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佑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佑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佑澤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少連更㈠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台上字第2917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28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3年7月確定。於101年7月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