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亮瑋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亮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曾亮瑋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
539 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嗣並因裁判確定前犯他罪,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於民國94年2 月22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3年6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以真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