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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30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監護處分人 謝進興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監護處分人犯殺人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103年度執聲字第1262號),裁定如下:

主 文謝進興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受監護處分人謝進興前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19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民國101年10月21日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監護處分。因臺中監獄表示:「旨揭刑前監護受處分人,經本監附設培德醫院駐診醫師囑言:『病患因上述疾患,於本院精神科規則就醫,目前在治療下情緒平穩,建議可停止監護執行。』」有103年8月12日中監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診斷證明書可憑。聲請人據此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經核並無不合,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