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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1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彥驊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彥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 年2 月確定,於99年12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3 年4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法 官 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