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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文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正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犯數罪均得易科罰金,併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文正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併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懿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