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0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修慶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修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修慶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700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8月確定。

於民國94年8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修慶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700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8月確定。於94年8月1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3年3月21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法 官 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