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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24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詰翔 (原名張家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詰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詰翔(原名張家維)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585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決確定。嗣於101年3月1日送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賴邦元法 官 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