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23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士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9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士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士漢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更㈡字第152 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441號上訴駁回確定。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4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5年1 月確定。於民國93年11月5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4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邱同印法 官 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