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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3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鐘發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610),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鐘發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鐘發水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75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3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9月12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梁耀鑌法 官 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淑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