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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24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明珠上列受刑人因公平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明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葉明珠因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