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傅希武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傅希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希武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6 號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563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台上字第7563號)上訴駁回確定。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確定。於民國89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法 官 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