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紹達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紹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紹達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減字第19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5 月確定;又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1 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3年9 月確定,於民國92年8 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
4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該署103年4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李幼妃法 官 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俊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