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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9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柳東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柳東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東華(1)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43號聲請定應執行刑6年確定。(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5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法 官 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