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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32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釗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釗鋒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685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6年10月,提起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抗字第111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其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2日經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