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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孫莎麗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102 年度上易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無犯罪,於偵審中並均據實陳述且回答一致,於民國102 年8 月12日遭羈押,痛不欲生,只是未收到傳票,竟遭騙去開庭,即遭法官訊問收押,迄今已5個月,聲請人並無犯罪,何以遭羈押、逼問,以致聲請人未能探視父母,兒子無人照顧。而聲請人有固定住所,並無逃亡之虞,況聲請人確無犯罪,羈押在看守所實剝奪及妨害人身自由,並侵害人權。又聲請人患有急性氣喘,常送往急診室急救,此已向法官陳述,並有亞東醫院病歷可查,法官竟仍不顧聲請人之生命危險仍裁定羈押,實有未當。爰請審判長、法官、檢察官秉持公正、正義辦案,還給聲請人清白,讓並未犯罪之聲請人得停止羈押,無罪釋放云云。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197號裁判意旨)。

三、查被告因涉犯竊盜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偵緝字第744 號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11月20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侵入住宅竊盜2 罪,各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3 月,檢察官及被告不服,而向本院提起上訴。嗣經本院於102 年12 月23 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被告雖以前揭理由聲請停止羈押。惟查,本件被告前因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298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59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而此應執行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准予借提執行,而經本院准予借提執行,並經檢察官自103 年2 月7 日發交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03 年9 月6 日,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執卯字第1555號執行指揮書乙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已因另案在監執行,執行期間即非本院本案之在押人犯,本院自已無權審酌是否准予停止羈押之可言,聲請人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法 官 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