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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訴字第 29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永勝指定辯護人 古乾樹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振盛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強盜未遂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永勝、張振盛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永勝前經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嫌及同條例第12條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上訴人即被告張振盛亦被起訴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嫌,均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原審判處被告廖永勝有期徒刑5年,被告張振盛有期徒刑5年2月,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1月22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二人業經本院訂於104年1月22日行審理程序,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104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法 官 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碧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