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龍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 年執聲付字第1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龍賢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3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⑵因竊盜等案件,經同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⑶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臺上字第17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9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
3 年9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