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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39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11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蘇建芳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犯公平交易法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39號),裁定如下:

主 文蘇建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芳因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本院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民國102 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103年11月1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