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戴金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戴金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金和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上訴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564號上訴駁回確定。又因贓物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38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3年1月確定。於94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