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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0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天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天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天佑(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1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095號上訴駁回確定。(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32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

於97年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