後,經基隆調查站承辦人員要求負責運送之睿宏公司司機配合,而於103年3月30日上午先當場查獲逮捕簽收貨品之被告辛○○與壬○○2人後(詳參前述事實欄「二、查獲經過」),被告辛○○與壬○○2人再供出共犯戊○○、李虔安,經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隊進一步追查,並至臺南市仁德區「金球獎」電子遊戲場附近路口及艾維士租車公司調閱監視錄影影像,乃再查獲被告戊○○,並再經被告戊○○供述,得悉被告己○○、王志良亦涉有犯嫌,嗣再查獲逮捕被告己○○,再經己○○供述,得悉被告甲○○(原名王家和)及綽號「阿奇」者,亦為運毒之共犯;而經查獲被告甲○○後,經被告己○○及甲○○就調查局及刑事警察局自大陸地區偵辦之公安單位獲悉之「阿奇」年籍,指認並確認陳祺霖即為安排籌畫之共犯「阿奇」,並經被告甲○○、己○○2人供述確認陳祺霖之涉案情節,因而查獲及移送相關共犯(陳祺霖、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等人,分別經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移送,而由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第3259號偵辦後,現發佈通緝中),此據證人即刑事警察局承辦人員蔡志炎、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徐宿良於原審到庭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第64頁反面-72頁反面)。是依證人所述,本件於被告等人供述前,尚未能得悉掌握本件運毒集團之成員或其他共犯,係因被告等人各別供述及指認,而一一查獲及確認共犯,並因而移送。是認被告5人均有供出共犯而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5人均有偵審自白及供出共犯之2種減輕事由(供出共犯部分同時有免除其刑規定而至多得減至三分之二),被告己○○同時有加重(累犯)、減輕(偵審自白、供出共犯)事由,是被告己○○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予以先加(但運輸第二級毒品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後減,被告5人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均予以遞減其刑。

㈩被告5人就本件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犯行尚無刑法第59條酌

減其刑之適用⒈刑法第59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將原規定「犯罪之情狀

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修正理由第1點表明「現行第59條在實務上多從寬適用。為防止酌減其刑之濫用,自應嚴定其適用之條件,以免法定刑形同虛設,破壞罪刑法定之原則」;足見立法者透過修法以規制法院從嚴適用刑法第59條之立法目的。本於權力分立及司法節制,裁判者自不宜無視該立法意旨,而於個案恣意以該條寬減被告應負刑責,俾維法律安定與尊嚴。是以刑法第59條之規定,係指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584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時,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是倘被告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或經濟困難、素行良好、情節輕微等情狀,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與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情形殊異,非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64號、38年度台上字第16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46年度台上字第935號、51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5人為本案運毒犯行時,均已為成年人,被告甲○○

、己○○、戊○○、辛○○於本案共為9次運毒犯行,被告壬○○亦有5次運毒犯行,本案每次私運進口之愷他命淨重均高達5、60公斤,其中一次猶另外挾帶淨重多達10公斤重之甲基安非他命,且於短短3個多月內,共已私運進口9次毒品入境,私運進口之愷他命數量已多達500多公斤,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亦有10公斤之多,可供施用之人數及數量甚為可觀,其等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甚鉅,被告等人縱非供自己販賣毒品而係擔任負責運輸入境之角色,然被告甲○○負責與未到案之共犯陳祺霖接頭策劃運毒來臺事宜,並負責轉知被告己○○、戊○○收貨;被告己○○、戊○○起初擔任倉庫看管及把風工作,之後另行雇用被告辛○○、壬○○擔任在倉庫收貨之高風險工作,其等則改為負責至倉庫載走包包,前往他處拆卸包裝、取出毒品並分裝之工作,參與程度均深,犯罪惡性亦屬重大;而被告辛○○、壬○○亦基於不確定故意,受僱於被告戊○○等人負責在倉庫收貨並通知戊○○等人前來搬走包裹,若無辛○○、壬○○2人之出面收貨,亦無法完成本件眾人運輸毒品之最終目的,依本案運輸毒品數量之鉅、次數之多,被告5人已非屬一般毒品小額融通、轉手買賣或互通有無,因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情形,而與毒品供應來源之大盤、中盤商無異;且被告辛○○、壬○○雖受僱於被告戊○○等人,被告甲○○、己○○、戊○○縱亦係受僱於他人,其等並非所謂「主謀」或最主要之指使者,然其犯罪情狀均無存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顯未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亦無可憫恕之處,至於被告出於經濟困難而犯罪、犯後坦承犯罪等縱然屬實,亦僅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與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情形殊異,尚非得作為酌量減輕之理由。又審酌被告甲○○、己○○、戊○○、辛○○、壬○○本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其法定刑各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之適用,依該等規定遞減其刑之結果(有期徒刑減輕者,依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得減至二分之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有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刑法第66條但書得減至三分之二),則減輕之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7年減至二分之一為3年6月,3年6月減至三分之二為1年2月),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0月以上(5年減至二分之一為2年6月,2年6月減至三分之二為10月),則本件被告5人適用前述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亦無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再更行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餘地,爰予敘明。

三、駁回上訴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駁回上訴(被告甲○○、己○○、戊○○部分)之理由⒈原審經審理結果,以被告甲○○、己○○、戊○○犯如附表

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事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11條、第2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甲○○、己○○、戊○○均年輕體健,不思依己力正當工作換取報酬,竟為貪圖利益,無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與共犯陳祺霖、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等人共同運輸大量愷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入境,不僅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之身心發展,且足以使購買而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甚鉅;又其等運輸入境之愷他命毒品數量甚多,流佈之廣、危害之深,猶難輕縱;而被告甲○○、己○○、戊○○於本案參與程度及獲利顯較其他被告為深厚,另衡量本案輸入進口之毒品數量龐大,危害甚鉅,且附表壹編號一至七共輸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次,每次輸入約50至60公斤,均已成功進口並已流入市面,附表壹編號八,除仍與先前相同,私運進口高達61公斤之愷他命外,尚更進一步夾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公斤之多,所為犯罪情節變本加厲,應予嚴懲;惟考量被告甲○○、己○○、戊○○犯後均坦承犯行,且附表壹編號八、九之毒品均尚未流入市面,危害尚可控制等情,暨其等所得利益、所生危害、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甲○○、己○○、戊○○如原判決附表壹編號一至九「主文」欄(即本判決附表壹編號一至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等所犯附表壹編號一、二之運輸第三級毒品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然無論修正前後規定,運輸第三級毒品行為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新法規定對被告甲○○、己○○、戊○○所犯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並無何有利不利之處,此部分毋須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即逕行適用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裁判時法),故就被告甲○○、己○○、戊○○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運輸毒品罪,均依現行規定,而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15年2月、15年。

⒉關於沒收部分,原判決並說明:

⑴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犯罪事實附表壹編號八)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附表壹編號八之犯罪事實所扣案之透明結晶物237包(淨重合計10115公克、純度95.71﹪、純質淨重9681.1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2年5月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卷一第187-188頁);而該等甲基安非他命皆以塑膠盒裝置(依原審卷二第266-280頁所附照片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卷一第47頁照片所示,夾藏進口時,塑膠外盒再以鋁箔紙包覆,惟鋁箔紙未直接包覆接觸毒品),是不論屬何人所有,除鑑析用罄部分,堪認業已滅失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甲○○、己○○、戊○○所為犯罪事實欄之附表壹編號八犯行之主文項下,均分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盛裝毒品之塑膠包裝盒,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盒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是包裝盒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包裝盒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包裝盒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⑵愷他命部分(犯罪事實附表壹編號一至九)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米白色等結晶物,均含有愷他命成分,有各該次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足考(詳參附表貳編號一至九「鑑定書字號」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並分係被告等人各次運輸之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等毒品即屬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是亦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及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因取樣鑑驗耗失之部分外,與盛裝前開愷他命之包裝盒等外包裝,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就附表貳編號一至九之毒品愷他命,於被告甲○○、己○○、戊○○各該次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⑶供犯罪所用部分①扣案如附表叁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手機及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分別係被告甲○○、己○○、戊○○、辛○○、壬○○所有或共犯陳祺霖所有而交付予甲○○、戊○○,業據各被告坦承在卷(原審卷二第175頁反、302-304頁、卷三第13頁正反面、18頁反面-19、24正反面、29頁反面、195頁正反面、194- 223頁反面);其中附表叁編號一至三之手機,分別係被告甲○○用以供作與本案被告己○○、戊○○及在逃共犯陳祺霖聯絡有關本件運毒事宜所用之物;附表叁編號六、七之手機,係被告己○○用以供作與被告戊○○、辛○○聯絡運毒所用;附表叁編號八至十二之手機及大陸地區門號SIM卡(中國移動通信卡),係被告戊○○用來與同案被告甲○○、己○○及共犯陳祺霖聯絡運毒事宜之用;附表叁編號十四之手機(含內插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係被告辛○○用來與同案被告戊○○、壬○○聯絡運毒事宜之用;附表叁編號十五之手機(含內插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係被告壬○○用來與同案被告戊○○、辛○○聯絡運毒事宜之用(原審法院103年2月11日及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法院103年4月1日、103年6月24日、103年8月15日審理筆錄);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前述手機及門號SIM卡,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甲○○、己○○、戊○○犯行主文項下,均予以宣告沒收。

②扣案如附表叁編號十六、十七所示之旅行包共14箱,係本件

承辦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於發現本件運毒集團犯行時,商請不知情之貨運公司司機配合,於102年3月30日分別在被告辛○○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及壬○○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收貨倉庫簽收運到之毒品時,當場上前查緝逮捕2人,並於該2間倉庫內房間查獲,依被告辛○○、壬○○2人所述及該次(附表壹編號八)查獲情形,該5箱及9箱包包,應係該次(第8次)查獲之前某次,由被告甲○○、己○○、戊○○及在逃共犯陳祺霖、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等人將旅行包自紙箱內取出夾藏之毒品後所剩餘留存。因僅能證明絕非供第8、9次(附表壹編號

八、九)之運毒犯行所用,然已無從得知究係該次(102年3月30日第8次查獲)以前之何次運毒所用而遺留剩餘,參照「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見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98年度台上字第738號、98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908號判決意旨),就該扣案包包紙箱,均於第8次查獲前之最近1次即附表壹編號七之第7次運毒犯行,於被告甲○○、己○○、戊○○等人所犯該次犯行主文項下,均予以宣告沒收。

③扣案如附表叁編號十八至二一之物,附表叁編號二二之旅行

包40箱,分別係供犯罪事實附表壹編號八(附表叁編號十八至二一)及編號九(附表叁編號二二)之運輸毒品所用之物,是亦分別於各被告所犯附表壹編號八、九之犯行主文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①②③物品,均為特定之物,且均已扣案,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自均無庸諭知連帶沒收。

⑷供犯罪預備部分

扣案如附表叁編號四、五、十三所示之手機、大陸地區電話門號卡(中國移動通信卡)及遠傳門號SIM 卡(遠傳3G易付一塊卡),分別係被告甲○○及戊○○所有,並預備作為與被告己○○、戊○○、辛○○、壬○○及共犯陳祺霖聯絡運毒而尚未使用之物(見被告甲○○、戊○○於原審法院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述-原審卷三第18頁反面-19、24頁正反面),是尚未供本件運輸毒品所用,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9條第1項規定應沒收者為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不及於供「犯罪預備」之物,是倘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犯人為限,始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甲○○、己○○、戊○○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各次犯行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⑸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甲○○、己○○、戊○○等人係以1萬5千元至4、5萬元不等之報酬,共同參與本案運輸毒品之犯行,被告甲○○供稱其就附表壹編號三、四、五、六、七部分各領得報酬4萬元,其餘未領得;被告己○○供稱其就附表壹編號一至七部分各領得1萬5千元,編號八、九部分因遭查獲故未領得;被告戊○○供稱其就附表壹編號一部分領取1萬元,編號二部分領取1萬5千元,編號三至七部分各領取2萬元(見原審卷四第44頁反面)。而共犯之犯罪所得之所以合併計算,乃緣於該不法所得具有共益性,亦即須基於共同犯罪行為而為全體犯罪者所共同取得,始具有連帶沒收之處罰適格性,而於裁判時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惟若該所得自始即已區別為各行為人所得,因不具共益性,其他共犯之財產自無受連帶沒收之不利益處分之理。本件被告甲○○、己○○、戊○○各人之犯罪所得,乃其等個別工作酬勞,彼此間不具共益性,自不得就其等所得之個別酬勞諭知與其他共同被告連帶沒收,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甲○○、己○○、戊○○各人所犯而已取得報酬之相關罪行主文項下,各別諭知沒收。又因其等犯罪所得,均未經扣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各人之財產抵償之。至被告甲○○遭查獲時,在其身上查獲而經扣案之現金57,400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證字第1200號編號10,原審法院102年度保字第726號編號10),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原審法院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時,均供稱為伊所有,並坦承為運毒所得報酬,僅無法確認係何次或哪幾次運毒所領得之報酬(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案卷第7頁、原審卷二第179頁)。是本件被告甲○○經扣案之現金57,400元,係何次犯行之所得,應於何次犯罪宣告沒收,沒收金額為幾何,已無憑確認,則扣案現金57,400元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甲○○何次或哪幾次之所得財物,故不予諭知沒收。

⑹不予沒收部分

附表肆所示之物,均與本案運毒犯行無關連性,其中編號一之手機係供被告甲○○與本案以外之人聯絡,編號二之SIM卡,僅剩晶片卡外殼,其SIM卡均已取出使用完畢而丟棄,剩餘之空卡並無用途,與本案已無關連;編號三之電腦雖係甲○○所有,然均未作為本案運毒之用;編號四之筆電為甲○○女友所有;另編號五、九、十二之K盤,係被告甲○○、己○○、戊○○供己施用愷他命所用;編號六、八、十三、十四之愷他命,係被告甲○○、己○○、戊○○另行購入供其等施用,且持有之數量均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與本案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亦無關連;編號十、十一之物,係被告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與本案無關;編號七之現金57,400元部分,雖係被告甲○○所有,然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甲○○何次或哪幾次之所得財物,已詳於前述;編號

十八、十九,雖係未起訴之共犯李虔安所有,然未據公訴人提出被告或共犯等人有何使用該手機或電腦作為本件運毒所用或預備之物,是亦未見與本案有何關連;編號二十至二四,係胡亦承所有,然胡亦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胡亦承並非本案之共犯,自亦無從宣告沒收。至未扣案由被告戊○○持有用與被告辛○○、壬○○聯絡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陳祺霖所交付予戊○○做為聯絡之手機(含大陸地區門號SIM卡)及易付卡,及附表肆編號二之大陸門號空卡原所附有之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5張SIM卡,因於案發後,已遭被告戊○○、甲○○等人丟棄(大陸地區5張SIM卡並已用畢,已無用途,業經戊○○、甲○○供述在卷(原審卷二第18頁反面-19、24頁正反面),已非屬被告戊○○、甲○○所有;另附表壹所示與貨運公司聯絡之名義上收貨人所留存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電話,無證據證明為被告甲○○等人或共犯陳祺霖等人所有,且因均未扣案,亦不予宣告沒收。

⒊經核原審判決就上開部分,其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⒋被告甲○○、己○○、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被

