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35號受處分人 張建華上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強制工作,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藝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35號受處分人 張建華上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強制工作,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藝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