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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7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東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東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30 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3 月確定,於民國95年3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及公訴蒞庭簡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坤地法 官 許辰舟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