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宋蕊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蕊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宋蕊華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68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