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世錡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錡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18號聲請定應執行刑4年6月確定。
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法 官 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