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柴大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柴大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柴大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2 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年6月確定,於96年4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