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博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博彥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68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3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3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