告甲○○上訴意旨略以:甲○○所參與之工作均係陳祺霖所交辦,並無與陳祺霖共同籌畫運毒之事,僅陳祺霖交代伊返回臺灣後,要看管好陳祺霖運毒後取得之金錢,其餘看管倉庫、接運包裹及拆裝轉運等內容與細節均未參與討論,且伊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各次運輸毒品犯行,且於偵查中供出共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均應依法減輕其刑,惟原判決就各次犯行均宣告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至6年,且定執行刑為15年,被告甲○○家境清寒,尚有未成年子女要扶養,方鋌而走險,確已知錯不敢再犯,原判決量刑實屬過重,有違罪刑相當原則等語;被告己○○、戊○○上訴意旨則以:原判決量刑之理由極盡抽象,其量刑是否妥適難以斷定,原判決附表壹編號八共同運輸毒品罪部分,戊○○經兩次減刑,如何科處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最重為15年,經2次減刑),己○○縱屬累犯,應先加重再兩次遞減,如何科處有期徒刑6年2月?原判決顯有理由未備之違法。又原判決就被告己○○、戊○○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及15年,然被告2人犯後態度良好,卻面臨15年牢獄之災,原判決違反「責罰相當原則」,構成撤銷改判之事由,又本案應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要件,且被告己○○、戊○○並非首謀亦非居於主導角色,僅聽命行事,確屬情輕法重而有可憫恕之處等語。

⒌然查:

⑴被告甲○○確與陳祺霖等人共同計畫自大陸地區以進口旅行

包夾藏毒品並利用散裝貨櫃裝運方式,私運毒品來臺,被告甲○○除招募被告己○○、戊○○負責看管倉庫外,更依陳祺霖指示,在臺灣地區負責連繫監督毒品到貨、收取款項及交貨事宜,於自陳祺霖處接獲毒品抵臺之訊息後,即轉達予被告己○○準備,再由被告己○○監督被告戊○○及王志良注意到貨訊息,而共同運輸毒品來臺;被告己○○、戊○○除於起初負責看管倉庫外,更出資改雇用被告辛○○、壬○○負責看管倉庫,自己則於包裹到貨時駕車將該包裹載往他處拆卸並分裝內藏之毒品。上開事實,已均經本院認定如前,是縱被告甲○○並未實際負責處理包裹運輸抵臺後之看管倉庫、接運包裹及拆裝轉運等內容,然因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分,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共同犯罪之目的,自應成立運輸毒品罪之共同正犯,並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被告己○○、戊○○確有前述共同參與運輸毒品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不論是否為所謂「首謀」、「主謀」或「主導角色」,均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是被告甲○○、己○○、戊○○前開上訴意旨之主張,均難認為有理由。

⑵又被告甲○○、己○○、戊○○於短期間內運輸毒品來臺,

次數甚多、數量龐大,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甚鉅,其等縱非供自己販賣毒品而僅係擔任負責運送之角色,然參與程度甚深,犯罪惡性亦屬重大,依其犯罪情狀均無存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顯未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亦無可憫恕之處(詳見本判決前述二、㈩、⒉之說明),被告己○○、戊○○上訴意旨主張應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云云,並非可採。

⑶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審判決業已敘明其量刑係審酌被告甲○○、己○○、戊○○均年輕體健,不思依己力正當工作換取報酬,竟為貪圖利益,無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與共犯陳祺霖、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等人共同運輸大量愷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入境,不僅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之身心發展,且足以使購買而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甚鉅;又其等運輸入境之愷他命毒品數量甚多,流佈之廣、危害之深,猶難輕縱;而被告甲○○、己○○、戊○○於本案參與程度及獲利顯較其他被告為深厚,另衡量本案輸入進口之毒品數量龐大,危害甚鉅,附表壹編號一至七共輸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次,每次輸入約50至60公斤,均已成功進口並已流入市面,附表壹編號八,除仍與先前相同,私運進口高達61公斤之愷他命外,尚更進一步夾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公斤之多,所為犯罪情節變本加厲,應予嚴懲;惟考量被告甲○○、己○○、戊○○犯後均坦承犯行,且附表壹編號八、九之毒品均尚未流入市面,危害尚可控制等情,暨其等所得利益、所生危害、犯罪手段及犯後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而為各該罪之刑之宣告。顯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加以斟酌,並詳敘其理由,並未逾越所犯之罪之法定刑度範圍,亦無被告己○○、戊○○之辯護人所指「量刑理由極盡抽象」之情形,自難認為有何不當。又附表壹編號八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己○○、戊○○2人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並供出共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遞予減輕(被告己○○為累犯,依法應先加重後遞減),然刑法第66條有期徒刑減輕者,該條條文所謂「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或「得減至三分之二」,係指遇有減輕規定時,至多得減輕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然法院於該減輕範圍內,如何減輕,本有自由裁量之權,非謂必應減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原判決斟酌被告己○○、戊○○2人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就附表壹編號八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酌予減輕,各予宣告量處有期徒刑6年2月、6年,自無不合,亦不能以減輕時未完全減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遽指為不當。是被告甲○○、己○○、戊○○上訴指稱原審量刑過重,被告己○○、戊○○上訴意旨以原判決就附表壹編號八共同運輸毒品罪部分,未說明己○○、戊○○經兩次減刑,如何科處有期徒刑6年2月及6年,顯屬理由未備且理由抽象,難認妥適云云,亦無理由。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本件被告甲○○、己○○、戊○○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經原審分別判處如本判決附表壹編號一至九「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15年2月、15年,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其基於刑罰經濟及責罰相當之刑事政策,所為之裁量尚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亦屬無違,自難認為其量刑裁奪有何裁量濫用情事,或有定應執行刑過重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故被告甲○○、己○○、戊○○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過重為由,據為上訴理由,亦難認為有理。

⒍綜上,被告甲○○、己○○、戊○○上訴所持各點理由,均

難認為有理,原判決就其等部分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亦無違誤或不當,從而被告甲○○、己○○、戊○○之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撤銷原判決(被告辛○○、壬○○部分)之理由⒈原審經審理結果,以被告辛○○犯附表壹編號一至九及被告

壬○○犯附表壹編號五至九所示之罪,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關於附表壹編號八部分,原判決事實認定被告等人係共同且同時運輸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於理由欄亦認定被告壬○○等人同時犯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及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應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然原判決附表壹編號八之「主文」欄卻宣告諭知「戊、壬○○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云云(見原判決第60頁),其判決主文顯屬有誤;⑵被告辛○○、壬○○2人本件運輸毒品犯行固無刑法第59條酌減規定之適用,然本院斟酌被告辛○○、壬○○雖受僱於被告戊○○等人,在倉庫簽收貨物而參與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致罹刑典,而同屬運輸毒品重罪之共犯,被告辛○○、壬○○雖非必須終日在倉庫看守待命,僅於貨運公司通知到貨時前往倉庫收貨,並通知戊○○等人前來及協助搬貨上車,每月即可各領取1萬5千元之薪資;惟依本件卷存事證,僅得認定被告辛○○、壬○○2人係基於不確定之故意而代為收受可能夾藏毒品等違禁物之包裹,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辛○○、壬○○2人有參與拆卸包包及分裝毒品之行為,其等負責收貨之工作雖屬簡單,然亦屬本案犯罪中最基層之角色,更有極易遭查獲之風險,不若其他共犯得以藏身幕後,參以被告辛○○、壬○○於本件行為時均甫年滿20歲未久,年紀甚輕,斯時經濟狀況又屬不佳,此據其等供述在卷,即因思慮不周、貪圖小利,且為他人所利用,同意出面擔任危險性甚高之收貨工作,嗣後果然最先遭檢警查獲。又被告辛○○係以1個月薪水1萬5千元受雇於被告戊○○等人,其於本案遭查獲起訴之犯罪時間內,自被告戊○○及共犯王志良處共僅領得薪水4萬3千元,被告壬○○與辛○○相同係以月薪1萬5千元受雇於本件運毒集團戊○○等人,其自102年3月18日開始受雇,迄102年3月30日遭查獲逮捕時尚未滿半月,更未及領取薪水而僅於開始受雇後數日向被告戊○○預行支薪2千元而已,足見被告辛○○、壬○○所可獲取或實際獲取之薪資難謂豐厚優渥,嗣更經被告辛○○之父庚○○將該4萬3千元、被告壬○○之母蘇月慧將該2千元代為繳交予國庫(以上各情詳後述)。參酌上情,被告辛○○、壬○○本案參與程度及犯罪情節顯較其他被告為輕,且僅負責最低階之工作,參與時間不長,犯罪所得不多,應受刑事非難之程度亦應最低,原審就被告辛○○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八之罪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九之罪量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及就被告壬○○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各量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八之罪量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九之罪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均尚嫌過重,而未臻妥適。是被告辛○○上訴主張其僅屬幫助犯及應有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適用云云,被告壬○○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辯稱不具有運輸毒品之認知及任何故意云云,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就被告辛○○、壬○○所為之量刑既尚屬過重,即非無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辛○○部分,及被告壬○○犯如附表壹編號五至九所示之罪及定執行刑部分(壬○○所犯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拒絕接受召集令之犯行業經判決確定),均予撤銷改判。

⒉爰審酌被告辛○○、壬○○均年輕體健,於知悉係毒品或對

於可能係毒品有所預見認識之情形下,竟與共犯等人共同運輸大量愷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入境,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之身心發展,足以使購買而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甚鉅;本案輸入進口之毒品數量龐大,危害甚鉅,且附表壹編號一至七共輸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次,每次輸入約50至60公斤,均已成功進口並已流入市面,附表壹編號八,除仍與先前相同,私運進口高達61公斤之愷他命外,尚更進一步夾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公斤之多,被告辛○○、壬○○2人雖經本院認定於本案非僅屬「幫助犯」而係「共同正犯」,然其2人參與程度究不若其他共同被告甲○○、己○○、戊○○等人為深,角色地位亦不及於他人之重,於本案所獲取之利益亦遠低於被告甲○○等人,應依其2人涉入程度較低、參與分工之性質及犯罪情節而為斟酌,暨參酌被告壬○○、辛○○2人之智識程度、素行品行、犯罪動機、目的及所得,及被告辛○○犯後坦承犯罪、被告壬○○否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辛○○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量處被告壬○○如附表壹編號五至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本判決主文欄第2、3項所示(被告辛○○犯附表壹編號一、二之運輸第三級毒品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修正公布生效,然無論修正前後規定,運輸第三級毒品行為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新法規定對被告辛○○所犯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並無何有利不利之處,應逕行適用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即裁判時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⒊沒收⑴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犯罪事實附表壹編號八)

附表壹編號八之犯罪事實所扣案之透明結晶物237包(淨重合計10115公克、純度95.71﹪、純質淨重9681.1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2年5月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而該等甲基安非他命皆以塑膠盒裝置,是不論屬何人所有,除鑑析用罄部分,堪認業已滅失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辛○○、壬○○所為犯罪事實欄之附表壹編號八犯行之主文項下,均分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盛裝毒品之塑膠包裝盒,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盒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是包裝盒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包裝盒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包裝盒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⑵愷他命部分(犯罪事實附表壹編號一至九)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米白色等結晶物,均含有愷他命成分,有各該次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足考(詳參附表貳編號一至九「鑑定書字號」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並分係被告等人各次運輸之毒品,是亦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及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因取樣鑑驗耗失之部分外,與盛裝前開愷他命之包裝盒等外包裝,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就附表貳編號一至四之毒品愷他命,於被告辛○○各該次犯行主文項下(分別對應附表壹編號一至四)宣告沒收;就附表貳編號五至九之毒品愷他命,於被告辛○○、壬○○各該次犯行下(對應附表壹編號五至九)宣告沒收。

⑶供犯罪所用部分①扣案如附表叁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手機及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分別係被告甲○○、己○○、戊○○、辛○○、壬○○所有或共犯陳祺霖所有而交付予甲○○、戊○○,業據各被告坦承在卷;附表叁編號十六至二二,則係被告等人運輸毒品所用,亦屬被告及共犯陳祺霖等人所有;其中附表叁編號一至三之手機,分別係被告甲○○用以供作與本案被告己○○、戊○○及在逃共犯陳祺霖聯絡有關本件運毒事宜所用之物;附表叁編號六、七之手機,係被告己○○用以供作與被告戊○○、辛○○聯絡運毒所用;附表叁編號八至十二之手機及大陸地區門號SIM卡(中國移動通信卡),係被告戊○○用來與同案被告甲○○、己○○及共犯陳祺霖聯絡運毒事宜之用;附表叁編號十四之手機(含內插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係被告辛○○用來與同案被告戊○○、壬○○聯絡運毒事宜之用;附表叁編號十五之手機(含內插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係被告壬○○用來與同案被告戊○○、辛○○聯絡運毒事宜之用;是同依前開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前述手機及門號SIM卡,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被告犯行主文項下(被告壬○○於犯罪事實附表壹編號五以後始參與,是其用以聯絡之手機及門號,於附表壹編號五至九始諭知沒收),均予以宣告沒收。

②至扣案如附表叁編號十六、十七所示之旅行包共14箱,係本

件承辦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於發現本件運毒集團犯行時,商請不知情之貨運公司司機配合,於102年3月30日分別在被告辛○○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及壬○○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收貨倉庫簽收運到之毒品時,當場上前查緝逮捕2人,並於該2間倉庫內房間查獲,依被告辛○○、壬○○2人所述及該次(附表壹編號八)查獲情形,該5箱及9箱包包,應係該次(第8次)查獲之前某次,由被告甲○○、己○○、戊○○及在逃共犯陳祺霖、王志良、李虔安、林家偉等人將旅行包自紙箱內取出夾藏之毒品後所剩餘留存。因僅能證明絕非供第8、9次(附表壹編號八、九)之運毒犯行所用,然已無從得知究係該次(102年3月30日第8次查獲)以前之何次運毒所用而遺留剩餘,故就該扣案包包紙箱,均於第8次查獲前之最近1次即附表壹編號七之第7次運毒犯行,於被告辛○○、壬○○所犯該次犯行主文項下,均予以宣告沒收。

③扣案如附表叁編號十八至二一之物,附表叁編號二二之旅行

包40箱,分別係供犯罪事實附表壹編號八(附表叁編號十八至二一)及編號九(附表叁編號二二)之運輸毒品所用之物,是亦分別於被告辛○○、壬○○所犯附表壹編號八、九之犯行主文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⑷供犯罪預備部分

扣案如附表叁編號四、五、十三所示之手機、大陸地區電話門號卡(中國移動通信卡)及遠傳門號SIM卡(遠傳3G易付一塊卡),分別係被告甲○○及戊○○所有,並預備作為與被告己○○、戊○○、辛○○、壬○○及共犯陳祺霖聯絡運毒而尚未使用之物,是尚未供本件運輸毒品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辛○○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犯行,被告壬○○所犯附表壹編號五至九之各該次犯行

