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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昭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昭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昭展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以下同)101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賴邦元法 官 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