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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23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錦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錦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9 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3年

6 月確定。於民國96年2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3 年7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殺傷力手槍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年、1 年9 月、3 年6月,再經罪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61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24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嗣經減刑為6 月15日);前開

⑴、⑵案件,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9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13年6 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96年2 月13日入監服刑,於

103 年7 月4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12月7 日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曾淑華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