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⑸犯罪所得部分

查被告辛○○係以1個月薪水1萬5千元受雇於被告戊○○等人,而其於本案遭查獲起訴之犯罪時間內,自被告戊○○及共犯王志良處共領得薪水4萬3千元,其取得報酬之時間,亦據其供述在卷(見原審卷四第44頁反面);被告壬○○亦與辛○○相同,係以月薪1萬5千元受雇於本件運毒集團戊○○等人,而被告壬○○雖係於102年3月18日始開始受雇,迄至102年3月30日遭查獲逮捕時,尚未滿半月,而未能支領薪水,惟其亦坦承於開始受雇後數日(約102年3月22日),即向雇用之老闆「小林」即被告戊○○「借支薪水」(即「預行支薪」)2千元(係預支薪水而非單純借款),並經被告戊○○許可借支而預先取得部分薪水(運毒所得)2千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卷一第179頁反面、第201頁、卷二第210頁反面);此亦經被告戊○○供述互核無誤(見同署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卷第14頁、同卷第90頁),故被告辛○○、壬○○之本案運輸毒品犯罪所得堪予認定如上。查本件固有現金4萬3千元及2千元扣案(即附表四編號十五及十六),然該現金並非被告辛○○、壬○○所有,而分係被告辛○○之父庚○○、被告壬○○之母蘇月慧所有,並代為繳交予國庫,業據被告辛○○、壬○○供述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76頁反面、177頁),復有庚○○、蘇月慧偵訊筆錄可證(見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卷二第207頁反面、第210頁反面),故該等款項非屬被告辛○○、壬○○所有,亦非其2人本件運毒之犯罪所得,因不得沒收而等同被告辛○○與壬○○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乃其等個別工作酬勞,彼此間不具共益性,自不得就其等所得之個別酬勞諭知與其他共同被告連帶沒收,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辛○○、壬○○各人所犯而已取得報酬之相關罪行主文項下,各別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各人之財產抵償之。

