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余再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 年執聲付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再昇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5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2 )放火燒燬建築物及住宅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4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3 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3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2 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