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進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44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年11月;12年5月確定。於94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