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炳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炳森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0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