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盛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盛華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周盛華因違反水利法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真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