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瑋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瑋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瑋姮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耀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