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國航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國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航前因⑴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嗣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⑵恐嚇罪等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