⑹至附表肆所示之物,均與本案運毒犯行無關連性,不應沒收

;另未扣案由被告戊○○持有用與被告辛○○、壬○○聯絡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陳祺霖所交付予戊○○做為聯絡之手機(含大陸地區門號SIM卡)及易付卡,附表肆編號二之大陸門號空卡原所附有之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5張SIM卡,及附表壹所示與貨運公司聯絡之名義上收貨人所留存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電話,亦均不予宣告沒收(理由詳本判決前述三、㈠、⒉、⑹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11條、第2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1、2、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楚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附表壹┌──┬───┬──┬──┬──┬──┬──┬───┬───┬───┬──┬───┬───┬──────────────┐│編號│本 案│運輸│輸入│報關│派送│報單│貨物嘜│收貨名│登記收│貨物│備 註│共 犯│罪名及宣告刑 ││ │行為人│(起│(進│日期│(簽│號碼│頭號碼│義人 │貨地址│名稱│ │ │ ││ │ │運)│口)│ │收)│ │ ├───┼───┤ │ │ │ ││ │ │日期│日期│ │日期│ │ │簽收人│登記收│ │ │ │ ││ │ ├──┤ │ │ │ │ │ │貨電話│ │ │ │ ││ │ │運送│ │ │ │ │ │ │ │ │ │ │ ││ │ │貨輪│ │ │ │ │ │ │ │ │ │ │ │├──┼───┼──┼──┼──┼──┼──┼───┼───┼───┼──┼───┼───┼──────────────┤│ 一 │甲○○│101.│101.│101.│101.│AA/0│南 -H-│鄭家宇│臺南市│手提│起訴書│陳祺霖│甲、甲○○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林建│12. │12. │12. │12. │1/47│1221- │ │永康區│包20│犯罪事│王志良│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良、林│24 │26 │27. │30 │09/4│8502 │ │正強街│箱 │實欄四│李虔安│ 附表貳編號一所示之第三級││ │家輝、│ │ │ │ │120 │ │ │48 號 │ │㈠1 │林家偉│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辛○○├──┤ │ │ │ │ ├───┼───┤ │ │(及臺│ 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LEO-│ │ │ │ │ │鄭家宇│0975-9│ │ │灣貨主│ 。 ││ │ │AUTH│ │ │ │ │ │ │84714 │ │ │:「阿│乙、己○○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ORIT│ │ ├──┤ ├───┼───┼───┼──┼───┤龍」、│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 │Y │ │ │102.│ │南 -H-│李志成│臺南市│手提│⒈起訴│「雄哥│ 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所││ │ │ │ │ │01. │ │0102- │ │仁德區│包40│書犯罪│」、「│ 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 │ │ │ │ │10 │ │8501、│ │義林南│箱 │事實欄│柯南」│ 表參編號編號一至十四所示││ │ │ │ │ │ │ │南-H-0│ │路 620│ │四㈠2 │) │ 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運││ │ │ │ │ │ │ │102-85│ │號 │ │ │ │ 輸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 │ │ │ │ │ │ │02 ├───┼───┤ │⒉起訴│ │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林 │0916-5│ │書犯罪│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林聖│71861 │ │事實欄│ │ 。 ││ │ │ │ │ │ │ │ │豐) │ │ │四㈠2 │ │丙、戊○○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第5行 │ │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 │ │ │ │ │ │ │ │ │ │之派送│ │ 附表貳編號一所示之第三級││ │ │ │ │ │ │ │ │ │ │ │日期誤│ │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 │ │ │ │ │ │ │ │ │ │為「10│ │ 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1 年12│ │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 │ │ │月30日│ │ 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丁、辛○○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 │ │ │ │ │ │ │ │ │ 案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之第││ │ │ │ │ │ │ │ │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 │ │ │ │ │ │ │ │ │ │ │ │ │ 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 │ │ │ 收之;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 │ │ │ │ │ │ │ │ │ │ │ │ │ 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之,││ │ │ │ │ │ │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二 │甲○○│102.│102.│102.│102.│AA/0│南 -H-│鄭家宇│原為臺│手提│⒈起訴│陳祺霖│甲、甲○○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林建│01. │01. │01. │01. │2/A0│0113- │ │南市永│包30│書犯罪│王志良│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良、林│18 │21 │21 │23 │70/0│8501、│ │康區正│(20│事實欄│李虔安│ 附表貳編號二所示之第三級││ │家輝、├──┤ │ │ │064 │南-H-0├───┤強街48│10)│四㈡ │林家偉│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辛○○│WAN-│ │ │ │ │115-85│林 │號,後│箱 │ │(及臺│ 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HAI-│ │ │ │ │02 │(林聖│改送臺│ │⒉本次│灣貨主│ 。 ││ │ │273 │ │ │ │ │ │豐) │南市仁│ │鑑驗愷│:「阿│乙、己○○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V.NO│ │ │ │ │ │ │德區中│ │他命驗│龍」、│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 │25 │ │ │ │ │ │ │正路一│ │餘淨重│「雄哥│ 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二所││ │ │ │ │ │ │ │ │ │段 656│ │為51⒈│」、「│ 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 │ │ │ │ │ │ │ │ │巷67號│ │25 公 │柯南」│ 表參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物││ │ │ │ │ │ │ │ │ ├───┤ │克,起│) │ ,均沒收之;未扣案運輸毒││ │ │ │ │ │ │ │ │ │原0975│ │訴書誤│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 │ │ │ │ │ │ │ │ │-98471│ │載為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4 ,後│ │522.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更為09│ │25公克│ │丙、戊○○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83-761│ │3.本件│ │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 │ │ │ │ │ │ │ │328 │ │報單號│ │ 附表貳編號二所示之第三級││ │ │ │ │ │ │ │ │ │ │ │碼 │ │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 │ │ │ │ │ │ │ │ │ │AA/02/│ │ 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A070 /│ │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 │ │ │0064之│ │ 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 │ │ │ │ │ │ │ │ │ │ │進口報│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 │ │ │單上之│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國外│ │丁、辛○○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出口日│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 │ │ │ │ │ │ │期」誤│ │ 案如附表貳編號二所示之第││ │ │ │ │ │ │ │ │ │ │ │繕為「│ │ 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 │ │ │ │ │ │ │ │ │ │ │101年1│ │ 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 │月18日│ │ 收之;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 │ │ │ │ │ │ │ │ │ │ │」 │ │ 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 │ │ │ │ │ │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三 │甲○○│102.│102.│102.│102.│AA/0│南 -H-│劉翔吉│臺南市│手提│起訴書│陳祺霖│甲、甲○○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林建│02. │03. │03. │03. │2/06│0226- ├───┤仁德區│包20│犯罪事│王志良│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良、林│28. │03 │04 │06 │28/0│8501 │潘 │中正路│箱 │實欄四│李虔安│ 附表貳編號三所示之第三級││ │家輝、├──┤ │ │ │214 │ │ │一段 │ │㈣1 │林家偉│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辛○○│KANW│ │ │ │ │ │ │105 號│ │ │(及臺│ 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AY-G│ │ │ │ │ │ ├───┤ │ │灣貨主│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 │LOBA│ │ │ │ │ │ │0983-7│ │ │:「阿│ 幣肆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L V.│ │ │ │ │ │ │88982 │ │ │龍」、│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1307│ │ │ │ ├───┼───┼───┼──┼───┤「雄哥│ 抵償之。 ││ │ │N/S │ │ │ │ │南 -H-│李大偉│臺南市│手提│起訴書│」、「│乙、己○○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0226- ├───┤東區崇│包20│犯罪事│柯南」│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 │ │ │ │ │ │8502 │潘 │善路 │箱 │實欄四│) │ 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 │ │ │ │ │ │ │ │ │1095 │ │㈣2 │ │ 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 │ │ │ │ │ │ │ │ │號 │ │ │ │ 表參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物││ │ │ │ │ │ │ │ │ ├───┤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運輸毒││ │ │ │ │ │ │ │ │ │0981-0│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 │ │ │ │ │ │ │ │ │58051 │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南 -H-│劉翔吉│臺南市│手提│起訴書│ │丙、戊○○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0226- ├───┤仁德區│包20│犯罪事│ │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 │ │ │ │ │ │8503 │(起訴│中正路│箱 │實欄四│ │ 附表貳編號三所示之第三級││ │ │ │ │ │ │ │ │書記載│一段 │ │㈣3 │ │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 │ │ │ │ │ │ │為「潘│105 號│ │ │ │ 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 │0983-7│ │ │ │ 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 │88982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丁、辛○○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 │ │ │ │ │ │ │ │ │ 案如附表貳編號三所示之第││ │ │ │ │ │ │ │ │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 │ │ │ │ │ │ │ │ │ │ │ │ │ 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 │ │ │ 收之。 │├──┼───┼──┼──┼──┼──┼──┼───┼───┼───┼──┼───┼───┼──────────────┤│ 四 │甲○○│102.│102.│102.│102.│AA/0│南 -H-│劉翔吉│臺南市│手提│起訴書│陳祺霖│甲、甲○○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林建│03. │03. │03. │03. │2/06│0302- ├───┤仁德區│包20│犯罪事│王志良│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良、林│04 │06. │06. │08. │81/4│8502 │宏 │中正路│箱 │實欄四│李虔安│ 附表貳編號四所示之第三級││ │家輝、├──┤ │ │ │108 │ │ │一段 │ │㈢ │林家偉│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辛○○│TS-P│ │ │ │ │ │ │105 號│ │ │(及臺│ 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USAN│ │ │ │ │ │ ├───┤ │ │灣貨主│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 │V.13│ │ │ │ │ │ │0983-7│ │ │:「阿│ 幣肆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007N│ │ │ │ │ │ │88982 │ │ │龍」、│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 │ │ │ │ │「雄哥│ 抵償之。 ││ │ │ │ │ │ │ │ │ │ │ │ │」、「│乙、己○○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 │柯南」│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 │ │ │ │ │ │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四所││ │ │ │ │ │ │ │ │ │ │ │ │ │ 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 │ │ │ │ │ │ │ │ │ │ │ │ │ 表參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物││ │ │ │ │ │ │ │ │ │ │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運輸毒││ │ │ │ │ │ │ │ │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 │ │ │ │ │ │ │ │ │ │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丙、戊○○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 │ │ │ │ │ │ │ │ │ │ │ │ 附表貳編號四所示之第三級││ │ │ │ │ │ │ │ │ │ │ │ │ │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 │ │ │ │ │ │ │ │ │ │ │ │ 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 │ │ │ │ │ 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丁、辛○○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 │ │ │ │ │ │ │ │ │ 案如附表貳編號四所示之第││ │ │ │ │ │ │ │ │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 │ │ │ │ │ │ │ │ │ │ │ │ │ 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 │ │ │ 收之。 │├──┼───┼──┼──┼──┼──┼──┼───┼───┼───┼──┼───┼───┼──────────────┤│ 五 │甲○○│102.│102.│102.│102.│AA/0│南 -H-│鄭奇爽│臺南市│尼龍│起訴書│陳祺霖│甲、甲○○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林建│03. │03. │03. │03. │2/07│0305- ├───┤東區崇│包包│犯罪事│王志良│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良、林│07 │10 │11 │14 │15/0│8501 │陳小春│善路 │20箱│實欄四│李虔安│ 附表貳編號五所示之第三級││ │家輝、│ │ │ │ │206 │ │ │1095 │ │㈤1 │林家偉│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辛○○├──┤ │ │ │ │ │ │號 │ │ │(及臺│ 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洪宇│KANW│ │ │ │ │ │ ├───┤ │ │灣貨主│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亨 │AY-G│ │ │ │ │ │ │0981-0│ │ │:「阿│ 幣肆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LOBA│ │ │ │ │ │ │58051 │ │ │龍」、│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L V.│ ├──┼──┤ ├───┼───┼───┼──┼───┤「雄哥│ 抵償之。 ││ │ │1308│ │102.│102.│ │南 -H-│劉翔吉│臺南市│尼龍│起訴書│」、「│乙、己○○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N/S │ │03. │03. │ │0314- ├───┤仁德區│包包│犯罪事│柯南」│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 │ │ │11 │22 │ │8501 │亨 │中正路│20箱│實欄四│) │ 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五所││ │ │ │ │ │ │ │ │(洪宇│一段 │ │㈤2 │ │ 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 │ │ │ │ │ │ │ │亨) │105 號│ │ │ │ 表參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物││ │ │ │ │ │ │ │ │ ├───┤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運輸毒││ │ │ │ │ │ │ │ │ │0983-7│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 │ │ │ │ │ │ │ │ │88982 │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丙、戊○○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 │ │ │ │ │ │ │ │ │ │ │ │ 附表貳編號五所示之第三級││ │ │ │ │ │ │ │ │ │ │ │ │ │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 │ │ │ │ │ │ │ │ │ │ │ │ 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 │ │ │ │ │ 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丁、辛○○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 │ │ │ │ │ │ │ │ │ 案如附表貳編號五所示之第││ │ │ │ │ │ │ │ │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 │ │ │ │ │ │ │ │ │ │ │ │ │ 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 │ │ │ 收之。 ││ │ │ │ │ │ │ │ │ │ │ │ │ │戊、壬○○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 │ │ │ │ │ │ │ │ │ │ │ │ │ 附表貳編號五所示之第三級││ │ │ │ │ │ │ │ │ │ │ │ │ │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 │ │ │ │ │ │ │ │ │ │ │ │ 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 │ │ │ │ │ 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 │ │ │ │ │ │ 抵償之。 │├──┼───┼──┼──┼──┼──┼──┼───┼───┼───┼──┼───┼───┼──────────────┤│ 六 │甲○○│102.│102.│102.│102.│AA/0│南 -H-│劉翔吉│臺南市│手提│起訴書│陳祺霖│甲、甲○○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林建│03. │03. │03. │03. │2/07│0309- ├───┤仁德區│包20│犯罪事│王志良│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良、林│10 │13 │14 │18 │53/4│8502 │亨 │中正路│箱 │實欄四│李虔安│ 附表貳編號六所示之第三級││ │家輝、│ │ │ │ │349 │ │(洪宇│一段 │ │㈥1 │林家偉│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辛○○├──┤ │ │ │ │ │亨) │105 號│ │ │(及臺│ 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洪宇│HANS│ │ │ │ │ │ ├───┤ │ │灣貨主│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亨 │A-AU│ │ │ │ │ │ │0983-7│ │ │:「阿│ 幣肆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GSBU│ │ │ │ │ │ │88982 │ │ │龍」、│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RG V│ │ │ │ │ │ │ │ │ │「雄哥│ 抵償之。 ││ │ │.130│ ├──┼──┤ ├───┼───┼───┼──┼───┤」、「│乙、己○○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8N │ │102.│102.│ │南 -H-│鄭奇爽│臺南市│手提│⒈起訴│柯南」│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 │ │ │03. │03. │ │0318- ├───┤東區崇│包40│書犯罪│) │ 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六所││ │ │ │ │14 │25 │ │8502 │亨 │善路 │箱 │事實欄│ │ 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 │ │ │ │ │ │ │ │(洪宇│1095號│ │四㈥2 │ │ 表參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物││ │ │ │ │ │ │ │ │亨) │ │ │ │ │ ,均沒收之;未扣案運輸毒││ │ │ │ │ │ │ │ │ ├───┤ │⒉起訴│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 │ │ │ │ │ │ │ │ │0932-4│ │書誤載│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51983 │ │收貨地│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址為為│ │丙、戊○○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臺南市│ │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 │ │ │ │ │ │ │ │ │ │東區崇│ │ 附表貳編號六所示之第三級││ │ │ │ │ │ │ │ │ │ │ │善路「│ │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 │ │ │ │ │ │ │ │ │ │一段」│ │ 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1095號│ │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 │ │ │ │ │ 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102.│102.│ │南 -H-│劉翔吉│臺南市│包包│⒈起訴│ │ 抵償之。 ││ │ │ │ │03. │03. │ │0320- ├───┤仁德區│20箱│書漏載│ │丁、辛○○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14 │25 │ │8503 │亨 │中正路│ │此件派│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 │ │ │ │(洪宇│一段 │ │送簽收│ │ 案如附表貳編號六所示之第││ │ │ │ │ │ │ │ │亨) │105 號│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 │ │ │ │ │ │ │ │ ├───┤ │⒉本次│ │ 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0983-7│ │(犯罪│ │ 收之。 ││ │ │ │ │ │ │ │ │ │88982 │ │事實合│ │戊、壬○○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計鑑驗│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 │ │ │ │ │ │ │ │ │ │ │9包, │ │ 附表貳編號六所示之第三級││ │ │ │ │ │ │ │ │ │ │ │合計淨│ │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 │ │ │ │ │ │ │ │ │ │重509.│ │ 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40公克│ │ 。 ││ │ │ │ │ │ │ │ │ │ │ │,起訴│ │ ││ │ │ │ │ │ │ │ │ │ │ │書誤載│ │ ││ │ │ │ │ │ │ │ │ │ │ │為409.│ │ ││ │ │ │ │ │ │ │ │ │ │ │40公克│ │ │├──┼───┼──┼──┼──┼──┼──┼───┼───┼───┼──┼───┼───┼──────────────┤│ 七 │甲○○│102.│102.│102.│102.│AA/0│南 -H-│劉翔吉│臺南市│包包│⒈起訴│陳祺霖│甲、甲○○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林建│03. │03. │03. │03. │2/08│0312- ├───┤仁德區│40(│書犯罪│王志良│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良、林│14 │17 │18 │21 │19/0│8502、│亨 │中正路│20+ │事實欄│李虔安│ 附表貳編號七所示之第三級││ │家輝、│ │ │ │ │043 │南-H-0│(洪宇│一段 │20)│四㈦ │林家偉│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辛○○├──┤ │ │ │ │312-85│亨) │105 號│箱 │ │(及臺│ 至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洪宇│KANW│ │ │ │ │03 │ ├───┤ │⒉起訴│灣貨主│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亨 │AY-G│ │ │ │ │ │ │0983-7│ │書犯罪│:「阿│ 幣肆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LOBA│ │ │ │ │ │ │88982 │ │事實欄│龍」、│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L V.│ │ │ │ │ │ │ │ │㈦第9-│「雄哥│ 抵償之。 ││ │ │1309│ │ │ │ │ │ │ │ │10行之│」、「│乙、己○○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N/S │ │ │ │ │ │ │ │ │報關日│柯南」│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 │ │ │ │ │ │ │ │ │ │ │期誤繕│) │ 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七所││ │ │ │ │ │ │ │ │ │ │ │為102 │ │ 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 │ │ │ │ │ │ │ │ │ │ │年3月 │ │ 表參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物││ │ │ │ │ │ │ │ │ │ │ │17日(│ │ ,均沒收之;未扣案運輸毒││ │ │ │ │ │ │ │ │ │ │ │同欄第│ │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 │ │ │ │ │ │ │ │ │ │ │2行之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 │ │報關日│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期102 │ │丙、戊○○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年3月 │ │ ,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 │ │ │ │ │ │ │ │ │ │18日始│ │ 附表貳編號七所示之第三級││ │ │ │ │ │ │ │ │ │ │ │為正確│ │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 │ │ │ │ │ │ │ │ │ │) │ │ 至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未扣案運輸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 │ │ │ │ │ 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 │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丁、辛○○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 │ │ │ │ │ │ │ │ │ 案如附表貳編號七所示之第││ │ │ │ │ │ │ │ │ │ │ │ │ │ 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 │ │ │ │ │ │ │ │ │ │ │ │ │ 號一至十七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 │ │ │ 收之。 ││ │ │ │ │ │ │ │ │ │ │ │ │ │戊、壬○○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 │ │ │ │ │ │ │ │ │ │ │ │ │ 附表貳編號七所示之第三級││ │ │ │ │ │ │ │ │ │ │ │ │ │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 │ │ │ │ │ │ │ │ │ │ │ │ 至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八 │甲○○│102.│102.│102.│102.│AA/0│南 -H-│鄭奇爽│原臺南│旅行│⒈起訴│陳祺霖│甲、甲○○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林建│03. │03. │03. │03. │2/10│0321- ├───┤市東區│包40│書犯罪│王志良│ ,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之││ │良、林│24 │27 │27 │30 │03/4│8501 │林 │崇善路│箱 │事實欄│李虔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 │家輝、│ │ │ │ │083 │ │(林聖│1095號│ │四㈧1 │林家偉│ 貳佰參拾柒包(淨重合計壹││ │辛○○├──┤ │ │ │ │ │豐) │,後改│ │ │(及臺│ 零壹壹伍公克,併同難以完││ │、洪宇│TS- │ │ │ │ │ │ │為臺南│ │⒉起訴│灣貨主│ 全析離之外包裝貳佰參拾柒││ │亨 │TAIP│ │ │ │ │ │ │市東區│ │書犯罪│:「阿│ 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EI │ │ │ │ │ │ │東門路│ │事實欄│龍」、│ 如附表貳編號八所示之第三││ │ │V.13│ │ │ │ │ │ │三段 │ │㈧ │「雄哥│ 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 │ │006N│ │ │ │ │ │ │248-1 │ │⒈第5 │」、「│ 一至十五、第十八至二一所││ │ │ │ │ │ │ │ │ │號 │ │行之報│柯南」│ 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關日期│) │乙、己○○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 │ │ │ │ │ │ │ │0932-4│ │誤繕為│ │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貳││ │ │ │ │ │ │ │ │ │51983 │ │102年3│ │ 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 │ │ │ │月30日│ │ 安非他命共貳佰參拾柒包(││ │ │ │ │ │ │ │ │ │ │ │【犯罪│ │ 淨重合計壹零壹壹伍公克,││ │ │ │ │ │ │ │ │ │ │ │事實 │ │ 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 │ │ │ │ │ │ │ │ │ │ │欄㈧第│ │ 貳佰參拾柒個),均沒收銷││ │ │ │ │ │ │ │ │ │ │ │2行之 │ │ 燬之;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八││ │ │ │ │ │ │ │ │ │ │ │之報關│ │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 │ │ │ │ │ │ │ │ │ │ │日期(│ │ 附表參編號一至十五、十八││ │ │ │ │ │ │ │ │ │ │ │102年 │ │ 至二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3月 │ │ 。 ││ │ │ │ │ │ │ │ │ │ │ │27日始│ │丙、戊○○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為正確│ │ ,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之││ │ │ │ │ │ │ │ │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 │ │ │ │ │ │ │ │ │ │ │⒊起訴│ │ 貳佰參拾柒包(淨重合計壹││ │ │ │ │ │ │ │ │ │ │ │書犯罪│ │ 零壹壹伍公克,併同難以完││ │ │ │ │ │ │ │ │ │ │ │事實欄│ │ 全析離之外包裝貳佰參拾柒││ │ │ │ │ │ │ │ │ │ │ │㈧ │ │ 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 │ │ │ │ │ │ │⒈第5-│ │ 如附表貳編號八所示之第三││ │ │ │ │ │ │ │ │ │ │ │6 行之│ │ 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 │ │ │ │ │ │ │ │ │ │ │簽收日│ │ 一至十五、十八至二一所示││ │ │ │ │ │ │ │ │ │ │ │期誤為│ │ 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 │102年3│ │丁、辛○○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月29日│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 │ │ │ │ │ │ │ │ │ │ │ │ │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 │ │ │ │ │ │ 命共貳佰參拾柒包(淨重合││ │ │ │ │ │ │ │ │ │ │ │ │ │ 計壹零壹壹伍公克,併同難││ │ │ │ │ │ │ │ │ │ │ │ │ │ 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貳佰參││ │ │ │ │ │ │ │ │ │ │ │ │ │ 拾柒個),均沒收銷燬之;││ │ │ │ │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八所示之││ │ │ │ │ │ │ │ │ │ │ │ │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 │ │ │ │ │ │ │ │ │ │ │ │ │ 編號一至十五、十八至二一││ │ │ │ │ │ │ │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戊、壬○○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 │ │ │102.│102.