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祥楬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請案付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祥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祥楬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92號、101年台上字第289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刑之執行,經法務部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同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艷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