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錦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捌萬元。
理 由
一、受刑人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