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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療停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療停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邱昌平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3年度執聲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3年。受處分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9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刑前治療。茲執行機關認定輔導已具成效,可予結案停止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甲○○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召開103年第8次輔導評估會議議決認定已具成效,可以停止執行,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3年8月22日北監總籍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103年8月19日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103年第8次輔導評估會議紀錄影本(含結果名冊)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治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