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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抗字第 6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68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鄭再興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林立捷律師被 告 吳天維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被 告 張嘉臨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金益先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等詐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重附民字第67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第49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鄭再興(下稱抗告人)於原審自訴被告吳天維、張嘉臨涉嫌詐欺取財、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並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告吳天維、張嘉臨與其餘被告李湛聰、Carsten Kengeter、Lisa Donnelly、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及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下稱美商高盛公司)應連帶給付賠償金。原審經審理後,裁定駁回抗告人關於詐欺取財部分之自訴(另判決抗告人關於違反期貨交易法自訴部分不受理,抗告人未聲請不服,此部分業已確定),並裁定駁回抗告人對被告吳天維、張嘉臨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另判決駁回抗告人對其餘被告李湛聰、 CarstenKengeter、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及美商高盛公司等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抗告人就原審駁回關於被告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及美商高盛公司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另結)。抗告人不服原審駁回關於詐欺取財部分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並就原審關於駁回其對被告吳天維、張嘉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受理後,以103年度抗字第687號刑事裁定將原審駁回詐欺取財部分自訴之裁定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更為審理,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依附刑事訴訟案件之審理結果,既原審關於駁回抗告人詐欺取財部分自訴之裁定業經本院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更為審理,則原審關於駁回抗告人對於被告吳天維、張嘉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裁定即失所附麗,既經抗告人提起抗告,自應由本院一併予以撤銷發回,由原審更為適法之處理,以符法制。從而,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13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楊貴雄法 官 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衍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