│ │南 -H-│劉翔吉│臺南市│旅行│⒈起訴│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03. │03. │ │0322- ├───┤仁德區│包20│書犯罪│ │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27 │30 │ │8502 │亨 │中正路│箱 │事實欄│ │ 命共貳佰參拾柒包(淨重合││ │ │ │ │ │ │ │ │(洪宇│一段 │ │四㈧2 │ │ 計壹零壹壹伍公克,併同難││ │ │ │ │ │ │ │ │亨) │105-1 │ │ │ │ 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貳佰參││ │ │ │ │ │ │ │ │ │號 │ │⒉派車│ │ 拾柒個),均沒收銷燬之;││ │ │ │ │ │ │ │ │ │ │ │單記載│ │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八所示之││ │ │ │ │ │ │ │ │ ├───┤ │地址為│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 │ │ │ │ │ │ │ │ │0983-7│ │臺南市│ │ 編號一至十五、十八至二一││ │ │ │ │ │ │ │ │ │88982 │ │仁德區│ │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 │ │ │ │中正路│ │ ││ │ │ │ │ │ │ │ │ │ │ │一段10│ │ ││ │ │ │ │ │ │ │ │ │ │ │5 號 │ │ │├──┼───┼──┼──┼──┼──┼──┼───┼───┼───┼──┼───┼───┼──────────────┤│ 九 │甲○○│約為│102.│尚未│尚未│AA/0│ │ │ │ │⒈起訴│陳祺霖│甲、甲○○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林建│102.│03. │報關│派送│2/10│ │ │ │ │書犯罪│王志良│ ,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 │良、林│03. │31 │ │ │07/0│ │ │ │ │事實欄│李虔安│ 案如附表貳編號九所示之第││ │家輝、│27裝│ │ │ │084 │ │ │ │ │四㈨ │林家偉│ 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 │辛○○│櫃後│ │ │ │ │ │ │ │ │ │(及臺│ 號一至十五、二二所示之物││ │、洪宇│之 3│ │ │ │ │ │ │ │ │⒉因林│灣貨主│ ,均沒收之。 ││ │亨 │月下│ │ │ │ │ │ │ │ │聖豐與│:「阿│乙、己○○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旬 │ │ │ │ │ │ │ │ │壬○○│龍」、│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捌││ │ ├──┤ │ │ │ │ │ │ │ │二人於│「雄哥│ 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九所││ │ │KANW│ │ │ │ │ │ │ │ │102年3│」、「│ 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 │ │AY-G│ │ │ │ │ │ │ │ │月30日│柯南」│ 表參編號一至十五、二二所││ │ │LOBA│ │ │ │ │ │ │ │ │簽收前│) │ 示之物,均沒收之。 ││ │ │L V.│ │ │ │ │ │ │ │ │一次(│ │丙、戊○○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1311│ │ │ │ │ │ │ │ │犯罪事│ │ ,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 │ │N/S │ │ │ │ │ │ │ │ │實㈧之│ │ 案如附表貳編號九所示之第││ │ │ │ │ │ │ │ │ │ │ │毒品時│ │ 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 │ │ │ │ │ │ │ │ │ │ │,業遭│ │ 號一至十五、二二所示之物││ │ │ │ │ │ │ │ │ │ │ │當場查│ │ ,均沒收之。 ││ │ │ │ │ │ │ │ │ │ │ │獲,故│ │丁、辛○○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本次毒│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 │ │ │ │ │ │ │品甫輸│ │ 案如附表貳編號九所示之第││ │ │ │ │ │ │ │ │ │ │ │入進入│ │ 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 │ │ │ │ │ │ │ │ │ │ │我國,│ │ 號一至十五、二二所示之物││ │ │ │ │ │ │ │ │ │ │ │即遭海│ │ ,均沒收之。 ││ │ │ │ │ │ │ │ │ │ │ │關扣押│ │戊、壬○○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而未│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 │ │ │ │ │ │ │ │ │ │ │及報關│ │ 附表貳編號九所示之第三級││ │ │ │ │ │ │ │ │ │ │ │派送。│ │ 毒品愷他命及附表參編號一││ │ │ │ │ │ │ │ │ │ │ │ │ │ 至十五、二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 │ │ │ 沒收之。 │└──┴───┴──┴──┴──┴──┴──┴───┴───┴───┴──┴───┴───┴──────────────┘附表貳(應予沒收之毒品愷他命)┌──┬──────┬────────┬────────┬─────────────┬─────────────┬──────────┐│編號│愷 他 命│淨 重│驗 餘 淨 重│純 質 淨 重 (純度)│鑑定書字號(法務部調查局)│備 註│├──┼──────┼────────┼────────┼─────────────┼─────────────┼──────────┤│ 一 │9包 │501.67公克 │501.56公克 │465.15公克(92.72﹪) │102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22│1、犯罪事實附表壹編 ││ │ │ │ │ │0000000號 │ 號一 ││ │ │ │ │ │ │2、海關採樣抽驗留存 ││ │ │ │ │ │ │3、併同難以完全析離 ││ │ │ │ │ │ │ 之外包裝盒9個 ││ │ │ │ │ │ │4、原審法院102年度保││ │ │ │ │ │ │ 817號(基檢102年 ││ │ │ │ │ │ │ 度證字第1437號) ││ │ │ │ │ │ │ 編號5 │├──┼──────┼────────┼────────┼─────────────┼─────────────┼──────────┤│ 二 │9包 │51⒈44公克 │51⒈25公克 │463.36公克(90.60﹪) │102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22│1、犯罪事實附表壹編 ││ │ │ │ │ │0000000號 │ 號二 ││ │ │ │ │ │ │2、海關採樣抽驗留存 ││ │ │ │ │ │ │3、併同難以完全析離 ││ │ │ │ │ │ │ 之外包裝盒9個 ││ │ │ │ │ │ │4、原審法院102年度保││ │ │ │ │ │ │ 817號(基檢102年 ││ │ │ │ │ │ │ 度證字第1437號) ││ │ │ │ │ │ │ 編號8 │├──┼──────┼────────┼────────┼─────────────┼─────────────┼──────────┤│ 三 │9包 │502.30公克 │502.22公克 │474.27公克(94.42﹪) │102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22│1、犯罪事實附表壹編 ││ │ │ │ │ │0000000號 │ 號三 ││ │ │ │ │ │ │2、海關採樣抽驗留存 ││ │ │ │ │ │ │3、併同難以完全析離 ││ │ │ │ │ │ │ 之外包裝盒9個 ││ │ │ │ │ │ │4、原審法院102年度保││ │ │ │ │ │ │ 817號(基檢102年 ││ │ │ │ │ │ │ 度證字第1437號) ││ │ │ │ │ │ │ 編號9 │├──┼──────┼────────┼────────┼─────────────┼─────────────┼──────────┤│ 四 │9包 │504.68公克 │502.94公克 │459.11公克(90.97﹪) │102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22│1、犯罪事實附表壹編 ││ │ │ │ │ │0000000號 │ 號四 ││ │ │ │ │ │ │2、海關採樣抽驗留存 ││ │ │ │ │ │ │3、併同難以完全析離 ││ │ │ │ │ │ │ 之外包裝盒9個 ││ │ │ │ │ │ │4、原審法院102年度保││ │ │ │ │ │ │ 817號(基檢102年 ││ │ │ │ │ │ │ 度證字第1437號) ││ │ │ │ │ │ │ 編號6 │├──┼──────┼────────┼────────┼─────────────┼─────────────┼──────────┤│ 五 │9包 │510.75公克 │510.61公克 │466.26公克(91.29﹪) │102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22│1、犯罪事實附表壹編 ││ │ │ │ │ │0000000號 │ 號五 ││ │ │ │ │ │ │2、海關採樣抽驗留存 ││ │ │ │ │ │ │3、併同難以完全析離 ││ │ │ │ │ │ │ 之外包裝盒9個 ││ │ │ │ │ │ │4、原審法院102年度保││ │ │ │ │ │ │ 817號(基檢102年 ││ │ │ │ │ │ │ 度證字第1437號) ││ │ │ │ │ │ │ 編號7 │├──┼──────┼────────┼────────┼─────────────┼─────────────┼──────────┤│ 六 │9包 │509.40公克 │509.02公克 │448.12公克(87.97﹪) │102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22│1、犯罪事實附表壹編 ││ │ │ │ │ │0000000號 │ 號六 ││ │ │ │ │ │ │2、海關採樣抽驗留存 ││ │ │ │ │ │ │3、併同難以完全析離 ││ │ │ │ │ │ │ 之外包裝盒9個 ││ │ │ │ │ │ │4、原審法院102年度保││ │ │ │ │ │ │ 817號(基檢102年 ││ │ │ │ │ │ │ 度證字第1437號) ││ │ │ │ │ │ │ 編號4 │├──┼──────┼────────┼────────┼─────────────┼─────────────┼──────────┤│ 七 │9包 │500.97公克 │500.40公克 │432.19公克(86.27﹪) │102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22│1、犯罪事實附表壹編 ││ │ │ │ │ │0000000號 │ 號七 ││ │ │ │ │ │ │2、海關採樣抽驗留存 ││ │ │ │ │ │ │3、併同難以完全析離 ││ │ │ │ │ │ │ 之外包裝盒9個 │├──┼──────┼────────┼────────┼─────────────┼─────────────┼──────────┤│ 八 │2箱共1,071包│約59,745公克 │ │約54,565.1公克(9⒈33﹪) │102年5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20│1、犯罪事實附表壹編 ││ │ │ │ │ │0000000號 │ 號八 ││ │ │ │ │ │ │2、收貨現場當場查獲 ││ │ │ │ │ │ │3、併同難以完全析離 ││ │ │ │ │ │ │ 之外包裝盒1071個 ││ │ │ │ │ │ │4、本次同時輸入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237包(原││ │ │ │ │ │ │ 審法院102年度保81││ │ │ │ │ │ │ 7號(基檢102年度 ││ │ │ │ │ │ │ 證字第1437號)編 ││ │ │ │ │ │ │ 號1 ││ │ │ │ │ │ │5、原審法院102年度保││ │ │ │ │ │ │ 817號(基檢102年 ││ │ │ │ │ │ │ 度證字第1437號) ││ │ │ │ │ │ │ 編號2 │├──┼──────┼────────┼────────┼─────────────┼─────────────┼──────────┤│ 九 │4箱共1,089包│約61,301.0公克 │ │約56,672.8公克(92.45﹪) │102年5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20│1、犯罪事實附表壹編 ││ │ │ │ │ │0000000號 │ 號九 ││ │ │ │ │ │ │2、於上開事實八遭查 ││ │ │ │ │ │ │ 獲後,本次已輸入 ││ │ │ │ │ │ │ 進口、尚未報關、 ││ │ │ │ │ │ │ 派送即遭查扣 ││ │ │ │ │ │ │3、併同難以完全析離 ││ │ │ │ │ │ │ 之外包裝盒1089個 ││ │ │ │ │ │ │4、原審法院102年度保││ │ │ │ │ │ │ 817號(基檢102年 ││ │ │ │ │ │ │ 度證字第1437號) ││ │ │ │ │ │ │ 編號3 │├──┼──────┼────────┼────────┼─────────────┼─────────────┼──────────┤│(一│共2,223包 │約124,587.21公克│約124,584公克 │約114,446.36公克 │ │犯罪事實一至九所運輸││至九│ │ │ │ │ │進口之愷他命數量總和││)總│ │ │ │ │ │(一至四之本案被告為││計 │ │ │ │ │ │甲○○、己○○、林建││ │ │ │ │ │ │良、辛○○;五至九之││ │ │ │ │ │ │本案被告為甲○○、林││ │ │ │ │ │ │家輝、戊○○、辛○○││ │ │ │ │ │ │、壬○○) │├──┼──────┼────────┼────────┼─────────────┼─────────────┼──────────┤│(五│共2,187包 │約122,567.12公克│約122,566.03公克│約112,584.47公克 │ │犯罪事實五至九所運輸││至九│ │ │ │ │ │進口之愷他命數量總和││)總│ │ │ │ │ │(五至九之本案被告為││計 │ │ │ │ │ │甲○○、己○○、林建││ │ │ │ │ │ │良、辛○○、壬○○)│└──┴──────┴────────┴────────┴─────────────┴─────────────┴──────────┘附表叁(應予沒收之扣案物)┌──┬────────┬─────┬───────┬────────┬──────────┬───────┐│編號│項 目│所 有 人│ 扣押物品清單 │ 贓證物品保管單 │適 用 法 條│備 註 ││ │ │(持有人)│ │ │ │ │├──┼────────┼─────┼───────┼────────┼──────────┼───────┤│ 一 │手機5支(內均無 │甲○○ │基隆地檢署102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與陳祺霖聯絡 ││ │門號SIM卡) │ │年度證字第1200│保字第726號編號5│條第1項 │ ││ │ │ │號編號5 │ │ │ │├──┼────────┼─────┼───────┼────────┼──────────┼───────┤│ 二 │FM RADIO手機1支 │甲○○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與陳祺霖聯絡 ││ │ │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6│條第1項 │ ││ │ │ │6 │ │ │ │├──┼────────┼─────┼───────┼────────┼──────────┼───────┤│ 三 │SAM SUNG手機1支 │甲○○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與臺灣共犯即被││ │(內含門號098909│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8│條第1項 │告己○○、林建││ │1320號SIM卡1只)│ │8 │ │ │良聯絡之用 ││ │(黑色) │ │ │ │ │ │├──┼────────┼─────┼───────┼────────┼──────────┼───────┤│ 四 │ANY CALL手機1支 │甲○○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甲○○購入預備││ │(內含門號098938│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9│ │作為與本案之林││ │6743號SIM卡1只)│ │9 │ │ │家輝、戊○○聯││ │(紅色) │ │ │ │ │絡之用 │├──┼────────┼─────┼───────┼────────┼──────────┼───────┤│ 五 │大陸地區電話門號│甲○○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預備用來與陳祺││ │SIM 卡(中國移動│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4│ │霖聯絡 ││ │通信卡)1張 │ │4 │ │ │ │├──┼────────┼─────┼───────┼────────┼──────────┼───────┤│ 六 │SAM SUNG手機1支 │己○○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與戊○○、林聖││ │(內含門號098321│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 │條第1項 │豐等共犯聯絡之││ │4837號SIM卡1只)│ │13 │13 │ │用 ││ │(白色) │ │ │ │ │ │├──┼────────┼─────┼───────┼────────┼──────────┼───────┤│ 七 │SONY ERISSON手機│己○○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與戊○○聯絡毒││ │1支(內含門號092│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 │條第1項 │品到貨後搬運拆││ │0000000號SIM卡1 │ │14 │14 │ │解包裝事宜之用││ │只)(白色) │ │ │ │ │ │├──┼────────┼─────┼───────┼────────┼──────────┼───────┤│ 八 │SAM SUNG手機1支 │戊○○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與己○○聯絡運││ │(IMEI序號:3520│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 │條第1項 │毒事宜之用 ││ │00000000000,內 │ │15 │15 │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 │ ││ │號SIM卡1只)(藍│ │ │ │ │ ││ │色) │ │ │ │ │ │├──┼────────┼─────┼───────┼────────┼──────────┼───────┤│ 九 │NOKIA手機1支(IM│戊○○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陳祺霖交付予林││ │EI序號:00000000│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 │條第1項 │建良作為二人聯││ │386429、00000000│ │16 │16 │ │絡運毒事宜之用││ │0000000,內未插 │ │ │ │ │ ││ │SIM卡) │ │ │ │ │ │├──┼────────┼─────┼───────┼────────┼──────────┼───────┤│ 十 │ANY CALL手機1支 │戊○○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與己○○聯絡運││ │(內無SIM卡)( │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 │條第1項 │毒之用 ││ │白色折疊機) │ │17 │17 │ │ │├──┼────────┼─────┼───────┼────────┼──────────┼───────┤│十一│SAM SUNG手機1支 │戊○○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甲○○交付予林││ │(IMEI序號:3525│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 │條第1項 │建良作為聯絡運││ │00000000000,內 │ │18 │18 │ │毒之用 ││ │含門號0000000000│ │ │ │ │ ││ │號SIM卡1只) │ │ │ │ │ │├──┼────────┼─────┼───────┼────────┼──────────┼───────┤│十二│大陸地區電話門號│戊○○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陳祺霖交付予林││ │SIM 卡(中國移動│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 │條第1項 │建良作為二人聯││ │通信卡)1張 │ │19 │19 │ │絡運毒事宜之用│├──┼────────┼─────┼───────┼────────┼──────────┼───────┤│十三│遠傳電信門號SIM │戊○○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陳祺霖交付予林││ │卡(遠傳3G易付一│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 │ │建良,戊○○預││ │塊卡)1張 │ │19 │19 │ │備用來作為與林││ │ │ │ │ │ │聖豐、壬○○聯││ │ │ │ │ │ │絡毒品到貨後載││ │ │ │ │ │ │運事宜之用(尚││ │ │ │ │ │ │未使用) │├──┼────────┼─────┼───────┼────────┼──────────┼───────┤│十四│SONY手機1支(內 │辛○○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1、與戊○○、 ││ │含門號0000000000│ │字第560號 │保字第597號 │條第1項 │ 壬○○聯絡 ││ │號SIM卡1張) │ │ │ │ │ 運毒之用 ││ │ │ │ │ │ │2、法務部調查 ││ │ │ │ │ │ │ 局航業海員 ││ │ │ │ │ │ │ 調查處基隆 ││ │ │ │ │ │ │ 調查站扣押 ││ │ │ │ │ │ │ 物品清單誤 ││ │ │ │ │ │ │ 繕為「SAMSU││ │ │ │ │ │ │ NG 手機」 ││ │ │ │ │ │ │3、起訴書誤繕 ││ │ │ │ │ │ │ 內插門號為 ││ │ │ │ │ │ │ 「000000000││ │ │ │ │ │ │ 8號」 │├──┼────────┼─────┼───────┼────────┼──────────┼───────┤│十五│SAM SUNG手機1支 │壬○○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與辛○○、林建││ │(內含門號098931│ │字第561號 │保字第598號 │條第1項 │良聯絡運毒事宜││ │7019號SIM卡1張)│ │ │ │ │之用 │├──┼────────┼─────┼───────┼────────┼──────────┼───────┤│十六│(臺南市東區東門│辛○○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1、於102年3月 ││ │路3段248號)屋內│ │字第629號 │保字第599號 │條第1項 │ 30日辛○○ ││ │房間查獲之旅行包│ │ │ │ │ 在臺南市東 ││ │紙箱5箱 │ │ │ │ │ 區東門路3 ││ │ │ │ │ │ │ 段248號遭 ││ │ │ │ │ │ │ 查獲現場之 ││ │ │ │ │ │ │ 房間內查獲 ││ │ │ │ │ │ │ 。為該次以 ││ │ │ │ │ │ │ 前拆卸包裝 ││ │ │ │ │ │ │ 毒品後剩餘 ││ │ │ │ │ │ │ 之包包及紙 ││ │ │ │ │ │ │ 箱移置。 ││ │ │ │ │ │ │2、列於第8次 ││ │ │ │ │ │ │ 前之最後一 ││ │ │ │ │ │ │ 次(第7次)││ │ │ │ │ │ │ 項下沒收 │├──┼────────┼─────┼───────┼────────┼──────────┼───────┤│十七│(臺南市仁德區中│壬○○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1、於102年3月 ││ │正路1段105號)屋│ │字第630號 │保字第600號 │條第1項 │ 30日壬○○ ││ │內另行查獲之旅行│ │ │ │ │ 在臺南市仁 ││ │包紙箱9箱 │ │ │ │ │ 德區中正路 ││ │ │ │ │ │ │ 1段105號遭 ││ │ │ │ │ │ │ 查獲現場之 ││ │ │ │ │ │ │ 房間內查獲 ││ │ │ │ │ │ │ 。為該次以 ││ │ │ │ │ │ │ 前拆卸包裝 ││ │ │ │ │ │ │ 毒品後剩餘 ││ │ │ │ │ │ │ 之包包及紙 ││ │ │ │ │ │ │ 箱移置。 ││ │ │ │ │ │ │2、列於第8次 ││ │ │ │ │ │ │ 前之最後一 ││ │ │ │ │ │ │ 次(第7次)││ │ │ │ │ │ │ 項下沒收 │├──┼────────┼─────┼───────┼────────┼──────────┼───────┤│十八│旅行包1箱2只 │辛○○、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附表壹編號八查││ │ │壬○○ │字第1439號編號│保字818號編號3 │條第1項 │扣 ││ │ │ │3 │ │ │ │├──┼────────┼─────┼───────┼────────┼──────────┼───────┤│十九│塑膠底墊4箱 │辛○○、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附表壹編號八查││ │ │壬○○ │字第1439號編號│保字818號編號2 │條第1項 │扣 ││ │ │ │2 │ │ │ │├──┼────────┼─────┼───────┼────────┼──────────┼───────┤│二十│包裝塑膠袋及空盒│辛○○、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附表壹編號八查││ │2箱 │壬○○ │字第1439號編號│保字818號編號4 │條第1項 │扣 ││ │ │ │4 │ │ │ │├──┼────────┼─────┼───────┼────────┼──────────┼───────┤│二一│旅行包60箱(20+4│辛○○、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附表壹編號八查││ │0箱,3月30日) │壬○○ │字第1439號編號│保字818號編號5 │條第1項 │扣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二│旅行包40箱(4月2│於入關時遭│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附表壹編號九查││ │日) │海關查扣 │字第1439號編號│保字818號編號5 │條第1項 │扣 ││ │ │ │5 │ │ │ │└──┴────────┴─────┴───────┴────────┴──────────┴───────┘附表肆(不予沒收之扣案物)┌──┬────────┬─────┬───────┬────────┬─────────────┐│編號│項 目│所 有 人│ 扣押物品清單 │ 贓證物品保管單 │理 由 ││ │ │(持有人)│ │ │ │├──┼────────┼─────┼───────┼────────┼─────────────┤│ 一 │SAM SUNG手機1支 │甲○○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被告甲○○用於其他用途,與││ │(內含門號097663│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7│本案運毒犯行無關 ││ │7631號SIM卡1只)│ │7 │ │ ││ │(白色) │ │ │ │ │├──┼────────┼─────┼───────┼────────┼─────────────┤│ 二 │大陸地區電話卡片│甲○○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SIM 卡均已取出,僅剩空卡外││ │(SIM 卡已取出,│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3│殼,並無功能,與本案無關 ││ │均無SIM 卡,僅剩│ │3 │ │ ││ │空卡)5張 │ │ │ │ │├──┼────────┼─────┼───────┼────────┼─────────────┤│ 三 │電腦主機1台 │甲○○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未使用於與本案運毒有關事項││ │ │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 │ ││ │ │ │11 │11 │ │├──┼────────┼─────┼───────┼────────┼─────────────┤│ 四 │筆電1台 │甲○○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甲○○女友所有,與本案無關││ │ │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 │ ││ │ │ │12 │12 │ │├──┼────────┼─────┼───────┼────────┼─────────────┤│ 五 │K盤1個 │甲○○ │ │ │供甲○○個人施用愷他命之用││ │ │ │ │ │,與本案無關 │├──┼────────┼─────┼───────┼────────┼─────────────┤│ 六 │愷他命1包(淨重 │甲○○ │ │ │供甲○○個人施用之愷他命,││ │4.9公克) │ │ │ │與本案無關 │├──┼────────┼─────┼───────┼────────┼─────────────┤│ 七 │現金新臺幣57,400│甲○○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甲○○所有之運毒所得,惟無││ │元 │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編號 │從確認係何次運毒所得,無從││ │ │ │10 │10 │沒收,但得作為其財產抵償其││ │ │ │ │ │他運毒所得。 │├──┼────────┼─────┼───────┼────────┼─────────────┤│ 八 │愷他命1包(毛重 │己○○ │ │ │供己○○個人施用之愷他命,││ │⒈4公克) │ │ │ │與本案無關 │├──┼────────┼─────┼───────┼────────┼─────────────┤│ 九 │K盤1個 │己○○ │ │ │供己○○個人施用愷他命之用││ │ │ │ │ │,與本案無關 │├──┼────────┼─────┼───────┼────────┼─────────────┤│ 十 │安非他命吸食器1 │戊○○ │ │ │供戊○○個人施用甲基安非他││ │組 │ │ │ │命之用,與本案無關 │├──┼────────┼─────┼───────┼────────┼─────────────┤│十一│毒品撥管 │戊○○ │ │ │供戊○○個人施用毒品之用,││ │ │ │ │ │與本案無關 │├──┼────────┼─────┼───────┼────────┼─────────────┤│十二│K盤1個 │戊○○ │ │ │供戊○○個人施用愷他命之用││ │ │ │ │ │,與本案無關 │├──┼────────┼─────┼───────┼────────┼─────────────┤│十三│愷他命1包(毛重 │戊○○ │ │ │供戊○○個人施用之愷他命,││ │0.5公克) │ │ │ │與本案無關 │├──┼────────┼─────┼───────┼────────┼─────────────┤│十四│愷他命1盒(毛重 │戊○○ │ │ │供戊○○個人施用之愷他命,││ │3.1公克) │ │ │ │與本案無關 │├──┼────────┼─────┼───────┼────────┼─────────────┤│十五│現金新臺幣43,000│辛○○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為被告辛○○之父庚○○所有││ │元 │ │字第1162號 │保字第601號 │,非被告辛○○所有,且非本││ │ │ │ │ │件運毒所得 │├──┼────────┼─────┼───────┼────────┼─────────────┤│十六│現金新臺幣2,000 │壬○○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為被告壬○○之母蘇月慧所有││ │元 │ │字第1163號 │保字第602號 │,非被告壬○○所有,且非本││ │ │ │ │ │件運毒所得 │├──┼────────┼─────┼───────┼────────┼─────────────┤│十七│簽收單2張 │辛○○、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僅係證明被告辛○○、壬○○││ │ │壬○○ │字第1439號 │保字818號 │參與運毒之證據,非犯罪所用││ │ │ │ │ │或預備或所得、所生之物,與││ │ │ │ │ │本案無直接關連 │├──┼────────┼─────┼───────┼────────┼─────────────┤│十八│電腦主機1台 │李虔安 │同署102年度證 │ │雖係共犯李虔安所有,然無證││ │ │ │字第1200號 │ │據證明與本案運毒有關 │├──┼────────┼─────┼───────┼────────┤ ││十九│手機1支 │李虔安 │同署102年度證 │ │ ││ │ │ │字第1200號 │ │ │├──┼────────┼─────┼───────┼────────┼─────────────┤│二十│手機2支 │胡亦承 │同署102年度證 │原審法院102年度 │胡亦承所有,惟胡亦承經檢察││ │ │ │字第1200號編號│保字第726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非本案││ │ │ │22、26 │ │共犯,是扣案物與本案無關。│├──┼────────┼─────┼───────┼────────┤ ││二一│大陸門號卡1張 │胡亦承 │同署102年度證 │ │ ││ │ │ │字第1200號編號│ │ ││ │ │ │20 │ │ │├──┼────────┼─────┼───────┼────────┤ ││二二│門號卡1張 │胡亦承 │同署102年度證 │ │ ││ │ │ │字第1200號編號│ │ ││ │ │ │21 │ │ │├──┼────────┼─────┼───────┼────────┤ ││二三│家樂福預付卡5張 │胡亦承 │同署102年度證 │ │ ││ │(未開通) │ │字第1200號編號│ │ ││ │ │ │23 │ │ │├──┼────────┼─────┼───────┼────────┤ ││二四│中華預付卡5 張及│胡亦承 │同署102年度證 │ │ ││ │說明書1張 │ │字第1200號編號│ │ ││ │(未開通) │ │24、25 │ │ │└──┴────────┴─────┴───────┴────────┴─────────────┘附錄(本案【運毒】相關證據)┌──┬────┬──────────────────────────────────────────────┐│編號│犯罪事實│ 證 據 ││ │ │ │├──┼────┼──────────────────────────────────────────────┤│ 一 │附表壹編│一、被告甲○○之供述 ││ │號一 │ ⒈警詢 ││ │ │ ⑴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4-97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77-79頁) ││ │ │ ⑵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82-83頁反面) ││ │ │ ⑶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43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1-93頁) ││ │ │ ⑷102年7月18日下午5時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8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53-54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6頁反面) ││ │ │ ⑶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6分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05頁) ││ │ │ ⑷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第303頁反面) ││ │ │ ⑸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4-25頁反面) ││ │ │ ⑹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⑺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二、被告己○○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34-38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9頁同】) ││ │ │ ⑵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2-44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8-60頁同】) ││ │ │ ⑶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2-86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37-3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 │ │ 92號卷第3-5頁同】) ││ │ │ ⑵102年5月25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2號第5-8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3-44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1-114頁;102年度偵││ │ │ 字第2114號卷第42-4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9-10頁反面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6頁正反面) ││ │ │ ⑸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65-66頁反面) ││ │ │ ⑹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79-81頁) ││ │ │ ⑺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56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9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8-50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2頁反面-173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81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1頁反面-85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3頁反面-15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三、被告戊○○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3日18時10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第55-57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5-7頁同】) ││ │ │ ⑵102年5月23日20時56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59-61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9-11頁同】) ││ │ │ ⑶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64-6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9頁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72-73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27-128頁反面同】││ │ │ ⑸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145頁反面)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89-92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8-31頁同】) ││ │ │ ⑵102年5月29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1號卷第8-10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2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0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05-106頁;102年度聲 ││ │ │ 羈字第號卷第6頁正反面同】) ││ │ │ ⑷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4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4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3-114頁;102年度偵 ││ │ │ 字第2114號卷第44-45頁同】) ││ │ │ ⑸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51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38-139頁) ││ │ │ ⑹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39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51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4-46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8頁反面-169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73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8頁反面-20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正反面)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四、被告辛○○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07頁反面) ││ │ │ ⒉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8-41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5頁反面-166頁) ││ │ │ ⑶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8-81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6頁反面-177頁、179頁正反面)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34頁反面-35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反面)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反面、70頁反面) ││ │ │五、證人李旭振之證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4月1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49-151頁) ││ │ │ ⑵(102年4月1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8-159頁) ││ │ │六、證人蔡志炎之證述 ││ │ │ ⒈庭訊 ││ │ │ ⑴102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64頁反面-69頁) ││ │ │七、進口報單(AA/01/4709/4120)、睿宏通運有限公司派車單(102.01.10、101.12.30)、法務部調查 ││ │ │ 局102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17-220頁【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偵查卷第30-31、39-41、57頁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二第22頁;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102-106頁;102年度偵字第││ │ │ 2114號偵查卷第93-97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56-160頁同】) ││ │ │八、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合約書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2-155頁【同偵卷第156-157頁同】) ││ │ │九、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0號)、(102年度保字第597號││ │ │ )(辛○○)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8頁、原審卷一第115、121頁) ││ │ │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甲○○)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28-32頁同】) ││ │ │十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己○○)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14-17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8-51頁同】) ││ │ │十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現場照片(戊○○)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23-26、33-3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82-88頁同】) ││ │ │十三、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1200號)、(102年度保字第726號)(甲○○、己○○ ││ │ │ 、戊○○) ││ │ │ (原審卷一第129-130、197-198頁) ││ │ │十四、扣案證物(毒品愷他命、旅行包、手機等) │├──┼────┼──────────────────────────────────────────────┤│ 二 │附表壹編│一、被告甲○○之供述 ││ │號二 │ ⒈警詢 ││ │ │ ⑴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4-97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77-79頁) ││ │ │ ⑵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82-83頁反面) ││ │ │ ⑶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43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1-93頁) ││ │ │ ⑷102年7月18日下午5時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8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53-54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6頁反面) ││ │ │ ⑶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6分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05頁) ││ │ │ ⑷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第303頁反面) ││ │ │ ⑸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4-25頁反面) ││ │ │ ⑹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⑺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二、被告己○○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34-38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9頁同】) ││ │ │ ⑵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2-44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8-60頁同】) ││ │ │ ⑶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2-86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37-3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 │ │ 92號卷第3-5頁同】) ││ │ │ ⑵102年5月25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2號第5-8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3-44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1-114頁;102年度偵││ │ │ 字第2114號卷第42-4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9-10頁反面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6頁正反面) ││ │ │ ⑸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65-66頁反面) ││ │ │ ⑹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79-81頁) ││ │ │ ⑺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56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9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4-46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2頁反面-173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81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1頁反面-85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3頁反面-15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三、被告戊○○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3日18時10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第55-57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5-7頁同】) ││ │ │ ⑵102年5月23日20時56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59-61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9-11頁同】) ││ │ │ ⑶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64-6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9頁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72-73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27-128頁反面同】 ││ │ │ ) ││ │ │ ⑸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145頁反面) ││ │ │ 2.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89-92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8-31頁同】) ││ │ │ ⑵102年5月29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1號卷第8-10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2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0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05-106頁;102年度聲 ││ │ │ 羈字第號卷第6頁正反面同】) ││ │ │ ⑷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4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4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3-114頁;102年度偵 ││ │ │ 字第2114號卷第44-45頁同】) ││ │ │ ⑸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51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38-139頁) ││ │ │ ⑹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39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51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8-50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8頁反面-169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73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8頁反面-20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正反面)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四、被告辛○○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07頁反面) ││ │ │ ⒉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8-41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錄 ││ │ │ (原審卷一第165頁反面-166頁) ││ │ │ ⑶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8-81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6頁反面-177頁、179頁正反面)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34頁反面-35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反面)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反面、70頁反面) ││ │ │五、證人李旭振之證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4月1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49-151頁) ││ │ │ ⑵102年4月1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8-159頁) ││ │ │六、證人蔡志炎之證述 ││ │ │ ⒈庭訊 ││ │ │ ⑴102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64頁反面-69頁) ││ │ │七、進口報單(AA/02/A070/0064)、睿宏通運有限公司派車單(102.01.23)、法務部調查局 102年6月 ││ │ │ 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貨物照片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21-224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偵查卷第32、42-44、58頁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二第22-25頁;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107-110頁反面;102年 ││ │ │ 度偵字第2114號卷第98-101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61-164頁反面同】) ││ │ │八、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合約書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2-155頁【同偵卷第156-157頁同】) ││ │ │九、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0號)、(102年度保字第597號││ │ │ )(辛○○)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8頁、原審卷一第115、121頁) ││ │ │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甲○○)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28-32頁同】) ││ │ │十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己○○)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14-17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8-51頁同】) ││ │ │十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現場照片(戊○○)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23-26、33-3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82-88頁同】) ││ │ │十三、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1200號)、(102年度保字第726號)(甲○○、己○○ ││ │ │ 、戊○○) ││ │ │ (原審卷一第129-130、197-198頁) ││ │ │十四、扣案證物(毒品愷他命、旅行包、手機等) │├──┼────┼──────────────────────────────────────────────┤│ 三 │附表壹編│一、被告甲○○之供述 ││ │號三 │ ⒈警詢 ││ │ │ ⑴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4-97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77-79頁) ││ │ │ ⑵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82-83頁反面) ││ │ │ ⑶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43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1-93頁) ││ │ │ ⑷102年7月18日下午5時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8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53-54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6頁反面)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46-247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6分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05頁)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3頁反面)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4-25頁反面)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二、被告己○○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34-38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9頁同】) ││ │ │ ⑵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2-44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8-60頁同】) ││ │ │ ⑶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2-86頁) ││ │ │ 2.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37-3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 │ │ 2號卷第3-5頁同】) ││ │ │ ⑵102年5月25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2號第5-8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3-44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1-114頁;102年度偵││ │ │ 字第2114號卷第42-4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9-10頁反面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6頁正反面) ││ │ │ ⑸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65-66頁反面) ││ │ │ ⑹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79-81頁) ││ │ │ ⑺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56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9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4-46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2頁反面-173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81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1頁反面-85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3頁反面-15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三、被告戊○○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3日18時10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第55-57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5-7頁同】) ││ │ │ ⑵102年5月23日20時56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59-61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9-11頁同】) ││ │ │ ⑶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64-6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9頁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72-73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27-128頁反面同】 ││ │ │ ) ││ │ │ ⑸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145頁反面) ││ │ │ 2.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89-92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8-31頁同】) ││ │ │ ⑵102年5月29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1號卷第8-10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2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0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05-106頁;102年度聲 ││ │ │ 羈字第號卷第6頁正反面同】) ││ │ │ ⑷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4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4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3-114頁;102年度偵 ││ │ │ 字第2114號卷第44-45頁同】) ││ │ │ ⑸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51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38-139頁) ││ │ │ ⑹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39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51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8-50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8頁反面-169頁)(否認共犯)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73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8-81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8頁反面-20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正反面)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四、被告辛○○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07頁反面) ││ │ │ 2.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8-41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5頁反面-166頁) ││ │ │ ⑶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6頁反面-177頁、179頁正反面) ││ │ │ ⑷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⑸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34頁反面-35頁) ││ │ │ ⑹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反面) ││ │ │ ⑺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反面、70頁反面) ││ │ │五、證人李旭振之證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4月1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49-151頁) ││ │ │ ⑵102年4月1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8-159頁) ││ │ │六、證人蔡志炎之證述 ││ │ │ ⒈庭訊 ││ │ │ ⑴102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64頁反面-69頁) ││ │ │七、進口報單(AA/02/0628/0214)、睿宏通運有限公司派車單(102.03.08)、法務部調查局102年6月25││ │ │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貨物照片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33-239頁【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偵查卷第34-35、48-50、60頁;││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二第32-37頁;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119-125頁;102年度偵字 ││ │ │ 第2114號偵查卷第110-116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73-179頁同】) ││ │ │八、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合約書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2-155頁【同偵卷第156-157頁同】) ││ │ │九、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0號)、(102年度保字第597號││ │ │ )(辛○○)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8頁、原審卷一第115、121頁) ││ │ │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甲○○)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28-32頁同】) ││ │ │十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己○○)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14-17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8-51頁同】) ││ │ │十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現場照片(戊○○)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23-26、33-3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82-88頁同】) ││ │ │十三、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1200號)、(102年度保字第726號)(甲○○、己○○ ││ │ │ 、戊○○) ││ │ │ (原審卷一第129-130、197-198頁) ││ │ │十四、扣案證物(毒品愷他命、旅行包、手機等) │├──┼────┼──────────────────────────────────────────────┤│ 四 │附表壹編│一、被告甲○○之供述 ││ │號四 │ ⒈警詢 ││ │ │ ⑴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4-97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77-79頁) ││ │ │ ⑵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82-83頁反面) ││ │ │ ⑶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43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1-93頁) ││ │ │ ⑷102年7月18日下午5時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8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53-54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6頁反面)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46-247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6分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05頁)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3頁反面)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4-25頁反面)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二、被告己○○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34-38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9頁同】) ││ │ │ ⑵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2-44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8-60頁同】) ││ │ │ ⑶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2-86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37-3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 │ │ 92號卷第3-5頁同】) ││ │ │ ⑵102年5月25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2號第5-8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3-44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1-114頁;102年度偵││ │ │ 字第2114號卷第42-4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9-10頁反面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6頁正反面) ││ │ │ ⑸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65-66頁反面) ││ │ │ ⑹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79-81頁) ││ │ │ ⑺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56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9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4-46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2頁反面-173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81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1頁反面-85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3頁反面-15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三、被告戊○○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3日18時10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第55-57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5-7頁同】) ││ │ │ ⑵102年5月23日20時56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59-61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9-11頁同】) ││ │ │ ⑶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64-6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9頁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72-73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27-128頁反面同】││ │ │ ) ││ │ │ ⑸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145頁反面)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89-92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8-31頁同】) ││ │ │ ⑵102年5月29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1號卷第8-10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2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0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05-106頁;102年度聲 ││ │ │ 羈字第號卷第6頁正反面同】) ││ │ │ ⑷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4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4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3-114頁;102年度偵 ││ │ │ 字第2114號卷第44-45頁同】) ││ │ │ ⑸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51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38-139頁) ││ │ │ ⑹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39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51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8-50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8頁反面-169頁) (否認共犯)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73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8頁反面-20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正反面)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四、被告辛○○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07頁反面) ││ │ │ ⒉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8-41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5頁反面-166頁) ││ │ │ ⑶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8-81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6頁反面-177頁、179頁正反面)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34頁反面-35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反面)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反面、70頁反面) ││ │ │五、證人李旭振之證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4月1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49-151頁) ││ │ │ ⑵102年4月1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8-159頁) ││ │ │六、證人蔡志炎之證述 ││ │ │ ⒈庭訊 ││ │ │ ⑴102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64頁反面-69頁) ││ │ │七、進口報單(AA/02/0681/4108)、睿宏通運有限公司派車單(102.03.06)、法務部調查局102年6月 ││ │ │ 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貨物照片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25-232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偵查卷第33、45-47、59頁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二第26-31頁;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111-118頁反面;102年 ││ │ │ 度偵字第2114號卷第102-109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65-172頁反面同】) ││ │ │八、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合約書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2-155頁【同偵卷第156-157頁同】) ││ │ │九、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0號)、(102年度保字第597號││ │ │ )(辛○○)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8頁、原審卷一第115、121頁) ││ │ │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甲○○)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28-32頁同】) ││ │ │十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己○○)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14-17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8-51頁同】) ││ │ │十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現場照片(戊○○)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23-26、33-3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82-88頁同】) ││ │ │十三、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1200號)、(102年度保字第726號)(甲○○、己○○ ││ │ │ 、戊○○) ││ │ │ (原審卷一第129-130、197-198頁) ││ │ │十四、扣案證物(毒品愷他命、旅行包、手機等) │├──┼────┼──────────────────────────────────────────────┤│ 五 │附表壹編│一、被告甲○○之供述 ││ │號五 │ ⒈警詢 ││ │ │ ⑴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4-97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77-79頁) ││ │ │ ⑵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82-83頁反面) ││ │ │ ⑶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43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1-93頁) ││ │ │ ⑷102年7月18日下午5時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8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53-54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6頁反面)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46-247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6分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05頁)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3頁反面)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3頁反面-25頁反面)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二、被告己○○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34-38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9頁同】) ││ │ │ ⑵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2-44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8-60頁同】) ││ │ │ ⑶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2-86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1頁反面-85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37-3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 │ │ 92號卷第3-5頁同】) ││ │ │ ⑵102年5月25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2號第5-8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3-44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1-114頁;102年度偵││ │ │ 字第2114號卷第42-4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9-10頁反面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6頁正反面) ││ │ │ ⑸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65-66頁反面) ││ │ │ ⑹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79-81頁) ││ │ │ ⑺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56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9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4-46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2頁反面-173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81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1頁反面-85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3頁反面-15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三、被告戊○○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3日18時10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第55-57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5-7頁同】) ││ │ │ ⑵102年5月23日20時56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59-61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9-11頁同】) ││ │ │ ⑶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64-6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9頁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72-73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27-128頁反面同】 ^x│ │ │ ⑸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145頁反面)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89-92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8-31頁同】) ││ │ │ ⑵102年5月29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1號卷第8-10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2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0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05-106頁;102年度聲 ││ │ │ 羈字第號卷第6頁正反面同】) ││ │ │ ⑷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4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4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3-114頁;102年度偵 ││ │ │ 字第2114號卷第44-45頁同】) ││ │ │ ⑸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51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38-139頁) ││ │ │ ⑹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39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51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8-50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8頁反面-169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73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3頁反面-77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8頁反面-20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正反面)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四、被告辛○○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07頁反面) ││ │ │ 2.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8-41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5頁反面-166頁) ││ │ │ ⑶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8-81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6頁反面-177頁、179頁正反面)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34頁反面-35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反面)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反面、70頁反面) ││ │ │五、被告壬○○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10頁反面) ││ │ │ ⒉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4-36頁) ││ │ │ ⑵102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5頁反面-86頁反面) ││ │ │ ⑶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7頁反面、179頁反面) ││ │ │ ⑷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4頁) ││ │ │ ⑸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9頁反面-30頁反面) ││ │ │ ⑹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5頁反面) ││ │ │六、證人李旭振之證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4月1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49-151頁) ││ │ │ ⑵102年4月1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8-159頁) ││ │ │七、證人蔡志炎之證述 ││ │ │ ⒈庭訊 ││ │ │ ⑴102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64頁反面-69頁) ││ │ │八、進口報單(AA/02/0715/0206)、睿宏通運有限公司派車單(102.03.14、102.03.22)法務部調查局 ││ │ │ 102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貨物照片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40-244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偵查卷第36、51-53、61頁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二第38-40、53頁;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126-130頁反面;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117-121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80-184頁反面同】 ││ │ │ ) ││ │ │九、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合約書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2-155頁【同偵卷第156-157頁同】) ││ │ │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0號)、(102年度保字第597號││ │ │ )(辛○○)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8頁、原審卷一第115、121頁) ││ │ │十一、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1號)、(102年度保字第 ││ │ │ 598號)(壬○○)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9頁、原審卷一第116、122頁) ││ │ │十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甲○○)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28-32頁同】) ││ │ │十三、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2張影本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90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 ││ │ │ 偵查卷第153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23頁同】) ││ │ │十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己○○)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14-17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8-51頁同】) ││ │ │十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現場照片(戊○○)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23-26、33-3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82-88頁同】) ││ │ │十六、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1200號)、(102年度保字第726號)(甲○○、己○○ ││ │ │ 、戊○○) ││ │ │ (原審卷一第129-130、197-198頁) ││ │ │十七、102年3月17日「金球獎」電子遊戲場及102年4月1日艾維士租賃公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十八、扣案證物(毒品愷他命、旅行包、手機等) │├──┼────┼──────────────────────────────────────────────┤│ 六 │附表壹編│一、被告甲○○之供述 ││ │號六 │ ⒈警詢 ││ │ │ ⑴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4-97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77-79頁) ││ │ │ ⑵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82-83頁反面) ││ │ │ ⑶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43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1-93頁) ││ │ │ ⑷102年7月18日下午5時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8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53-54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6頁反面)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46-247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6分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05頁)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3頁反面)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3頁反面-25頁反面)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二、被告己○○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34-38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9頁同】) ││ │ │ ⑵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2-44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8-60頁同】) ││ │ │ ⑶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2-86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37-3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 │ │ 92號卷第3-5頁同】) ││ │ │ ⑵102年5月25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2號第5-8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3-44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1-114頁;102年度偵││ │ │ 字第2114號卷第42-4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9-10頁反面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6頁正反面) ││ │ │ ⑸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65-66頁反面) ││ │ │ ⑹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79-81頁) ││ │ │ ⑺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56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9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4-46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2頁反面-173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81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1頁反面-85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7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3頁反面-15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三、被告戊○○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3日18時10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第55-57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5-7頁同】) ││ │ │ ⑵102年5月23日20時56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59-61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9-11頁同】) ││ │ │ ⑶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64-6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9頁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72-73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27-128頁反面同】 ││ │ │ ) ││ │ │ ⑸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145頁反面) ││ │ │ 2.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89-92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8-31頁同】) ││ │ │ ⑵102年5月29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1號卷第8-10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2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0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05-106頁;102年度聲 ││ │ │ 羈字第號卷第6頁正反面同】) ││ │ │ ⑷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4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4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3-114頁;102年度偵 ││ │ │ 字第2114號卷第44-45頁同】) ││ │ │ ⑸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51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38-139頁) ││ │ │ ⑹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39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51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8-50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8頁反面-169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73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3頁反面-77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8頁反面-20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正反面)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四、被告辛○○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07頁反面) ││ │ │ ⒉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8-41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5頁反面-166頁) ││ │ │ ⑶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8-81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6頁反面-177頁、179頁正反面)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34頁反面-35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反面)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反面、70頁反面) ││ │ │五、被告壬○○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10頁反面) ││ │ │ ⒉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4-36頁) ││ │ │ ⑵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5頁反面-86頁反面) ││ │ │ ⑶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7頁反面、179頁反面) ││ │ │ ⑷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4頁) ││ │ │ ⑸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9頁反面-30頁反面) ││ │ │ ⑹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5頁反面) ││ │ │六、證人李旭振之證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4月1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49-151頁) ││ │ │ ⑵102年4月1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8-159頁) ││ │ │七、證人蔡志炎之證述 ││ │ │ ⒈庭訊 ││ │ │ ⑴102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64頁反面-69頁) ││ │ │八、進口報單(AA/02/0753/4349)、睿宏通運有限公司派車單(102.03.18、102.03.25)、法務部調查 ││ │ │ 局102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貨物照片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45-249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偵查卷第29、54-56、61頁││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二第41-43、57頁;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30、31頁;102 ││ │ │ 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58、131-135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8頁;102年度偵字││ │ │ 第2114號偵查卷第122-126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85-189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 │ │ 793號偵查卷一第24、125頁反面同】) ││ │ │九、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合約書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2-155頁【同偵卷第156-157頁同】) ││ │ │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0號)、(102年度保字第597號││ │ │ )(辛○○)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8頁、原審卷一第115、121頁) ││ │ │十一、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1號)、(102年度保字第598││ │ │ 號)(壬○○)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9頁、原審卷一第116、122頁) ││ │ │十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甲○○)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28-32頁同】) ││ │ │十三、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2張影本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90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 ││ │ │ 偵查卷第153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23頁同】) ││ │ │十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己○○)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14-17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8-51頁同】) ││ │ │十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現場照片(戊○○)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23-26、33-3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82-88頁同】) ││ │ │十六、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1200號)、(102年度保字第726號)(甲○○、己○○ ││ │ │ 、戊○○) ││ │ │ (原審卷一第129-130、197-198頁) ││ │ │十七、102年3月17日「金球獎」電子遊戲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十八、扣案證物(毒品愷他命、旅行包、手機等) │├──┼────┼──────────────────────────────────────────────┤│ 七 │附表壹編│一、被告甲○○之供述 ││ │號七 │ ⒈警詢 ││ │ │ ⑴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4-97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77-79頁) ││ │ │ ⑵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82-83頁反面) ││ │ │ ⑶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43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1-93頁) ││ │ │ ⑷102年7月18日下午5時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8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53-54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6頁反面)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46-247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6分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05頁)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3頁反面)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4-25頁反面)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二、被告己○○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34-38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9頁同】) ││ │ │ ⑵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2-44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8-60頁同】) ││ │ │ ⑶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2-86頁) ││ │ │ 2.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37-3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 │ │ 92號卷第3-5頁同】) ││ │ │ ⑵102年5月25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2號第5-8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3-44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1-114頁;102年度偵││ │ │ 字第2114號卷第42-4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9-10頁反面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6頁正反面) ││ │ │ ⑸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65-66頁反面) ││ │ │ ⑹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79-81頁) ││ │ │ ⑺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56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9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4-46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2頁反面-173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81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1頁反面-85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3頁反面-15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三、被告戊○○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3日18時10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第55-57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5-7頁同】) ││ │ │ ⑵102年5月23日20時56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59-61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9-11頁同】) ││ │ │ ⑶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64-6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9頁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72-73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27-128頁反面同】││ │ │ ) ││ │ │ ⑸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145頁反面) ││ │ │ 2.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89-92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8-31頁同】) ││ │ │ ⑵102年5月29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1號卷第8-10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2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0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05-106頁;102年度聲 ││ │ │ 羈字第號卷第6頁正反面同】) ││ │ │ ⑷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4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4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3-114頁;102年度偵 ││ │ │ 字第2114號卷第44-45頁同】) ││ │ │ ⑸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51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38-139頁) ││ │ │ ⑹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39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51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8-50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8頁反面-169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73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3頁反面-77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8頁反面-20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正反面)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四、被告辛○○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07頁反面) ││ │ │ ⒉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8-41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5頁反面-166頁) ││ │ │ ⑶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8-81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6頁反面-177頁、179頁正反面)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34頁反面-35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反面)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反面、70頁反面) ││ │ │五、被告壬○○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10頁反面) ││ │ │ 2.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4-36頁) ││ │ │ ⑵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5頁反面-86頁反面) ││ │ │ ⑶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7頁反面、179頁反面) ││ │ │ ⑷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4頁) ││ │ │ ⑸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9頁反面-30頁反面) ││ │ │ ⑹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5頁反面) ││ │ │六、證人李旭振之證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4月1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49-151頁) ││ │ │ ⑵102年4月1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8-159頁) ││ │ │七、證人蔡志炎之證述 ││ │ │ ⒈庭訊 ││ │ │ ⑴102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64頁反面-69頁) ││ │ │八、進口報單(AA/02/0819/0043)、睿宏通運有限公司派車單(102.03.21)、法務部調查局102年6月 ││ │ │ 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貨物照片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50-254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二第44-48頁;102 ││ │ │ 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136-140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127-131頁反面;102年度││ │ │ 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90-194頁反面同】) ││ │ │九、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車合約書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2-155頁【同偵卷第156-157頁同】) ││ │ │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0號)、(102年度保字第597號││ │ │ )(辛○○)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8頁、原審卷一第115、121頁) ││ │ │十一、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1號)、(102年度保字第598││ │ │ 號)(壬○○)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9頁、原審卷一第116、122頁) ││ │ │十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甲○○)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28-32頁同】) ││ │ │十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己○○)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14-17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8-51頁同】) ││ │ │十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現場照片(戊○○)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23-26、33-3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82-88頁同】) ││ │ │十五、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1200號)、(102年度保字第726號)(甲○○、己○○ ││ │ │ 、戊○○) ││ │ │ (原審卷一第129-130、197-198頁) ││ │ │十六、102年3月17日「金球獎」電子遊戲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十七、扣案證物(毒品愷他命、旅行包、手機等) │├──┼────┼──────────────────────────────────────────────┤│ 八 │附表壹編│一、被告甲○○之供述 ││ │號八 │ ⒈警詢 ││ │ │ ⑴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4-97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77-79頁) ││ │ │ ⑵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82-83頁反面) ││ │ │ ⑶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43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1-93頁) ││ │ │ ⑷102年7月18日下午5時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8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53-54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6頁反面)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46-247頁)(承認第三級毒品部分)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6分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05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3頁反面)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3頁反面-25頁反面)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二、被告己○○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34-38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9頁同】) ││ │ │ ⑵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2-44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8-60頁同】) ││ │ │ ⑶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2-86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37-3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 │ │ 92號卷第3-5頁同】) ││ │ │ ⑵102年5月25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2號第5-8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3-44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1-114頁;102年度 ││ │ │ 偵字第2114號卷第42-4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9-10頁反面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6頁正反面) ││ │ │ ⑸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65-66頁反面) ││ │ │ ⑹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79-81頁) ││ │ │ ⑺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56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9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4-46頁) ││ │ │ ⑵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81頁) ││ │ │ ⑶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1頁反面-85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179頁)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3頁反面-15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三、被告戊○○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3日18時10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第55-57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5-7頁同】) ││ │ │ ⑵102年5月23日20時56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59-61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9-11頁同】) ││ │ │ ⑶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64-6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9頁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72-73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27-128頁反面同】 ││ │ │ ) ││ │ │ ⑸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145頁反面)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89-92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8-31頁同】) ││ │ │ ⑵102年5月29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1號卷第8-10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2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0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05-106頁;102年度聲 ││ │ │ 羈字第號卷第6頁正反面同】) ││ │ │ ⑷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4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4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3-114頁;102年度偵 ││ │ │ 字第2114號卷第44-45頁同】) ││ │ │ ⑸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51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38-139頁) ││ │ │ ⑹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39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51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8-50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8頁反面-169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73頁) (承認第三級毒品部分)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63頁反面、73頁反面-77頁反面)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8頁反面-20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正反面)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四、被告辛○○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07頁反面) ││ │ │ ⒉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7-41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5頁反面-166頁) ││ │ │ ⑶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8-81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6頁反面-179頁反面)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34頁反面-35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反面)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反面、70頁反面) ││ │ │五、被告壬○○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10頁反面) ││ │ │ ⒉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4-36頁) ││ │ │ ⑵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5頁反面-86頁反面) ││ │ │ ⑶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反面) ││ │ │ ⑷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4頁) ││ │ │ ⑸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9頁反面-30頁反面) ││ │ │ ⑹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5頁反面) ││ │ │六、證人楊晉瑋之證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7月3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68-269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卷第154-155頁反面;102年││ │ │ 度偵字第2113號卷第208-219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卷第145-146頁反面同】) ││ │ │七、證人葉青琪之證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4月10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第144-146頁) ││ │ │八、證人林佳瑲之證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69-171頁【102年度偵字2113第號偵查卷第78-80頁同】) ││ │ │九、證人李旭振之證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4月1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49-151頁) ││ │ │ ⑵102年4月1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58-159頁) ││ │ │十、證人蔡志炎之證述 ││ │ │ ⒈庭訊 ││ │ │ ⑴102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64頁反面-69頁) ││ │ │十一、證人徐宿良之證述 ││ │ │ ⒈庭訊 ││ │ │ ⑴102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0-73頁反面) ││ │ │十二、進口報單(AA/02/1003/4083)、睿宏通運有限公司派車單(102.03.30)、法務部調查局102年5月││ │ │ 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貨物照片、益立信國際物流集團櫃裝櫃明細(2013.03.23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55-263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偵查卷第27-28、63頁;10││ │ │ 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二第49-52頁;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57-59、187-188頁;102 ││ │ │ 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8、52、59-60頁;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141-149頁反面;102 ││ │ │ 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132-140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95-203頁反面;102年 ││ │ │ 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7頁正反面同】) ││ │ │十三、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460) ││ │ │ (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偵查卷二第12-26頁【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4-18頁;102年度偵字││ │ │ 第2430號偵查卷第49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32頁同】) ││ │ │十四、房屋租賃契約書(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 ││ │ │ (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偵查卷第64-67頁) ││ │ │十五、房屋租賃契約書(臺南市○○區○○街0段00000號) ││ │ │ (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偵查卷第68-6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8-150頁同】) ││ │ │十六、現場照片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二第61-67頁) ││ │ │十七、法務部調查站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暨查獲毒品照││ │ │ 片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45-47頁【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50-51頁;102年度偵字 ││ │ │ 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42頁反面-143頁反面同】) ││ │ │十八、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壬○○)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34-37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33-136頁同】) ││ │ │十九、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辛○○)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38-44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37-142頁同】) ││ │ │二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0號)、(102年度保字第597││ │ │ 號)(辛○○)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8頁、原審卷一第115、121頁) ││ │ │二十一、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1號)、(102年度保字第5││ │ │ 98號)(壬○○)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9頁、原審卷一第116、122頁) ││ │ │二十二、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629號)、(102年度保字第5││ │ │ 99號)(辛○○)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46頁、原審卷一第117、123頁) ││ │ │二十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630號)、(102年度保字第6││ │ │ 00號)(壬○○)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47頁、原審卷一第118、124頁) ││ │ │二十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甲○○)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28-32頁同】) ││ │ │二十五、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2張影本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90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 ││ │ │ 偵查卷第153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23頁同】) ││ │ │二十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己○○)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14-17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8-51頁同】) ││ │ │二十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現場照片(戊○○)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23-26、33-3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82-88頁同】) ││ │ │二十八、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460) ││ │ │ (102年度偵字第3259號偵查卷二第12-26頁【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4-18頁;102年度偵字││ │ │ 第2430號偵查卷第49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132頁同】) ││ │ │二十九、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1200號)、(102年度保字第726號)(甲○○、林家 ││ │ │ 輝、戊○○) ││ │ │ (原審卷一第129-130、197-198頁) ││ │ │三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1437號)(102年度保字第817 ││ │ │ 號) ││ │ │ (原審卷二第6-7、13頁) ││ │ │三十一、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1439號)(102年度保字第81││ │ │ 8號) ││ │ │ (原審卷二第8、14頁) ││ │ │三十二、102年3月17日「金球獎」電子遊戲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三十三、扣案物照片 ││ │ │ (原審卷二第236-280頁) ││ │ │三十四、扣案證物(毒品愷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旅行包、手機等) │├──┼────┼──────────────────────────────────────────────┤│ 九 │附表壹編│一、被告甲○○之供述 ││ │號九 │ ⒈警詢 ││ │ │ ⑴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4-97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7月10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77-79頁) ││ │ │ ⑵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82-83頁反面) ││ │ │ ⑶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43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1-93頁) ││ │ │ ⑷102年7月18日下午5時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98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53-54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76頁反面)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46-247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3時6分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05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3頁反面)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4-25頁反面)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二、被告己○○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34-38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9頁同】) ││ │ │ ⑵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42-44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8-60頁同】) ││ │ │ ⑶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2-86頁)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37-3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 │ │ 92號卷第3-5頁同】) ││ │ │ ⑵102年5月25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2號第5-8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3-44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1-114頁;102年度字││ │ │ 第2114號卷第42-45頁;102年度聲羈字第9-10頁反面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56頁正反面) ││ │ │ ⑸102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65-66頁反面) ││ │ │ ⑹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79-81頁) ││ │ │ ⑺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56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89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4-46頁) ││ │ │ ⑵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81頁) ││ │ │ ⑶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81頁反面-85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2頁反面-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3頁反面-15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三、被告戊○○之供述: ││ │ │ ⒈警詢 ││ │ │ ⑴102年5月23日18時10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第55-57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5-7頁同】) ││ │ │ ⑵102年5月23日20時56分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59-61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9-11頁同】) ││ │ │ ⑶102年5月24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64-69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9頁同】) ││ │ │ ⑷102年6月25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72-73頁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27-128頁反面同】 ││ │ │ ) ││ │ │ ⑸102年7月18日調查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41-145頁反面) ││ │ │ ⒉偵訊 ││ │ │ ⑴102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89-92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28-31頁同】) ││ │ │ ⑵102年5月29日訊問筆錄 ││ │ │ (102年度聲羈字第81號卷第8-10頁) ││ │ │ ⑶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2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0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05-106頁;102年度聲 ││ │ │ 羈字第號卷第6頁正反面同】) ││ │ │ ⑷102年5月29日下午8時48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44頁正反面【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13-114頁;102年度偵 ││ │ │ 字第2114號卷第44-45頁同】) ││ │ │ ⑸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51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38-139頁) ││ │ │ ⑹102年7月18日下午4時39分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151頁正反面) ││ │ │ ⒊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48-50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8頁反面-169頁) ││ │ │ ⑶102年10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273頁) ││ │ │ ⑷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3頁反面-77頁) ││ │ │ ⑸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 ││ │ │ ⑹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⑺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8頁反面-20頁) ││ │ │ ⑻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正反面) ││ │ │ ⑼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70頁反面) ││ │ │四、被告辛○○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07頁反面) ││ │ │ ⒉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8-41頁) ││ │ │ ⑵102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165頁反面-166頁) ││ │ │ ⑶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78-81頁) ││ │ │ ⑷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6頁反面-179頁反面) ││ │ │ ⑸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3-304頁) ││ │ │ ⑹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34頁反面-35頁) ││ │ │ ⑺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4頁反面、195頁反面、222頁反面) ││ │ │ ⑻103年8月15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四第42頁反面-45頁反面、70頁反面) ││ │ │五、被告壬○○之供述 ││ │ │ ⒈偵訊 ││ │ │ ⑴102年7月15日偵訊筆錄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二第210頁反面) ││ │ │ ⒉庭訊 ││ │ │ ⑴102年7月29日訊問筆錄 ││ │ │ (原審卷一第34-36頁) ││ │ │ ⑵103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179頁反面) ││ │ │ ⑶103年4月1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304頁) ││ │ │ ⑷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29頁反面-30頁反面) ││ │ │ ⑸103年6月24日審判筆錄 ││ │ │ (原審卷三第195頁反面) ││ │ │六、證人蔡志炎之證述 ││ │ │ ⒈庭訊 ││ │ │ ⑴102年12月17日審理筆錄 ││ │ │ (原審卷二第64頁反面-69頁) ││ │ │七、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364、1365)、法務部調查局102年5月24日調科壹字││ │ │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益立信國際物流集團櫃裝櫃明細(2013.03.27) ││ │ │ (102年度偵字第3569號偵查卷第6-30頁【同偵卷第270頁;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89頁;││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150-153頁;102年度偵字第2114號偵查卷第141-144、147頁;102年 ││ │ │ 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204-207、210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8頁;102年度偵字第13││ │ │ 95號偵查卷二第264-267、270頁同】) ││ │ │八、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0號)、(102年度保字第597號││ │ │ )(辛○○)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8頁、原審卷一第115、121頁) ││ │ │九、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561號)、(102年度保字第598號││ │ │ )(壬○○) ││ │ │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卷一第119頁、原審卷一第116、122頁) ││ │ │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甲○○) ││ │ │ (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21-25頁【102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一第28-32頁同】) ││ │ │十一、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364、1365) ││ │ │ (102年度偵字第3569號偵查卷第6-30頁【102年度偵字第2430號偵查卷第151-152頁;102年度偵字第││ │ │ 2114號偵查卷第142-143頁;102年度偵字第2113號偵查卷第205-206頁;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查 ││ │ │ 卷二第265-266頁同】) ││ │ │十二、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證字第1200號)、(102年度保字第726號)(甲○○、己○○ ││ │ │ 、戊○○) ││ │ │ (原審卷一第129-130、197-198頁) ││ │ │十三、102年3月17日「金球獎」電子遊戲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十四、扣案物照片 ││ │ │ (原審卷二第236-280頁) ││ │ │十五、扣案證物(毒品愷他命、旅行包、手機等)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